大家地產108重上943判決:卓家雄們拿「無金流縮水債權」重複討債、惡意卡案、濫訴炬曄營造!


【260708大家地產108重上943判決:卓家雄們拿「無金流縮水債權」重複討債、惡意卡案、濫訴炬曄營造!】


一審敗訴,有人選擇接受判決;也有人選擇上訴,希望高等法院能夠推翻原判。

然而,大家地產卓家雄等人提起上訴後,不但沒有扭轉局勢,反而讓更多原本隱藏在卷證中的事實浮上檯面。

高等法院不僅重新檢視整起合建案的來龍去脈,更進一步從程序與實體兩個層面,逐項拆解大家地產的主張。從「確認利益是否存在」、到「讓渡書是否通謀虛偽」、再到「借名登記」等新的說法,高院最終都沒有採納。

這份判決,不只是維持一審見解,更補充了更多法律理由,也讓整起爭議的輪廓更加清晰。......↓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943 號民事判決
判決原文:〔 https://reurl.cc/pp7mNZ 〕

上 訴 人:
蘇義閔、
黃向陽、
陳列勳、
陳淑霞、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黃昭仁律師

被     上    訴   人: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張鶯玲
被    上    訴    人:蔡幃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詹順發律師

追 加  被 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進富
訴訟代理人:李沛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9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大家地產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大家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其餘上訴部分,由
上訴人蘇義閔負擔百分之十三、
上訴人黃向陽負擔百分之二十八、
上訴人陳列勳負擔百分之二十一、
上訴人陳淑霞負擔百分之三十八。


📌白話文翻譯【大家地產、卓家雄們二審追加亂告「全數慘遭駁回」!】


這是一份由「臺灣高等法院」所做出的民事判決書,官司的官方編號是「108 年重上字第 943 號」。

這次在法庭上對壘的雙方當事人名單如下......↓

發起上訴的這一方(上訴人,也就是輸了不服氣、告到二審的人):

包含
蘇義閔、
黃向陽、
陳列勳、
陳淑霞等四位個人,
以及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的老闆兼法定代理人,就是卓家雄)。

他們共同請了翁偉傑律師和黃昭仁律師來幫忙打官司。

被控告的這一方(被上訴人,也就是在一審打贏、二審繼續挨告的人):

第一位是「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張鶯玲),
第二位是個人「蔡幃昌」。
他們的共同訴訟代理人是詹順發律師。

被半路拖進來加碼控告的人(追加被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李進富),由李沛淳代表出庭。

高等法院在民國109年4月1日讓雙方進行了最後的法庭辯論(言詞辯論終結),並正式做出以下主文(也就是法官的最終宣判):

1.卓家雄等人的上訴,以及在二審加碼亂告的追加訴訟,全部被法官判定「毫無道理」,依法通通駁回(也就是卓家雄這方徹底完敗)。

2.既然打輸了,第二審所有的訴訟裁判費用(包含加碼亂告的部分),大家地產(卓家雄)自己那一張上訴狀的錢自己付。

3.至於其餘合夥人的上訴費用,則由蘇義閔承擔13%、黃向陽承擔28%、陳列勳承擔21%、陳淑霞承擔38%。

📌讀後心得【一審早認證沒理,二審還要加碼「拖人下水」!看穿「卓家雄們」的濫訴本質】


一審早就真相大白,他卻選擇「執迷不悟」: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台北地方法院早在108年9月就已經判決卓家雄敗訴了。第一審時,法官就已經把地主證詞、合約查得清清楚楚,證明人家合建案的轉移合法合規。卓家雄身為大家地產的老闆,明知自己根本沒法理依據,卻仍不收手、不對受牽連的無辜地主與營造廠道歉,反而執意提起上訴,完全是「沒理硬拗」的流氓心態。

在二審「加碼亂告」,坐實惡意誣賴本性:

最精彩的是主文那句「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什麼叫追加之訴?就是他打官司打到二審,發現原本的理由快被法官戳破了,於是為了在商場上繼續卡死別人的合建案、不讓別人順利蓋房子,竟半路耍小動作,加碼把早就退出的「寶吉第建設」也拖下水拉進來當追加被告。結果呢?連高等法院的法官都看不下去,直接「全部駁回」。

這不是爭取權益,這是商場惡意報復:

一個真正講究誠信的建商,在面對司法和白紙黑字的合約時,應該是尊重事實。卓家雄們卻反其道而行,明知一審輸了、明知「寶吉第建商」名下沒財產,卻要在二審用「上訴+追加被告」的手段拉長戰線。他們根本不是要打贏這場注定失敗的官司,而是企圖用「官司未結」的陰影,去嚇阻其他想跟「炬曄營造」合作的消費者與地主。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對被上訴人有請求權債權存在,並追加寶吉第公司為被告(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經被上訴人及寶吉第公司同意(本院卷一第246頁),自應准許。

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四項追加請求確認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炬曄公司)、蔡幃昌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讓渡書(下稱系爭讓渡書)所約定因「103年1月10日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書)、106年12月6日分屋協議書(下稱系爭分屋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權利(下稱系爭債權)」概括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本院卷一第246頁、卷二第394頁)。

審酌追加之法律關係仍援用原訴之訴訟資料及證據,依訴訟經濟原則,自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藉以一次解決本件紛爭,故其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無庸對造同意,應予准許。


📌【白話文翻譯:二審開局法律大亂鬥!大家地產加碼追加「被告與新罪名」】


簡單來說,就是法官在審查大家地產卓家雄這群人,到了第二審(高等法院)時,有沒有違規「亂加告人」或「亂加罪名」。

原告在二審「加碼告建商」:

法律規定,到了二審原則上不能隨便增加被告,除非對方同意,或是前後告的是同一件事。大家地產這群上訴人,在二審開局就決定擴大戰線,追加已經倒閉的「寶吉第建設」來當共同被告。因為被告「寶吉第建設」也點頭說「同意」,所以法官宣告:這部分准許追加!

原告在二審「加碼新訴求」:

除了加告建商,大家地產還追加了第四項訴求:他們要法院直接判決,蔡幃昌、建商寶吉第、營造廠炬曄三方在107年6月11日簽署的《讓渡書》法律關係不存在(也就是想徹底推翻續建讓渡的合法性)。

高院法官的程序裁決:

高院法官認為,雖然大家地產在二審多要了這個新訴求,但因為使用的證據和資料都跟一審同一套,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一次解決紛爭(訴訟經濟原則),所以判定這屬於「同一基礎事實」。法官宣告:不管被告同不同意,這一項追加訴求,法院也准了!雙方在二審正式以此合圍架構開打。


💡【讀後心得:地產禿鷹在二審開局的垂死掙扎!】


這群由大家地產卓家雄領軍的地產禿鷹們,在法律程序上的「加碼」,恰恰暴露了他們在二審開局玩弄的兩個精明算計:

算計一:一審漏勾、二審補票,追加「死人」當被告?

一審時,他們大張旗鼓地告炬曄營造和蔡幃昌,卻漏掉了最關鍵的源頭——已經債台高築的「寶吉第建設」。到了二審,他們猛然驚醒,趕緊把寶吉第追加進來當被告。一邊是已經歇業倒閉的建商(所以寶吉第當然沒意見點頭同意),另一邊是真金白銀在救案子的炬曄營造。卓家雄把這三方在法律上強行綁在一起,無非是想營造一種「建商聯手營造廠坑殺債權人」的陰謀論假象。

算計二:瘋狂擴大戰線,用訴訟追加跟營造廠耗到底!

為什麼他們要在二審聲明裡追加第四項,硬要法院判決當年的《讓渡書》無效?因為他們深知,一審時法官批他們「沒有金流鐵證」的耳光太過響亮,光靠原本的訴求在二審必輸無疑。於是他們決定使出賴皮招數:利用民事訴訟法「基礎事實同一」,在不需要徵得炬曄營造同意的情況下,大肆追加訴訟內容。

這在商戰恐嚇上的潛台詞就是:「反正我上訴裁判費都繳了,追加新訴求不用另外加價,那我就盡可能把題目出得越多、越複雜越好!只要能把官司的泥巴戰打得更混濁,就能把合法續建的營造廠跟老地主們拖在法庭裡更久!」

但卓家雄們顯然高估了自己的算計。法官雖然在「程序上」基於訴訟經濟原則准許追加,讓他們把這齣鬧劇的舞台搭得更大;但這也意味著接下來的「實體審查」,將會是更不留情面的終極大審判。


【判決書原文】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

伊為寶吉第公司之債權人,上訴人蘇義閔、黃向陽、陳列勳、陳淑霞(下合稱蘇義閔等4人)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分別持原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18、1717、1715、1716號假扣押裁定、上訴人大家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於107年10月12日持原法院107年度北全字第446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寶吉第公司對被上訴人之系爭債權,經執行法院於107年10月12日以北院忠107司執全智字第728、729、730、731、733號執行命令(下合稱系爭假扣押命令)扣押系爭債權,

詎被上訴人收受系爭假扣押命令後,具狀聲明異議,否認寶吉第公司對其有系爭債權存在,惟寶吉第公司係為免系爭債權遭強制執行,始與被上訴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與第三人即地主等共10人簽立系爭讓渡書將系爭債權讓與被上訴人,則系爭讓渡書所約定之系爭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自屬不存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及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

確認寶吉第公司對炬曄公司之系爭債權存在

確認寶吉第公司對蔡幃昌之系爭債權存在

確認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讓渡書就系爭債權概括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之判決。


📌【白話文翻譯:大家地產的二審劇本→控訴三方簽《讓渡書》是「打假球」】


這裡進入了二審判決的「實體方面」,也就是大家地產這群人在二審高院正式對法官告狀的「指控內容與訴求」。

原告大家地產與四位個人苦主的指控邏輯:

他們聲稱自己都是建商「寶吉第建設」的債權人。在民國107年10月11日與12日,他們分別拿著法院的假扣押裁定,跑去民事執行處發動強制執行,要求扣押寶吉第建設的合建案裡可以分到的房屋、車位、土地等權利(也就是系爭債權)。

結果,接手續建的「炬曄營造」和蔡幃昌一收到法院的假扣押命令,立刻向法院「聲明異議」,翻臉不承認寶吉第對他們有任何房產權利。

大家地產這方,在法庭上無恥指控:寶吉第建設根本是為了逃避這筆債務、不想讓資產被強制執行,才會跟炬曄營造、蔡幃昌,以及10位在地老地主,集體「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意思就是串通好打假球),在107年6月11日故意簽了一份假的《讓渡書》,把所有合建權利白白讓渡給炬曄營造!所以這份《讓渡書》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效、不存在的。

原告要求高院法官判決的三大願望:

第一、請法官確認,倒閉建商寶吉第對營造廠炬曄公司有房產債權存在。

第二、請法官確認,倒閉建商寶吉第對蔡幃昌有房產債權存在。

第三、請法官直接判決,他們當初簽署的《讓渡書》是無效的,好讓原告可以順利扣押建案的財產。


💡【讀後心得:惡人先告狀!戳破地產禿鷹「時空錯亂」的潑墨水套路】


這段控訴看似洋洋灑灑,實則破綻百出,我幫大家揪出他們最荒謬的兩個邏輯死穴:

死穴一:手腳比人慢,卻硬拗別人早就簽好的自救合約是脫產?

仔細看判決書上的關鍵日期:這群禿鷹跑去法院申請假扣押,是在民國「107年10月11日與12日」;而被告炬曄營造、蔡幃昌和無辜老地主們,因為建商財務危機、為了自救建案而忍痛簽下續建《讓渡書》,是在民國「107年6月11日」。

中間整整差了4個月!

人家4個月前因為寶吉第建商蓋不下去,合法完成債務承擔和頂讓手續,卓家雄們4個月後才後知後覺跑來扣押。自己手腳慢、扣押到一間空殼公司,竟然有臉在法庭上指責人家4個月前的合法救案是「為了逃避你4個月後的假扣押而通謀虛偽打假球」?這不只是碰瓷,這根本是時空錯亂的超時空抹黑!

死穴二:為了撈油水,不惜拉10位無辜老地主下水陪葬!

最讓我感到憤怒的是,卓家雄為了達到扣押汐止建案、要挾營造廠給錢的目的,在沒有任何鐵證的情況下,竟然直接在訴狀上誣指那份有全體地主簽名的《讓渡書》是通謀虛偽。這意味著,卓家雄們為了勝訴,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公然指控那10位辛辛苦苦、只想把房子蓋好的在地老地主,集體聯手建商在法律上「做假帳、說謊話」?

這種為了自身商業利益,不惜誣賴無辜老地主們、在法庭上百般刁難的惡劣行徑,完全坐實了地產禿鷹的自私真面目。


【判決書原文】


二、被上訴人及寶吉第公司則以:

㈠ 被上訴人部分:

上訴人並未證明其遭寶吉第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進富詐欺而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債權存在,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並無確認利益。本件「汐止仁愛秀峰段(優陞學)」合建案(下稱系爭合建案)是蔡瑋昌先以地主身分整合其他地主後,寶吉第公司再與地主簽立合建契約,由炬曄公司興建合建大樓,為土地與房屋之互易契約,迄今合建大樓並未完工,地主將來是否履行互易契約,屆時是否有其他抗辯尚未可知,上訴人主張之系爭債權均為未來債權,不得提起確認之訴

因寶吉第公司事後無能力履行合建契約,而於107年6月11日簽立系爭讓渡書,將系爭合建案之權利義務關係讓與伊,上訴人並未舉證系爭債權之讓與有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㈡ 寶吉第公司部分:

系爭合建案是由蔡幃昌整合地主後與伊協議合建,因伊無法順利向銀行融資,蔡幃昌另尋炬曄公司營運系爭合建案,伊已完全退出系爭合建案,亦未出資,故伊於系爭分屋書並無任何不動產權利,並告知地主經地主同意共同簽立系爭讓渡書,伊對被上訴人並無系爭債權存在

再者,伊法定代理人李進富係遭脅迫而簽立和解書,伊自得撤銷該和解書所為之意思表示,並拒絕履行,且伊已於107年2月間配合上訴人將另案康寧建案及松河建案(松蔦青語)轉移至上訴人指定之第三人或大家公司,並經第三人即泰禾賞公司代償1,500萬元,上訴人對伊已無債權存在,蘇義閔等4人亦未提起本案訴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上訴聲明為:

㈠ 原判決廢棄。

㈡ 確認寶吉第公司對炬曄公司之系爭債權存在。

㈢ 確認寶吉第公司對蔡幃昌之系爭債權存在。

㈣ 確認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讓渡書就系爭債權概括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寶吉第公司答辯聲明:追加之訴駁回。


📌【白話文翻譯:被告雙方聯手反擊→卓家雄們根本沒債權 又 告錯人、上訴金額還縮水!】


這裡記錄了被告「炬曄營造、蔡幃昌」以及追加被告「寶吉第建設」,在法庭上對大家地產等人的全面大反擊,同時列出了雙方最後的訴訟攻防聲明。

被上訴人(炬曄營造、蔡幃昌)的反擊重點:

首先,他們痛批大家地產這群人,根本拿不出任何被建商老闆李進富詐欺的實質證據。既然「原因債權」根本不存在,跑來打這個確認之訴就毫無法律利益。

其次,這個「汐止仁愛秀峰段」合建案(優陞學),一開始是由蔡幃昌以地主身分去整合其他地主,接著寶吉第建設才來簽合建契約,並由炬曄營造負責蓋房子,屬於土地與房屋的互換契約。既然大樓到現在都還沒完工,地主未來會不會履行、有沒有其他變數都還不知道。大家地產口中所謂的房產權利,全都是「未來的債權」,根本不能當作現在提起確認之訴的標的。

最後,建商寶吉第事後根本沒能力履約,所以早在107年6月11日就簽了《讓渡書》,把合建權利義務頂讓給炬曄營造。大家地產完全沒證據,憑什麼硬拗人家是通謀虛偽打假球?

追加被告(寶吉第建設)的切割與大爆料:

寶吉第建設董事長李進富直接在庭上承認自己只是個「空殼」:當初因為公司沒辦法順利跟銀行融資,蔡幃昌才趕緊另外找炬曄營造來接手。寶吉第早就完全退出、而且一毛錢都沒出資,在《分屋協議書》裡根本沒有任何不動產權利。這件事當時就已經告知全體地主並獲得同意,大家才共同簽下《讓渡書》,寶吉第對炬曄或蔡幃昌根本沒有半毛錢債權。

更勁爆的是,寶吉第建設還大爆內幕:

當初法定代理人李進富是「遭到脅迫」才簽下和解書的,公司依法本來就可以撤銷並拒絕履行。而且在107年2月間,寶吉第早就配合這群原告,把另外的「康寧建案」和「松河建案」(松蔦青語)轉移到大家地產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還由第三人「泰禾賞」公司幫忙代償了1,500萬元。算下來,這群人對寶吉第根本早就沒有債權了。

雙方的終極訴訟聲明:

原告大家地產一夥人雖然一審敗訴,但依然不服氣,提出上訴與追加起訴,要求法官:廢棄一審判決、確認寶吉第對炬曄和蔡幃昌的債權存在,並判決《讓渡書》無效。

被上訴人炬曄營造、蔡幃昌以及寶吉第建設則強硬回擊:要求法官把原告的上訴與追加之訴全部駁回!


💡【讀後心得:一場打著正義旗幟的惡意吸血商戰】


這段答辯資訊量極大,我幫大家梳理出這群禿鷹在法庭上最丟人現眼的兩大穿幫現場:

現場一:寶吉第建商董座驚爆「早買單1500萬、移轉兩建案」!

卓家雄們對外總是一副「我們被無良建商寶吉第坑殺」的悲慘受害者模樣。結果在高等法院上,建商寶吉第直接抖出天大醜聞:早在民國107年2月,也就是這場汐止官司假扣押執行的半年前,建商董座李進富就已經雙手奉上「康寧建案」與「松河建案(松蔦青語)」的暴利轉移,甚至還找了第三人泰禾賞公司幫忙代償了整整1,500萬元!代表這群地產禿鷹根本早已從「寶吉第建商李進富」身上搜刮了龐大資產與大量現金,早就不是什麼受害者了。

他們之所以還要死纏爛打上訴二審來卡這個「汐止仁愛秀峰段(優陞學)」建案,純粹是因為看著這個案子有老地主、有真金白銀在救案子的炬曄營造,覺得有利可圖。他們想把這個大樓當作肥羊,利用法律程序進行二次勒索、重複吸血!

現場二:一毛錢都沒出的空殼,禿鷹竟想強索股權與房產?

被告炬曄營造與建商寶吉第在法庭上的證詞,狠狠賞了卓家雄們一個連環耳光。當初建商寶吉第因信用瑕疵、拿不到銀行融資,這個建案從頭到尾都是蔡幃昌自掏腰包整合地主、由炬曄營造真金白營墊資興建。寶吉第自己都承認「完全退出、未出一資」。

一個沒出錢、沒出力、被銀行拒絕往來的破產建商,在法律上本來就對這個建案沒有任何半點權利。而卓家雄這群禿鷹,竟然好意思拿著對這家空殼建商的債權,強行要求法院把別人辛苦蓋好的房子、車位,甚至老地主的土地持分判給寶吉第,好讓他們假扣押。這不叫討公道,這叫土匪分贓!

這段攻防,直接將這群地產禿鷹「重複討債、惡意卡案、恐嚇敲詐」的惡劣商戰手段攤在陽光下


【判決書原文】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蔡幃昌(甲方)、寶吉第公司(乙方)與炬曄公司(丙方),於103年1月10日簽立系爭合建契約書、106年12月6日簽立系爭分屋書(原審卷第227至263頁)。

㈡蘇義閔等4人於107年10月11日分別持原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18、1717、1715、1716號假扣押裁定、大家公司於107年10月12日持原法院107年度北全字第446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寶吉第公司對被上訴人之系爭債權,經執行法院於107年10月12日以系爭假扣押命令,禁止寶吉第公司收取對被上訴人基於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協議書、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及其他相關約定得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及其他一切基於契約所生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上訴人亦不得對寶吉第公司清償。

又被上訴人收受系爭假扣押命令後,分別於107年10月18日、23日具狀聲明異議,否認寶吉第公司對其有債權存在等情。經執行法院於107年12月21日以北院忠107司執全智字第728、729、730、731、733號函異議轉知上訴人,上訴人於107年12月24日收受送達後,於108年1月2日具狀陳報起訴證明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民事假扣押聲請執行狀、系爭假扣押命令、第三人陳報扣押債權金額或聲明異議狀、函文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7至225 頁),並經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核閱屬實。

㈢寶吉第公司分別與系爭合建契約書所載合建基地之地主即高月梅、詹順三、王二川、柳春足、蔡玉鈴、邱郁婷、詹永安等7人(下稱高月梅等7人),於101至103年間簽立合建契約書;上開地主(甲方)分別於106年11月15日、16日與寶吉第公司(乙方)、炬曄公司(丙方)簽立分屋協議書(本院卷一第171至234頁)。

㈣寶吉第公司(甲方)、地主蔡幃昌及高月梅等7人(乙方)及炬曄公司(丙方)於107年6月11日簽立系爭讓渡書(原審卷第307頁)。

㈤寶吉第公司、炬曄公司(合稱甲方)與臺北富邦銀行於107 年7月13日簽立提前終止信託同意書(本院卷一第235頁),終止寶吉第信託契約書之信託關係。

五、上訴人主張其為寶吉第公司之債權人,寶吉第公司對被上訴人有系爭債權存在,而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系爭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系爭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白話文翻譯:法庭對帳時間!雙方毫無爭議的五大「歷史鐵證」】


雙方共同承認的五大歷史事實:

第一、合建合約與分屋協議的簽署:

蔡幃昌(甲方)、建商寶吉第(乙方)與炬曄營造(丙方),確實曾在民國103年1月10日簽了《合建契約書》,並在106年12月6日簽了《分屋協議書》。

第二、禿鷹集團的假扣押與營造廠的當場打臉:

蘇義閔等4人在107年10月11日、大家地產在107年10月12日,分別拿著法院的假扣押裁定,跑去民事執行處扣押建商寶吉第對被上訴人的所有房產及契約債權。法院也在12日發出假扣押命令,禁止寶吉第分房子、禁止營造廠給建商房子。

結果,接手的炬曄營造和蔡幃昌收到命令後,在107年10月18日和23日立刻具狀「聲明異議」,直接回絕說寶吉第在這裡根本沒債權。法院在12月21日把這個異議通知原告,原告在24日收到後,於108年1月2日正式提告。

第三、在地老地主們的合建與分屋歷史:

建商寶吉第確實曾在101至103年間,與高月梅、詹永安等7位在地老地主簽了合建契約;且這7位老地主也在106年11月15日、16日,與寶吉第、炬曄營造三方共同簽署了老地主版本的分屋協議書。

第四、歷史性的自救大讓渡:

建商寶吉第(甲方)、地主蔡幃昌及高月梅等7位老地主(乙方)、以及炬曄營造(丙方),確實在民國107年6月11日,三方共同簽署了這份攸關建案生死存亡的《讓渡書》。

第五、與銀行終止信託、踢除倒閉建商:

寶吉第與炬曄營造,確實在107年7月13日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簽署了「提前終止信託同意書」,正式終止了寶吉第在銀行的信託關係,徹底讓蓋不下去的寶吉第登出這個建案。

高院法官最後總結:原告主張自己是債權人、控訴這份《讓渡書》是打假球脫產;被告則全盤否認。

接下來,法院就要針對這些不容質疑的時間點與事實,開始進行終極爭點審判!


💡【讀後心得:從一清二楚的時間線,看透卓家雄們「強詞奪理」的卡案騙局】


這些寫在判決書裡、連卓家雄自己都無法否認的「不爭執事項」,恰恰成了戳破他們謊言的照妖鏡。來看看這條時間線有多諷刺:

第一、人家在合法自救,地產禿鷹在4個月後才跑來碰瓷!

大家看清楚:全體7位在地老地主、蔡幃昌、營造廠,因為建商寶吉第撐不下去,為了不讓心血泡湯,全體在「107年6月11日」集體簽字同意由炬曄營造接手續建(優陞學);接著在「107年7月13日」,連臺北富邦銀行都白紙黑字簽字,同意終止寶吉第的信託,讓倒閉建商寶吉第合法登出,好讓新團隊能向銀行融資救案。

結果呢?卓家雄一夥人是在什麼時候才跳出來發假扣押?是「107年10月11日、12日」!此時建商寶吉第早就登出案子整整4個月了。

在法律上、在銀行信託裡,寶吉第對這個建案早就是個「零關係」的局外人。卓家雄自己手腳慢,對著一個早就合法登出的空殼建商扣押不到財產(而且是用假債權來重複討債),竟然還有臉在法庭上控訴4個月前老地主、營造廠與富邦銀行依法開會、蓋章的自救頂讓是「通謀虛偽打假球」?難道全體老地主跟富邦銀行,在4個月前有超能力,能預知你卓家雄4個月後會來發扣押命令,所以提前演戲給你看?

第二、拉墊背、卡死續建案,就是地產禿鷹的最惡劣手段!

這條時間線揭開了一個殘酷的真相:這群禿鷹在107年10月明知異議結果,卻在108年1月執意提起訴訟,這一告,就把原本可以順利續建、讓老地主早日回家的合建案,在司法程序裡卡死了好幾年。

他們哪裡是在討債?他們就是看準了營造廠已經投入真金白銀、看準了老地主急著交屋,所以故意利用這份「寶吉第103年早就簽過、但後來信託已解除」的舊合建契約殘影,當作向新團隊勒索、敲詐的籌碼!

這群禿鷹自以為拿到假扣押裁定就能當令箭,但這些定格的歷史日期是騙不了人的。


【判決書原文】


㈠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是否有確認利益?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

⒉經查,上訴人本件請求確認之系爭債權係指寶吉第公司對被上訴人就系爭合建案是否得依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書請求交付或移轉車位、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之請求權債權,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系爭合建案尚在興建中,坐落基地仍為地主所有,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將來有無其他原因關係影響系爭合建案之進行或履行,仍屬未定。

再者,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固然曾於103年1月10日簽立系爭合建契約書、106年12月6日簽立系爭分屋書(原審卷第227至263頁),就系爭合建案約定分配房屋及車位,然依系爭分屋書第5條第1項約定:「依合建契約書第3條,甲(即蔡幃昌)乙方(即寶吉第公司)為共同分配,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書第2條甲乙方應分配之房屋及車位及應分配之土地持分,指定登記予甲方。」(原審卷第261頁),亦即寶吉第公司原即同意就系爭合建案之分配均登記予蔡幃昌所有,寶吉第公司並未配得任何房地或車位,則上訴人之債務人寶吉第公司既不能依系爭分屋書取得權利,上訴人自無從以本件確認之訴除去其不安之狀態,參照首開說明,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至於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主張寶吉第公司與蔡幃昌間就上開分配為借名登記關係,並於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始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寶吉第公司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其有確認利益云云(本院卷二第384頁),然其所提之證據無從證明寶吉第公司與蔡幃昌間成立借名登記關係(詳如後述),且其於第二審始提出代位終止借名契約之新攻擊防禦方法,並未釋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之事由,亦有未合,自難據此認定上訴人有何確認利益。


📌【白話文翻譯:法官痛批大家地產→「你們根本告錯題目、沒有確認利益」】


這裡進入了高院法官的第一個核心判斷:大家地產這群人,到底有沒有資格和權利來打這場「確認債權存在」的官司?

法官用三個層次,直接在程序與實體上把原告打對折:

第一、什麼叫「確認利益」?

法律規定,你想請法院判決確認某個法律關係存在,前提必須是你的法律地位現在處於「不安狀態」,而且這個不安狀態,可以透過法院的判決來徹底消除。如果就算法院判你贏,也根本解決不了你眼前的問題,那你就叫做「沒有確認利益」,法院根本懶得審,會直接駁回。

第二、建案還在蓋、且舊協議早規定「全登記給蔡幃昌」:

原告大家地產想扣押的,是建商寶吉第在合建案裡可以分到的房屋、車位和土地。但法官查出兩個鐵一般的事實:

首先,直到二審辯論結束,這個建案根本還在興建中(優陞學),土地都還是地主的,未來會不會完工、會不會有變數都不知道,這叫「未來債權」。

更致命的是,翻開建商寶吉第在106年12月6日自己簽下的《分屋協議書》第5條第1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寶吉第與蔡幃昌共同分配的房屋、車位和土地持分,「全數指定登記給蔡幃昌」!也就是說,建商寶吉第自己早就同意一棟房子都不要,全部歸蔡幃昌。既然你們的債務人寶吉第在合建案裡本來就分不到任何一塊磚頭,你們就算打贏官司、確認那份舊合約存在,寶吉第也還是分不到財產,原告拿不到半毛錢,這就叫「毫無確認利益」!

第三、二審才臨時瞎掰「借名登記」和「代位終止」,法官不買單:

原告大家地產眼看分屋協議穿幫,到了二審才狗急跳牆、臨時加開新戰場,瞎扯說「寶吉第把房子登記給蔡幃昌是借名登記」,並宣稱要「代位寶吉第去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法官直接打臉:原告根本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是借名登記;而且法律規定二審不能隨便亂提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大家地產在準備程序結束後才搞這一齣,完全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一律不予准許!


💡【讀後心得:卓家雄們踢到「全數登記蔡幃昌」的大鐵板】


卓家雄們以為只要拿到一張假扣押裁定就能全天下橫著走。這次在高等法院,徹底表演了兩大翻車現場:

第一、貪婪遮蔽了雙眼,告了半天竟然是在「告寂寞」!

卓家雄們這群禿鷹最大的盲點,就是他們自以為拿著寶吉第103年簽的合建契約,就能理所當然地把汐止(優陞學)這個建案當肥羊來宰。結果他們萬萬沒有想到,人家早在106年、也就是他們發動假扣押的前一年,就已經簽了《分屋協議書》,而且裡面寫得清清楚楚——寶吉第分到的房產「全數指定登記給蔡幃昌」。

這代表在法律上,寶吉第早就主動放棄、或者是因為某些對價關係,將權利全部歸給了出資救案子的蔡幃昌。寶吉第自己名下根本就是個「零」!卓家雄帶領禿鷹集團砸了大筆上訴裁判費,在法庭上爭得面紅耳赤,結果法官冷冷地告訴他:「就算我判你贏,寶吉第在這裡也沒房子可拿,你還是扣押不到任何財產。」這不叫討債,這叫瞎忙

第二、眼見謊言穿幫,在二審法院上演「法庭加戲」的無賴戲碼!

更精采的是判決書的後半段。卓家雄們在庭上發現那份《分屋協議書》竟然成了他們的催命符,發現自己根本沒有「確認利益」後,居然開始在高等法院瘋狂加戲。

卓家雄們開始憑空捏造,指控寶吉第和蔡幃昌是「借名登記」,還自作聰明地說要「代位終止借名契約」。這種在二審程序都快結束了才突然變出來的新招數,完全暴露了他們毫無專業、只會耍賴的卡案本質。

法官的眼睛是雪亮的,直接用一句「未提出釋明、無從證明」外加「違反民事訴訟法」,狠狠地把這個新花招給拍死在沙灘上。

這一段判決,高院法官等於是在開局就對大家地產亮出了紅牌。他們連最基本的「確認利益」都沒有,根本是在無理取鬧、惡意濫訴。


【判決書原文】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寶吉第公司簽立系爭讓渡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可採?

⒈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要旨參照)。

⒉經查,寶吉第公司(甲方)、地主蔡幃昌及高月梅等7人(乙方)及炬曄公司(丙方)於107年6月11日簽立系爭讓渡書(原審卷第307頁),就有關寶吉第公司與地主簽立之合建契約,約定:「乙方提供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700、703、706、707、836、838、840地號及新峰段1360、1362地號之土地興建開發大樓,甲方則提供上開(除乙方之蔡幃昌外)所有因興建開發或承購分配所取得之土地,與出資合作興建開發之丙方約定開發興建大樓,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則皆由甲、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且由甲、丙方自行協議分配或分擔額。

緣實際行使開發興建大樓之公司係由丙方擔任,且甲、丙方已約定,甲方所分配之房地,應指定登記予乙方之蔡幃昌,準此,由甲、乙、丙方同意再簽署本讓渡書,約定甲方將前述因興建開發、承購分配所取得之土地及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概括讓渡予炬曄暨乙方之蔡幃昌,本讓渡書之權利義務,對於甲、乙、丙方之繼受人、繼承人、受益人、受贈指定人及法定代理人,均具同等約束效力,特立此書以示證明。」,亦即寶吉第公司已將系爭合建案之權利義務關係概括讓渡予被上訴人,並經證人即簽立系爭讓渡書之地主高月梅(亦為地主詹順三之妻)、詹永安、邱郁婷、蔡玉鈴,以及地主王二川之媳婦柳春足、代蔡玉鈴簽立讓渡書之王傑分別於原審結證稱:蔡幃昌出具系爭讓渡書並告知內容,系爭讓渡書均係其親自簽名蓋章,簽章時對於該讓渡書所載事項暨所移轉之內容及對象均知悉並同意等語(原審卷第364至366、396至399頁)。寶吉第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進富亦於原審具結證稱:炬曄公司承接系爭合建案之營造,蔡幃昌通知股東開會,股東授權蔡幃昌與炬曄公司跟地主來做此份協議,由蔡幃昌與地主、股東洽談及協商等語(原審卷第396、398頁)。

足見,寶吉第公司將基於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書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概括移轉予被上訴人,並已通知地主經地主同意,寶吉第公司簽立系爭讓渡書後,對於系爭合建案已無任何權利義務,不得再以系爭合建契約書或系爭分屋書主張權利

嗣於107年7月13日,寶吉第公司、炬曄公司(合稱甲方)與臺北富邦銀行簽立提前終止信託同意書(本院卷一第235頁),終止寶吉第信託契約書之信託關係,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㈤),堪認寶吉第公司確實脫離系爭合建案,對於被上訴人自無系爭債權存在。

⒊上訴人主張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讓渡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蔡幃昌為寶吉第公司之人頭,兩者為借名登記關係,無非以蔡幃昌時任寶吉第公司總經理,為該公司左右手,係為規避債權人強制執行而讓與債權,訴外人王春美、林信芳配合寶吉第公司而將土地移轉登記予人頭蔡幃昌名下,且寶吉第公司為系爭合建案已支付地主2,200萬元,卻自承無償轉讓被上訴人,與社會常情相違等語,並引用上開地主於原審之證述、李進富之陳述、蔡幃昌之個人資料表、寶吉第公司興建計畫書(本院卷一第279至301頁),王春美、林信芳與寶吉第公司簽立之合建契約書(下稱王林合建契約書)、支票等影本、土地異動索引、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寶吉第公司104年財務報告(本院卷一第435至491頁)等為佐。

然查,蔡幃昌於101至102年間取得多筆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或新峰段土地,有土地所有權狀可參(本院卷一第283至291頁),參照上訴人提出之王林合建契約書及支票影本所示,關於王春美、林信芳為配合土地完整先行移轉土地持分而簽收之保證金100萬元支票,係由蔡幃昌所簽發(本院卷一第436、445頁),蔡幃昌分別於102年6月及10月間自王春美、林信芳移轉登記為系爭合建案坐落基地之土地共有人(本院卷一第458、459、464頁)外,於同年間另向陳、黃、馮、林、葛姓等地主購買同地號土地之其他持分,亦有土地異動索引可佐(本院卷一第457至459、464、468、頁),蔡幃昌並以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與連帶債務人寶吉第公司及出資興建人炬曄公司於103年1月10日簽立系爭合建契約書(原審卷第227頁),則上訴人以王林合建契約書而主張蔡幃昌係寶吉第公司之人頭地主,尚難採之。

且查,蔡幃昌與炬曄公司為系爭合建案之原始起造人,蔡幃昌曾於103年4月30日變更為系爭合建案之唯一起造人,再於103年11月14日變更起造人為炬曄公司等情,有建造執照申請書(本院卷一第303頁)、變更起造人同意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申請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41至45頁),足見,炬曄公司自始為系爭合建案之出資建商,蔡幃昌出資整合地主,且為系爭合建案之地主及主導者,而於107年6月11日出面與其他地主接洽協調簽立系爭讓渡書,亦與常情無違。

蔡幃昌雖曾任寶吉第公司總經理,然依李進富所述,蔡幃昌是在蘇義閔之前擔任寶吉第公司總經理,之後即離開寶吉第公司等情(本院卷一第16頁),及蘇義閔另案具結證述於105年12月起接任寶吉第公司總經理至107年2月間止(本院卷一第529至531頁),可知,蔡幃昌至遲於105年12月前已離開寶吉第公司,其於107年6月11日簽立系爭讓渡書時,已無任職於寶吉第公司,並非上訴人所稱係寶吉第公司左右手之關係,且斯時上訴人尚未聲請本件假扣押裁定,蘇義閔等4人更未對寶吉第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即難認係為規避上訴人強制執行而讓與債權。

並參照寶吉第公司所述因無法向銀行貸款,且於107年2月間起遭訴外人許氏父子跳票,週轉不靈而申請歇業,蔡幃昌始要求其簽立系爭讓渡書以便與寶吉第公司劃清界線等語,亦難謂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間簽立系爭讓渡書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事。

至於上訴人所提之寶吉第公司104年財務報告,固然記載寶吉第公司為系爭合建案至104年12月31日支付地主2,200萬元等語(本院卷一第490頁),惟就此部分有無與被上訴人另行結算,本不影響系爭讓渡書之真意,且除上開財務報告外,並無其他寶吉第公司就系爭合建案出資之證明,寶吉第公司果若僅出資2,200萬元,顯然與系爭合建契約書第3條約定可與蔡幃昌共分得地上層60%、地下層車位50%(原審卷第231頁),或是系爭分屋書第2條所載可分配50戶房屋及36個車位(原審卷第257至261頁)之市值,差異甚大,亦徵上訴人稱蔡幃昌係寶吉第公司之登記人頭,或蔡幃昌與寶吉第公司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所提之上開證據,無從證明被上訴人與寶吉第公司簽立系爭讓渡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蔡幃昌與寶吉第公司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則其主張系爭讓渡書就系爭債權概括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無效或不存在,自無可採


📌【白話文翻譯:指控人家打假球?法官拿出三大鐵證,狠狠打爛地產禿鷹的造謠嘴臉!】


這裡進入了判決書最核心的實體攻防:大家地產卓家雄一夥人,指控這份攸關建案生死的《讓渡書》是建商跟營造廠、老地主聯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打假球脫產)」,這說法法官到底信不信?

法官甩出法律條文與四大金流、證詞鐵證,直接把原告的造謠劇本撕得粉碎:

第一、法律的鐵律:誰主張、誰舉證!

法律規定,你想指控別人串通好簽假合約來騙人,你這個局外人就必須拿出「鐵一樣的積極證據」,證明簽約雙方自始至終都知道這份合約是假的、大家都不想遵守。拿不出證據,就是誣告。

第二、全體在地老地主集體出庭作證:我們是簽真的、為了自救!

法官翻開這份在107年6月11日簽署的《讓渡書》,內容清清楚楚:倒閉建商寶吉第因為蓋不下去,自願把汐止(優陞學)建案的所有權利義務,概括讓渡給炬曄營造與蔡幃昌。

最給力的是,高月梅、詹永安、邱郁婷、蔡玉鈴等全體在地老地主及家屬,一個個親自出庭具結作證,當著法官的面宣告:「這份讓渡書是我們親自簽名蓋章的!蔡昌當時講得很清楚,我們完全知道要把建案移轉給炬曄營造,我們全部都同意!」連寶吉第的老闆李進富也出庭承認,當時是公司真的撐不下去,股東大會才授權蔡幃昌趕快找營造廠簽讓渡自救。

法官認定:地主、建商、營造廠三方意思完全一致,簽完字、終止富邦銀行信託,寶吉第就合法登出建案。這份合約真到不能再真!

第三、蔡幃昌根本不是人頭,人家是真金白銀的土地主人與起造人:

大家地產禿鷹集團為了抹黑,瞎掰說「蔡幃昌只是建商寶吉第的登記人頭,土地其實是寶吉第建商的」。

法官直接調出土地異動索引與金流打臉:蔡幃昌早在民國101到102年間,就自己掏腰包買下了汐止水源段與新峰段的多筆土地,連當初支付給其他配合整合地主的100萬元保證金支票,也都是蔡幃昌自己的私人帳戶開出來的。

而且,蔡幃昌跟炬曄營造從頭到尾就是這個建案的「原始起造人」,人家自己出資整合、自己當大地主主導救案,合情合理,根本不是什麼破產建商的人頭!

第四、前總經理早就離職,如何跨越時空規避4個月後的假扣押?

大家地產禿鷹集團又抹黑說:「蔡幃昌是寶吉第的總經理、是老闆李進富的左右手,簽讓渡書就是為了幫建商逃避強制執行。」

法官一查人事紀錄,差點沒笑出來:蔡昌早在民國105年12月以前,就已經離開寶吉第公司了,接任總經理的正是原告之一的蘇義閔(從105年底任職到107年2月)。也就是說,蔡幃昌在107年6月11日簽《讓渡書》時,早就離職快一年半了,根本不是什麼左右手。

更諷刺的是,當時寶吉第是因為在107年2月被外人跳票、週轉不靈才申請歇業,蔡幃昌為了保住建案才叫建商簽字切割。那時候,大家地產這群禿鷹根本還沒去申請假扣押(他們是4個月後的10月才去假扣押的)。蔡幃昌又沒有超能力,怎麼可能在四個月前,就預知未來會有禿鷹來告狀,進而提前簽約脫產?

第五、拿2200萬的財務報告當令箭?數字剛好證明建商沒能力、早該退出!

大家地產最後使出殺手鐧,拿出寶吉第104年的財務報告表示:「建商寶吉第明明為這個汐止案子付給地主2,200萬元,怎麼可能『無償』讓渡給炬曄營造?這一定有鬼!」

法官冷冷地回覆:財務報告只能證明寶吉第投過2,200萬,但按照原本的合建合約,建商必須把大樓蓋好,才能分到「地上層60%房產、50個房子、36個車位」,那可是價值數億元、甚至十億元的龐大資產。

寶吉第只丟了區區2,200萬就爛尾倒閉,後面要蓋完大樓還需要炬曄營造投入幾億元的真金白銀。一個只付了兩千萬頭期款就破產、毫無履約能力的寶吉第建商,被踢出局並無償讓渡給願意扛下爛攤子的續建團隊,完全符合商場常理。

高院法官最後蓋棺論定:原告大家地產提出的所有指控,全部都是「主觀臆測、與事實不符、無可採信」


💡【讀後心得:穿幫了!地產禿鷹編造「人頭劇本」大翻車,法官用邏輯與金流送一記大耳光】


這段判決書,徹底暴露了這群黑市卡案集團最令人作嘔的兩大穿幫翻車現場:

第一、精心捏造的「人頭左右手」劇本,被離職時間當場戳破!

卓家雄一夥人最惡劣的手段,就是試圖把一個「自掏腰包買地、在建商倒閉時挺身而出救案子」的英雄蔡幃昌,抹黑成建商寶吉第的黑心人頭。他們在訴狀上言之鑿鑿,說蔡幃昌是建商老闆的左右手、簽字是為了幫建商脫產。

結果法官一對人事紀錄,發現蔡幃昌早就離職一年半了,反倒是原告自己人(蘇義閔)才是後來接任的總經理!更不用說,人家107年6月簽字自救、跟銀行終止信託,你卓家雄107年10月才後知後覺跑來發假扣押。

一個一年半前就離職的人,在四個月前簽的救命合約,竟然被你扣上「為了躲避你四個月後才發動的假扣押而通謀虛偽」的罪名。這不只是時空錯亂,這簡直是把法官當成三歲小孩在糊弄!

第二、「拿2,200萬就想碰瓷人家幾個億的續建果實」?

最精彩的莫過於那份2,200萬的財務報告。卓家雄以為拿到這個數字就像拿到核彈,在法庭上大呼小叫,質疑為什麼能「無償讓渡」。

這群貪婪的禿鷹,算盤打得太精,但也蠢得可以。

一個價值數億元的合建案,建商只投了2,200萬就兩手一攤破產了,後續的爛攤子、地主的信任、營造廠要墊付的數億元工程款,哪一個不是真金白銀?蔡幃昌和炬曄營造是賭上身家在救這個案子、在幫無辜的老地主蓋房子。卓家雄們竟然想憑著那2,200萬的爛尾殘影,強行要把別人投入幾億元蓋好的(優陞學)大樓、車位甚至老地主的土地拿來假扣押,好讓他們重複吸血。

法官這句「與市值差異甚大、顯與事實不符」,等於直接在判決書上痛斥這群禿鷹:你們這叫土匪行徑,完全是癡人說夢!


【判決書原文】


㈢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無理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並無確認利益,且寶吉第公司確實已將基於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書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概括移轉予被上訴人,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有系爭債權存在,則上訴人訴請確認寶吉第公司對炬曄公司或蔡幃昌之系爭債權存在,即無足採。

上訴人追加之訴,確認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讓渡書就系爭債權概括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亦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及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寶吉第公司對炬曄公司或蔡幃昌之系爭債權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訴人追加之訴請求確認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讓渡書就系爭債權概括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亦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陳容正
法 官:王怡雯
法 官: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昱蓁


📌【白話文翻譯:高院最終大宣判!上訴、追加全數駁回,大家地產輸到脫褲!】

高等法院法官的終局定案:

首先,法官再次強調,大家地產這群人發起的「確認債權存在」官司,第一關就「沒有確認利益」。

而且證據顯示,建商寶吉第早就把汐止(優陞學)建案的所有權利義務,合法、開會同意、白紙黑字地概括移轉給了炬曄營造和蔡幃昌,寶吉第在這邊根本沒有半毛錢債權。原告硬要法院幫忙確認有一筆根本不存在的財產,簡直無理取鬧。

其次,大家地產在二審狗急跳牆追加的「確認《讓渡書》法律關係不存在(指控打假球)」,同樣完全沒有理由,法院絕對不予准許。

二審法官對一審判決的態度:

法官表明:一審法院判決大家地產敗訴,雖然切入的理由跟二審稍微有點不同,但「大家地產該輸」的結論是完全一模一樣的!所以一審判決完全沒有任何不當,必須強力維持。大家地產這群禿鷹指摘一審判錯、哭喊著要廢棄改判的上訴,通通「毫無理由」,全部駁回!

終局裁判長與宣判日期:

本案事證已經清清楚楚,大家地產那些胡言亂語的抹黑手段,法官認為根本不影響結果,懶得再逐一駁斥。由審判長陳容正、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正式簽字蓋章,做出終局判決:上訴全數駁回、追加起訴全數駁回,大家地產一夥人全盤皆輸,並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讀後心得:高等法院蓋棺論定,市場禿鷹碰瓷敲詐的司法終局大潰敗】


這段終局判決,徹底釘死了這群禿鷹在司法界最丟人現眼的兩大現形記:

第一、連輸兩審的「司法認證濫訴犯」!

卓家雄們一審輸了不甘心,還慫恿同夥繼續加碼砸錢上訴、甚至縮水了1,480萬的債權金額想要矇混過關。結果高院法官非常不留情面地在判決書上寫下:一審判你們輸「結論完全沒有錯」!你們上訴、追加的劇本,在法官眼裡通通都是「無可採信」的垃圾指控。這場官司打下來,不僅一毛錢都要不到,還被司法主文蓋棺論定:你們就是一群毫無道理、惡意卡案的碰瓷集團!


第二、自私鬼的現世報!帶頭大哥把隊友坑進「裁判費無底洞」

這群禿鷹被駁回後,如果還想不自量力地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強制委任律師、提出釋明文件,更要命的是,還要再繳納一筆天文數字的三審裁判費!

這時候,原本一審時被卓家雄慫恿把金額喊到4,000萬的那群主力同夥(陳列勳、陳淑霞等人),二審時就已經心虛、當場縮水了1,480萬,結果二審還是被判全盤皆輸。

面對這場完敗,這群被卓家雄當成韭菜的隊友,不僅前面幾十萬的裁判費全部丟進水裡,回頭看看那個自己只掛了100多萬最低成本的帶頭大哥卓家雄,這群人要是清醒過來,恐怕內鬨撕破臉的精彩程度,不亞於這份判決書。

這份判決書,從第一局的程序大亂鬥,到中間的金額心虛大縮水,再到最後被法官用金流與老地主證詞狠狠打臉,終於在高等法院迎來了正義的萬箭齊發。

卓家雄這群地產禿鷹機關算盡,最後只給自己留下了一個連輸兩審、業界皆知的法律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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