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09重訴495判決:禿鷹換個名目重複告!卓家雄們搶汐止建案47戶肥肉卻連「讓渡標的」都搞錯?


【260716大家地產109重訴495判決:禿鷹換個名目重複告!卓家雄們搶汐止建案47戶肥肉卻連「讓渡標的」都搞錯?】


一份合建契約,往往藏著整個建案最真實的權利結構。

大家地產卓家雄等人,先以「確認債權存在」的名目連告兩次都敗訴(北院108重訴271一審判決、高院108重上943二審判決)仍不死心,又換個名目改以「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再告一次。

他們始終認定,寶吉第建設名下握有價值數億元的房屋、車位及土地分配權,因此一路主張讓渡書無效,希望藉此追回他們口中的「債權」。然而,當法官把原始合建契約、分屋協議、讓渡書,以及所有地主與相關證人的證詞全部攤開來檢視後,卻發現真相並非如這群地產禿鷹們所述。

這一次,法院不只是討論讓渡書有沒有效,而是更進一步追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寶吉第建設,在汐止《優陞學》這個合建案裡,到底扮演什麼角色?

答案,也成了整起訴訟最重要的轉折。......↓


【判決書原文】


裁  判 字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原址:〔 https://reurl.cc/7YXRlQ 〕
原            告: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得明

原            告:大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原            告:黃向陽、蘇義閔、陳列勳、陳淑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黃昭仁律師、謝宜蓁律師

被            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進富
訴訟代理人:陳振東律師
複  代 理 人:黃伊平律師

被            告: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鶯玲
被            告:蔡幃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白話文翻譯【商戰大會師:禿鷹集團兵分多路,上門圍剿續建英雄!】


原告大軍:
1.大程營造(負責人:王得明)
2.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
3.四位名義上的投資人:黃向陽、蘇義閔、陳列勳、陳淑霞(債權人們)
軍師:翁偉傑律師、黃昭仁律師、謝宜蓁律師。

被告防線:
1.寶吉第建設(負責人:李進富,已跳票倒閉的公司)
2.炬曄營造(老董:張鶯玲,真金白銀進場的續建救星)
3.蔡幃昌(熱血整合的地主)
軍師:陳振東律師、黃伊平律師、詹順發律師。

戰役結果(法院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卓家雄這群人來勢洶洶的聯合圍剿,卻不僅告輸,連這場高額官司的裁判費,也要由這群原告自己吞下去!


讀後心得【原告的大陣仗,掩蓋不了「巧取豪奪」的空虛】


看到這個開頭的對立陣仗,原告一字排開足足有6個,從營造公司、大家地產到四個個人債權人,還請了三位律師大軍,擺出一副「非要把新續建團隊生吞活剝」的氣勢。

他們想要在法庭上用人數優勢給法官施壓,但法院的「主文」直接給了他們一記耳光:原告之訴駁回!

這代表在法律的鐵律面前,人數再多、陣仗再大,只要你的核心論述是虛構的、是惡意想搶奪別人續建成果的,法院是絕不允許的。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大家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黃向陽、蘇義閔、陳列勳、陳淑霞(下合稱原告6人、黃向陽、蘇義閔、陳列勳、陳淑霞合稱黃向陽等4人)主張:

㈠原告6人對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享有債權:

⒈大程公司承攬寶吉第公司之八德案新建工程,寶吉第公司因此積欠大程公司票款、追加工程款,業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76號判決」寶吉第公司應給付大程公司票款165萬元、追加工程款782萬734元,共947萬734元確定在案。

⒉寶吉第公司積欠大家公司票款100萬元,業經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8713號判決」寶吉第公司應給付大家公司100萬元確定在案。

⒊寶吉第公司分別收受黃向陽交付之「投資」款及借款共計650萬元、蘇義閔交付之「投資」款及借款共計300萬元、陳列勳交付之「投資」款1000萬元、陳淑霞交付之交款2000萬元後,黃向陽等4人屢向寶吉第公司催討而未獲置理。

寶吉第公司曾於107年9月10日簽署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承諾清償積欠黃向陽等4人之債務,卻並未履行和解內容。

⒋寶吉第公司於107年4月10日即自承租之大樓搬離,並至107年4月21日為止跳票總金額達2261萬633元,原告6人分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寶吉第公司之財產,均經本院裁定准許。

㈡寶吉第公司無償行為害及原告6人之債權:

原告6人以假扣押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寶吉第公司對被告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炬曄公司)、蔡幃昌(炬曄公司、蔡幃昌與寶吉第公司下合稱被告3人)基於103年1月10日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書,合建基地為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700、703、706、707、836、838、840地號及新峰段1360、1362地號等9筆土地,下稱系爭合建案)、106年12月6日分屋協議書(下稱系爭分屋協議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

經炬曄公司、蔡幃昌聲明異議後,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遂以炬曄公司、蔡幃昌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寶吉第公司對炬曄公司、蔡幃昌基於系爭協議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存在,並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943號」受理,下稱系爭前案)受理在案,

炬曄公司、蔡幃昌在該案中提出寶吉第公司與炬曄公司、蔡幃昌於107年6月11日簽訂之讓渡書(下稱系爭讓渡書),稱寶吉第公司已經將系爭合建案權義、土地轉讓,已無權利云云,原告6人始知悉系爭讓渡書之存在,寶吉第公司概括讓與系爭合建案權義之行為,已將因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分屋協議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一併讓與,係屬無償之債權行為,害及原告6人對寶吉第公司之債權。

㈢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3人基於系爭讓渡書所約定因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分屋協議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概括讓與之行為應予撤銷。


白話文翻譯【拿著倒閉建商的欠條,強行索要別人的血汗續建屋!】


原告大軍的主張:

一、我們是寶吉第的債權人,它欠我們一大筆錢!

1.大程營造:寶吉第欠我八德案的工程款與票款,法院判決確定共947萬734元。

2.大家地產(卓家雄):寶吉第欠我票款,法院判決確定100萬元。

3.黃向陽等4人:寶吉第收了我們投資款和借款(黃向陽650萬、蘇義閔300萬、陳列勳1000萬、陳淑霞2000萬),共計3950萬元。雖然寶吉第在107年9月簽了和解書答應還錢,但後來根本沒吐出來。(寶吉第董事長李進富在「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943 號民事判決」自稱和解書是遭脅迫所寫)

4.寶吉第早就跑路:寶吉第在107年4月就搬空辦公室、總共跳票2261萬多元,所以我們六人早就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它的財產獲准。

二、寶吉第竟然把財產「無償送人」脫產,害我們討不到債!

我們六人拿著法院的假扣押裁定,跑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想要查封寶吉第在汐止重建案中,原本依據「合建契約」和「分屋協議」可以分到的房屋、車位和土地。結果,續建團隊炬曄營造和蔡幃昌竟然跳出來大喊反對(聲明異議)!

我們為了確認寶吉第到底有沒有這筆財產可以讓我們扣押,一路告上法院,結果新團隊在法庭上拿出一份107年6月11日簽的「讓渡書」,說寶吉第老早把所有合建權益和土地都轉讓出去了,現在手上一場空。我們這才知道有這份讓渡書!

寶吉第自己債台高築,竟然還把幾千萬的合建分屋請求權「無償」讓渡給新團隊,這根本是惡意脫產、損害我們債權人的權益!

原告大軍的起訴聲明:

我們決定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要求法院把寶吉第跟新團隊簽的這份「讓渡書」徹底撤銷,把房子吐出來讓我們查封扣押!


讀後心得【拿別人的續建果實來塞自己的錢包,這叫哪門子正義?】


冤有頭、債有主。

大程營造、大家地產卓家雄這群人的債務人是已經跳票跑路的「寶吉第建設」。寶吉第欠你們錢,你們應該去追查寶吉第名下的財產,或是去扣押董事長李進富口袋裡的現金,這才是合法合理的討債。

結果這群人做了什麼?

他們看到汐止《優陞學》這個案子被新團隊炬曄營造和地主蔡昌砸真金白銀救活了,眼見有利可圖,竟然把歪腦筋動到了「別人的續建成果」上!

他們主張寶吉第把權益「無償讓渡」是脫產,但在商言商,寶吉第當時都已經跳票跑路了,根本沒有能力繼續出資蓋房子,如果新團隊不進來接手救火,這個案子早就變成全體老地主的噩夢——爛尾樓。一個已經失去履約能力、只剩違約責任的倒閉建商,在法理上哪裡還有什麼「價值幾千萬的房屋分配權」可以送人?新團隊是進來承擔重擔的,不是來白拿好處的。


【判決書原文】


二、寶吉第公司則以:

㈠黃向陽等4人對寶吉第公司未享有債權:

黃向陽等4人對寶吉第公司主張之投資款及借款債權現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案件審理中,是否有債權關係,尚未有定論,寶吉第公司否認黃向陽等4人主張之債權。

㈡寶吉第公司簽署系爭讓渡書並非無償處分財產之行為:

根據系爭合建契約書之內容,寶吉第公司亦負有合建之義務,並非僅有權利,系爭讓渡書係將系爭合建案之「權利義務」均概括讓與於炬曄公司、蔡幃昌,寶吉第公司因此免於負擔合建義務,應非無償處分財產之行為

再者,根據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書之內容,寶吉第公司未取得建案房屋所有權之權利,故亦不會因簽署系爭讓渡協議書減少財產。

系爭合建案目前尚未完成,縱然順利完成,寶吉第公司因未能履行合建義務,亦無從於建案完成後,根據系爭合建契約書請求分配權利。

㈢寶吉第公司與蔡幃昌間就系爭合建案完成之房屋、車位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寶吉第公司並無請求取得房屋、車位登記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6人之訴駁回。


白話文翻譯【建商倒閉仍開嗆:你們債權真假還不知道,而且我根本沒財產可送人!】


被告寶吉第建設的反擊:

一、黃向陽等4人,你們的債權根本還沒定案,少在這邊裝老大!

黃向陽等4人狂喊的那筆3950萬元投資款和借款債權,現在另外一個官司(109年度重訴字第559號)還在審理中,根本還沒有定論。我身為當事人都公開否認這筆債權的存在,你們拿著還沒確定的欠條就想來討債,簡直莫名其妙!

不過,這個「109年度重訴字第559號」的判決後來出爐,寶吉第建商敗訴,但是!債權總金額是2350萬元,也不是當初這群人吹噓的3950或4500萬元。

二、簽讓渡書是把「爛攤子義務」轉出去,根本不是無償送財產!

依照原本的合建契約,我雖然是建方,但我同時也背負著把房子蓋好的「龐大義務」,不是只有權利。這份讓渡書是把合建案的「權利和義務」一起包裹轉讓給炬曄公司和蔡幃昌,我開天窗跑路了,新團隊進來幫我扛下合建義務,這怎麼能叫「無償處分財產」?我是在轉讓責任!

更重要的是,翻開合建契約和分屋協議書的內容,我根本沒有取得任何建案房屋的所有權。既然我帳面上的權益本來就沒有增加,簽了讓渡書自然也不會減少我的財產。何況這個合建案現在根本還沒蓋好,就算以後蓋好了,我因為老早違約、沒能力履行合建義務,本來就沒有資格要求分配任何權利!

三、房地產全部是蔡幃昌的,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和地主蔡幃昌之間,就這個建案完工後的房屋和車位,從頭到尾都沒有什麼「借名登記」的暗盤關係。我寶吉第壓根就沒有任何權利去請求登記這些房屋和車位!

讀後心得【連債務人都跳出來戳破謊言:禿鷹想搶的,其實是「空骨頭」】


大程營造和大家地產卓家雄這群人,處心積慮告上法院,大費周章想撤銷這份「讓渡書」,無非是認定寶吉第把價值幾千萬的「房屋分配權」白白送給了新團隊,想透過法院把這筆肥肉搶回來查封。

結果呢?連債務人寶吉第直接點出兩個致命盲點:

第一,黃向陽等4人那筆將近4000萬的債權,在法律上根本還沒定案,就急著拿來當武器,根本是雷聲大雨點小(最後判決債權確定,但金額卻大幅縮水);

第二,也是最關鍵的,寶吉第在倒閉時,剩下的只有「蓋不出房子的違約責任」,根本沒有「分房子的權利」。

新團隊炬曄營造和地主蔡幃昌簽下讓渡書,是在幫寶吉第收拾爛攤子、承擔違約重擔,好讓老地主們能有房子住。卓家雄這群人卻把這個「救命的泥菩薩」當成大肥肉,誤以為裡面有油水可撈。


【判決書原文】


三、炬曄公司、蔡幃昌則以:

㈠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對寶吉第公司未享有債權:

黃向陽等4人主張對寶吉第公司之債權,無論為「投資」、「借款」,從未提出匯款證明,炬曄公司、蔡幃昌否認之,況投資並無返還投資款可言黃向陽等4人所提之債權證明,僅系爭和解書,然其上僅有寶吉第公司之蓋章,黃向陽等4人均未簽名蓋章,如何能引為和解之依據?

況且,黃向陽等4人對寶吉第公司之債權縱使存在,泰禾賞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禾賞公司)為接手寶吉第公司在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建案(寶吉第景),因建案土地遭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查封,泰禾賞公司為寶吉第公司給付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1500萬元,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始同意撤銷假扣押,可見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對寶吉第公司之債權已獲滿足,對寶吉第公司已無債權,不能提起本件訴訟。

㈡寶吉第公司簽署系爭讓渡書並非無償處分財產之行為:

⒈依系爭合建契約書第參條約定,寶吉第公司、蔡幃昌所分得之60%房屋,為參與合建之所有地主(含蔡幃昌)所有,並非寶吉第公司所有。至於該60%之房屋、土地是如何分配?分配給誰?則是留待分屋協議書決定之。

⒉系爭分屋協議書第伍條第1項已約定,寶吉第公司、蔡幃昌應分配之土地、房屋、車位等,均指定登記予蔡幃昌,參以寶吉第公司根本未出土地及出資興建房屋,基於合建本質屬互易,寶吉第公司並未出土地,亦未出資興建,本不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故寶吉第公司根本無房屋、土地分配權利,系爭之讓渡書不過是確認並重申系爭分屋協議書已發生之法律事實,系爭讓渡書反而係減輕寶吉第公司對原合建地主們「違約不建之違約罰債務」,不生有償或無償移轉寶吉第公司之財産、權利及脫產等問題。

⒊寶吉第公司雖曾與地主簽合建契約,但實際上並未進行合建事務。系爭合建案所有建築、相關費用等支出,均為炬曄公司所為之,為保障實際出資、出力建屋的炬曄公司,始簽署系爭讓渡書,同時也保障地主們合建完成能取得房屋;更可使寶吉第公司免於因無能力興建鉅額的違約罰,故自始與脫產、損害寶吉第公司之債權人之債權無關。

寶吉第公司既無力出資興建,也無土地可供合建,依系爭合建契約書,其只有違約責任,何能依系爭合建契約書分取房屋及土地?

⒋系爭合建案本質為互易,由炬曄公司出資興建,蔡幃昌購地並整合,系爭合建案之房屋與土地互易,僅發生在炬曄公司與蔡幃昌間。

寶吉第公司在讓渡其合建權義前,雖形式上為「建方」,但實際上並未出資興建,寶吉第公司轉讓合建契約給炬曄公司,以求建方名實相符,自屬正常。

⒌系爭合建案中,寶吉第公司既非地主,也未出資建屋,自未原始取得房屋。

本建案也未採預售,無預售款收入。縱使寶吉第公司開立「預售款信託帳號」,因寶吉第公司就系爭合建契約之權益為0,未涉及財產、權利移轉,其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銀行)間不成立「信託契約」,寶吉第公司亦非信託人,未信託任何財產。

⒍炬曄公司、蔡幃昌上開抗辯之事實,業於系爭前案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理由中判斷,有既判力、爭點效、排除效、遮斷效,原告6人不得為不同之主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白話文翻譯【續建團隊與地主聯手重鎚:拿不出匯款證明的假債權,休想來搶我們血汗蓋的房子!】


被告炬曄營造與蔡幃昌的毀滅性反擊:

一、拿不出匯款證明的假債權,而且在別案老早拿走1,500萬,少來裝無辜!

黃向陽等4人一下說是投資、一下說是借款,卻從頭到尾拿不出任何真金白銀的「匯款證明」,我們依法完全否認!況且,投資虧損本來就不能要求退款。你們拿出的那份和解書,上面只有寶吉第公司的蓋章,你們自己連簽名都沒有,這算哪門子和解書?

再退一步說,就算這筆債權是真的,你們之前為了卡住寶吉第在基隆七堵案(寶吉第景)的土地,逼得接手的泰禾賞公司代替寶吉第掏出1,500萬元給你們,你們才同意撤銷假扣押。你們的債權早就得到了滿足,少在這邊裝成受害者到處濫訴!

重點是,不管支付金額是否確定為1500萬元,這群債權人就是有拿錢且已獲滿足,否則何必同意撤銷假扣押?這不是重複討債,什麼才是?

二、寶吉第自始至終就不是地主、也沒出一毛錢,權益根本是零!

房屋本來就不是寶吉第的:

合建契約裡寫得很清楚,分到的房屋60%是屬於出地參與合建的「所有地主」所有,根本不是寶吉第的財產。具體怎麼分,由後續的分屋協議書決定。

分屋協議白紙黑字寫明歸蔡幃昌:

在106年簽的分屋協議書中,就已經明定原本共同分配的財產「指定登記給蔡幃昌」。寶吉第沒出地也沒出錢,合建本質就是「拿土地換房屋」,它什麼都沒出,本來就分不到任何房子和土地!這份讓渡書只是確認「它根本沒產權」的事實,順便減輕它蓋不出房子的違約罰則,跟脫產毫無關係!

錢是炬曄出的,地是蔡昌整合的:

寶吉第雖然掛名建方,但工程的建築、相關費用全都是炬曄營造真金白銀砸下去的。寶吉第自己沒能力蓋,只剩違約責任,為了保障真正出資的炬曄和老地主有房子住,才簽讓渡書讓名義與實際相符,這叫正常更換履約人!

信託帳戶也是空的,別想來挖油水:

本案沒有採預售,寶吉第根本沒有預售收入。雖然它形式上開立了富邦銀行的「預售款信託帳號」,但因為它在合建契約中的權益根本就是零,連信託人資格都不成立!

高院老早判定過了,別再胡攪蠻纏:

我們上面講的所有事實,在另外一宗高等法院的判決理由中,早就得到了法官的認同與判斷,具有法律上的既判力與排除效力。卓家雄這群原告,不准再違反高院的認定、換個姿勢重新吵,在這邊睜眼說瞎話!


讀後心得【基隆拿了錢「債權獲得滿足才同意撤銷假扣押」還不夠?】


這群地產禿鷹,表面上滿口仁義道德,口口聲聲說要捍衛債權,結果在法庭上被當場揭穿:你們連最基本的匯款證明都拿不出來!

這種連簽名都殘缺不全的和解書,到底憑什麼當作幾千萬的債權證據?更扯的是,原來這群人老早就在基隆的建案(寶吉第景)中,利用假扣押逼新團隊吐出了1,500萬元的利益。這證明了什麼?這群人根本不是什麼單純的債權人,而是食髓知味、專挑危難建案進行商業勒索的專業地產客!

而在不動產法理上,新團隊更是給了這群禿鷹致命的一擊。

房地產的合建案,本質就是極其現實的「互易」——地主出土地,建商出資金。寶吉第在倒閉時,既沒出地、也沒出錢,帳面上的權益本來就徹底是零。它在107年簽下的那份讓渡書,根本不是轉移財產,而是把滿身債務、蓋不出房子的「違約爛攤子」,移交給有能力出資的炬曄營造去救火。

新團隊這番有理有據、砸出基隆案外案與高院既判力的精彩抗辯,不僅把對方貪婪的狐狸尾巴揪了出來,更為接下來法院的「原告之訴駁回」奠定了不可動搖的勝局!


【判決書原文】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12頁、第468頁至第469頁):

㈠被告3人於103年1月10日就系爭合建案簽訂系爭合建契約書。

㈡被告3人於106年12月6日簽訂系爭分屋協議書。

㈢被告3人與訴外人即系爭合建案合建基地之地主高月梅、詹順三、王二川、柳春足、蔡玉鈴、邱郁婷、詹永安等7人(以下均逕稱其名,合稱高月梅等7人)於107年6月11日簽訂系爭讓渡書。

五、原告6人另主張被告3人基於系爭讓渡書所約定因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協議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概括讓與之行為應予撤銷等節,則為被告3人所否認,並分別以前詞置辯。

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

㈠原告6人對寶吉第公司是否享有債權?

㈡原告6人請求撤銷系爭讓渡書概括讓與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之行為,是否有理由?


白話文翻譯【法院劃定終極戰場:誰也賴不掉的三大鐵證,與法官要審判的兩大核心!】


大家在法庭上吵翻天,但以下三份文件的簽署時間與事實,兩造都承認、絕對沒有爭議:

A.103年1月10日:寶吉第、炬曄營造、蔡幃昌三方,正式簽訂了汐止危老案(優陞學)的「合建契約書」。

B.106年12月6日:這三方再度坐下來,簽署了分配產權的「分屋協議書」。

C.107年6月11日:這三方聯手另外7位在地老地主(高月梅、詹順三等),共同簽署了把爛攤子移交出去的「系爭讓渡書」。

法官直接把廢話過濾掉,指出這場官司要分出勝負,就看這兩題:

第一題(債權關卡):大程營造、大家地產卓家雄這群原告,到底對跑路的寶吉第有沒有合法的債權存在?

第二題(撤銷關卡):原告六人要求撤銷這份「讓渡書」,在法理與事實上,到底有沒有正當理由?


讀後心得【時間線是戳破謊言的照妖鏡】


從103年的合建、106年的分屋,到107年6月新團隊正式接手的讓渡,這條時間線一旦固定下來,就成了戳破卓家雄等人謊言的照妖鏡。

第一關審債權,是要確認這群原告是不是真的有資格坐在原告席上討債;

第二關審讓渡,則是直指這場商戰的勝負核心——新團隊簽下讓渡書,到底是這群禿鷹口中惡意瞞天過海的「脫產」,還是如新團隊所述,是真金白銀砸下去承擔違約重擔的「救火自救會」?


【判決書原文】


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6人對寶吉第公司有債權存在:

⒈大程公司對寶吉第公司有947萬734元之票款及追加工程款債權,大家公司對寶吉第公司有100萬元之票款債權等節,業據大程公司、大家公司提出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一第85頁至第123頁),且為寶吉第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6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黃向陽等4人主張對寶吉第公司亦有債權,債權金額分別為65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雖為被告3人所否認。然黃向陽等4人業已提出系爭和解書4份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61頁至第167頁)。

炬曄公司、蔡幃昌雖否認系爭和解書之形式真正,然系爭和解書之甲方簽署人寶吉第公司並未爭執系爭和解書之形式真正(見本院卷二第293頁),系爭和解書應為寶吉第公司以公司大小章簽章無訛。

依寶吉第公司簽章確認之系爭和解書條款,寶吉第公司保證於107年9月30日前分別返還黃向陽等4人投資款(或借款)650萬元、550萬元、1000萬元、2300萬元,堪認黃向陽等4人持系爭和解書主張對寶吉第公司亦有債權,應屬有據。

⒊炬曄公司、蔡幃昌雖另抗辯: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對寶吉第公司之債權業因和解並獲清償,已無債權云云。

查炬曄公司上開抗辯無非係以泰禾賞公司為接手寶吉第公司在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建案(寶吉第景),泰禾賞公司為寶吉第公司給付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1500萬元,並提出泰禾賞公司與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間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書1份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09頁至第315頁)。

然按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書所示,泰禾賞公司給付予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匯款金額分別為87萬元、47萬元、127萬元、72萬元、167萬元(合計500萬元),與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本件主張之債權金額及系爭和解書上和解金額無法勾稽,甚至金額相差懸殊,難以遽信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本件主張之寶吉第公司積欠之債務僅因第三人泰禾賞公司給付上開金額即生和解清償之效力。

況所謂第三人清償,需第三人對於債務非為自己之債務,有所認識,始有第三人清償可言。

泰禾賞公司為接手寶吉第公司之建案,塗銷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對建案基地之假扣押限制登記,非無可能自行與大家公司、黃向陽等4人和解,上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書並未約定或載明第三人清償之意旨,炬曄公司、蔡幃昌就泰禾賞公司之給付係為寶吉第公司之債務為之,未盡舉證之責,本院尚難遽採其等所提第三人和解清償抗辯。


⒋綜上,原告6人主張對寶吉第公司有債權存在,應屬有據。


白話文翻譯【原告債權被法院認定存在!新團隊揭發的「基隆1500萬案外案」因舉證不足未被採納】


法院針對原告債權的審理結果:

一、大程公司與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債權,有確定判決為憑,毫無疑問!

大程公司拿出法院確定判決,證明寶吉第欠它947萬734元;大家地產(卓家雄)也拿出確定判決,證明寶吉第欠它100萬元。這部分有圖有真相,連寶吉第自己都沒意見,法院直接認定。

二、黃向陽等4人的將近4000萬欠條,雖然建商跑路,但上面蓋章是真的!

黃向陽等4人主張對寶吉第有3950萬元的債權,雖然續建團隊(炬曄營造、蔡幃昌)強烈質疑這筆錢的真實性,但因為這份和解書上確實蓋了寶吉第的公司大小章,而當事人寶吉第也沒否認,因此法院認定這份答應在107年9月30日前還錢的和解書有效,黃向陽等4人的債權同樣過關。

但李進富曾自承是被脅迫簽和解書,而且他案最終判決的債權總金額是2350萬元(北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9號),也不是3950或4500萬元。

三、關於基隆案外案的1500萬:法官認為金額對不起來,不算是幫寶吉第還債!

新團隊雖然主張,這群原告老早就在基隆七堵案中,拿了接手建商泰禾賞公司的1500萬元,債權早就飽和了。

但法官研究了信託契約書後認為,泰禾賞公司當時分別匯給這群人的金額(87萬、47萬、127萬、72萬、167萬共合計500萬元),跟本案主張的幾千萬債權金額差距太過懸殊,在帳目上根本「無法勾稽」。

況且,法律上的「第三人清償」必須明確證明泰禾賞是自願幫寶吉第還債,但當時泰禾賞很可能是為了塗銷假扣押、順利推案,才自己掏錢跟這群人私下和解。(意思就是泰禾賞「並沒有明確表示自願」幫寶吉第還債,但這群債權人確確實實至少從泰禾賞拿走共計500萬元,但債權似乎沒因此減少?)

由於新團隊無法舉證泰禾賞公司支付的錢是替寶吉第還的,所以法官不採信債權已清償的說法。

法官小題結: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定原告6人對已經倒閉的寶吉第建設,確實享有債權,拿到進入第二關決戰的門票。

讀後心得【禿鷹集團拿到入場券!基隆1500萬神秘金流,扯出精準的「圍標討債」套路】


因為大程、大家地產卓家雄等人手握確定判決,加上寶吉第那份蓋了大小章的欠條,依法只能認定他們的債權存在。而新團隊炬曄營造因為無法提出鐵證,證明這筆錢是「幫寶吉第代償」,導致法官在法理上無法採信債權已經消滅。

但在實務經驗裡,這個細節恰恰坐實了這群人「以小博大、精準圍剿」的掠奪嘴臉。

大家地產卓家雄這群人,老早就在基隆的別的建案中,利用假扣押手段死死卡住建案限制登記,硬生生逼得接手救火的「泰禾賞公司」不得不吞下悶氣,掏出真金白銀1500萬元(或500萬元)來求他們高抬貴手。

他們在基隆嚐到了甜頭,成功用法律工具變現了;這次來到汐止這個危老重建案,他們食髓知味,打算故技重施,用同樣的「假扣押、撤銷讓渡」策略來勒索辛苦續建的炬曄營造與蔡幃昌。

接下來的第二關,才是真正檢驗這份讓渡書本質的終極決戰。


【判決書原文】


㈡原告6人請求撤銷系爭讓渡書概括讓與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之行為,無理由:

⒈原告6人請求撤銷系爭讓渡書概括讓與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之行為,無非係以依照系爭合建契約書第貳條約定,寶吉第公司興建完成後可分得之房屋共計約47戶,車位大約35位,再依照系爭合建契約書第參條第二點約定,房屋部分由寶吉第公司、蔡幃昌分得其中房屋60%,炬曄分得其中40%,車位部分由寶吉第公司、蔡幃昌分得其中房屋50%,炬曄公司分得其中50%,卻因系爭讓渡書之簽訂,將寶吉第公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概括讓與予炬曄公司與蔡幃昌云云。

然:

⑴系爭讓渡書約定(見本院卷一第59頁):「立讓渡書人:寶吉第公司(以下稱甲方)因與高月梅等7人、蔡幃昌(以下合稱乙方)前已簽署合建契約書、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及分屋協議書等興建開發相關契約書。

依前開契約書之約定,乙方提供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700、703、706、707、836、838、840地號及新峰段1360、1362地號之土地興建開發大樓,甲方則提供上開(除乙方之蔡幃昌外)所有因興建開發或承購分配所取得之土地,與出資合作興建開發之炬曄公司(以下稱丙方)約定開發興建大樓,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則皆由甲、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且由甲、丙方自行協議分配或分擔額。

緣實際行使開發興建大樓之公司係由丙方擔任,且甲、丙方已約定,甲方所分配之房地,應指定登記予乙方之蔡幃昌,準此,由甲、乙、丙方同意再簽署本讓渡書,約定甲方將前述因興建開發、承購分配所取得之土地及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概括讓渡予炬曄公司暨乙方之蔡幃昌,本讓渡書之權利義務,對於甲、乙、丙方之繼受人、繼承人、受益人、受贈指定人及法定代理人,均具同等約束效力,特立此書以示證明。

立讓渡書人:寶吉第公司、高月梅等7人、蔡幃昌、炬曄公司」準此,系爭讓渡書之讓渡標的有二,一為「甲方將前述因興建開發、承購分配所取得之土地」,二為「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前者無涉系爭合建案完成後,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分配事宜,是本件主要應探究者為,「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概括讓渡予炬曄公司暨乙方之蔡幃昌」,有無包含讓渡系爭合建案中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應先予陳明。

⑵依系爭合建契約書前言、第壹條第1項第2款所示:「立契約書人土地所有權人:蔡幃昌(以下合稱甲方)、甲方連帶債務人:寶吉第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出資興建人:炬曄公司(以下簡稱丙方)茲就甲方提供下列土地、乙方提供除了甲方以外如下基地全部因合建或承購分配取得之土地由丙方出資合作開發興建大樓事宜,經參方協議訂立此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以上合建基地其中水源段707、840等2筆地號為國有土地,由甲方負責於本約簽立後六個月內申購完成及出資取得土地所有權,其水源段706、836、838地號及新峰段1362等4筆土地(以下簡稱其他合建基地)由乙方負責洽土地所有權人簽合建契約以取得本基地之完整,並將前述合建契約作為本契約之附件」。

由是可知,寶吉第公司在系爭建案之合建事宜所擔任為土地所有權人即蔡幃昌之連帶債務人,負責包括與合建基地地主接洽簽訂合建契約,以取得合建基地。

此部分亦據炬曄公司、蔡幃昌提出寶吉第公司與高月梅、詹順三於101年9月18日、與詹永安於102年6月13日、與王二川、柳春足、蔡玉鈴於103年1月6日、與邱郁婷於103年1月14日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47頁至第308頁),除可佐證寶吉第公司在系爭建案上開角色分工外,亦可呼應系爭讓渡書中「乙方提供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700、703、706、707、836、838、840地號及新峰段1360、1362地號之土地興建開發大樓,甲方則提供上開(除乙方之蔡幃昌外)所有因興建開發或承購分配所取得之土地,與出資合作興建開發之炬曄公司(以下稱丙方)約定開發興建大樓」之記載。


白話文翻譯【法官層層剝繭,揭穿寶吉第的真實角色——它根本不是出錢蓋房的建商!】


大程營造、大家地產卓家雄這群原告,死咬著這份「讓渡書」不放,心裡盤算的無非是巨大的龐大利益。

他們主張:

依照最初的合建契約,這個案子蓋好後可以分得大約 47 戶房子和 35 個車位。房屋部分由寶吉第與地主蔡幃昌分得 60%、炬曄營造分得 40%;車位則是各分一半(50%)。他們認定寶吉第把這筆價值驚人的「房屋與車位分配權」白白讓渡給新團隊,就是惡意脫產,所以必須撤銷!

法院層層剝繭,釐清事實真相:

一、讓渡書字字句句寫得很清楚:實際出資蓋房的是炬曄,且財產老早指定給蔡幃昌!

法官直接翻開這份讓渡書的條款,發現裡面白紙黑字載明:寶吉第(甲方)因為之前和老地主高月梅等 7 人及蔡幃昌(乙方)簽了合建契約,後來找了炬曄營造(丙方)合作。

但讓渡書裡寫得明明白白:

1.真正出力蓋大樓的,自始至終都是炬曄營造。

2.雙方早就約定好,寶吉第名義上分配到的房地,全部都要「指定登記給地主蔡幃昌」。

因此,這份讓渡書讓渡的標的只有兩個:一個是因開發取得的土地,另一個是對老地主的「權利義務」。這跟完工後房屋與車位的利潤分配根本無關。


法官要查的是:這個權利義務移轉,到底有沒有包含原告口中「分房分車位」的暴利?

二、原始契約現形記:寶吉第的真實身分根本不是建商,它只是個「土地說客兼保人」!

法官為了查明真相,進一步追溯到最原始的合建契約前言,這才揭開了驚人的商業分工真相。

在契約中,各方的角色定位是:

地主(甲方):蔡幃昌。

出資興建人(丙方):炬曄營造(真正出錢的爸爸)。

寶吉第(乙方):它在契約裡的真實名義,居然是「地主蔡幃昌的連帶債務人」!

寶吉第在這個案子裡,根本不是負責出錢蓋房子的建商。它的任務非常特殊,因為合建基地裡有國有地和其他地主的私有地,寶吉第的職責是去當「土地說客」,負責幫忙去跟高月梅等 7 位在地老地主接洽、談判並簽下合建契約,把整塊基地整合完整。

新團隊也當庭呈交了寶吉第在 101 到 103 年間跟這些老地主簽約的合約書,完全證實了寶吉第在案子裡純粹是個「土地整合者與擔保人」,而非出資建方。


讀後心得:【禿鷹集團自以為抓到47戶肥肉,結果掀開來只是個土地說客的空殼】


卓家雄等人當初看到汐止這個危老案被救活了,興沖沖地跑去查翻合約,一看到上面寫著「建方可以分得 47 戶房屋、35 個車位」,眼睛立刻亮了起來。他們以為只要逼法院撤銷這份讓渡書,這幾十套新房子的產權就會啪一聲掉回已經倒閉的寶吉第手裡,然後他們就可以順理成章地發動假扣押,把這筆價值數億元的血汗續建成果強行霸佔、塞進自己的口袋。

然而,法官用原始契約的前言,狠狠甩了這群索債客一記大耳光。

原來,這群禿鷹從頭到尾都搞錯了對象。寶吉第建設在這場危老重建案中,從來就不是那個「砸錢蓋房子的偉大建商」。

翻開歷史文件,寶吉第的真實身分,不過是地主蔡幃昌的「連帶債務人」與「土地說客」。它的唯一貢獻,就是在 101 年到 103 年間,跑腿去幫蔡昌整合周邊高月梅等 7 位老地主的土地。

換句話說,寶吉第在倒閉前,它名下唯一的「價值」,就是它幫忙整合出來的土地名義;而它名下最大的「負擔」,就是它開天窗跑路後,對老地主們所造成的龐大違約責任。

這份讓渡書的本質,是新團隊炬曄營造真金白銀進場接手,幫這個已經廢掉的土地說客背起對老地主們的違約黑鍋,好讓建案能繼續推動。

卓家雄這群人自以為盯上了一塊富得流油的「肥肉」,卻不知道裡面根本沒有半點油水,完全是一個只剩違約責任的「空殼子」。


【判決書原文】


⑶系爭合建契約書第參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項固分別約定:「第參條…二、甲方(按:蔡幃昌)合建分得房屋位置、面積、及停車位如下:

⒈參方協議甲乙(按:寶吉第公司)雙方取得『本基地』興建大樓後之建物權狀登記坪數…甲乙方共分得百分之六十,丙方(按:炬曄公司)分得百分之四十…。

⒉本基地內經都發局核准之停車位,其分配方式為甲乙方共分得百分之五十,丙方分得百分之五十…。五、土地分配原則:」、「第參條…五、土地分配原則:甲乙丙三方應分配之土地持分應扣除車位應分攤之土地持分外以『甲乙丙各方以各自分得之建物面積(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全棟建物總面積(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和之比』,分配各該主建物應得之土地持分,每個車位以持分萬分之一為原則)」,然此部分之約定係約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出資興建人即炬曄公司就房屋、停車位之分配總比例與土地分配原則,之所以並列甲、乙方即蔡幃昌與寶吉第公司,係因系爭合建案除蔡幃昌以地主身分直接參與系爭合建契約書之簽訂外,其餘地主即高月梅等7人係由寶吉第公司負責接洽,簽訂合建契約以進行系爭合建案合建事宜,並由寶吉第公司參與簽署系爭合建契約書。此外,因此部分僅為就房屋、停車位之分配總比例與土地分配原則,系爭契約合約書之三方於斯時均尚無特定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移轉請求權可言。

⑷被告3人於106年12月6日簽訂系爭分屋協議書,寶吉第公司、炬曄公司亦分別於106年11月5日與詹永安、於106年11月15日與高月梅、詹順三、於106年11月16日與王仁川、柳春足、蔡玉鈴簽訂分屋協議書,有上開分屋協議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7頁至第308頁)。

細繹上開分屋協議書可知:

①上開分屋協議書之第壹條第2項均約定,寶吉第公司與高月梅等7人簽訂之合建契約書中屬於寶吉第公司之權利義務,現在分屋協議書中約定應由寶吉第公司、炬曄公司共同行使負擔,並負連帶責任。

此部分亦可呼應系爭讓渡書中「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則皆由甲、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且由甲、丙方自行協議分配或分擔額。」之記載。

②寶吉第公司與高月梅等7人簽訂之合建契約書第三條分配方式中,固然均有約定地主方(即高月梅等7人)及建方(即寶吉第公司)之房屋、停車位、土地分配方式,在寶吉第公司、炬曄公司與高月梅等7人後續簽訂之分屋協議書第貳條約定中,僅特定高月梅等7人得請求分配之房屋與車位。

雖高月梅等7人之分屋協議書第貳條約定中,亦約定「其餘房屋及車位由乙(按:寶吉第公司)丙(按:炬曄公司)方及其他合建地主分得」,然參以被告3人簽訂之系爭分屋協議書第貳條、第伍條約定:「第貳條:房屋及車位分配:依甲(按:蔡幃昌)乙(按:寶吉第公司)丙(按:炬曄公司)三方簽訂之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以下簡稱合建契約書)第三條分配方式分配房屋及車位,甲乙方同意分配如下,其餘房屋及車位由丙方及其他合建地主分得:…」、「第伍條:特別約定一、依合建契約書第三條,甲乙方為共同分配,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書第貳條甲乙方應分配之房屋及車位及應分配之土地持分,指定登記予甲方」,足見被告3人約定寶吉第公司與蔡幃昌原共同分配之房屋及車位及應分配之土地持分,應登記予蔡幃昌1人。

③是綜合寶吉第公司、炬曄公司與蔡幃昌、高月梅等7人間就系爭合建案簽訂之分屋協議書,寶吉第公司於簽署系爭分屋協議書後,已無請求向炬曄公司或蔡幃昌請求分配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移轉請求權。

此部分亦可呼應系爭讓渡書中「甲、丙方已約定,甲方所分配之房地,應指定登記予乙方之蔡幃昌」之記載。

⑸系爭讓渡書之第二個讓渡標的「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參照系爭讓渡書前後文之解釋,係指「寶吉第公司」對「高月梅等7人」在合建契約中之權利義務,與「寶吉第公司」對「炬曄公司」、「蔡幃昌」在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無涉,原告6人本件訴之聲明已對系爭讓渡書之讓渡標的有所誤會。

況此部分將「寶吉第公司」對「高月梅等7人」在合建契約中之權利義務概括讓與炬曄公司、蔡幃昌,緣由係在先前簽署之分屋協議書中將上開合建契約中之權利義務,改約定由寶吉第公司、炬曄公司共同行使負擔,現系爭讓渡書再次改約定,將權利義務概括讓渡予炬曄公司、蔡幃昌。

因寶吉第公司於簽署分屋協議書階段,無論是與高月梅等7人所簽署之分屋協議書或系爭分屋協議書中,已無向炬曄公司、蔡幃昌請求系爭合建案房屋、車位、土地之分配請求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寶吉第公司以系爭讓渡書將與高月梅等7人在合建契約中之權利義務讓渡予炬曄公司、蔡幃昌,自無包括讓渡系爭合建案房屋、車位、土地之分配請求權。


白話文翻譯【翻開分屋協議書,寶吉第的權益老早就是「零」,禿鷹根本告錯對象!】


法院徹底拆解契約,還原資產真相:

一、原始合約列出 60% 的分配坪數,只是個「總數代稱」,當時根本還沒分產!

原告大軍(大程營造、大家地產卓家雄等)一直拿原始合建契約說事,強調裡面寫著蔡幃昌(地主)與寶吉第(建方)「共同分得 60% 房屋、50% 車位」。

但法官指出:這個階段只是在訂定地主方與出資興建人(炬曄營造)之間的「大盤分配比例」與土地分配原則。

之所以把蔡幃昌和寶吉第並列為一方,是因為除了蔡幃昌之外,其餘高月梅等 7 位老地主都是由寶吉第負責跑腿接洽簽約的。在這個時間點,大樓根本還沒蓋,不管是誰,都還沒有任何特定房屋或車位的「產權移轉請求權」。

二、分屋協議書才是動真格!寶吉第老早簽字同意:所有房產全歸蔡幃昌!

到了106年12月6日,真正決定房子分給誰的「分屋協議書」登場了。法官細細研究了被告三方以及其他老地主的所有分屋協議書,抓到了兩個決定性的關鍵鐵證:

1.老地主的權利,由寶吉第和新團隊共同承擔:

寶吉第跟高月梅等 7 位老地主簽的分屋協議中,特定了老地主分得的範圍,其餘則由寶吉第、炬曄營造和其他地主分配。而寶吉第原本要對老地主負擔的合建責任,也改由炬曄營造共同承擔、負連帶責任。

2.寶吉第產權早已歸零(核心關鍵):

在被告三方(蔡幃昌、寶吉第、炬曄)簽署的系爭分屋協議書第伍條中,竟然有這麼一條黑紙白字的「特別約定」——寶吉第與蔡昌原定共同分配的所有房屋、車位及應分配的土地持分,雙方一致同意「指定登記予蔡幃昌」一人!

法官據此做出鐵般認定:

寶吉第在簽完分屋協議書後,名下就已經沒有任何可以向新團隊請求分配房屋、車位的權利了!它的權益在當時就已經歸零!

三、讓渡書讓渡的是「爛攤子責任」,原告大軍連告的標的都搞錯了,簡直笑話!

法官表示,這份讓渡書裡寫的讓渡「甲方對於乙方之權利義務」,前後文對照下來,指的是寶吉第要把對「高月梅等 7 位老地主」的合建合約責任,徹底移交給炬曄營造和蔡幃昌去扛。這根本與原本分配房屋、車位的利潤毫無關係!

法官直白地打臉原告大軍:

你們的起訴聲明,連這份讓渡書到底在讓渡什麼都搞錯了,簡直是張冠李戴!
寶吉第在分屋協議階段口袋就已經是空的、沒有任何房產請求權了,後面這份讓渡書只是純粹移交它對老地主的合建責任,哪來的「無償移轉幾千萬房產請求權」給新團隊?因此,原告主張脫產要撤銷,完全沒有理由!


讀後心得:【地產客連書狀都寫錯,機關算盡結果只是一場空】


大家地產卓家雄這群人,當初擺出六個原告、三位律師的大陣仗,自以為佈下了天羅地網。他們死死盯著 107 年簽署的這份「讓渡書」,以為抓到了新團隊跟倒閉建商私相授受、無償脫產的犯罪鐵證,興沖沖地跑來法院要求撤銷,巴望著能把那 47 戶新房子、35 個車位的龐大產權重新打回寶吉第名下,好讓他們發動假扣押大撈一筆。

結果呢?法官用白紙黑字的契約時間軸,戳破了原告的所有幻想。

原來,根本不用等到 107 年的讓渡書,老早在 106 年 12 月簽署「分屋協議書」的時候,寶吉第就因為自己沒出錢、沒出地、只負責跑腿整合,在實務操作上早已簽字同意,把所有形式上共同分配的房屋、車位和土地持分,全部「指定登記給地主蔡幃昌」!

這代表在法律的事實上,寶吉第在危老建案裡的財產權益,早在 106 年底就已經彻底合法清空、歸於二字:是「零」!

既然寶吉第在 106 年底就已經是兩袖清風、沒有任何房產請求權了,那麼它在 107 年 6 月簽署的讓渡書,自然不可能憑空生出幾千萬的房產權益來「無償送給新團隊」。

法官甚至在判決書裡毫不留情地嘲諷原告大軍:你們連讓渡書的標的都搞錯了!那份讓渡書,是寶吉第把對高月梅等 7 位老地主的「違約爛攤子與責任」概括讓渡出去,讓有能力的炬曄營造和蔡昌來扛責任、救危老!


【判決書原文】


⒉綜上,系爭讓渡書並無涉及寶吉第公司將系爭合建契約書、系爭分屋協議書所有之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概括讓與,原告6人雖對系爭寶吉第公司享有債權,因無如原告6人主張內容之無償行為存在(以系爭讓渡書將因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分屋協議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概括讓與)存在,本件原告6人所提撤銷之訴,顯屬無據,無從遽准。

六、綜上所述,原告6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3人基於系爭讓渡書所約定因土地合作興建房屋、分屋協議書請求交付或移轉房屋、車位、土地持分之請求權債權概括讓與之行為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6人109年10月14日民事陳述意見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所提聲請調查證據事項,無礙於本件判決結論,無調查之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簡素惠


白話文翻譯【禿鷹大軍滿盤皆輸!】


法院的終局判決結論:

一、所謂的「無償脫產行為」根本不存在,原告完全是無中生有!

總結以上所有調查,那份讓渡書根本沒有原告6人所幻想的「把價值幾千萬的房屋、車位、土地請求權白白送人」這回事。原告大軍雖然對寶吉第有債權,但因為他們口中所謂的「無償脫產行為」從頭到尾都不存在,所以這場要求撤銷讓渡的官司,在法理上顯然毫無根據,法院絕對不可能答應!

二、沒什麼好說的,駁回原告起訴!

基於上述所有理由,原告6人搬出民法第244條第1項,要求撤銷寶吉第與新團隊之間的讓渡行為,完全沒有理由,法官正式宣判:全數駁回!

三、駁回原告的垂死掙扎,其餘廢話不用再查了!

這個案子的事實與證據已經非常明確。原告6人在109年10月14日眼看苗頭不對,趕緊遞狀聲請要調查這個、調查那個,試圖拖延時間或翻盤。但法官認為,這些花招對判決結果根本沒有任何影響,完全沒有調查的必要!雙方其餘的口水戰和其餘主張,也跟結果無關,法官連列都懶得列,直接全部封殺。

四、打輸官司的代價:訴訟費用由原告自己吞下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這場高額官司的全部裁判費與訴訟費用,由大程營造、大家地產卓家雄等原告6人共同吞下去、全額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
書記官:簡素惠


讀後心得:【正義迴力鏢,讓地產禿鷹付出代價】


這群由大程營造與大家地產卓家雄領軍的禿鷹大軍,擺出六個原告、三位律師的驚人陣仗,氣勢凌人地打著「捍衛債權」的幌子,實際上卻是想要「強盜搶劫」別人的續建果實。

然而,正義雖然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瞎眼。法官李子寧在最後的宣判中,展現了法理的最高威嚴。

第一巴掌,直接宣告原告口中所謂的脫產行為「根本不存在」,徹底揭穿了這場訴訟從頭到尾就是一場無中生有的商業勒索;第二巴掌,則是狠狠駁回了原告在訴訟末期眼看要輸、急忙遞狀聲請調查證據的垂死掙扎,連看都不看就直接將其掃地出門!

最讓我感到療癒的,是判決書最後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的宣告。這群地產索債客在基隆案「寶吉第景」中嚐到了甜頭,用假扣押逼新團隊「泰禾賞建設」吐出1,500萬;這次他們想在汐止案「優陞學」故技重施,以為打官司是不用成本的商業恐嚇。結果,卓家雄這群人不僅沒能搶到半間房子,連大門都還沒踏進去就滿盤皆輸,最後還得自己摸摸鼻子,掏出十幾萬去繳納法院的訴訟費用。

這場商戰的一審判決,給了所有辛苦出資、救火危老爛尾樓的續建團隊與老地主們,最堅實的法律護航。它明明白白地告訴這群商業禿鷹:想在法律的漏洞裡空手套白狼?想拿別人的血汗成果來塞自己的錢包?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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