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16【天下武功出東龍】還沒交屋就撥付房仲服務費恐釀糾紛?「農地上的工廠」林立!彰化縣和美鎮房市概況解說


【#法律知識/#聲明】

由於「案例分享」的篇幅限制五分鐘,使得該案例表達不夠完整,恐造成消費者誤解,特此作「法律解析」之補充聲明。

==#白話文==......↓

第一、建經公司撥款絕對是依據合約內容執行,絕不可能擅自作主,所以重點在該「買賣契約」內容到底是怎麼寫的。

第二、一旦簽約,就等於成交,縱然最後未能走完全程、甚至無法交屋,房仲仍可「依法」向買賣雙方請領服務費。

第三、萬一真有「業務員」領走服務費之糾紛,亦屬「建經公司」VS「仲介公司」雙方協調,建經公司不可能對「房仲個人」索討已匯出的服務費。

==以下是 #法律知識補充==

一般人都知道,委託仲介買賣房子要給付仲介費用,但是對於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或沒有繼續履約的情形,是否也要給付仲介費用,就可能不清楚。俗稱的「仲介」在法律上的用語是「居間」,就是居中介紹的意思。

依民法五六五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此外,依民法第五六八條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換句話說,買賣契約因為仲介而成立,就要給付仲介或居間之報酬或費用。

買賣雙方經過仲介簽立買賣契約,仲介得請求仲介費用,此無爭議。

可是有一種情況,經仲介協助簽立之買賣契約,當買、賣雙方不買、不賣,或是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於此情況,還能請求仲介費用嗎?答案是可以的。

依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四六號民事判例要旨:「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仲介為居間角色,與買賣雙方成立居間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因居間而成立,即可請求報酬,雖然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惟依據前述法條規定,原本仲介之居間報酬服務請求權利,並未無效或消失。

另,買賣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致未能履行契約,若涉及違約求償,原則上要探討契約未能履行,其責任可歸責於哪方?係買方?賣方?抑或仲介?還是各方都須負責?

建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在還未結案交屋前,即撥部分服務費給仲介,原則上定是經過賣方/買方同意,且有書面撥款(給付服務費)同意書,「不可能」未經同意即撥款。

如買賣方欲向仲介公司求償,原則上要視仲介公司與經紀營業員屬雇傭或承攬關係,此涉及法律層面較廣,需視相關資料而定。

#以下為該篇採訪內容

230116【天下武功出東龍】還沒交屋就撥付房仲服務費恐釀糾紛?「農地上的工廠」林立!彰化縣和美鎮房市概況解說

雖說房仲公司的委賣及斡旋、邀約書裡是定型化的制式契約,但部分條文卻「因店而異」,有些房仲公司的契約條文裡有寫到:簽約視同成交,房仲公司可從履保專戶裡預先領取服務費的三成,待交屋之後再領取剩餘的七成。這樣做好嗎?對消費者有保障嗎?

說到彰化縣和美鎮,這裡有許多「農地上的工廠」,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亂象?而縣政府目前規劃怎麼做?開罰?還是輔導就地合法?該區的房市概況又是如何?

接下來,有請《永春不動產和美全家福加盟店》店長陳易儀來為大家解說吧!......↓

【簽約不等於結案!價金部分撥付給房仲作服務費,買賣風險增!】

這是從同業傳來的消費糾紛案例,某筆土地加廠房的售案,大約1千多坪,包含了工業用地加部分農地,不像在彰化縣當地購買一般住宅總價幾百萬元的小案子,由於該案坪數大,因此總價也高,最後成交金額大約1億元。

該筆物件,買賣雙方後來談定,也正式簽約了,也有做「履約保證」。當買家匯完第一期款項/簽約款之後,後來也支付完第二期/備證款時,正當大家都以為一切順利時,賣方突然反悔不賣了!?當時已經有大約兩成/2000萬元的價金在履保專戶裡。

後來,買賣雙方協調解約,雖說過程幾經波折,也算圓滿解決,反倒是仲介方這邊,不曉得當初合約是怎麼約定的?或是仲介公司怎麼跟履保公司說的?在還沒有完成交屋的狀態下,履保公司竟然已經將專戶裡的價金,撥取部分的金額匯給了仲介公司,這筆大約150萬元的損失,最後變成由履保公司來承擔。

目前為止聽到的進度是,履保公司仍在跟房仲公司洽談服務費退還的事情,也有走上民事訴訟,但該名房仲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導致該筆損失只能由履保公司吸收。

事實上,每家公司的作法不盡相同,以陳店長來說,該店的作業流程是等到「確定結案、完成過戶、交屋」了以後,才會撥服務費給業務員。

在此要提醒消費者,有些房仲公司的契約裡的部分條文不盡相同,有的公司在契約裡面會寫到:簽約視同已成交,可先領取服務費的三成,等到交屋時再領取剩餘七成的服務費。

因此記得,千萬不能答應,如果有看到類似的條文,也請刪除,務必要求,案子要等到圓滿交屋之後,才可准許履保公司將服務費匯款給仲介公司哦!

【農地上的工廠林立?彰化縣和美鎮的房市概況解說】

說到彰化縣和美鎮,這一帶主流的不動產交易為「農地上的工廠」,也就是農地與工廠混用,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呢?陳易儀店長解釋,在彰化縣政府的主要計畫書裡有提到,自從民國61年政府倡導「客廳即工廠」政策,為帶動農村經濟、提倡家庭代工,間接造成工廠設立於農村地區之農田。有了工廠之後,逐漸有了擴廠需求,又因為工業區土地價格偏高,以及民眾對於法令規範熟悉度不足等因素,使得廠商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設置工廠,衍生現今農地上工廠林立的現象。

然而,為了解決這樣的亂象,縣政府規劃了「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業者們都樂觀其成、希望能夠早日通過,以讓工廠取得合法身份,目前已經通過中央審查,相關土地變更指日可待!一旦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將形同就地合法。而「水五金專區」的範圍,雖然以鹿港鎮的五金加工產業為主,也就是和美鎮隔壁的「頂番婆」、號稱水龍頭的故鄉,但專區劃定也包含了和美鎮。

因此,通常會來和美鎮購地的買家,大約一半是投資客,期待重劃變更後的增值,再來脫手獲利;另一半買家是在地工廠老闆,主因是賺到錢,想買一些空地預先準備擴廠使用。

至於工廠林立的生態,是否會造成空氣、水、噪音等汙染呢?陳店長說完全不用擔心,因為就和美鎮來說,早期是傳統產業的集中地,最多就是紡織業;而重度污染的產業,縣政府都把它們規劃到鹿港、線西的「彰濱工業區」,範圍裡包括電鍍專區,因為有一些腐蝕性的化學藥品、毒性較強,所以重汙染的都不會在和美鎮,居住品質是可以放心的。

只是,到哪都可以設工廠,為何許多人優先選擇在和美鎮設廠的?陳店長說,因為這裡有第二高速公路的和美交流道/國道3號,連結台61乙線,運輸方面很是方便,加上這裡也有很多的就業機會,就怕你不願意做!工人自然也比較好找。

永春不動產和美全家福加盟店店長陳易儀
手機:0911-111-493;市話:04-756-2188
地址:彰化縣和美鎮道周路319號

受訪、主持、撰稿:東龍不動產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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