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戶屋主淪冤大頭?房市專家:提早過戶為數億「現金流」!

250415警政時報 百戶屋主淪冤大頭?房市專家:提早過戶為數億「現金流」!

皇普建設1985年成立,1995年掛牌上市,目前資本額超過41億,屬於規模不小的建商。有住戶就質疑,如此大的建商,會差這點利息錢嗎?......↓

房市專家陳泰源也解答,買家向建商配合的銀行進行貸款,建商提早申請撥款,可能是為了用這些錢進行周轉。因為如果不趕緊過戶,錢就會一直卡在銀行裡,而辦理過戶撥款,建商就能用這數億元,再去投資其他建案,加速現金流動。至於「利息陷阱」,早就已經寫在合約裡了,住戶想爭取補償,也常常求助無門。

但一般來說,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個月內會通知交屋,而針對皇普建設這案,陳泰源也說:「照理講不應該這樣,如果已經撥款了,也就是說房貸的本息已經由新屋主開始繳了,那正常情況會控制在一週內完成交屋。否則就是還沒交屋,房子還沒到我手上,但我房貸卻已經開始繳,這樣誰會願意?」

舉買家N小姐的房子為例,合約上有寫新成屋含洗手台、浴室等設備,一驗時卻缺東缺西,屬於瑕疵,仍需要建商再修繕。而期間產生的房貸利息,按一般社會通念,似乎是可以要求建商吸收。

而皇普提出「發禮券做交屋禮」,陳泰源也坦言「大部分的建商都很惡劣」,不想讓會吵的那種人拿到好處,才會藉此看看能不能各個擊破、分化住戶,不讓住戶團結起來,「遇到這種情況,當然會建議消費者最好團結起來,提起集體訴訟,這樣才不會被各自擊破。」

桃園建商爆交屋陷阱!消保官遭批冷漠 市議員:建商要負社會責任

協商會當天,也有請來桃園市政府消保官前來協調,買家們卻反應感受相當差,「感覺消保官置身事外且態度傲慢,僅以一句『我們不能強迫雙方提供或妥協任何方案』打發」,甚至買家當場質疑消保官站在建商那邊、太消極,還被消保官斥責「不要這樣講話」。但對此桃園市消保會回應,當天協商是不公開會議,不方便再對外說明。

建商態度強硬、協商無果,律師李育昇分析:「基本上即便合約內容有些不合理,但是已經簽了,可能還是要按照合約,如果溝通不成,就只能打官司。」建議住戶可以尋求集體訴訟管道。

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也表示,簽訂合約前最好確認交屋日期,避免誤踩陷阱,若和建商有買賣上的糾紛,消基會能提供法律諮詢,進一步協助消費者進行訴訟。

3月25日協商會當天,桃園市議員黃崇真也派員前往了解住戶需求。黃崇真認為,皇普建設這麼大的上市櫃企業,面對如此明顯的交屋時點認知糾紛,應該負起大企業的社會責任,而不該任意交屋,呼籲皇普建設積極與住戶再次共同協調。

黃崇真也認為,政府相關單位應好好檢討,並完備建商定型化契約規範,以免日後類似消費糾紛再次發生。

而針對買家控訴,本報記者致電皇普建設查證,皇普表示「協調會都已經和住戶說明」,不願再多做回應。

屋主開心買新房,卻遇上消費糾紛。目前屋主們已經陸續開始交屋,至於多出來的利息,後續到底該由誰負擔,恐怕還得和建商繼續斡旋。

【百戶屋主淪冤大頭?房市專家:提早過戶為數億「現金流」!】

先簡短講這則報導,

《皇普建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推案《園首之道》,在準備交屋的近期,發生「建商把尚未驗收、尚無點交的房子強行過戶給買家,並指示貸款銀行撥款,起算至今已超過3至4個月卻還沒交屋」的離譜情事。

計算一下,

1戶房貸利息累計約6萬元,《皇普建設》要高達109戶的屋主們自行負擔利息錢。(6*109=合計654萬利息)

奇怪?該建商是上市公司且資本額破41億元,是標準的大建商,怎會「為了蠅頭小利跑去A承購戶那幾個月的房貸利息錢」而不顧「可長可久的無價名譽」?所以啊,答案當然不只是買家的房貸利息啦!

根據實價登錄,

《園首之道》單戶總均價落在1800萬元,此次糾紛高達109戶,換算下來,建商只要指示銀行提早撥款,就有大約19億6200萬元入袋啊!(計算式:1800*109=196200)所以說,建商看的,並非是109戶買家約654萬元的利息錢,而是19億6200萬元。

也讓我們依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文搭配「該則新聞事件」來長知識:

第一、「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辦理權利移轉登記。」、「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換句話說→使照核發下來以後,建商有辦理過戶及通知買方交屋的期限壓力,倘若超過期限,便有延遲違約金產生。這應該也是建商想早點交屋的小小動機。

第二、「通知交屋前,得先驗收。」、「屋況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白話文→尚未驗屋完成,何來交屋?但本案很妙,還沒驗屋,就已交屋。所以千萬別以為,有這一條就對消費者很有保障,錯了。

第三、「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意思就是→只要屋況沒有重大瑕疵,消費者就「無法阻止」貸款銀行撥款給建商。這跟我們買中古屋,以為「貸款銀行應該聽買方指示」的觀念,有所不同。

第四、「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

翻譯→關於貸款的條件,除非「買家找的銀行」優於「建商找的銀行」,承購戶才有選擇權。而該則報導也有提到,部分自找貸款銀行的買家,幸運地躲過此糾紛。……這是不是要告訴社會大眾,以後買預售屋時,貸款銀行要優先自己找比較有保障?

至於,建商說:「依據定型化契約,條文載明『過戶日就是交屋日』。」

這句話就是屁,根本沒有這一條。但沒辦法,坊間建商,普遍財大氣粗又靠勢,賭一,主流媒體因怕失去廣告收入而不敢報導,賭二,清楚消費者不會為了那幾萬元的利息錢跑去提告,因為扣掉律師費根本不划算。

結論:

我很佩服該小媒體《警政時報》的勇氣與抗壓性,也真心希望這則報導可以永流傳,不會哪天被消失。

#皇普建設 #黑心建商 #彰化銀行 #園首之道

警政時報→https://www.tcpttw.com/2025/04/162389/

崔兆慧/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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