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05北建簡75判決:卓家雄執意偷工又賴帳,豪展營造好心予雷唚!
【260319大家營造105北建簡75判決:卓家雄執意偷工又賴帳,豪展營造好心予雷唚!】
廢輪胎擋不住的,是崩壞的誠信與專業。
當我們在討論房地產開發或營造工程時,大多數人看見的是富麗堂皇的接待中心,或是節節攀升的房價;然而,真正決定一個建案靈魂的,往往是那些埋在地底深處、肉眼看不見的「誠信」。
根據「臺北簡易庭105年北建簡字第75號」判決書。爭議金額雖然僅僅16萬餘元,但它所揭露的業界黑幕卻足以令每一位購屋者與地主警醒。這是一場關於老實施工的下包商,如何面對大建商、大營造廠無理霸凌的公義之戰。
在這份判決中,我們看見被告「大家營造」及其負責人卓家雄,在面對基地地質風險時,無視專業的善意提醒,竟試圖以「廢輪胎」這種敷衍了事的簡便工法來規避安全責任。
更令人心寒的是,當事故發生後,他們不僅不思檢討,反而利用資訊不對稱的權力,試圖將疏失全數「甩鍋」給認真做事的下包商,甚至惡意拖延工程款,逼迫弱勢者走上漫長的法律訴訟。
法律不應只是冰冷的條文,更是守護價值的最後防線。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北簡易庭105年北建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網址→〔 https://reurl.cc/Garyv3 〕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原 告:豪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志印
訴訟代理人:陳思宏律師
被 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王得明、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白話文翻譯【欠債還錢,還得加付兩年利息:下包商討債大勝訴】
這是一份民國 106 年由臺北簡易庭做出的判決。簡單來說,就是下包商「豪展營造」(原告)把大包商「大家營造」(被告)告上法院討債。
法官判決的結果非常明確:大包商(大家營造)輸了。
「大家營造」必須支付「豪展營造」欠下的工程尾款 16萬5,919 元,而且不能只付本金,還要補上從 104 年元旦起算、每年 5% 的利息。
此外,這場官司的規費(訴訟費用)全部由輸掉的大家營造買單。法官還特別註明這項判決可以「假執行」,也就是說,豪展營造可以不用等案子全部定讞,就能先申請強制執行拿錢,除非大家營造先拿出同額的擔保金。
🖋️ 讀後心得感想【誠信無價:別讓訴訟費與利息,成為賴帳的昂貴學費】
看到這個判決主文,我腦中浮現的第一個念頭就是:「利息,往往是遲來的正義,也是遲到的代價。」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筆 16 萬多的尾款,硬是拖了兩年多才拿到法院的勝訴執照。大家營造原本以為能扣下這筆錢,結果現在不僅本金要還,還得額外賠上兩年多的 5% 利息以及訴訟費,這筆帳怎麼算都不划算。
我看過太多建商或大包商習慣利用「資訊不對稱」或「訴訟成本」來欺壓小下包。這份主文透露出法律對於「合約精神」的堅持:只要工程完成了、請款條件成就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賴帳的藉口。
雖然金額 16 萬對大型營造廠來說或許只是零頭,但對於一間公司來說,這代表的是「誠信」價值的保衛戰。
法律雖然慢,但它明確告訴那些想鑽漏洞的人:惡意拖欠,代價絕對比你想像中更高。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工程合約書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契約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21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就寶吉第建設百福案住宅新建工程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8萬3910元(未稅),原告已依約完成工作並已向被告請款90%工程款,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1款後段之約定,被告應於1FL版完成後給付剩餘10%工程尾款165,919元,被告至遲於103 年12月31日完成1樓樓板,且工程已於104年4月10日竣工,惟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拒不付款。
被告辯稱因原告施工不慎導致鄰房污水管阻塞,被告為修復支出40萬元而拒絕給付,然原告進場施工前,被告已先行整地並造成基地內外產生高低差,原告進場時曾提醒被告注意基地背側與鄰房高低差可能造成鄰房地坪掏空的危險,但被告礙於經費有限,僅放置廢輪胎壓在基地背側高低落差處以為因應,鄰房受損原因係被告整地造成高低差之位置未設置適當保護措施,致土壤沖蝕所造成,被告辯稱是原告施工所致,核與事實不符,被告未舉證證明基地側鄰房地下汙水管之鬆脫原因,也未舉證證明地下汙水管堵塞為原告施工不慎所致,僅空言具因果關係,而要求原告負擔損鄰修補費用係屬無據。
爰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白話文翻譯【合約管轄與雙方主張:廢輪胎能擋得住鄰損責任嗎?】
首先,法官確認了管轄權:雖然本案糾紛位在基隆市七堵區,但因為合約裡寫好如果吵架就在臺北地院打官司,所以程序沒問題。
接著是原告(豪展營造)的說詞:
我們在103年簽約承攬工程,總價約158萬。我們很守信,工程做完了,一樓地板也蓋好了,依約你該付最後10%的尾款(165,919元),但被告(大家營造)卻賴帳不付。
被告辯稱是豪展弄壞鄰居汙水管,害他們花40萬修理,所以拒絕付錢。
但豪展反擊:進場時就提醒過,被告自己整地造成高低差會危險,結果被告「為了省錢」,居然只在落差處塞「廢輪胎」想了事。鄰損根本是大家營造自己防護做得太爛、被雨水沖刷造成的,現在拿不出證據就想把 40 萬修補費賴到我們頭上,這完全不合理。
🖋️ 讀後心得感想【省小錢花大錢:營造廠的「廢輪胎心態」才是最大的工安危機】
專業提醒若被忽視,災難就是必然。
讀到這段,我感觸最深的是原告描述被告用「廢輪胎」壓在高低落差處的行為。這不只是工程細節,更是一種企業誠信與態度的縮影。
我們常看到有些營造廠為了節省預算,在看不見的防護工程上「走捷徑」,出事後再找下包商墊背。
豪展進場時已經盡了提醒義務,但大家營造卻選擇了最廉價、最不專業的應對方式。這種「省經費、塞輪胎」的僥倖心理,最後演變成鄰損,竟然還好意思以此為由,扣留辛苦工作的勞工報酬。
這也提醒了所有的買方與合建地主:觀察一個營造廠好不好,不是看他宣傳廣告做得多漂亮,而是看他在面對這種地基落差、排水防護時,是用科學的工法,還是用「廢輪胎」?這種想把自己的疏失轉嫁給下游廠商的行為,在法律面前終究是站不住腳的。
惡意拖欠的背後,往往藏著更醜陋的施工品質問題。
【判決書原文】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103年3月15日施工不慎造成基地背側基隆市○○區○○街○○○號鄰房附屬建物及基地圍籬交界處裸空,為鄰房安全考量,被告要求原告灌漿根固地坪,以防止鄰房傾倒,依原告向被告提送之預壘樁施工計畫書,原告對預壘樁及止水樁工程應充分保護現有管線以防止其受損,惟原告施工不慎且未依施工步驟對管線進行保護而致鄰地下陷,造成地下水管路因灌漿補救而導致污水管阻塞,原告自應對其施工所造成被告之損害負責。
被告於103年5月14日收到基隆市政府要求限期改善污水管阻塞後即通知原告進行修補,惟原告置之不理,被告遂自行發包予偉銘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修補工程,被告得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以得對原告請求之修補費用與剩餘未付工程款165,919元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ps:這段內容是被告「大家營造」的全力反擊。他們試圖將「自己指示」灌漿的決策,扭曲成是為了幫原告「擦屁股」,進而合理化扣款行為。
📝 白話文翻譯【被告的反擊:是幫你收爛攤子,還是藉故扣款?】
被告(大家營造)主張:當初是因為原告(豪展營造)施工太草率,導致鄰居的地基出現掏空裂縫。為了怕鄰居房子倒掉,我們才趕快要求原告灌漿來穩固地基。根據原告交給我們的施工計畫,原告本來就有責任保護管線。
結果原告不但沒保護好,還因灌漿補救法操作不當,把人家的污水管給堵死了。後來基隆市政府發函要求限期改善,我們打電話叫原告來修,他們卻不理不睬。我們只好自己花錢找別家工程行來收爛攤子,這筆修繕費遠超過欠下的尾款,所以我們主張直接「互抵」,一毛錢都不打算付,請求法院把官司駁回。
🖋️ 讀後心得感想【神也你、鬼也你:營造廠「球員兼裁判」的賴帳套路】
讀完這段被告的抗辯,我只感覺到一種強烈的「甩鍋」既視感。
大家營造這招很無恥,先把鄰損的因果關係全部推給原告,再把自己「要求灌漿」的決策,包裝成是為了「鄰房安全」的俠義之舉,最後再順理成章地說:因為你要負責,所以你的工錢我就不給了。
這種營造廠的「賴帳套路」最讓人不恥的是,當初可能只是口頭要求灌漿,等出了事,就翻臉說那是你施工不慎的補救。大家營造宣稱曾通知原告修補,卻拿不出正式的文書紀錄,這種「空口說白話」的危機處理,反映出企業內部的誠信缺失。
這種行為在業界被稱為「以損抵債」,通常是為了填補自己管理不當的財務黑洞。明明是自己指示的工程,卻在出事後利用大包商的地位強行扣款,這種「加害者化身受害者」的姿態,不僅欺壓了勞動者,更在司法資源中試圖魚目混珠。
這也提醒了所有的承攬人:面對大包商的「指示」,如果沒有白紙黑字與責任歸屬,當初的熱心幫忙,最後都會變成對方賴帳的藉口。
【判決書原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查兩造於103年3月21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承攬寶吉第建設百福案住宅新建工程之預壘樁、壓樑、CCP接頭止水樁等工程項目,原告已完成樁體施作並受領90%工程款,寶吉第建設百福案住宅新建工程已於104年4月10日竣工,被告現尚剩餘工程款165,919元未付等情,有系爭合約(卷第17-22頁)、統一發票(卷第23頁)、付款支票(卷第24-26頁)、使用執照電子查詢資料(卷第28-29頁)、估價請款單(卷第30頁)為憑,復為兩造無爭執,應堪認屬實。
📝 白話文翻譯【法院認證的硬事實:合約完成了,錢確實沒給清】
法官在評斷誰是誰非之前,先確認了幾件雙方都沒話說的事情:
第一,兩家公司確實在103年簽了合約,要做預壘樁、壓樑等工程。
第二,豪展(原告)已經把最主要的樁體都打好了,也已經領到了前九成的錢(90%)。
第三,整個建案早就在104年4月順利完工了。
最後一項最關鍵:大家營造(被告)手頭上確實還有16萬5,919元的尾款還沒付。
法官根據發票、合約、支票和政府的使用執照紀錄確認,這些事情雙方都沒有爭議,可以當作判決的基礎。
🖋️ 讀後心得感想【鐵證如山:當證據攤在陽光下,賴帳的藉口就顯得蒼白】
「工程的進度會說話,錢的流向會留下腳印。」
大家營造既然已經付了九成款項,代表他們也認可前期的施工品質。現在案子竣工了,大家營造卻卡著最後那一成的尾款不放,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很難自圓其說的。
這段紀錄反映出,大家營造在面對法律審理時,根本無法否認「工作已完成」且「款項未付清」的事實。這是一個標準的「惡意扣款」起手式——承認工作做了,但就是找個理由不付錢。
在我們看房產交易時也是一樣,最怕遇到這種收了貨卻在結帳時翻臉的買方或大包商,這段事實認定,就是法官準備要拆穿對方謊言的前奏。
【判決書原文】
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剩餘工程款165,919元,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乙方(即原告)應於每月25日前檢附請款單及發票送至工地向甲方(即被告)請款,甲方放款日為次月15日,付款方式如下:
一、樁體施作完成後支付90%工程款,俟該1FL 版完成後支付10%工程款,系爭合約第9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1FL版於103年12月31日前即已完成之情,業據被告供認屬實(卷第67頁),堪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剩餘10%工程款條件確已成就,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剩餘工程款165,919元,洵屬有據。
📝 白話文翻譯【合約條件已成就:地板蓋好就該付錢,這是法律鐵律】
法官首先搬出《民法》的基本原則:所謂「承攬」,就是你幫我做事,你做完我給錢;而且原則上是工作一交出來,對方就得付錢。
接著,法官翻開兩家公司簽的合約,裡面清楚寫著請款進度:樁體做完付90%,等「一樓地板(1FL)」蓋好,就要付剩下的10%尾款。
重點來了:豪展(原告)說一樓地板早在103年底就蓋好了,大家營造(被告)在開庭時也親口承認這件事是真的。
既然合約說的「付錢條件」已經達成了,法官認定:豪展跟你要這16萬多的尾款,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大家營造沒理由不給。
🖋️ 讀後心得感想【認帳不等於付帳:法律不容許隨口說說的「拒絕往來」】
「契約精神」才是商場上的保命符。
大家營造在庭上雖然承認了「一樓地板已蓋好」,卻依然拒絕付錢,這種行為就是所謂的「承認事實,但耍賴履行」。
我常看到許多消費糾紛,都是因為合約條款模糊不清,讓惡意的一方有空間鑽空子。但本案的合約條款寫得非常具體(一樓地板完成即付款),這對下包商豪展來說是極大的保障。
法官在這裡的態度很硬:既然你(大家營造)都親口承認進度達標了,那法律上「付款的門」就已經打開,你不能一腳踏進門領了成果,另一隻腳卻卡在門口不付錢。
這段判決給我們一個啟示:在房產交易或工程發包中,要把付款條件「量化、具體化」。不要寫什麼「驗收滿意後付尾款」,要寫「結構體完成後」或「取得使照後」。只要條件成就,對方就算心裡再怎麼想賴,在法律的照妖鏡下也只能現出原形。
大家營造試圖用後續的「鄰損」來模糊這個已經達成的「付款條件」,但法官首先就幫我們釐清了:該給的錢,在法律上已經定案了。
【判決書原文】
㈡被告雖辯稱因原告施工不慎造成基地背側鄰房有傾倒危險,為灌漿根固地坪造成污水管阻塞,原告應就施工所致之損害負責,被告得以對原告之工程瑕疵修補費用債權額主張抵銷云云。
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8年臺上字第33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6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民法第493條規定所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良以定作人既願訂定承攬契約而將其工作委由承攬人承製,顯見對於工作瑕疵之補完,亦以承攬人有較強之修繕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定作人倘未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此不獨就契約係締約雙方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所必然獲致之結論,且就避免使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而言,自乃不可違背之法則(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2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修補、解除契約、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其請求修補時,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為之,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此觀民法第494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即明。
故承攬人對於工作瑕疵應負責任,以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前提;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更應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期限內為修補,或拒絕修補為要件(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雖主張曾於103年5月15日發備忘錄通知原告進行修補,並於103年6月6日發發備忘錄通知原告修補費用(卷第34頁),並提出上開備忘錄(卷第55、65頁)為據,然業經原告否認曾收受該等備忘錄(卷第135 頁背面),而觀諸被告所提上開備忘錄內容第6項均載明:
收到此備忘錄時,請協助簽認並回傳本工務所等語,足見倘原告確已收受該等備忘錄,被告應可提出經原告簽認回傳之文書,惟被告迄未提出原告確已收受該等備忘錄而簽認回傳之證據,實難認被告於自行修補其所主張原告施工瑕疵前確已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而經原告拒絕修補,揆諸前揭說明,為避免使原告(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被告(定作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先行定期催告原告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被告逕自決定僱工修補。
從而,被告既未踐行民法關於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之要件,被告自不得向原告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是被告前揭抵銷抗辯,洵屬無據。
📝 白話文翻譯【想扣錢得按規矩來:沒給人修補的機會,就別想拿修繕費來抵銷】
被告(大家營造)主張原告(豪展營造)弄壞管線,害他們花了40萬修理,所以要抵銷尾款。
但法官搬出法律原則:誰主張誰就要舉證,而且抵銷的金額必須確實存在。
更重要的是《民法》規定的程序:如果覺得工作有瑕疵,你必須先「定一個期限」請人家來修。因為原承包商最懂施工狀況,修理成本通常最低;如果你沒給人家機會修,就自己找外面的人來修,這對原承包商不公平,會讓他們負擔不必要的高額費用。
大家營造雖拿出兩份「備忘錄」說有通知,但豪展否認收到。
法官發現,那兩份備忘錄上面明明寫著「收到請簽認回傳」,結果大家營造一張簽回的紀錄都拿不出來。
既然無法證明有合法通知豪展來修,大家營造就不能擅自找別家廠商修完後,再叫豪展買單。
因此,這筆40萬的抵銷主張,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 讀後心得感想【程序正義勝過口頭禪:別把「我要扣款」當成大包商的免死金牌】
這不只是法律的勝利,更是對那些習慣「黑箱扣款」的營造廠一記響亮耳光。
大家營造犯了兩個誠信上的大錯:
第一,想賴帳卻連基本的證據(回傳文書)都拿不出來;
第二,無視法律程序,以為大包商可以「先斬後奏」。
也就是說,爭議發生時,大家營造自行找人修繕,然後丟出一張高額帳單說要從工程款扣除,完全不給小包商辯解或自行補救的機會。
法官在這裡說得很感人:「為了公平原則,不能讓承包商負擔不必要的高額費用。」這就是在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務提供者。
這件事也給房市消費者一個極大的警示:如果在裝修房子或買賣房屋遇到瑕疵,千萬不要一聲不吭就自己找人修完再扣錢。
「催告」是必須踐行的法律正義,沒經過催告程序,你的求償權就像「大家營造」這張沒人簽名的備忘錄一樣,只是一張廢紙。
大家營造這種「沒通知就扣款」的野蠻行徑,被法院判定「洵屬無據」,真是大快人心!
這再次印證了:沒有誠信的防護,法律就不會給你抵銷的權力。
【判決書原文】
㈢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古尚非到庭具結證稱:被告公司將基地交付原告公司施作工程前,現況就是基地有高低差,在原告公司進場之前基地就出現高低差;依原證11估價單有註記本報價不含廢土、舊基樁拔除、整地等語(卷第130頁背面、第131頁背面),
核與證人即原告公司員工吳文貴到庭具結證稱:103年2月5日我們請怪手入場,2月6日跟被告公司出土,原告公司負責出怪手,我們進去的時候土是屬於被告公司的,請被告公司的人員指揮的,怪手司機是外面請的,2月6日當天還不知道整地要整到GL-10,因為那天的土是本來所存在的,2月7日才請人去放樣(就是放置建物施作的點位及高程),放樣是被告公司做的;
原證10(卷第75頁下方的照片、第76頁上方的照片)這個高低差是本來就有了,因為後面的鄰房比較高,並非因2月6日整地後才發生變化等語(卷第134 頁- 第134 頁背面)相符,並有兩造間廠商估價單(卷第120頁)為憑,足見基地於原告開始施作工程之前即已存在高低差,且原告就本件工程估價單已註記報價不含廢土、整地等費用,而放置建物施作的點位及高程之放樣係由被告決定,實難遽認基地背側鄰房之傾倒危險與原告何等不慎施工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又被告自承原告灌漿根固地坪係依被告要求而為,則被告即應就其灌漿決定承擔工程風險,亦難認鄰房污水管阻塞結果係可歸責於原告事由,是被告主張原告施工瑕疵而拒付剩餘工程款,核屬無據。
📝 白話文翻譯【自家員工說了實話:高低差是本來就有的,別賴給下包】
法官找來兩邊的員工對質,結果……
被告(大家營造)的員工古尚非講了實話:「在原告(豪展營造)還沒進場前,工地本來就有高低差了」。
原告員工吳文貴也證稱,當初怪手是聽從被告(大家營造)指揮,且合約估價單上白紙黑字寫著「不含整地」。
法官認定:
第一,工地原本的高低落差和鄰房傾斜風險,跟豪展的施工沒關係;
第二,工程點位的放樣(決定高度位置)是被告做的;
第三,當初灌漿穩固地基,是被告(大家營造)主動「要求」原告做的。既然是你要求灌漿,那管線阻塞的風險你就要自己擔。
結論是:大家營造想拿施工瑕疵當藉口不付錢,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 讀後心得感想【真相面前,謊言無處遁形:營造廠的「甩鍋」終究敵不過白紙黑字】
讀到這段,我深深感覺到「大家營造」的「誠信」已經徹底破產。
最諷刺的是,連他們自家的員工在法庭上具結後都不敢說謊,承認了「進場前就有高低差」。
大家營造明知道整地不是豪展負責、明知道高度是被告自己放樣的,卻還硬要在法庭上誣指是下包施工不慎導致鄰損,這種「指鹿為馬」的行徑,實在令人不齒!
我認為這段判決給了所有建築從業人員一個重要的警示:「合約範圍外的指示,就是風險的轉移。」
大家營造當初命令豪展去灌漿,出事了就想把責任全部推給執行命令的豪展。但法官看得很清楚:既然是你下的命令,風險就該由你這個決策者承擔。
這就是典型的「加害者心態」——自己決策錯誤、防護不周,卻想讓聽命行事的小包商來墊背。
大家營造企圖利用資訊落差來誤導法官,卻忘了「估價單」和「施工照片」是不會說謊的。
這種罔顧事實、企圖賴帳的營造廠,其施工品質與企業道德真的讓人打上一個大問號。這也提醒我們,在看建案時,不能只聽建商大聲嚷嚷,更要看他在遇到糾紛時,是否真的敢讓證據說話。
惡意誣賴,終究會被法律揭穿。
【判決書原文】
㈣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合約第9條第1款所定剩餘10%工程款付款條件於103年12月31日前即已成就,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最遲自104年1月1日起即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5,919元,及自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白話文翻譯【拖欠的代價:不僅要還本金,還得補上5%的「遲到費」】
法官最後根據《民法》定奪利息:只要是欠錢不還,債權人就有權要求支付利息。如果合約沒特別約定利率,法律規定就是每年5%。
既然一樓地板在103年底就蓋好了,大家營造那時就該給錢。
法官判定,大家營造從104年1月1日起就開始處於「給付遲延」的狀態。因此,這16萬多元的尾款,必須從那天開始算利息,一直算到真正把錢還清的那一天為止。
法官認為原告(豪展營造)的要求完全正當,予以准許。
🖋️ 讀後心得感想【法律不是塑膠:別以為拖延時間,就能讓債務「自然縮水」】
大家營造這筆帳真是算得大錯特錯。
卓家雄原本想藉由法律訴訟來拖延時間,或者指望小包商會因為受不了訴訟的折磨而妥協退讓,但法官判定的這5%利息,正是要告訴這些惡意拖欠的人:「時間,也是有成本的。」
像卓家雄這種,仗著自己公司大、法律顧問多,就故意跟小包商耗。他們以為把錢卡在自己口袋裡拿去周轉,讓對方拿不到錢,就能逼對方就範。但大家營造忘了,法律雖然慢,但它會幫債權人把「被偷走的時間」算成利息。
大家營造這種惡意拖欠的行為,不僅在業界丟了面子,更在法律紀錄上留下了「負面認證」。
這再次提醒我們,誠信才是企業運作的最低成本,想靠賴債省錢,最後只會賠得更多。
【判決書原文】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
又被告雖曾提出承攬報酬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之抗辯,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表示不欲主張時效抗辯等語(卷第135頁背面),本院亦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北簡易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秋芬
📝 白話文翻譯【案件審理終結:被告自知理虧,撤回最後的時效擋箭牌】
法官在結尾說明:該查的事實都查清楚了,兩邊沒提到的其他小細節對結果沒影響,就不多說了。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大家營造)原本還想出一招,主張這筆錢「拖太久了,已經過了兩年的請求時效」,所以可以不用付;但就在官司快打完前,他們自己也覺得這招行不通,主動表示「不主張時效抗辯了」。
最後,法官判定敗訴的大家營造要承擔所有訴訟費。如果大家營造不服氣,可以在20天內提出上訴,但必須先繳納上訴的裁判費。
🖋️ 讀後心得感想【窮途末路的辯詞:連「時效消滅」都敢提,誠信早已蕩然無存】
讀到這段,我最反感的是大家營造竟然曾提出「時效消滅」這種抗辯。(無恥至極!)
這代表大家營造心裡很清楚:「錢確實是我欠你的,工作你也確實做好了,但我就是想利用法律漏洞,賭你太晚告我,好讓我合法地賴掉這筆帳。」
我看過無數商業糾紛,最讓人瞧不起的行為,就是這種「利用時間差來欺負老實人」。
大家營造在最後關頭撤回這個主張,恐怕是自知在「自家員工都打臉公司」的情況下,再談時效只會顯得更難看,甚至可能引起法官更大的反感。
這段紀錄更坐實了大家營造「惡意拖欠」的本質。他們並非真的認為工程有問題,而是從頭到尾都在找各種藉口——從「鄰損抵銷」到「時效消滅」——只要能不付錢,什麼藉口都能編出來。
法官最後判他們負擔訴訟費用,就是對這種失信行為最基本的懲戒。
這也給我們所有從業者一個教訓:如果一個企業連法律程序的最後一刻都在算計如何賴帳,這種合作對象,絕對要列入永不錄用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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