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13重訴742判決:泊山妍爛尾餘波》拿「假債權」插隊奪款遭駁回!卓家雄空手套白狼計謀敗露!
【260515大家營造113重訴742判決:泊山妍爛尾餘波》拿「假債權」插隊奪款遭駁回!卓家雄空手套白狼計謀敗露!】
北投《泊山妍》案爛尾至今,合建地主與預售承購戶在廢墟前流下的眼淚,至今仍未乾透。然而,在受害者苦等待救贖的時刻,竟有營造廠試圖利用法律漏洞,以「債權人」之名,想搶先奪取信託專戶中僅存的「信託受益權」。
這份由台北地方法院做出的113年重訴字第742號民事判決,具有極高的指標意義。原告「大家營造」負責人卓家雄,對外宣稱受害、喊出高額債權,企圖在法拍程序中「插隊」分羹。但法律是公正的,一審地院不僅出動了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更在判決中嚴厲指出其主張「核屬無據」。
以下,我將透過「白話文翻譯」拆解繁雜的法律術語,並以「惡建商剋星」的專業視角提供讀後心得,帶領各位看穿這場隱藏在判決書背後的貪婪算計。......↓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42 號民事判決
判決原址:〔 https://reurl.cc/GaDD9y 〕
原 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嘉源建設前董座陳俊良的女婿)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被 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長琪
訴訟代理人: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白話文翻譯【首戰失利:大家營造的訴訟慘敗】
這是一份由台北地方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原告是卓家雄經營的「大家營造」,被告則是負責監督北投建案《泊山妍》的資金、確保專款專用的「臺億建經」。
大家營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他們(臺億)對《泊山妍》建案的「信託受益權」存在——白話說,就是他們主張「臺億建經」手裡的信託資金應該要分給他們。
然而,經過漫長的審理,法院在114年8月1日正式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這意味著法院完全不認同「大家營造」的主張,卓家雄輸了這場官司,而且所有的訴訟費用都要自己承擔。
讀後心得【假債權踢到真鐵板】
這份主文標誌著卓家雄「法律洗白計畫」的第一道防線徹底崩潰!
「大家營造」在官網公告上大張旗鼓地說人家欠他8,243萬,甚至拿著本票去裁定,營造出一種「我是最大苦主」的假象,試圖在法拍程序中佔得先機。但到了法官面前,當一切必須回歸證據與實質債權時,這種「膨風」出來的債權根本經不起檢驗。
「原告之訴駁回」這六個字,等於證明了,當你試圖用「假債權」去侵占「本該屬於地主與住戶的信託利益」時,法院絕對會透過判決書讓你現形。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源公司,下訴外人均逕稱其名)及其他地主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進行合建事宜,分別與被告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下稱玉泉段土地)簽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書(下稱玉泉段契約)、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土地(下合稱溫泉段土地)簽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書(下稱溫泉段契約),並分別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將玉泉段土地、於111年12月27日將溫泉段土地均信託登記予被告。
㈡而原告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832號、16833號確定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即嘉源公司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地字第304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即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禁止嘉源公司對於系爭土地之信託受益權(下稱系爭信託受益權)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向嘉源公司為給付;禁止嘉源公司移轉或處分系爭土地其上興建中建物之不動產所有權請求權,被告亦不得對嘉源公司為交付或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被告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於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⒈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存在。⒉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
二、被告則以:本院民事執行處雖因原告聲請而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禁止嘉源公司就系爭信託受益權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然系爭信託受益權已移轉予中租公司,且嘉源公司僅為部分系爭土地之信託人,而中租公司因嘉源公司、地主未能清償對於中租公司之債務,業已依法拍賣信託物即系爭土地,未經拍賣換價、結算,實無法計算嘉源公司尚有多少信託受益債權額,是以被告方於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白話文翻譯【債權縮水:大家營造的法庭變臉】
這段內容交代了雙方爭執的起因:
信託背景:「嘉源建設」原本將北投《泊山妍》案的土地信託給「臺億建經」管理。
大家營造的主張:卓家雄的「大家營造」拿著法院的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奇怪的是,他這次在法院只主張「嘉源建設」欠他1,000萬元(以及利息),並要求扣押「嘉源建設」在信託帳戶裡的「受益權」和「房子過戶請求權」。
臺億建經的駁回:負責管錢的「臺億建經」直接打臉表示,嘉源建設現在「根本沒有任何信託利益」可以給大家營造。
臺億的理由:因為嘉源建設欠了「中租迪和」很多錢,土地已經被中租拿去拍賣了;在還沒賣掉、還沒算清楚帳之前,嘉源建設根本沒錢領,哪來的受益權可以讓你扣押?
讀後心得【數字隨便喊,誠信大破產】
各位看,這就是最精彩的「數字遊戲」現場:
對外宣傳喊8千萬:他在官網和公關稿中,對著社會大眾、媒體和受害住戶大聲疾呼,說嘉源建設欠他8,243萬,把自己包裝成受害最深的苦主。
法庭執行縮水剩1千萬:結果到了這場民事官司,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的金額竟然縮水到只剩1,000萬?那剩下的7,000多萬去哪了?是之前的不起訴書揭穿了假債權,所以他不敢在法官面前亂喊嗎?
(大家營造114偵25110、25111處分:檢方詳述卓家雄如何操弄媒體「洗白」八千萬假債權!→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5/08/da-jia-construction-disposition-114-25110-25111.html)
企圖攔截「信託救命錢」:他明知道土地已經進入法拍程序,卻還想透過法律手段「確認受益權存在」,說穿了就是想在法拍結算時,插隊去搶走那些原本應該補償給受害地主與預售承購戶的信託資產。
三、經查:
㈠嘉源公司與被告、中租公司就玉泉段土地簽立玉泉段契約;嘉源公司及其他地主與被告、中租公司就溫泉段土地簽立溫泉段契約,並分別於112年3月30日將玉泉段土地、於111年12月27日將溫泉段土地均信託登記予被告。
㈡原告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即嘉源公司之財產於1,000萬元及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即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禁止嘉源公司就系爭信託受益權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向嘉源公司為給付;禁止嘉源公司移轉或處分系爭土地其上興建中建物之不動產所有權請求權,被告亦不得對嘉源公司為交付或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被告則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於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
㈢上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土地查詢資料、溫泉段土地查詢資料、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原告民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聲請狀、本院113年2月19日北院英113司執助地字第3043號執行命令、被告113年3月11日第三人陳報禁止處分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或聲明異議狀(見本院卷一第51至60頁、第63至72頁、第83至89頁、第94至97頁、第99至123頁、第235至260頁、第435至454頁)可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嘉源公司本於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契約約定,對被告有系爭信託受益權,原告遂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就系爭信託受益權於1,000萬元及利息範圍內為強制執行,本院執行處核發系爭執行命令,被告以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聲明異議,原告始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請求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這段內容是法院對目前狀況的「事實清點」:
信託事實確立:法院確認「嘉源建設」及「地主」確實曾將《嘉源埕驛》與《泊山妍》的土地(大同區玉泉段 與 北投區溫泉段)信託登記給被告「臺億建經」。
大家營造出手扣押:「卓家雄」拿著法院的本票裁定,向法院申請對「嘉源建設」在「臺億建經」那裡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也確實發出了執行命令,要求「臺億建經」不能把錢或房子給嘉源建設。
臺億建經堅決否認:當執行命令送到「臺億建經」時,他們直接在回覆公文上勾選「債務人(嘉源公司)現在沒有任何信託受益權」,也「沒有不動產請求權」。
大家營造不服開告:因為「臺億建經」說沒錢沒權,大家營造才正式提起這件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嘉源建設在那裡真的有錢可以讓他扣押。
數字謊言的法庭版本:大家營造在對外公告中口口聲聲說被欠8,243萬,但根據法院查證,他這次在執行聲請狀上寫的金額卻只有1,000萬元。這難道不是在心虛嗎?如果真的有8千多萬債權,為什麼在法庭上只敢要1千萬?這證明了之前的8千萬根本就是為了插隊奪款、製造假象的「膨風債權」!
專業受託人的直接否定:注意「臺億建經」的態度。作為專業的建築經理公司與信託受託人,他們直接向法院陳報「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這意味著在法律與會計的層面上,嘉源建設根本已經沒有殘餘價值可以分給大家營造,這等於是專家直接打臉卓家雄的算計。
浪費司法資源的困獸之鬥:明知《泊山妍》已經爛尾、土地資產已被拍賣、信託帳戶早已見底,卓家雄卻還要透過訴訟來「確認受益權存在」。這不是為了公義,而是企圖透過這種「確認之訴」來尋找侵占地主權益的破口。
像這種,在媒體前裝可憐(被欠8千萬),在法院裡玩數字(變欠1千萬)。但法院的清點事實已經很清楚——你的主張,連負責管錢的建經公司都不買單!
經查:
㈠按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即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對被告核發系爭執行命令,被告以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聲明異議,否認嘉源公司就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契約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狀態,該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原告訴請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即有確認利益。
㈡原告固主張嘉源公司既與被告就玉泉段土地簽立玉泉段契約,嘉源公司即就玉泉段土地有信託受益權,且依嘉源公司與被告因玉泉段契約所簽立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服務報酬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應將合建完成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嘉源公司,則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玉泉段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即存在,並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等語。
這段內容解釋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拿到訴訟門票:法律規定,如果討債的人(債權人)覺得管錢的人(第三人)在撒謊說沒錢,可以在10天內提告。因為「臺億建經」說嘉源建設沒錢可領,導致「大家營造」的扣押落空,所以法院認為大家營造在法律上的地位確實有「不安」,准許他們提起這個「確認之訴」來釐清真相。
大家營造的算盤:卓家雄主張,既然「嘉源建設」跟「臺億建經」簽了合建信託契約,那麼「嘉源建設」理所當然就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且根據雙方簽的報酬約定書,房子蓋好後「臺億建經」要把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嘉源建設」。因此,「大家營造」認為「嘉源建設」對「臺億建經」絕對有債權和房子請求權,這些都應該被法院扣押來抵債。
這段內容揭露了這類黑心建商最愛玩的法律文字遊戲:
避重就輕的合約主張:卓家雄在法庭上只敢強調「有簽合約所以就有權利」,卻閉口不談建案早已「爛尾」且土地已被「法拍」的事實。他試圖用一張廢紙般的合約,去主張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受益權」,企圖混淆視聽,讓法院誤以為信託帳戶裡還有油水可撈。
無視順位,只想插隊:他主張嘉源建設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這簡直是笑話。建案都沒蓋完、地主與預售承購戶都沒拿到賠償,甚至連土地都保不住了,哪來的房子可移轉?這種主張的目的只有一個:透過法律程序製造混亂,試圖在結算時,把手伸進信託專戶,與「受害地主」及「最大債主──中租」搶奪最後的救命錢。
法律權利的濫用:雖然法院程序上給了他「訴訟利益」的門票,但他拿著這些「紙上富貴」的約定書當證據,完全無視建案早已崩盤的現狀。這種只看合約文字、不顧社會公義與實際履約狀況的作風,正是典型的黑心套路。
然查:
⒈玉泉段契約前言記載:「緣甲(即嘉源公司)、乙(即被告)、丙方(即中租公司)於民國(空白)年(空白)月(空白)日簽訂信託契約書暨信託受益權轉讓契約書(空白)在案(下簡稱信託暨受益權轉讓契約書),今為使甲方開發興建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其上新建住宅工程能順利興建至完工(……),甲方向丙方申請變更融資借貸項目,並依借貸契約書之約定簽訂本契約,甲方仍延續信託暨受益權轉讓契約書委託乙方為本專案土地之信託受託人並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有關建物起造人名義信託管理事務及建築經理服務事項。另依甲、丙方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約定,如本專案丙方之債權、利息與違約金等費用未全部清償時,於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應辦理本專案建物所有權追加屬甲方分得所有權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丙方,並於甲方依約陸續清償丙方相關債權後,配合辦理返還甲方於本專案標的所有權移轉等事宜,立約人特定立本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約定條款如下(以下簡稱本契約)」(見本院卷一第436頁),玉泉段契約第18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第1項約定:「本專案包含但不限於契稅、房屋稅等因不動產產權衍生之相關稅賦均由甲方自行負擔。……;倘甲方未繳付而有乙方先行墊付之情形者,未繳付之人應加付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付利息予乙方,惟乙方無代墊一切稅賦、規費、罰鍰、怠金或債務等費用之義務。甲方並同意於上述以乙方名義之費用申報、繳付均清償後,始得辦理信託財產塗銷信託及移轉事宜」(見本院卷一第446頁)。
⒉由上可知,嘉源公司為開發玉泉段土地,使其上新建住宅工程能順利興建至完工(即合建完成),而向中租公司為融資借貸,並將玉泉段土地信託登記予被告,至新建住宅完工、合建完成,嘉源公司須先清償完對中租公司之借款、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被告始會將玉泉段土地及新建住宅所有權返還予嘉源公司。
這段判決原文在拆解嘉源建設與中租、臺億建經三方簽訂的契約細節:
中租才是第一順位:契約裡寫得很清楚,嘉源建設是為了開發土地才跟「中租迪和」借錢。條款約定,在中租的債權、利息和違約金「還清之前」,房子蓋好後的所有權,必須先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中租。(難怪卓家雄要製造假債權當假債主跟中租搶錢)
清償完畢才能拿回產權:嘉源建設必須把欠中租的錢通通還完,並且跟「臺億建經」結清所有代墊的稅費、規費後,被告(臺億建經)才會把土地和房子的所有權返還給嘉源建設。
沒錢就沒受益權:簡單來說,嘉源建設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是「附帶條件」的,必須先滿足「還清債務」這個前提,才會有後續的資產返還。
這段契約細節再次揭穿了大家營造的算計。卓家雄明知信託契約的「第一順位」是中租,且在嘉源建設欠下巨額債務、建案爛尾的情況下,信託資產根本不足以清償給中租,更遑論有「殘值」可以返還給嘉源建設。
覬覦法拍殘值的算計:卓家雄之所以堅持要確認嘉源建設的「信託受益權」存在,就是看準了土地被法拍後可能產生的金流。他想利用那筆「假債權」強行介入,試圖在中租與地主之間橫插一槓分杯羹。
無視受害者血汗錢:在信託架構中,這些資產本該是用來「保障地主權益」與「補償預售承購戶的損失」。但卓家雄才不管別人死活、眼裡只有錢,他試圖透過法律訴訟,把嘉源建設「理論上」的返還請求權當成肥肉,全然不顧「承購戶損失的4成買房金」與「地主的棺材本」。
債務遠高於價值:嘉源建設欠中租公司6,600萬元,並以土地設定抵押。然而,這塊地進入法拍程序後,到了113年10月進行第三次拍賣,底價已經跌到剩5,324萬元,而且現場勘查只是一片圍著圍籬的空地,完全沒有建物。(難怪卓家雄要製造8千萬假債權,這樣才能大過實質債主中租迪和的6600萬)
拍賣慘遭流標:即便底價已經低於中租的債權額,這塊地依然沒有拍定。
法院的結論:法院認為,土地拍賣的錢連清償第一順位的「中租公司」都還差得遠,更別提還要跟「臺億建經」結算代墊費用。既然嘉源建設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後,根本不可能有剩餘的錢(信託受益權),當然也就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讓「大家營造」來扣押。
土地所有權變更:一旦土地被拍賣換錢,土地就不再屬於信託受託人(臺億建經)所有,嘉源建設自然也無法要求返還土地。
覬覦殘值的算計落空:卓家雄之所以大費周章提告,為的就是土地拍賣後的「殘值」。但他沒想到,自己丈人陳俊良搞出來的爛尾樓,資產價值竟然縮水得如此嚴重,拍賣底價甚至比欠中租的錢還要少。這證明了他拿著8,000萬假債權(如今在法院縮水成1千萬)想來插隊領錢,根本是緣木求魚。
無視受害者的殘酷:在那塊「圍著圍籬的空地」背後,是多少預售承購戶的血汗錢與地主的期望。卓家雄集團不想著如何彌補這些人,反而還想利用法律訴訟,試圖搶奪這塊連還債都不夠的土地殘值。這種眼裡只有錢、完全不顧及受害者血汗錢與棺材本的行為,實在令人心寒。
被法律認證的「無據」:法院明確指出,在資產價值已經不足以支應優先債權的情況下,大家營造的主張完全「核屬無據」。這等於是宣告卓家雄試圖利用「假債權」去奪取信託專戶資金、讓受害者買房金化為烏有的陰謀,正式被司法體系給攔截了下來。
一、爭奪「話語權」與「苦主代表」身分
壓過優先債權人:中租迪和是合約中的第一順位債權人,其擔保債權額為6,600萬元。如果大家營造能「生出」一筆8,243萬元的債權,在金額上就直接壓過了中租。
形象包裝:在面對媒體與社會輿論時,持有的債權金額越高,就越能把自己包裝成受害最深的「頭號債主」。這不僅能博取同情,更能在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談判時,主張自己擁有最高的話語權。
二、稀釋「信託受益權」的殘值分配
插隊分羹的算計:雖然法律上有順位之分,但在實務操作中,若能主張自己擁有巨額債權,或許就能在法拍結算後的剩餘財產分配中,爭取(佔據)更大的分配份額。
營造「資產不足清償」的假象:透過膨脹債權,讓外界(尤其是地主與承購戶)認為債務遠大於資產,藉此施壓受害者接受不利的條件,或是在法律程序中增加釐清的難度。
三、數據對比的矛盾:法庭見證的「現形記」
對外8,243萬 vs. 對內1,000萬:卓家雄既然在媒體前喊嘉源建設欠我8千多萬,為何在本件訴訟(113重訴742)中,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金額卻縮水到僅剩1千萬元?
不敢在法官面前撒謊:這證明了當他真正要面對嚴謹的司法檢驗時,那筆「膨風」出來的8千萬債權根本拿不出對應的實質單據或對價證明。他在法院只敢主張1,000萬,極大機率是因為這筆金額是他唯一能勉強湊出「表面證據」的上限。
四、卓家雄找丈人陳俊良「生出」這筆債權,本質上是一場「數字偽裝戰」:
對外:用8千萬的高度,試圖蓋過中租的6,600萬,讓自己成為名義上的「最大受害者」。
對內(法庭):卻因為經不起證據檢驗,只能縮回1,000萬,但仍企圖利用這筆債權「插隊」,攔截原本該屬於地主與預售承購戶的信託補償。
⒌至原告雖以系爭約定書第2條第1項第1款約定為據而主張上情,然觀諸系爭約定書第2條第1項第1款約定記載:「第二條:建築經理服務事項」、「一、甲方(即嘉源公司)為使本專案順利興建完工、取得使用執照、辦妥產權登記並保障本約利害關係人之債權,委託乙方(即被告)辦理下列事項:
㈠依信託法律關係擔任土地及建物之產權管理、處分、建造執照起造人及興建完成建物之管理與產權處分」(見本院卷一第132頁),然該等約定僅敘明被告依玉泉段契約有受託管理信託標的即玉泉段土地之權限,尚無從僅憑該約定即遽認嘉源公司於結算前,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
㈢原告復主張嘉源公司既與被告就溫泉段土地簽立溫泉段契約,嘉源公司即就溫泉段土地有信託受益權,且依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第9條第2項約定,被告應將合建完成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嘉源公司,則嘉源公司對被告就溫泉段土地基於溫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即存在,並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等語。
惟查:
⒈溫泉段契約前言記載:「本專案甲方(即嘉源公司、其他地主)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與乙方(即被告)簽訂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書(編號:111TR1081,於本契約簡稱原建經契約),今甲方因資金需求,將本專案融資轉貸至丙方(即中租公司),為使甲方及合建地主(……,下稱合建地主)合作開發興建台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414、415、420、424、425、426、431-2、432-1、433-1、434-2地號等十筆土地(……),其上新建住宅工程能順利興建至完工(……)並依丙方之融資條件,甲一方(即嘉源公司)委託乙方續行辦理原建經契約有關之建物起造人名義信託管理事務及建築經理服務事項並辦理本專案甲二方(即其他地主)、合建地主土地之產權信託事務;合建地主另與乙、丙方簽訂信託契約(契約編號:〈空白〉)在案。另依甲、丙方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約定,如本專案丙方之債權、利息與違約金等費用未全部清償時,於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應辦理本專案建物所有權追加屬甲方分得所有權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丙方,並於甲方依約陸續清償丙方相關債權後,配合辦理返還甲方及合建地主於本專案標的所有權移轉等事宜,立約人特定立本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見本院卷一第101頁)。
⒉復觀溫泉段契約第18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第1項約定:「本專案包含但不限於契稅、房屋稅等因不動產產權衍生之相關稅賦均由甲方依合建約定自行負擔……;倘甲方未繳付而有乙方先行墊付之情形者,未繳付之人應加付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付利息予乙方,惟乙方無代墊一切稅賦、規費、罰鍰、怠金或債務等費用之義務。甲方並同意於上述以乙方名義之費用申報、繳付均清償後,始得辦理信託財產塗銷信託及移轉事宜」(見本院卷一第113頁)。由上足知,溫泉段契約亦與玉泉段契約相仿,即嘉源公司須清償完對中租公司之借款、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被告始會將溫泉段土地及新建住宅所有權返還予嘉源公司。
⒊而嘉源公司、其他地主前於111年12月16日將溫泉段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7億3,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溫泉段抵押權)予中租公司,嗣中租公司以嘉源公司及陳俊良未清償所積欠之本票票款3億4,995萬9,831元為由,聲請實行溫泉段抵押權並拍賣溫泉段土地,經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裁定准予拍賣;嗣經資產服務公司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6條規定,於113年10月9日通知被告將公開第3次拍賣溫泉段土地,並以最低價額3億8,232萬元進行拍賣,溫泉段土地經資產服務公司派員勘查,目前均以圍籬圍住,土地大範圍仍為泥土為主,其上雜草叢生,土地邊緣有部分水泥建築物,另有部分建材陳列在旁,現況為空地閒置無人使用等情,有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裁定、113年10月9日113年公拍字第7號函(見本院卷一第217至219頁、第225至226頁)可佐。復參諸溫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一、本專案總融資款項:合計新台幣612,000,000元整。甲方同意於下列撥款條件達成後,丙方始分次撥付融資款:㈠第一階段撥付融資款項:新台幣384,000,000元整(內含利息保留新台幣22,000,000元整)」、「⒈首次撥付新台幣295,000,000元整:本案甲一方應提供與甲二方及合建地主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且就本案信託財產中除420地號外應完成設定金額為本專案總融資款項1.2倍第一順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丙方,並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信託財產完成信託登記予乙方,……」
信託服務是為了保障債權:雖然「大家營造」拿著約定書主張嘉源建設有權利,但法院認為那些約定是為了讓「臺億建經」管理產權、保障利害關係人,並不是只要簽了名,嘉源建設就一定有錢拿。
清償中租債務是前提:《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的契約寫得很明白,嘉源建設必須先還清對「中租公司」的借款、利息與違約金,並結清「臺億建經」代墊的稅費,才能拿回產權。
負債驚人,法拍現況悲涼:「嘉源建設與陳俊良」欠了「中租」高達3億4,995萬餘元。這塊地進入第三次法拍,底價跌到剩3億8,232萬元。
現場勘查實錄:法院調閱資料發現,溫泉段土地目前被圍籬圍著,大半是泥土、雜草叢生,現場雖然有些水泥建物和散落的建材,但基本上是閒置荒廢的空地。
拿合約空殼當令箭:卓家雄試圖拿著約定書中的「產權管理」條款來主張嘉源建設有錢領,卻被法院一眼識破。他明知道建案已經爛尾、丈人陳俊良欠了中租好幾億,卻還要玩弄法律文字,試圖從中「確認」出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受益權。
無視廢墟背後的血淚:法院描述《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土地「雜草叢生、建材陳列在旁、閒置無人使用」,這對合建地主及預售承購戶來說是何其心碎的畫面。卓家雄身為營造商負責人,不想著如何解決爛尾問題,反而像禿鷹一樣,盯著這塊連還清中租債務都快不夠的土地殘值,想要透過訴訟奪取那最後的一點資金。
空手套白狼的最終執念:他協助丈人陳俊良脫產,讓嘉源建設欠下3億多的巨債。現在竟然還有臉主張自己有「(假)債權」,想要跟中租分杯羹。這種眼裡只有錢、完全不顧地主的土地融資被「丈人陳俊良」捲走3億多元、承購戶損失4成買房金的行徑,還想要把受害地主的棺材本吞噬,其心可誅!
⒋由上亦可見與玉泉段契約相同,中租公司因融資予嘉源公司而依溫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設定之溫泉段抵押權,已因嘉源公司及陳俊良積欠債務未清償而實行,溫泉段土地現亦經資產服務公司公開為第3次拍賣,且底價係低於中租公司之債權額即3億4,995萬9,831元票款,被告復抗辯資產服務公司迄今未能拍定(見本院卷一第461頁),原告未予爭執,則溫泉段契約之信託標的即溫泉段土地於拍賣並清償嘉源公司對中租公司之債務,再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嘉源公司是否仍有權利(即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並可請求被告清償該等債權或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即屬有疑,況溫泉段土地即信託標的於拍賣換價後,即非被告所有,嘉源公司自無從請求被告返還。是於嘉源公司及其他地主與中租公司、被告進行結算、清償相關費用(含中租公司融資債權及被告代墊費用等)完畢前,尚無從逕認嘉源公司就溫泉段契約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而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故原告前開主張,應屬無據。
⒌至原告雖以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第9條第2項約定為據主張前揭情詞,然觀諸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一、本契約自完成簽署之日起至本專案新建建物完工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追加設定屬甲方分得所有權第一順位予丙方完成後,乙方經丙方書面同意或由其他融資機構清償丙方全數債權後,將產權塗銷信託並辦理回復或歸屬登記完成時止」(見本院卷一第103頁)、第9條第2項約定:「二、本專案信託財產交付予乙方或乙方將信託財產返還予甲方及合建地主時,若有涉及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稅賦者,甲方及合建地主應自行負責申報及繳納,如有甲方及合建地主怠於行使而造成任何糾紛、訴訟、稅費或罰鍰等負擔時,概與乙方無涉,可歸責之一方應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一第105頁),固均有約定關於返還不動產予嘉源公司之情,然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亦載明須於中租公司書面同意或其債權全數受償後,始得返還不動產予嘉源公司,而中租公司之債權現未受償、溫泉段土地亦經拍賣中等情,業如前述,則依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難認嘉源公司現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而溫泉段第9條第2項之約定,亦僅係敘明關於費用負擔之約定,核與原告主張無涉,併予敘明。
㈣而原告雖聲請調閱110建字第115號建築執照資料暨建築圖(即本件合建之建築圖,下稱系爭建築圖),並聲請就「系爭建築圖若興建完成,完成後建物得產生多少單位之房屋」、「扣除房屋選屋確認書所選定之單位房屋後,仍剩下多少房屋,請詳述其選屋後剩下之樓層、單位及換算市價」為鑑定。然玉泉段土地、溫泉段土地僅溫泉段土地邊緣有部分水泥建築物,且業經中租公司聲請拍賣中,並會將拍賣所得金額清償中租公司之債權,則玉泉段土地、溫泉段土地是否仍能如預期進行合建並完成新建住宅,顯屬有疑。況嘉源公司就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對被告有無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須以中租公司債權、被告墊付費用均全數清償並結算完畢始能論斷,是原告前開聲請,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請求㈠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㈡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還債優先,沒錢可領:法院重申,《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土地(建案基地)正被法拍,且底價甚至不夠還給「中租公司」。在欠中租的3億多債務沒還清、跟「臺億建經」結算完畢前,嘉源建設根本沒有任何錢或房子可以拿,所以「大家營造」想扣押資產是「完全沒根據」的。
鑑定請求被駁回:大家營造還不死心,要求法院鑑定「房子如果蓋好能賣多少錢」。法院直接打臉表示:土地都快拍賣掉了,根本不可能合建完工,這種「假設房子蓋好」的鑑定完全沒必要。(卓家雄想透過鑑定來營造一種「未來資產價值大於中租債權」的假象,藉此讓法官覺得「還有剩錢」。)
最終判決:法院正式駁回大家營造的所有請求。這意味著,卓家雄想透過法律確認「信託受益權」來搶錢的計畫,被法院徹底封殺。
訴訟費自己吞:這場官司的錢,由輸掉的「大家營造」全數負擔。
覬覦殘值的惡念被法律斬斷:卓家雄集團最可惡的套路,就是協助丈人陳俊良脫產後,再利用8千萬假債權想來法拍場上「分杯羹」。法院明確指出,資產價值連還給第一順位債權人都不夠,這種想「空手套白狼」奪取信託專戶剩餘資金的算計,在法律面前完全站不住腳。
無視廢墟現狀,只想要錢:大家營造竟然還有臉要求法院鑑定「如果蓋好能賣多少錢」,這簡直是莫大的諷刺。當基地雜草叢生、預售承購戶損失約4成買房金、地主土地被丈人陳俊良捲走3億多元痛苦不堪時,卓家雄卻還在幻想用「紙上富貴」來維持他假債權的價值,真是泯滅良心!
司法守住了最後的防線:這場訴訟的駁回,代表卓家雄想在法庭上「洗白」並插隊搶錢的計畫徹底失敗。判決書清楚記載了這塊地「現況為空地閒置無人使用」的悲涼,也同時宣告了黑心建商想要覬覦土地法拍殘值的企圖正式夢碎。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企圖攔截「信託救命錢」:他明知道土地已經進入法拍程序,卻還想透過法律手段「確認受益權存在」,說穿了就是想在法拍結算時,插隊去搶走那些原本應該補償給受害地主與預售承購戶的信託資產。
【判決書原文】
三、經查:
㈠嘉源公司與被告、中租公司就玉泉段土地簽立玉泉段契約;嘉源公司及其他地主與被告、中租公司就溫泉段土地簽立溫泉段契約,並分別於112年3月30日將玉泉段土地、於111年12月27日將溫泉段土地均信託登記予被告。
㈡原告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即嘉源公司之財產於1,000萬元及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即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禁止嘉源公司就系爭信託受益權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向嘉源公司為給付;禁止嘉源公司移轉或處分系爭土地其上興建中建物之不動產所有權請求權,被告亦不得對嘉源公司為交付或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被告則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於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
㈢上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土地查詢資料、溫泉段土地查詢資料、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原告民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聲請狀、本院113年2月19日北院英113司執助地字第3043號執行命令、被告113年3月11日第三人陳報禁止處分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或聲明異議狀(見本院卷一第51至60頁、第63至72頁、第83至89頁、第94至97頁、第99至123頁、第235至260頁、第435至454頁)可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嘉源公司本於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契約約定,對被告有系爭信託受益權,原告遂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就系爭信託受益權於1,000萬元及利息範圍內為強制執行,本院執行處核發系爭執行命令,被告以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聲明異議,原告始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請求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白話文翻譯【法院認證:大家營造與臺億建經的各執一詞】
這段內容是法院對目前狀況的「事實清點」:
信託事實確立:法院確認「嘉源建設」及「地主」確實曾將《嘉源埕驛》與《泊山妍》的土地(大同區玉泉段 與 北投區溫泉段)信託登記給被告「臺億建經」。
大家營造出手扣押:「卓家雄」拿著法院的本票裁定,向法院申請對「嘉源建設」在「臺億建經」那裡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也確實發出了執行命令,要求「臺億建經」不能把錢或房子給嘉源建設。
臺億建經堅決否認:當執行命令送到「臺億建經」時,他們直接在回覆公文上勾選「債務人(嘉源公司)現在沒有任何信託受益權」,也「沒有不動產請求權」。
大家營造不服開告:因為「臺億建經」說沒錢沒權,大家營造才正式提起這件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嘉源建設在那裡真的有錢可以讓他扣押。
讀後心得【假面具被戳破前的最後掙扎】
數字謊言的法庭版本:大家營造在對外公告中口口聲聲說被欠8,243萬,但根據法院查證,他這次在執行聲請狀上寫的金額卻只有1,000萬元。這難道不是在心虛嗎?如果真的有8千多萬債權,為什麼在法庭上只敢要1千萬?這證明了之前的8千萬根本就是為了插隊奪款、製造假象的「膨風債權」!
專業受託人的直接否定:注意「臺億建經」的態度。作為專業的建築經理公司與信託受託人,他們直接向法院陳報「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這意味著在法律與會計的層面上,嘉源建設根本已經沒有殘餘價值可以分給大家營造,這等於是專家直接打臉卓家雄的算計。
浪費司法資源的困獸之鬥:明知《泊山妍》已經爛尾、土地資產已被拍賣、信託帳戶早已見底,卓家雄卻還要透過訴訟來「確認受益權存在」。這不是為了公義,而是企圖透過這種「確認之訴」來尋找侵占地主權益的破口。
像這種,在媒體前裝可憐(被欠8千萬),在法院裡玩數字(變欠1千萬)。但法院的清點事實已經很清楚——你的主張,連負責管錢的建經公司都不買單!
【判決書原文】
經查:
㈠按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即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對被告核發系爭執行命令,被告以系爭執行命令所附聲明異議狀格式勾選「債務人現無任何信託受益權利存在」及目前「無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聲明異議,否認嘉源公司就溫泉段契約、玉泉段契約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狀態,該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原告訴請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即有確認利益。
㈡原告固主張嘉源公司既與被告就玉泉段土地簽立玉泉段契約,嘉源公司即就玉泉段土地有信託受益權,且依嘉源公司與被告因玉泉段契約所簽立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服務報酬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應將合建完成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嘉源公司,則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玉泉段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即存在,並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等語。
白話文翻譯【程序合法但不代表有錢:大家營造的法律門票】
這段內容解釋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拿到訴訟門票:法律規定,如果討債的人(債權人)覺得管錢的人(第三人)在撒謊說沒錢,可以在10天內提告。因為「臺億建經」說嘉源建設沒錢可領,導致「大家營造」的扣押落空,所以法院認為大家營造在法律上的地位確實有「不安」,准許他們提起這個「確認之訴」來釐清真相。
大家營造的算盤:卓家雄主張,既然「嘉源建設」跟「臺億建經」簽了合建信託契約,那麼「嘉源建設」理所當然就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且根據雙方簽的報酬約定書,房子蓋好後「臺億建經」要把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嘉源建設」。因此,「大家營造」認為「嘉源建設」對「臺億建經」絕對有債權和房子請求權,這些都應該被法院扣押來抵債。
讀後心得【拿著合約當令箭,掩蓋爛尾事實】
這段內容揭露了這類黑心建商最愛玩的法律文字遊戲:
避重就輕的合約主張:卓家雄在法庭上只敢強調「有簽合約所以就有權利」,卻閉口不談建案早已「爛尾」且土地已被「法拍」的事實。他試圖用一張廢紙般的合約,去主張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受益權」,企圖混淆視聽,讓法院誤以為信託帳戶裡還有油水可撈。
無視順位,只想插隊:他主張嘉源建設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這簡直是笑話。建案都沒蓋完、地主與預售承購戶都沒拿到賠償,甚至連土地都保不住了,哪來的房子可移轉?這種主張的目的只有一個:透過法律程序製造混亂,試圖在結算時,把手伸進信託專戶,與「受害地主」及「最大債主──中租」搶奪最後的救命錢。
法律權利的濫用:雖然法院程序上給了他「訴訟利益」的門票,但他拿著這些「紙上富貴」的約定書當證據,完全無視建案早已崩盤的現狀。這種只看合約文字、不顧社會公義與實際履約狀況的作風,正是典型的黑心套路。
【判決書原文】
然查:
⒈玉泉段契約前言記載:「緣甲(即嘉源公司)、乙(即被告)、丙方(即中租公司)於民國(空白)年(空白)月(空白)日簽訂信託契約書暨信託受益權轉讓契約書(空白)在案(下簡稱信託暨受益權轉讓契約書),今為使甲方開發興建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其上新建住宅工程能順利興建至完工(……),甲方向丙方申請變更融資借貸項目,並依借貸契約書之約定簽訂本契約,甲方仍延續信託暨受益權轉讓契約書委託乙方為本專案土地之信託受託人並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有關建物起造人名義信託管理事務及建築經理服務事項。另依甲、丙方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約定,如本專案丙方之債權、利息與違約金等費用未全部清償時,於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應辦理本專案建物所有權追加屬甲方分得所有權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丙方,並於甲方依約陸續清償丙方相關債權後,配合辦理返還甲方於本專案標的所有權移轉等事宜,立約人特定立本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約定條款如下(以下簡稱本契約)」(見本院卷一第436頁),玉泉段契約第18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第1項約定:「本專案包含但不限於契稅、房屋稅等因不動產產權衍生之相關稅賦均由甲方自行負擔。……;倘甲方未繳付而有乙方先行墊付之情形者,未繳付之人應加付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付利息予乙方,惟乙方無代墊一切稅賦、規費、罰鍰、怠金或債務等費用之義務。甲方並同意於上述以乙方名義之費用申報、繳付均清償後,始得辦理信託財產塗銷信託及移轉事宜」(見本院卷一第446頁)。
⒉由上可知,嘉源公司為開發玉泉段土地,使其上新建住宅工程能順利興建至完工(即合建完成),而向中租公司為融資借貸,並將玉泉段土地信託登記予被告,至新建住宅完工、合建完成,嘉源公司須先清償完對中租公司之借款、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被告始會將玉泉段土地及新建住宅所有權返還予嘉源公司。
白話文翻譯【錢要先還中租:信託契約的鐵律】
這段判決原文在拆解嘉源建設與中租、臺億建經三方簽訂的契約細節:
中租才是第一順位:契約裡寫得很清楚,嘉源建設是為了開發土地才跟「中租迪和」借錢。條款約定,在中租的債權、利息和違約金「還清之前」,房子蓋好後的所有權,必須先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中租。(難怪卓家雄要製造假債權當假債主跟中租搶錢)
清償完畢才能拿回產權:嘉源建設必須把欠中租的錢通通還完,並且跟「臺億建經」結清所有代墊的稅費、規費後,被告(臺億建經)才會把土地和房子的所有權返還給嘉源建設。
沒錢就沒受益權:簡單來說,嘉源建設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是「附帶條件」的,必須先滿足「還清債務」這個前提,才會有後續的資產返還。
讀後心得【無視順位,覬覦殘值的最後掙扎】
這段契約細節再次揭穿了大家營造的算計。卓家雄明知信託契約的「第一順位」是中租,且在嘉源建設欠下巨額債務、建案爛尾的情況下,信託資產根本不足以清償給中租,更遑論有「殘值」可以返還給嘉源建設。
覬覦法拍殘值的算計:卓家雄之所以堅持要確認嘉源建設的「信託受益權」存在,就是看準了土地被法拍後可能產生的金流。他想利用那筆「假債權」強行介入,試圖在中租與地主之間橫插一槓分杯羹。
無視受害者血汗錢:在信託架構中,這些資產本該是用來「保障地主權益」與「補償預售承購戶的損失」。但卓家雄才不管別人死活、眼裡只有錢,他試圖透過法律訴訟,把嘉源建設「理論上」的返還請求權當成肥肉,全然不顧「承購戶損失的4成買房金」與「地主的棺材本」。
也就是說,事實上,這不只是插隊,這是在試圖「稀釋」受害者的賠償比例。 因為信託資產若是被「假債權」先行扣押,地主與承購戶能分到的錢就會被法律程序卡住。
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戰:他利用家族姻親關係(丈人陳俊良)在建案被搞垮的同時,除了協助脫產,竟然還好意思跳出來說自己是債權人,想要奪取信託專戶裡的剩餘資金。這種完全不顧社會良心、企圖讓受害者血汗錢全數化為烏有的行徑,簡直是把法律程序當成他洗劫殘餘價值的工具。
⒊而嘉源公司前於112年3月28日將玉泉段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6,60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玉泉段抵押權)予中租公司,嗣中租公司以嘉源公司未清償所積欠之面額6,600萬元本票為由,聲請實行玉泉段抵押權並拍賣玉泉段土地,經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裁定准予拍賣;嗣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產服務公司)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6條規定,於113年10月23日公開第3次拍賣玉泉段土地,並以最低價額5,324萬元進行拍賣,玉泉段土地經資產服務公司派員勘查,現場為空地,土地周圍有圍籬隔開,土地上無建物,目前空置無人使用等情,有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裁定、113年10月4日113年公拍字第8號函(見本院卷一第222至223頁、第227至228頁)可佐。復參諸玉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一、本專案總融資款項:合計新台幣55,000,000元整。㈠第一階段款項(土融款):價金新台幣39,000,000元整,其中新台幣5,000,000元整配合第二階段款項撥付」、「甲方應就本案標的維持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總融資金額1.2倍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丙方,且信託財產繼續維持信託予乙方後,丙方始撥付第一階段款至本案信託專戶……」(見本院卷一第443頁)。
⒋由上可見,中租公司因融資予嘉源公司而依玉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設定之玉泉段抵押權,已因嘉源公司積欠債務未清償而實行,玉泉段土地現亦經資產服務公司公開為第3次拍賣,且底價係低於中租公司之債權額即6,600萬元票款,被告復抗辯資產服務公司迄今未能拍定(見本院卷一第461頁),原告未予爭執,則玉泉段契約之信託標的即玉泉段土地於拍賣並清償嘉源公司對中租公司之債務,再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嘉源公司是否仍有權利(即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並可請求被告清償該等債權或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顯屬有疑,況玉泉段土地即信託標的於拍賣換價後,即非被告所有,嘉源公司是否仍可請求被告返還,亦屬有疑。是於嘉源公司與中租公司、被告進行結算、清償相關費用(含中租公司融資債權及被告代墊費用等)完畢前,尚不能遽認嘉源公司就玉泉段契約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而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故原告前開主張,核屬無據。
這段內容說明了《嘉源埕驛》大同區玉泉段土地在法拍市場的現實困境:
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戰:他利用家族姻親關係(丈人陳俊良)在建案被搞垮的同時,除了協助脫產,竟然還好意思跳出來說自己是債權人,想要奪取信託專戶裡的剩餘資金。這種完全不顧社會良心、企圖讓受害者血汗錢全數化為烏有的行徑,簡直是把法律程序當成他洗劫殘餘價值的工具。
【判決書原文】
⒊而嘉源公司前於112年3月28日將玉泉段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6,60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玉泉段抵押權)予中租公司,嗣中租公司以嘉源公司未清償所積欠之面額6,600萬元本票為由,聲請實行玉泉段抵押權並拍賣玉泉段土地,經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裁定准予拍賣;嗣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產服務公司)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6條規定,於113年10月23日公開第3次拍賣玉泉段土地,並以最低價額5,324萬元進行拍賣,玉泉段土地經資產服務公司派員勘查,現場為空地,土地周圍有圍籬隔開,土地上無建物,目前空置無人使用等情,有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裁定、113年10月4日113年公拍字第8號函(見本院卷一第222至223頁、第227至228頁)可佐。復參諸玉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一、本專案總融資款項:合計新台幣55,000,000元整。㈠第一階段款項(土融款):價金新台幣39,000,000元整,其中新台幣5,000,000元整配合第二階段款項撥付」、「甲方應就本案標的維持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總融資金額1.2倍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丙方,且信託財產繼續維持信託予乙方後,丙方始撥付第一階段款至本案信託專戶……」(見本院卷一第443頁)。
⒋由上可見,中租公司因融資予嘉源公司而依玉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設定之玉泉段抵押權,已因嘉源公司積欠債務未清償而實行,玉泉段土地現亦經資產服務公司公開為第3次拍賣,且底價係低於中租公司之債權額即6,600萬元票款,被告復抗辯資產服務公司迄今未能拍定(見本院卷一第461頁),原告未予爭執,則玉泉段契約之信託標的即玉泉段土地於拍賣並清償嘉源公司對中租公司之債務,再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嘉源公司是否仍有權利(即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並可請求被告清償該等債權或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顯屬有疑,況玉泉段土地即信託標的於拍賣換價後,即非被告所有,嘉源公司是否仍可請求被告返還,亦屬有疑。是於嘉源公司與中租公司、被告進行結算、清償相關費用(含中租公司融資債權及被告代墊費用等)完畢前,尚不能遽認嘉源公司就玉泉段契約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而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故原告前開主張,核屬無據。
白話文翻譯【資產價值崩盤:連還中租都不夠,哪來的殘值?】
這段內容說明了《嘉源埕驛》大同區玉泉段土地在法拍市場的現實困境:
債務遠高於價值:嘉源建設欠中租公司6,600萬元,並以土地設定抵押。然而,這塊地進入法拍程序後,到了113年10月進行第三次拍賣,底價已經跌到剩5,324萬元,而且現場勘查只是一片圍著圍籬的空地,完全沒有建物。(難怪卓家雄要製造8千萬假債權,這樣才能大過實質債主中租迪和的6600萬)
拍賣慘遭流標:即便底價已經低於中租的債權額,這塊地依然沒有拍定。
法院的結論:法院認為,土地拍賣的錢連清償第一順位的「中租公司」都還差得遠,更別提還要跟「臺億建經」結算代墊費用。既然嘉源建設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後,根本不可能有剩餘的錢(信託受益權),當然也就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讓「大家營造」來扣押。
土地所有權變更:一旦土地被拍賣換錢,土地就不再屬於信託受託人(臺億建經)所有,嘉源建設自然也無法要求返還土地。
讀後心得【假債權的幻滅:空手套白狼夢碎法拍場】
覬覦殘值的算計落空:卓家雄之所以大費周章提告,為的就是土地拍賣後的「殘值」。但他沒想到,自己丈人陳俊良搞出來的爛尾樓,資產價值竟然縮水得如此嚴重,拍賣底價甚至比欠中租的錢還要少。這證明了他拿著8,000萬假債權(如今在法院縮水成1千萬)想來插隊領錢,根本是緣木求魚。
無視受害者的殘酷:在那塊「圍著圍籬的空地」背後,是多少預售承購戶的血汗錢與地主的期望。卓家雄集團不想著如何彌補這些人,反而還想利用法律訴訟,試圖搶奪這塊連還債都不夠的土地殘值。這種眼裡只有錢、完全不顧及受害者血汗錢與棺材本的行為,實在令人心寒。
被法律認證的「無據」:法院明確指出,在資產價值已經不足以支應優先債權的情況下,大家營造的主張完全「核屬無據」。這等於是宣告卓家雄試圖利用「假債權」去奪取信託專戶資金、讓受害者買房金化為烏有的陰謀,正式被司法體系給攔截了下來。
【女婿卓家雄與岳父陳俊良(嘉源建設前董座)操作這筆債權的可能意圖】
一、爭奪「話語權」與「苦主代表」身分
壓過優先債權人:中租迪和是合約中的第一順位債權人,其擔保債權額為6,600萬元。如果大家營造能「生出」一筆8,243萬元的債權,在金額上就直接壓過了中租。
形象包裝:在面對媒體與社會輿論時,持有的債權金額越高,就越能把自己包裝成受害最深的「頭號債主」。這不僅能博取同情,更能在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談判時,主張自己擁有最高的話語權。
二、稀釋「信託受益權」的殘值分配
插隊分羹的算計:雖然法律上有順位之分,但在實務操作中,若能主張自己擁有巨額債權,或許就能在法拍結算後的剩餘財產分配中,爭取(佔據)更大的分配份額。
營造「資產不足清償」的假象:透過膨脹債權,讓外界(尤其是地主與承購戶)認為債務遠大於資產,藉此施壓受害者接受不利的條件,或是在法律程序中增加釐清的難度。
三、數據對比的矛盾:法庭見證的「現形記」
對外8,243萬 vs. 對內1,000萬:卓家雄既然在媒體前喊嘉源建設欠我8千多萬,為何在本件訴訟(113重訴742)中,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金額卻縮水到僅剩1千萬元?
不敢在法官面前撒謊:這證明了當他真正要面對嚴謹的司法檢驗時,那筆「膨風」出來的8千萬債權根本拿不出對應的實質單據或對價證明。他在法院只敢主張1,000萬,極大機率是因為這筆金額是他唯一能勉強湊出「表面證據」的上限。
四、卓家雄找丈人陳俊良「生出」這筆債權,本質上是一場「數字偽裝戰」:
對外:用8千萬的高度,試圖蓋過中租的6,600萬,讓自己成為名義上的「最大受害者」。
對內(法庭):卻因為經不起證據檢驗,只能縮回1,000萬,但仍企圖利用這筆債權「插隊」,攔截原本該屬於地主與預售承購戶的信託補償。
【判決書原文】
⒌至原告雖以系爭約定書第2條第1項第1款約定為據而主張上情,然觀諸系爭約定書第2條第1項第1款約定記載:「第二條:建築經理服務事項」、「一、甲方(即嘉源公司)為使本專案順利興建完工、取得使用執照、辦妥產權登記並保障本約利害關係人之債權,委託乙方(即被告)辦理下列事項:
㈠依信託法律關係擔任土地及建物之產權管理、處分、建造執照起造人及興建完成建物之管理與產權處分」(見本院卷一第132頁),然該等約定僅敘明被告依玉泉段契約有受託管理信託標的即玉泉段土地之權限,尚無從僅憑該約定即遽認嘉源公司於結算前,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
㈢原告復主張嘉源公司既與被告就溫泉段土地簽立溫泉段契約,嘉源公司即就溫泉段土地有信託受益權,且依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第9條第2項約定,被告應將合建完成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嘉源公司,則嘉源公司對被告就溫泉段土地基於溫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即存在,並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等語。
惟查:
⒈溫泉段契約前言記載:「本專案甲方(即嘉源公司、其他地主)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與乙方(即被告)簽訂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書(編號:111TR1081,於本契約簡稱原建經契約),今甲方因資金需求,將本專案融資轉貸至丙方(即中租公司),為使甲方及合建地主(……,下稱合建地主)合作開發興建台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414、415、420、424、425、426、431-2、432-1、433-1、434-2地號等十筆土地(……),其上新建住宅工程能順利興建至完工(……)並依丙方之融資條件,甲一方(即嘉源公司)委託乙方續行辦理原建經契約有關之建物起造人名義信託管理事務及建築經理服務事項並辦理本專案甲二方(即其他地主)、合建地主土地之產權信託事務;合建地主另與乙、丙方簽訂信託契約(契約編號:〈空白〉)在案。另依甲、丙方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約定,如本專案丙方之債權、利息與違約金等費用未全部清償時,於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應辦理本專案建物所有權追加屬甲方分得所有權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丙方,並於甲方依約陸續清償丙方相關債權後,配合辦理返還甲方及合建地主於本專案標的所有權移轉等事宜,立約人特定立本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見本院卷一第101頁)。
⒉復觀溫泉段契約第18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第1項約定:「本專案包含但不限於契稅、房屋稅等因不動產產權衍生之相關稅賦均由甲方依合建約定自行負擔……;倘甲方未繳付而有乙方先行墊付之情形者,未繳付之人應加付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付利息予乙方,惟乙方無代墊一切稅賦、規費、罰鍰、怠金或債務等費用之義務。甲方並同意於上述以乙方名義之費用申報、繳付均清償後,始得辦理信託財產塗銷信託及移轉事宜」(見本院卷一第113頁)。由上足知,溫泉段契約亦與玉泉段契約相仿,即嘉源公司須清償完對中租公司之借款、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被告始會將溫泉段土地及新建住宅所有權返還予嘉源公司。
⒊而嘉源公司、其他地主前於111年12月16日將溫泉段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7億3,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溫泉段抵押權)予中租公司,嗣中租公司以嘉源公司及陳俊良未清償所積欠之本票票款3億4,995萬9,831元為由,聲請實行溫泉段抵押權並拍賣溫泉段土地,經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裁定准予拍賣;嗣經資產服務公司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6條規定,於113年10月9日通知被告將公開第3次拍賣溫泉段土地,並以最低價額3億8,232萬元進行拍賣,溫泉段土地經資產服務公司派員勘查,目前均以圍籬圍住,土地大範圍仍為泥土為主,其上雜草叢生,土地邊緣有部分水泥建築物,另有部分建材陳列在旁,現況為空地閒置無人使用等情,有士林地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裁定、113年10月9日113年公拍字第7號函(見本院卷一第217至219頁、第225至226頁)可佐。復參諸溫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一、本專案總融資款項:合計新台幣612,000,000元整。甲方同意於下列撥款條件達成後,丙方始分次撥付融資款:㈠第一階段撥付融資款項:新台幣384,000,000元整(內含利息保留新台幣22,000,000元整)」、「⒈首次撥付新台幣295,000,000元整:本案甲一方應提供與甲二方及合建地主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且就本案信託財產中除420地號外應完成設定金額為本專案總融資款項1.2倍第一順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丙方,並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信託財產完成信託登記予乙方,……」
白話文翻譯【《泊山妍》土地:欠債幾億,雜草叢生】
信託服務是為了保障債權:雖然「大家營造」拿著約定書主張嘉源建設有權利,但法院認為那些約定是為了讓「臺億建經」管理產權、保障利害關係人,並不是只要簽了名,嘉源建設就一定有錢拿。
清償中租債務是前提:《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的契約寫得很明白,嘉源建設必須先還清對「中租公司」的借款、利息與違約金,並結清「臺億建經」代墊的稅費,才能拿回產權。
負債驚人,法拍現況悲涼:「嘉源建設與陳俊良」欠了「中租」高達3億4,995萬餘元。這塊地進入第三次法拍,底價跌到剩3億8,232萬元。
現場勘查實錄:法院調閱資料發現,溫泉段土地目前被圍籬圍著,大半是泥土、雜草叢生,現場雖然有些水泥建物和散落的建材,但基本上是閒置荒廢的空地。
讀後心得【假借法律之名,行覬覦殘值之實】
拿合約空殼當令箭:卓家雄試圖拿著約定書中的「產權管理」條款來主張嘉源建設有錢領,卻被法院一眼識破。他明知道建案已經爛尾、丈人陳俊良欠了中租好幾億,卻還要玩弄法律文字,試圖從中「確認」出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受益權。
無視廢墟背後的血淚:法院描述《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土地「雜草叢生、建材陳列在旁、閒置無人使用」,這對合建地主及預售承購戶來說是何其心碎的畫面。卓家雄身為營造商負責人,不想著如何解決爛尾問題,反而像禿鷹一樣,盯著這塊連還清中租債務都快不夠的土地殘值,想要透過訴訟奪取那最後的一點資金。
空手套白狼的最終執念:他協助丈人陳俊良脫產,讓嘉源建設欠下3億多的巨債。現在竟然還有臉主張自己有「(假)債權」,想要跟中租分杯羹。這種眼裡只有錢、完全不顧地主的土地融資被「丈人陳俊良」捲走3億多元、承購戶損失4成買房金的行徑,還想要把受害地主的棺材本吞噬,其心可誅!
【判決書原文】
⒋由上亦可見與玉泉段契約相同,中租公司因融資予嘉源公司而依溫泉段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設定之溫泉段抵押權,已因嘉源公司及陳俊良積欠債務未清償而實行,溫泉段土地現亦經資產服務公司公開為第3次拍賣,且底價係低於中租公司之債權額即3億4,995萬9,831元票款,被告復抗辯資產服務公司迄今未能拍定(見本院卷一第461頁),原告未予爭執,則溫泉段契約之信託標的即溫泉段土地於拍賣並清償嘉源公司對中租公司之債務,再與被告結算所應清償之墊付費用後,嘉源公司是否仍有權利(即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並可請求被告清償該等債權或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即屬有疑,況溫泉段土地即信託標的於拍賣換價後,即非被告所有,嘉源公司自無從請求被告返還。是於嘉源公司及其他地主與中租公司、被告進行結算、清償相關費用(含中租公司融資債權及被告代墊費用等)完畢前,尚無從逕認嘉源公司就溫泉段契約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而得為系爭執行命令扣押之標的,故原告前開主張,應屬無據。
⒌至原告雖以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第9條第2項約定為據主張前揭情詞,然觀諸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一、本契約自完成簽署之日起至本專案新建建物完工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追加設定屬甲方分得所有權第一順位予丙方完成後,乙方經丙方書面同意或由其他融資機構清償丙方全數債權後,將產權塗銷信託並辦理回復或歸屬登記完成時止」(見本院卷一第103頁)、第9條第2項約定:「二、本專案信託財產交付予乙方或乙方將信託財產返還予甲方及合建地主時,若有涉及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稅賦者,甲方及合建地主應自行負責申報及繳納,如有甲方及合建地主怠於行使而造成任何糾紛、訴訟、稅費或罰鍰等負擔時,概與乙方無涉,可歸責之一方應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一第105頁),固均有約定關於返還不動產予嘉源公司之情,然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亦載明須於中租公司書面同意或其債權全數受償後,始得返還不動產予嘉源公司,而中租公司之債權現未受償、溫泉段土地亦經拍賣中等情,業如前述,則依溫泉段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難認嘉源公司現確對被告有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而溫泉段第9條第2項之約定,亦僅係敘明關於費用負擔之約定,核與原告主張無涉,併予敘明。
㈣而原告雖聲請調閱110建字第115號建築執照資料暨建築圖(即本件合建之建築圖,下稱系爭建築圖),並聲請就「系爭建築圖若興建完成,完成後建物得產生多少單位之房屋」、「扣除房屋選屋確認書所選定之單位房屋後,仍剩下多少房屋,請詳述其選屋後剩下之樓層、單位及換算市價」為鑑定。然玉泉段土地、溫泉段土地僅溫泉段土地邊緣有部分水泥建築物,且業經中租公司聲請拍賣中,並會將拍賣所得金額清償中租公司之債權,則玉泉段土地、溫泉段土地是否仍能如預期進行合建並完成新建住宅,顯屬有疑。況嘉源公司就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對被告有無信託受益債權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須以中租公司債權、被告墊付費用均全數清償並結算完畢始能論斷,是原告前開聲請,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請求㈠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㈡確認嘉源公司對被告就系爭土地基於玉泉段契約、溫泉段契約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白話文翻譯【全案駁回:卓家雄的算計徹底落空】
還債優先,沒錢可領:法院重申,《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土地(建案基地)正被法拍,且底價甚至不夠還給「中租公司」。在欠中租的3億多債務沒還清、跟「臺億建經」結算完畢前,嘉源建設根本沒有任何錢或房子可以拿,所以「大家營造」想扣押資產是「完全沒根據」的。
鑑定請求被駁回:大家營造還不死心,要求法院鑑定「房子如果蓋好能賣多少錢」。法院直接打臉表示:土地都快拍賣掉了,根本不可能合建完工,這種「假設房子蓋好」的鑑定完全沒必要。(卓家雄想透過鑑定來營造一種「未來資產價值大於中租債權」的假象,藉此讓法官覺得「還有剩錢」。)
最終判決:法院正式駁回大家營造的所有請求。這意味著,卓家雄想透過法律確認「信託受益權」來搶錢的計畫,被法院徹底封殺。
訴訟費自己吞:這場官司的錢,由輸掉的「大家營造」全數負擔。
讀後心得【假債權的終極審判:正義不再沉默】
覬覦殘值的惡念被法律斬斷:卓家雄集團最可惡的套路,就是協助丈人陳俊良脫產後,再利用8千萬假債權想來法拍場上「分杯羹」。法院明確指出,資產價值連還給第一順位債權人都不夠,這種想「空手套白狼」奪取信託專戶剩餘資金的算計,在法律面前完全站不住腳。
無視廢墟現狀,只想要錢:大家營造竟然還有臉要求法院鑑定「如果蓋好能賣多少錢」,這簡直是莫大的諷刺。當基地雜草叢生、預售承購戶損失約4成買房金、地主土地被丈人陳俊良捲走3億多元痛苦不堪時,卓家雄卻還在幻想用「紙上富貴」來維持他假債權的價值,真是泯滅良心!
司法守住了最後的防線:這場訴訟的駁回,代表卓家雄想在法庭上「洗白」並插隊搶錢的計畫徹底失敗。判決書清楚記載了這塊地「現況為空地閒置無人使用」的悲涼,也同時宣告了黑心建商想要覬覦土地法拍殘值的企圖正式夢碎。
【判決書原文】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
法官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庭復
一般而言,民事一審通常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但在這份判決書中,確實出動了包含審判長在內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審判長法官匡偉、法官蔡牧容、法官張庭嘉。
這背後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標的金額龐大(重訴字第 742 號)
「重訴」的意義:判決書開頭的「重訴」字樣,代表這是一個「重大民事訴訟」案件。在台灣法律實務中,標的金額超過一定數額(通常為 1,500 萬元以上)的案件會被列為「重訴」。
案情複雜度:雖然大家營造在這件訴訟中只聲請扣押1,000萬元,但背後牽扯到的《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土地抵押債權高達7億3,440萬元,《嘉源埕驛》大同區玉泉段也有6,600萬元的債權爭議。這種動輒上億元的土地開發糾紛與複雜的信託法律關係,法院通常會認為屬於「重大且複雜」的案件。
二、法律見解具指標性(合議審理)
防止裁判偏頗:當案件涉及人數眾多(如本案受害的地主與預售屋承購戶)且金額龐大時,為了審慎起見,院方會裁定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透過審判長引導、三位法官共同評議,可以確保判決更具公信力與嚴謹性。
權利釐清的困難:本案核心在於「信託受益權」在清償完畢前是否真的存在。這種涉及《信託法》、中租公司優先債權、以及嘉源建設與臺億建經間多重合約交織的法律問題,透過三位法官的集體智慧,能更精準地戳破大家營造試圖鑽法律漏洞的算計。
這三位法官的黃金組合,等於是法院最高規格的審理。在這麼嚴密的法律審視下,卓家雄那些「覬覦法拍殘值」、「假債權搶辛苦買房金」的招數,在三位專業法官眼裡完全無所遁形。
這份判決書最有力的力量就在於:並非單一法官的偏見,而是三位法官共同認定,大家營造的主張「核屬無據」且「為無理由」。這種高規格的駁回,對這群空手套白狼、眼裡只有錢的黑心建商來說,是最沉重也最正義的法律制裁。
法官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庭復
【為何一審會動用到三名法官?】
一般而言,民事一審通常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但在這份判決書中,確實出動了包含審判長在內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審判長法官匡偉、法官蔡牧容、法官張庭嘉。
這背後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標的金額龐大(重訴字第 742 號)
「重訴」的意義:判決書開頭的「重訴」字樣,代表這是一個「重大民事訴訟」案件。在台灣法律實務中,標的金額超過一定數額(通常為 1,500 萬元以上)的案件會被列為「重訴」。
案情複雜度:雖然大家營造在這件訴訟中只聲請扣押1,000萬元,但背後牽扯到的《泊山妍》北投區溫泉段土地抵押債權高達7億3,440萬元,《嘉源埕驛》大同區玉泉段也有6,600萬元的債權爭議。這種動輒上億元的土地開發糾紛與複雜的信託法律關係,法院通常會認為屬於「重大且複雜」的案件。
二、法律見解具指標性(合議審理)
防止裁判偏頗:當案件涉及人數眾多(如本案受害的地主與預售屋承購戶)且金額龐大時,為了審慎起見,院方會裁定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透過審判長引導、三位法官共同評議,可以確保判決更具公信力與嚴謹性。
權利釐清的困難:本案核心在於「信託受益權」在清償完畢前是否真的存在。這種涉及《信託法》、中租公司優先債權、以及嘉源建設與臺億建經間多重合約交織的法律問題,透過三位法官的集體智慧,能更精準地戳破大家營造試圖鑽法律漏洞的算計。
讀後心得【連三位法官都說卓家雄「無據」】
這三位法官的黃金組合,等於是法院最高規格的審理。在這麼嚴密的法律審視下,卓家雄那些「覬覦法拍殘值」、「假債權搶辛苦買房金」的招數,在三位專業法官眼裡完全無所遁形。
這份判決書最有力的力量就在於:並非單一法官的偏見,而是三位法官共同認定,大家營造的主張「核屬無據」且「為無理由」。這種高規格的駁回,對這群空手套白狼、眼裡只有錢的黑心建商來說,是最沉重也最正義的法律制裁。
【北投爛尾樓《泊山妍》不實本票/假債權案:受害人/地主與預售承購戶】
地檢署》大家營造114偵25110、25111處分:檢方詳述卓家雄如何操弄媒體「洗白」八千萬假債權!→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5/08/da-jia-construction-disposition-114-25110-25111.html
高檢署》大家營造114上聲議9473處分:「八千萬不實本票」二度認證!卓家雄「誠信態度」遭檢方質疑?→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5/11/blog-post_10.html
告臺億建經》大家營造113重訴742判決:泊山妍爛尾餘波》拿「假債權」插隊奪款遭駁回!卓家雄空手套白狼計謀敗露!→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5/da-jia-construction-judgment-113-742.html
告中租迪和》大家營造114補814裁定:從8千萬縮水到5百萬的假債權!卓家雄的貪婪投機學露餡!→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5/da-jia-construction-ruling-114-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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