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15【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合建過程冗長數年,#找補機制 一定要約定好 #效期 及 #調整機制

230515【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合建過程冗長數年,#找補機制 一定要約定好 #效期 及 #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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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與建商談合建時,契約中最好約明一定的「效期、調整上下限的趴數或退場機制」,以免經過太久的前期準備時間,由於時空環境已大幅改變,「到那時」若雙方依照「當時」原來約定的內容履行,可能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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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集邀請 #不動產律師、#審約專家、#蔡志揚律師 與大家從分享的案例中來學習如何 #看穿契約陷阱,保證深入淺出,你一定要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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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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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某棟高聳豪宅,經過「都更」加持,加上之前還適用的停車獎勵,建築容積較原先增加將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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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早在民國94年間就已和地主簽好都更合建契約,95年中申請報核都更事業計畫,實施方式是「協議合建」,不進行「權利變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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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流程中,建商曾照主管機關要求,調整基地面積,並因環評結論要求縮減樓層,須變更計畫,所以直到98年底才完成事業計畫的核定,99年取得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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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於94年與建商簽訂合約時,約定地主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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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面積80坪」,(#固定坪數 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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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並約明於「取得建照後」依建商通知辦理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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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屋時如果超選或少選坪數,「一坪以50萬元找補」。(時空背景不同,房價漲跌難預測)

【時空條件不同,缺乏調整機制】

沒想到這段期間,房價竟然由94年原本的一坪50萬元行情,飆漲到一坪150萬元,合約中又沒約定地主可選房屋面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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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主的角度,當然要多選房屋,因為多選一坪就可現賺100萬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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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從建商觀點,當然希望地主不要多選超出原本約定的坪數。於是雙方僵持不下,無法達成選屋協議,現在大樓已經蓋好,黃先生竟然還沒分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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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好合約效期及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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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公平立場,合建契約應約明地主可在約定的「分配面積」或「價值」之一定「比例」內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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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選屋時建商所提供的價格表找補屋價,超過該範圍,則以「#公開銷售價」或「一定 #比例 的金額」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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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中最好約明一定的「效期、調整或退場機制」,以免經過太久的前期準備時間,時空環境已大幅改變,這時依雙方原約定內容履行,可能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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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一方可依據民法「#情事變更原則」,訴請法院變更合約內容(參照民法第二二七之一條),但實務上法官適用此原則的態度甚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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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如果是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更(亦即不走 #權變程序),合建契約千萬要約定清楚分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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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亦即俗稱的「假權變,真合建」),政府多少還會管到房地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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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單純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就只有私約的分配(不會記載在計畫書上),因此政府是 #完全不會過問分配 的!因此在擬定合建契約時,就必須更加謹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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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主持、撰稿→#東龍不動產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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