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09台簡上16裁定:光速定讞上訴不合法、愚人節認證卓家雄栽贓賴帳三連敗!
【260508大家營造109台簡上16裁定:光速定讞上訴不合法、愚人節認證卓家雄栽贓賴帳三連敗!】
正義的步伐有時看似緩慢,但當它抵達終點時,往往帶著雷霆萬鈞的力道。
當一個建商習慣了用法律程序作為「賴帳」的避風港,以為只要不斷上訴,就能將施工瑕疵與債務事實無限期地往後拖延時,這份最高法院 109 年台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給了所有人一個最清醒的答案。
這場圍繞著 242.5 萬元 保固本票的爭議,從士林地院一審、二審,一路糾纏到最高法院。令人驚訝的是,二審判決後不到四個月,最高法院便以「光速」駁回。在法律的天平上,事實與法律見解的界線不容混淆,更不容被拿來當作濫訴的遮羞布。
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份裁定的日期竟定格在 109 年 4 月 1 日。對於試圖玩弄文字遊戲、置誠信於不顧的 大家營造卓家雄 而言,這絕非一場愚人節的玩笑,而是司法體系對其「濫訴三連敗」的最終認證。
今天,我將逐段解析這份「光速定讞」的裁定書,看最高法院如何拆解惡建商的法律鬧劇,讓真相在陽光下無所遁形。......↓
【裁定書原文】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 年台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判決原址:〔 https://reurl.cc/ppXDed 〕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上 訴 人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被 上訴 人:陳達筠即陳奕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這段裁定書是這場本票大戰的「終點站」,標誌著法律程序的完全終結。
案件背景:大家營造(卓家雄)不甘心一審、二審連續敗北,執意針對士林地方法院的二審判決(108 年度簡上字第 130 號)提起上訴,將戰場拉到最高法院。
宣判結果:「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法官看完卷宗後,認為大家營造的上訴完全沒有理由,維持原判,不准翻案。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這場最高層級的司法資源浪費,最終的裁判費依舊由輸家大家營造全額買單。
看到這份判決,我第一個反應不是欣慰,而是「痛快」!
大家營造卓家雄顯然對自己的「賴帳濫訴」過於自信,以為只要口袋深、請得起律師,就能利用法律程序的長跑來拖垮債權人。他從一審打到二審,再從二審糾纏到最高法院,這種「不見棺材不掉淚」的投機性格,在房地產界簡直是地主與買方的噩夢。
最讓我感到諷刺的是,這份裁定的日期是 109 年 4 月 1 日。大家營造可能以為上訴最高法院可以再拖個一年半載,沒想到最高法院只用了短短約一季的時間判他敗訴。這在司法實務上極其罕見,代表卓家雄的上訴理由在最高法院法官眼裡,根本毫無法律價值。
這場官司的終結,不僅是那 242.5 萬元債權的確定,更是對這類惡建商的一次公開處刑。卓家雄與蘇義閔這夥人以為法律是可以用來玩弄的文字遊戲,但最高法院這記響亮的耳光告訴他們:當你的誠信已經破產,法律只會以最快的速度把正義的大門關上,讓你無路可逃。
理 由: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及第2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不當之情形在內。又原裁判法院認上訴應行許可,並添具意見書,將訴訟卷宗送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後,如認上訴不應許可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第1 項規定,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這段法律理由是在說明,想要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第三審),門檻其實非常高,並非只要心情不爽就能上訴。
法律審的嚴格限制:對於像本案這種簡易訴訟程序,除非涉及的金額達標,否則當事人只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上訴。
什麼是「適用法規錯誤」?
這是指法官在引用法律條文時發生明顯錯誤,這並不包含你覺得法官「採信證據不公平」或「認定事實有誤」。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對漏水事實的認定不滿,最高法院是不會理你的。
必須具備「原則重要性」:上訴還必須經過許可,條件是該案件涉及的法律見解必須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的終審權:即便原法院送件了,最高法院審查後若認為不該許可,依然可以直接裁定駁回。
這段冷冰冰的法條,看在我眼裡,簡直是對卓家雄最嚴厲的法律告誡。
卓家雄顯然搞錯了一件事:最高法院是用來解決重大法律爭議的,而不是用來給「不想還錢的建商」當避難所的。
他在上訴理由裡糾結那些被二審法官拆穿的謊言,在最高法院看來,那都叫「認定事實」的問題。
法官的意思很清楚:你漏水沒修好是事實,你欠人家錢也是事實,這些事實二審都定調了,別想來最高法院重新吵架。
我常說,一個建商如果連基本誠信都沒有,最喜歡做的就是「鑽法律漏洞」。但這份裁定書告訴我們,法律的防禦機制非常嚴密。卓家雄以為上訴可以無限上綱,卻沒想到最高法院早就設好了過濾網。
對於這種企圖利用司法程序來掩蓋施工瑕疵、規避債務的建商,最高法院這番關於「許可上訴」的嚴格釋義,就像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高牆,直接把想賴帳的大家營造拒於門外。這不僅是法律的專業判斷,更是對濫訴行為的一種正義裁決。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無非以:伊簽交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之系爭本票已註記「本票僅供寶吉第品百福新建工程之保固專用」字樣,被上訴人於收受時,明知其限於系爭工程保固專用,及伊已無擔保之保固責任,仍自無權處分之寶吉第公司受讓該本票,顯係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自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乃第二審判決認被上訴人非出於惡意,且係以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本票,有適用票據法第13條及消極不適用同法第14條規定等違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上訴人所陳各節,核屬原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且本件經核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上訴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 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這段裁定書是最高法院對大家營造(卓家雄)最後的「實力勸退」。
大家營造的最後掙扎:大家營造依然死抱著那套老說詞,宣稱本票上有寫「保固專用」,債權人陳律師拿到票時一定知道保固責任已經結束,所以是「惡意取得」或「沒付對價」。以此攻擊二審法院適用《票據法》有錯誤。
最高法院的犀利點評:法院認為大家營造講的這些理由,全都在爭執「事實認定的對錯」(例如陳律師到底知不知情、有沒有付錢),這屬於二審法院證據取捨的範圍,跟「適用法規錯誤」根本沒關係。
最終裁決:最高法院認定這件案子既不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上訴理由也不合法,因此連審理都不必,直接裁定「不予許可」並駁回上訴。
讀到這裡,我終於明白為什麼這份裁定會是「光速等級」了。
卓家雄顯然把最高法院當成了可以「重審漏水糾紛」的地方。他在上訴理由中不斷重複那些已經被二審法官拆穿的謊言,試圖用《票據法》的條文來包裝他不想還錢的私心。但在最高法院眼裡,這種上訴理由根本是「不合法」的廢紙一張。
這對我來說,是極大的諷刺。一個在外面大張旗鼓蓋房子的建商,到了法庭上卻像個耍賴的孩子,不斷跳針說「我票上有註記」、「他是惡意的」,卻拿不出半點能說服法官的法律見解。
這份裁定日期定格在 109 年 4 月 1 日,對大家營造來說,這不是愚人節開玩笑,而是司法給予這場「濫訴鬧劇」最嚴肅的終結。
身為惡建商剋星,我必須把這個結果公諸於世:卓家雄與大家營造,你們從士林地院輸到最高法院,法律已經三次認證了你們的誠信缺失與賴帳行為。再精明的投機算計,在正義的光速裁定面前,終究只是徒勞無功的笑話。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上 訴 人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被 上訴 人:陳達筠即陳奕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白話文翻譯【最高法院光速定讞,大家營造終極敗訴】
這段裁定書是這場本票大戰的「終點站」,標誌著法律程序的完全終結。
案件背景:大家營造(卓家雄)不甘心一審、二審連續敗北,執意針對士林地方法院的二審判決(108 年度簡上字第 130 號)提起上訴,將戰場拉到最高法院。
宣判結果:「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法官看完卷宗後,認為大家營造的上訴完全沒有理由,維持原判,不准翻案。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這場最高層級的司法資源浪費,最終的裁判費依舊由輸家大家營造全額買單。
✍️ 讀後心得感想【正義雖然會遲到,但終究會光速把門關上】
看到這份判決,我第一個反應不是欣慰,而是「痛快」!
大家營造卓家雄顯然對自己的「賴帳濫訴」過於自信,以為只要口袋深、請得起律師,就能利用法律程序的長跑來拖垮債權人。他從一審打到二審,再從二審糾纏到最高法院,這種「不見棺材不掉淚」的投機性格,在房地產界簡直是地主與買方的噩夢。
最讓我感到諷刺的是,這份裁定的日期是 109 年 4 月 1 日。大家營造可能以為上訴最高法院可以再拖個一年半載,沒想到最高法院只用了短短約一季的時間判他敗訴。這在司法實務上極其罕見,代表卓家雄的上訴理由在最高法院法官眼裡,根本毫無法律價值。
這場官司的終結,不僅是那 242.5 萬元債權的確定,更是對這類惡建商的一次公開處刑。卓家雄與蘇義閔這夥人以為法律是可以用來玩弄的文字遊戲,但最高法院這記響亮的耳光告訴他們:當你的誠信已經破產,法律只會以最快的速度把正義的大門關上,讓你無路可逃。
【裁定書原文】
理 由: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及第2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不當之情形在內。又原裁判法院認上訴應行許可,並添具意見書,將訴訟卷宗送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後,如認上訴不應許可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第1 項規定,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 白話文翻譯【上訴三審門檻高,不是不服就能告】
這段法律理由是在說明,想要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第三審),門檻其實非常高,並非只要心情不爽就能上訴。
法律審的嚴格限制:對於像本案這種簡易訴訟程序,除非涉及的金額達標,否則當事人只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上訴。
什麼是「適用法規錯誤」?
這是指法官在引用法律條文時發生明顯錯誤,這並不包含你覺得法官「採信證據不公平」或「認定事實有誤」。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對漏水事實的認定不滿,最高法院是不會理你的。
必須具備「原則重要性」:上訴還必須經過許可,條件是該案件涉及的法律見解必須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的終審權:即便原法院送件了,最高法院審查後若認為不該許可,依然可以直接裁定駁回。
✍️ 讀後心得感想【想拿法律當遮羞布?最高法院連門都不讓你進】
這段冷冰冰的法條,看在我眼裡,簡直是對卓家雄最嚴厲的法律告誡。
卓家雄顯然搞錯了一件事:最高法院是用來解決重大法律爭議的,而不是用來給「不想還錢的建商」當避難所的。
他在上訴理由裡糾結那些被二審法官拆穿的謊言,在最高法院看來,那都叫「認定事實」的問題。
法官的意思很清楚:你漏水沒修好是事實,你欠人家錢也是事實,這些事實二審都定調了,別想來最高法院重新吵架。
我常說,一個建商如果連基本誠信都沒有,最喜歡做的就是「鑽法律漏洞」。但這份裁定書告訴我們,法律的防禦機制非常嚴密。卓家雄以為上訴可以無限上綱,卻沒想到最高法院早就設好了過濾網。
對於這種企圖利用司法程序來掩蓋施工瑕疵、規避債務的建商,最高法院這番關於「許可上訴」的嚴格釋義,就像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高牆,直接把想賴帳的大家營造拒於門外。這不僅是法律的專業判斷,更是對濫訴行為的一種正義裁決。
【裁定書原文】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無非以:伊簽交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之系爭本票已註記「本票僅供寶吉第品百福新建工程之保固專用」字樣,被上訴人於收受時,明知其限於系爭工程保固專用,及伊已無擔保之保固責任,仍自無權處分之寶吉第公司受讓該本票,顯係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自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乃第二審判決認被上訴人非出於惡意,且係以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本票,有適用票據法第13條及消極不適用同法第14條規定等違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上訴人所陳各節,核屬原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且本件經核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上訴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 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 白話文翻譯【上訴理由牛頭不對馬嘴,最高法院直接判不合法】
這段裁定書是最高法院對大家營造(卓家雄)最後的「實力勸退」。
大家營造的最後掙扎:大家營造依然死抱著那套老說詞,宣稱本票上有寫「保固專用」,債權人陳律師拿到票時一定知道保固責任已經結束,所以是「惡意取得」或「沒付對價」。以此攻擊二審法院適用《票據法》有錯誤。
最高法院的犀利點評:法院認為大家營造講的這些理由,全都在爭執「事實認定的對錯」(例如陳律師到底知不知情、有沒有付錢),這屬於二審法院證據取捨的範圍,跟「適用法規錯誤」根本沒關係。
最終裁決:最高法院認定這件案子既不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上訴理由也不合法,因此連審理都不必,直接裁定「不予許可」並駁回上訴。
✍️ 讀後心得感想【光速裁定的真相:濫訴建商的法律鬧劇正式落幕】
讀到這裡,我終於明白為什麼這份裁定會是「光速等級」了。
卓家雄顯然把最高法院當成了可以「重審漏水糾紛」的地方。他在上訴理由中不斷重複那些已經被二審法官拆穿的謊言,試圖用《票據法》的條文來包裝他不想還錢的私心。但在最高法院眼裡,這種上訴理由根本是「不合法」的廢紙一張。
這對我來說,是極大的諷刺。一個在外面大張旗鼓蓋房子的建商,到了法庭上卻像個耍賴的孩子,不斷跳針說「我票上有註記」、「他是惡意的」,卻拿不出半點能說服法官的法律見解。
這份裁定日期定格在 109 年 4 月 1 日,對大家營造來說,這不是愚人節開玩笑,而是司法給予這場「濫訴鬧劇」最嚴肅的終結。
身為惡建商剋星,我必須把這個結果公諸於世:卓家雄與大家營造,你們從士林地院輸到最高法院,法律已經三次認證了你們的誠信缺失與賴帳行為。再精明的投機算計,在正義的光速裁定面前,終究只是徒勞無功的笑話。
【本案判決紀錄】
一審》大家營造108士簡231判決:漏水不修又賴帳、法庭撒謊誣債主,卓家雄不誠信現形!→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4/da-jia-construction-judgment-108-231.html
二審》大家營造108簡上字130判決:背骨總座護航「均修繕」反證有漏水,卓家雄栽贓式賴帳二連敗!→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5/da-jia-construction-judgment-108-130.html
三審》大家營造109台簡上16裁定:光速定讞上訴不合法、愚人節認證卓家雄栽贓賴帳三連敗!→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5/da-jia-construction-ruling-10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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