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有任何一方與仲介站在同一陣線上,那仲介方敗訴機率當然高啦!

2.大家注意到了嗎?底價5160萬就可含服務費,結果仲介找到了一個買家可以多出10萬元!?意思就是,屋主極有可能覺得賣太便宜了,不然怎麼可能仲介幫我找到一個願意付「超%」價格的買方?而上法院後,買方也知道原來他是可以不用出那個高的價錢的就可以買到的,因此也覺得房仲可能不老實,於是法官自然幫消費者辯護囉!

3.叫「霸王條款」顯然是故意貼標籤,抹黑房仲業,我們帶客人看房子、擺板子宣傳、印製傳單、派報等等,這些都是要花錢、花時間、花人力的!所以,一旦達到屋主要賣的價格,理所當然買賣就已成立!只差「約時間簽約」而已。

4.如果以後價格真的出到屋主的底價,而屋主還是可以反悔沒有任何違約金的話,那就天下大亂了,以後投資客想「試水溫」,先賣1000萬,客戶出到,就反悔不賣,改賣1200萬,然後客戶出價到達,再反悔改賣1500萬,這樣不就瘋掉了?所以這個真實案例,顯然我們都沒有看到全貌,不可以說「反悔需付違約金」條款失效。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中天晚間-林昕潔】
記者 林昕潔:我心目中真正的房屋底價已經寫在這張我跟房仲秘密簽訂的合約書裡頭,但如果有買方出價已經達到了我的底價,我卻突然不想賣了,我該怎麼辦呢?

就是這份定型化契約,上面寫著「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價格的話,契約就視為『有效成立』」而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加倍返還買方已付的訂金之外,還要依規定付給房仲4%做為違約金,被稱為房仲界的「霸王條款」。

但這回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房子和停車位,地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元購買,比底價高出了10萬元,甚至高姓買家已經付給房仲150萬的斡旋金,跟屋主約好要見面簽約,但沒想到屋主反悔不願意賣,交易破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那如果今天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當然會覺得說,屋主都反悔不賣了,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損失了,那你仲介損失什麼?

一般來說,買方會先出斡旋金來談價格,如過價格符合屋主的期待,雙方交易成功,斡旋金就會自動轉為訂金,但如果屋主反悔,不僅得退回買方的斡旋金,還得加倍償還之外,甚至得多付4%的服務費給房仲,這讓法院覺得不合理,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的優勢,不能用定型化契約來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而這項法院的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丟下了震撼彈。




【中天午間-羅立芸】
想買賣房子,找房仲最方便,但如果賣方不願意把房子賣給房仲介紹的對象,房仲業經常會祭出「霸王條款」,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新北市的兩戶房屋和停車位,底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購買,比底價高出10萬,高姓買家付給房仲150萬斡旋金,和賣家約好見面簽約,但房仲業者說,時間到了賣方卻多次藉故沒出面,而賣家辯稱高姓買家也沒出現,契約根本沒簽成。

但房仲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姓買家的出價高於委託銷售底價,就已經算是買賣關係成立,應該要依照約定,支付成交價3%的服務費。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屋主同意要賣了,所以斡旋金就轉訂金了,那斡旋金轉訂金之後,這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只差沒有簽約嘛!但是買賣已經成立了嘛!所以屋主理所當然就是要付服務費啊!

房仲業者認為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委託條件與房仲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這種做法將使得賣方毫無決定權,也違反消保法。

律師 周武榮:判決出來以後,賣方還保留了最後的決定權,也就是說並不是在買賣委託的契約裡面的價格,就是他必須要強迫接受的價格,賣方還是有最後最終的決定權。

高院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優勢,不能夠用定型化契約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選擇權,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這項法界「帝王條款」,讓房仲介的「霸王條款」無計可施,判決房仲敗訴,而這項法院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投下震撼彈。

 


【中視午間-陳濡群】
房仲業者貼心的介紹,希望能夠成交獲取服務費,但買賣雙方沒有成功簽約,民眾是不用付服務費的。

新北市一名房仲將價值5160萬的房子找到願意出高價購買的買家,沒想到最後買賣雙方都反悔了,拿不到2%服務費的房仲心有不甘,告上法院但卻敗訴,她表示和賣家早就簽好,只要價格達標就要付服務費的「霸王條款」,但賣家說根本沒有簽約還要付費相當不公平。

合議庭也認為房仲沒達到委託的目的不應該收取費用,將上訴駁回,這項判決也成為房仲業界的震撼彈。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我們也是有付出辛苦度啊,我們也是有幫你打廣告阿,阿你這樣子對仲介情何以堪。

律師 周武榮:定型化契約如果顯然對於消費者不公平的話,那這個條款也是無效的。

房仲業者的霸王條款還是比不上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買賣雙方只要沒有簽約成交都可以拒付服務費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9901364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