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024第1招:只要是露台,都不能當主建物賣




161024第1招:只要是露台,都不能當主建物賣
出自:讓房仲為你賣命之《一眼看穿房仲賣屋手法》新書
作者:陳泰源
出版社:Money錢
漫畫:李美娟(中信房屋平鎮鎮中加盟店營業員)
露台原則上可分2種:登記在權狀附屬建物的露台,以及無權狀登記、「約定專用」的露台。
有些屋主會把露台外推變成室內使用空間,目的是把露台的價值極大化,將來售屋時,對房價有加分效果。然而,當你遇到有露台的房子時,究竟該如何計價才正確呢?
【案例】......↓
有一天,我帶買家去看一間有露台的中古屋,露台的面積頗大,約18坪,外推成室內使用空間,看起來像是主建物,買方看了很喜歡,打算出價談。
我說:「因為這個露台登記在權狀附屬建物中,而且早在十幾年前房子剛蓋好時,就已經外推出去成為室內使用空間,雖然是違建,但是屋主要求用正常的房屋坪數來計算房價。」
買方聽完後覺得怪怪的,回答我說:「我再跟我老婆討論看看。」
買方離開沒5分鐘,又折返回到店裡跟我理論,他認為,露台在權狀上有登記坪數、外推成室內使用空間又如何?露台還是露台,應該以市場一般認知的三分之一價計算才是。
那時我還是很菜的仲介,過去只遇過無權狀登記、約定專用的露台,從未遇過「權狀上有登記坪數的露台」,我還跟買方爭辯到底要用三分之一價,還是正常單價來計算。
當下我腦筋轉不過來,卡住的點是:沒錯,露台不能用來睡覺,但露台登記在附屬建物裡面,而陽台、花台以及民國100年5月1日以前的雨遮,也都是附屬建物,為何這些就可以用正常單價去計算呢?所以我當下才會誤以為,「約定專用無權狀登記的露台」要用三分之一價計價,「登記在權狀附屬建物的露台」可用正常單價計算。
後來店長趕緊出面處理,除了安撫買方的情緒外,同時也藉機教育我,讓我化解心中的疑惑。
【買房,你該這樣做!】
自2011年(民國100年)5月1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預售屋買賣應分別列明主建物、付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的面積,不但要分開計價,且屋簷、雨遮不計價。
約定專用的露台,建商出售時,原則上會以三分之一價計算,所以不能否定,露台確實有其價值。
然而,露台終究只是露台,不管有無權狀登記,就算外推成室內使用空間,「本質」是不變的,拿權狀出來看,標示的還是「露台」二字,因此,仍應該以三分之一價計算,而且露台坪數過大時,價值評估應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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