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12法律教室:付斡後的委託議價期間,買家是否能逕行與賣方接洽?又,若買方自行與賣方成交,仲介是否能向買方求償服務報酬?

【法律教室:付斡後的委託議價期間,買家是否能逕行與賣方接洽?又,若買方自行與賣方成交,仲介是否能向買方求償服務報酬?】  

本日視訊課程,由法務江經理為大家上課: 

賣方委託仲介2000萬元出售,買家出價1600萬,並支付50萬元支票當作斡旋金,委託議價期間為7月3號至7月10號;結果,到了7月8號,買方突然要求撤回斡旋。  

於是,發生了「如文章標題」的案例→後來買家自行與屋主成交1800萬元。 

這個案子,目前民事一審,法官判仲介敗訴,仲介準備上訴中。  

根據一審法官的見解,......↓

仲介當時只有告訴賣方「有一位買家」,但並沒有告訴賣方,買家叫啥名字?也就是說,屋主完全不知道買家是誰?因此,主張求償是不行的。 

換句話說,賣方不知道買家是仲介曾經帶看、居間介紹過的客戶,仲介要向賣方求償,是沒有「依據」的。  

所以,以後斡旋時,記得,要向屋主揭露買方的資訊,當然,聯繫方式可以隱蔽部分。重點在,要能舉證「賣方知道買方是誰」。  

只是,江經理又問:既然不能向賣方求償,那買方呢?另外,買家可以同時委託多家房仲下斡旋嗎?  

這可真的考倒大家了,所以江經理乾脆直接解答,  

仲介公司只能向買家提「損害賠償」,畢竟,買家不是透過仲介公司居間成交,因此無法要求給付「服務費」。  

法院認為,  

議價委託書裡,沒有約定,買方不得逕行透過他方(第三者)或自行去跟賣方議價。也認為,仲介公司無法舉證「仲介一定能談到買家要的價格」。......所以也遭到駁回。  

因此,江經理提出一個想法,  

如果在斡旋書裡加一條:「斡旋期間,買家『同意 或 不得』再找他方議價」讓買家勾選 或 乾脆直接寫「斡旋期間,買家『不得』再找他方議價」。 藉此防堵, 

同時,收到斡旋金時,也把一般約改成「短期專任約」。  

這樣,或許就能解決?  

《個別磋商條款,沒有契約審閱期》  

江經理提醒:如果不是定型化契約的條文,而是特別條款、雙方協議後加註上去的,並不受「契約審閱期」的保障哦!  

還有,契約審閱期,未必是3天,「未給3天」也不等於「沒有行使契約審閱權」。 總之,得視個案而論, 

法院的見解是,只要能證明,客戶有「足夠時間」,即使沒有滿三天,不具專業的一般人(客戶)也一定看得懂的條文,也就未必要滿足三天了。  

學到囉~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