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損鄰案》詹鎮維的退讓,換來卓家雄的軟土深掘:解析一審上訴二審裁定書

【大家營造損鄰案》詹鎮維的退讓,換來卓家雄的軟土深掘:解析一審上訴二審裁定書】

為什麼在法律面前,受害者往往選擇妥協,而加害者卻能氣定神閒地發起挑戰?

透過這份《105年建字第411號》民事裁定書,我們可以看到一個荒謬的現實:建商僅需付出少額的裁判費,就能將巨額賠償再拖延數年,這被視為一種精明的「利息支出」。這不只是法治程序的運作,更是對受害人身心的二度凌遲。

本文將逐段翻譯艱澀的法律裁定,並深度解析為何這是一場「受害者『慘勝』沒上訴,加害者『得了便宜』卻仍不放過」的不對等戰爭。

以下為判決書原文與逐段翻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定書原址:https://reurl.cc/gny3mb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定書原文】

上訴人: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良榮
上訴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紀玉枝共
同送達代收人:黃昭仁律師

上訴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詹鎮維先生房子的營造廠)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損害詹鎮維先生房子的營造廠負責人)
送達代收人:翁偉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鎮維」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2萬0359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0,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359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法官:林勇如;書記官:黃文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白話文翻譯】

「大家營造」與建商、建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要賠償詹先生126萬元,所以他們決定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但是,上訴是要付錢的。因此,法官在這邊提醒這三家公司,

a.要繳上訴費:你們想要上訴,必須依照要爭議的金額(126萬0943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0359元。

b.限期五天:這筆錢必須在收到裁定後的5天內繳清。

c.逾期就駁回:如果這三家公司捨不得花這兩萬塊,或是遲繳了,那他們的上訴就會被直接駁回,案子就會維持原判(要賠詹先生126萬)。

以下是觀察與感想……↓

【受害者的忍痛止損,卻換來加害者的趕盡殺絕】


各位有沒有發現,房子被毀損的受害人詹鎮維先生,他是「被上訴人」,也就是說,受害人詹先生,並沒有打算上訴。

換言之,民事一審法官認為「房子修好了就沒跌價」,所以在「交易價值貶損」這部分的求償遭到駁回,導致詹先生原先求償約539萬,僅獲得126萬元的賠償。

照理說,該上訴的,是「慘勝」的詹先生,而不是「賠少少」的「大家營造」;沒想到,不該放棄上訴的,竟放棄了,而「得了便宜」的「大家營造」,卻上訴了。

為什麼受害人「詹鎮維」先生選擇「算了」?通常有幾種辛酸原因......↓

第一、訴訟費用的沉重負擔

一審時,詹先生得負擔77%的訴訟費用。如果他想針對那「消失的400萬」提起上訴,他必須先繳納一筆「二審裁判費」(約6萬多元)。對於一個已經房子受損、生活受影響的市井小民來說,每一筆法庭規費、律師委任費,都是負擔。

第二、身心俱疲

那時的一審,官司前後打了約四年,詹先生可能已經心累了。他或許想:「至少拿到126萬可以先修房子了。」所以他選擇接受這個「慘勝」,希望趕快回歸正常生活。

第三、官司風險評估

打官司,沒有保證的輸或贏。如果二審遇到更保守的法官,萬一這126萬元被再次酌減、甚至沒收了,怎麼辦?受害者往往賭不起。

綜上三點,形成了「受害者沒上訴,加害者不放過」的局面。

【一場必贏的法律賭局:大家營造的軟土深掘與受害者的二次創傷】


雖然,一審法官已經把賠償金從539萬砍到剩126萬,但對於「認為自己完全沒有錯」的「大家營造」等公司來說,他們上訴的目標很簡單:追求「免賠」。

(毀損他人房屋,不僅想著如何才能「免賠」,還利用冗長的訴訟來凌遲受害人,是不是跟《松蔦青語》之「大家地產卓家雄」折磨我父母一案如出一轍呢?)

他們提起上訴,只要花2萬多塊的裁判費,就能把這126萬元的債務再往後拖上個一、兩年,而且因為詹先生「沒上訴」,等於「最多」只要賠這126萬元,甚至有機會少賠或免賠。

這對「大家營造」來說,這是一筆非常划算的「利息支出」。

也就是說,詹先生退讓、選擇了接受「不完美的正義」;但「大家營造」卻選擇了趕盡殺絕。他們利用詹先生「不想再戰」的心態發起二審,試圖把那最後的126萬也奪走。這就是一場極其不對等的戰爭。

這不只是法治的攻防,更是企業「有無良知」的赤裸展現。

【受害者的共同夢魘:大家營造/地產/集團─卓家雄的「騙術」公式】


還有另一種可能是:

「大家營造卓家雄」可能欺騙了「詹鎮維」先生,騙他說「不上訴」,然後詹先生也「誤信」了「沒誠信」的「大家營造卓家雄」。於是遭到「大家營造」偷襲上訴的背叛,讓詹先生因逾期而喪失上訴權,導致二審戰場,他只能針對126萬元防守,不能再要更多。

為什麼我敢這樣推測呢?因為,「大家地產卓家雄」就是利用這招騙我爸媽。

關於《松蔦青語》糾紛之民事二審,我爸媽大贏九成,所以沒打算上訴;而卓家雄透過中間人傳話,騙我爸媽說「不上訴」,沒想到後來偷偷跑去上訴,導致我父母壓線「最後一天」先以「個人名義」上訴「三審」再「後補律師委任狀」。

被我揭穿後,「大家數位行銷─陳思婷」就拍影片造謠,不敢秀出「法院收發文件日期」還魚目混珠來誹謗,謊稱是我父母先上訴的……明明卓家雄總共請了「七位律師」,還好意思抹黑說我父母「請了三位律師,怎麼可能不想上訴?」

各位就知道「大家集團/營造/地產─卓家雄」以及「大家數位行銷─陳思婷」這個企業與人品的「誠信」如何了吧?

言而總之,以後如果有人跟「大家營造/地產/集團─卓家雄」打官司,假設他對你說「不上訴」,千萬不要傻傻相信。

ps:後來的二審判決如何呢?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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