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12台上2231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卓家雄濫訴負擔95%訴訟費、連本帶利5%滾10年定讞!

【260306大家營造112台上2231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卓家雄濫訴負擔95%訴訟費、連本帶利5%滾10年定讞!】


這場官司從民國103年鄰損發生至定讞,整整走了十年。大家營造的卓家雄,或許曾以為憑藉財力與律師團,用「拖字訣」與「法律程序」就能讓受害屋主知難而退。然而,民國113年7月4日,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用一份「上訴駁回」的裁定,給了這個惡質建商最響亮的耳光。

法官不僅判建商敗訴,更罕見地要求大家營造負擔高達95%的訴訟費用——這在法律實務上,等於是官方認證建商這十年來都在無理取鬧。

這份裁定書(112年台上字第2231號)具有極其重要的指標意義:

它不僅認證了「房子弄歪,不是修好就沒事,房價損失仍得賠」,更直接判定大家營造那些企圖推卸責任的理由「不合法」。建商想少賠利息?想拿小額修繕「和解」書無限上綱?想把責任推給屋主的房屋老、地質軟、違建?最高法院通通不買帳。

我將這份沈甸甸的裁定書轉化為白話文,帶大家看清:當法律遇上傲慢時,正義是如何在最後關頭,一槌定音。......↓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2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原址→〔 https://reurl.cc/R9Kr9r 〕

上  訴  人: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文良
訴訟代理人:黃昭仁律師、王郁晶律師

上  訴  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損鄰建商)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損鄰建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被 上訴 人:詹鎮維(鄰損受害人)
訴訟代理人: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上訴駁回。
b.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白話文翻譯:最高法院的閉門羹】


這一段是最高法院在「對帳」之前,先解釋進場規則。簡單說就是:

結局已定:最高法院直接宣布「上訴駁回」,也就是維持原判,大家營造輸了。

輸家買單:既然上訴失敗,這場最高法院官司的報名費(訴訟費用),由建商(大家營造)自己吞下去。

第三審不是菜市場: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管之前的法官有沒有「用錯法律」,不管「事實真相」。如果你只是不服賠償金額、不滿意證據,而沒有具體指出來哪一條法律被寫錯,最高法院連門都不會讓你進。

上訴不合法:因為建商提不出來像樣的法律錯誤理由,只是在鬧脾氣,所以法官認定這個上訴「不合法」,直接退件。

👴【讀後感想:別拿法律當遮羞布】


讀到這一段,心裡只有一個感覺:「專業的傲慢,終究敵不過法律的嚴謹。」

建商大家營造,聘請了律師團,卻在最高法院這一關被判定「上訴不合法」。這說明了什麼?說明建商只是在運用「程序」在拖延時間,他們提不出真正的法律新見解,只是想把這場噩夢無限期延長。

最高法院這段冷冰冰的法條,其實是在保護像詹鎮維先生這樣的小市民。它告訴有錢有勢的建商:「法律不是讓你用來玩文字遊戲、消耗弱勢者生命的工具。」當你提不出具體的法律違誤,只想靠財力撐到最後一刻,最高法院會直接把門關上,讓正義在這一刻定格。

這僅僅是第一段,我們就已經看到了建商在法律牆腳下的心虛。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法官是如何拆解建商那些「不是理由的理由」。


【判決書原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仁公司)為坐落○○市○○區○○段0小段230至233、234-1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利用人,上訴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7日向上仁公司承攬系爭土地地上9層、地下2層建物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違反建築法第69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規定,未考量系爭土地地層軟弱、被上訴人所有門牌○○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淺式基礎及屋齡43年、施工位置與系爭房屋鄰距過近,仍採深挖式施工,致被上訴人受有系爭房屋反向傾斜、地坪下陷、原有龜裂寬度增大、滲水、油漆剝落現象增加等損害(下稱系爭鄰損),上仁公司依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負有同法第794條所定防免義務,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系爭房屋所受如原判決附表二項次一項次所示1樓臥室牆面濕滲、油漆剝落;項次外牆損壞至105年後始出現(下合稱系爭項次損害),其修繕費新臺幣(下同)10萬7,627元非被上訴人於105年11月16日與大家公司簽訂和解書和解範圍。又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因系爭鄰損,致被上訴人受有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該屋原有傾斜率157分之1等一切情況所得心證,定其賠償數額為429萬0,267元。

另被上訴人增建3樓違建物而增加系爭房屋重量,影響土壤承載力,應依其載重增加占系爭工程開挖土壤重量比例2.76%,減輕上訴人之賠償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系爭項次損害修繕費10萬4,656元、系爭房屋交易價值減損417萬1,856元,合計427萬6,512元,及其中424萬1,557元自105年11月22日起;其餘(追加部分)3萬4,955元自109年9月17日起,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兩造於104年間因系爭鄰損發生爭議,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作成同年12月1日(104)省土技字第6082號鑑定報告(證物外放),原審審酌系爭房屋於同年8月14日之價格、傾斜率等一切情狀,定上訴人連帶賠償數額,尚無違反民法第216條之情形。上訴意旨謂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之價額應以起訴時市價即105年11月9日為準云云,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白話文翻譯:法官眼中的罪與罰】


這一段是最高法院在複述為什麼高等法院判建商賠錢是有道理的,內容主要有四點:

第一、明知故犯的施工失誤:大家營造與上仁開發在103年動工時,明明知道地層軟弱、詹先生的房子基礎淺且屋齡高達43年,兩房距離又近,卻依然採取深挖施工,違反了建築法規。結果導致房子歪了、地陷了、漏水了,這就是侵權,必須賠償。

第二、別想拿舊「和解」書來無限上綱:建商一直吵說105年已經簽過和解書了。但法官看得很清楚,當初那10萬塊只是賠一些牆面油漆的小修繕,根本不包含後來發現的「房價減損」。

第三、精算到極致的賠償額:法院認定房價減損約429萬。但法官也很公平,因為詹先生3樓是違建,增加了地基負擔,所以依比例幫建商「扣除」了2.76%的責任。最後算出來本金是427萬6,512元。

第四、利息算到底:最讓卓家雄心痛的,是這筆錢要從105年11月22日起算5%利息。建商抗議說估價日期(104年)跟起訴日期(105年)不符,但最高法院直接打槍,說原審法官考量得很周全,建商只是在胡攪蠻纏。


【⚖️ 卓家雄的「利息省錢計畫」拆解】


實際狀況:鑑定報告是在104年12月完成的,而詹先生是根據這份報告在105年11月正式起訴。

法理邏輯:法院認定賠償金額是參考104年的價值減損,利息則從105年11月起訴狀送達後開始計算。

卓家雄的算盤:

如果他能說服法官「鑑定的基準日應該改為105年底(起訴時)」,那麼他就有理由主張:「既然105年底才剛鑑定完損害,那詹先生在105年11月起訴時,損害還沒『確定』,利息不應該從105年開始算。」換言之,他想把利息起算點往後拖到106年甚至更久。對於本金427萬來說,利息每拖一年,卓家雄就能少噴約21萬多元。

最高法院的態度:

最高法院在裁定書末尾直接點破,說建商這套說法「不無誤會」。法官認為 104 年的鑑定已經考量了當時的傾斜率與市價,基礎非常穩固,不容建商用這種「程序藉口」來逃避利息。

👴【讀後感想:那2.76%的正義與傲慢】


讀到這一段,我特別感慨那個「2.76%」。

建商律師團一定試圖用「屋主有違建」這件事來大做文章,想把責任全推給受害者。但法官非常理性,他認同違建會增加重量,但「比例」多少?法官精算後只給了建商2.76%的減免。這說明了法官的態度:「他有錯,我讓你扣;但你想藉此逃避剩下的97.24%責任?門都沒有!

另外,看到法院認證「交易價值減損」這筆錢,我真的很為詹先生高興。卓家雄總覺得「我幫你把裂縫補一補」就沒事了,但房子歪了,在市場上就是沒人要,這筆損失才是最巨大的。

建商最後在爭執「估價日期」的差別,其實就是想少賠一點利息。但在我來看,這就是典型的「因小失大」。如果當初卓家雄有誠意解決,何必落得今天得背負這累積十年的龐大利息?這就是傲慢的代價。

接下來最後一段的「結尾」,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如何帥氣地畫下句點。


【判決書原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   官:翁金緞
法   官:蔡和憲
法   官:林慧貞
法   官:周舒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郭詩璿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白話文翻譯:正義的封條】


這一段是法律程序的最終總結:

最後判決:法官們看完所有資料後,結論只有一個——建商(大家營造、上仁公司)的上訴完全「不合法」,連審理的必要都沒有,直接退回。

依法論法:引用了一連串民事訴訟法的條文(第481條等),這是在告訴輸家:這不是隨便判的,是根據國家法律程序,判定你們輸得徹徹底底。

官方法官團:列出了以盧彥如法官為首的五位最高法院法官名字,代表這個裁定具備最高權威,不容質疑。

生效日期:113年7月4日作成裁定,7月16日由書記官正式發出正本證明。從這一刻起,這場鄰損官司在法律上已經「定讞」,卓家雄再也沒有任何翻案的可能

👴【讀後感想:十年一夢,正義不倒】


看著這最後幾行字,我彷彿看到詹先生這十年的白髮與汗水,終於換來了這五位法官的名字。

這短短的幾行法條和名字,對建商來說可能只是「訴訟失敗」的紀錄,但對受害者詹先生來說,這是他這十多年來,面對大家營造卓家雄這種惡質建商時,唯一能挺直腰桿的依靠。

這份裁定是在113年7月發出的,距離103年發生鄰損,整整走了3700多個日子。這中間有多少次的失望、多少次想放棄?幸好有這五位法官在最高殿堂守住最後一道防線。

最讓我感觸的是,卓家雄想盡辦法鑽研法律漏洞、拖延時間,結果最後換來的是最高法院「不合法」這三個字的評價。這說明了:任憑你有再強大的律師團、再多的緩兵之計,當你把別人的家弄歪了,天理與法理,終究會在那張「正本」裡等著你。

這場官司,終於完美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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