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704服務費能收足,也要讓買賣雙方心存感激

140704服務費能收足,也要讓買賣雙方心存感激

今天聽一位外縣市的仲介朋友親口告訴我的故事,
他昨天簽約,成交一間房子,超級便宜,
重點是,他不只收6%服務費,還賺差價!?......↓

在台灣,中、南、東部的地方,
通常一間房子幾百萬就有,甚至有的不用100萬。

大約一年多以前,
某間房子,開價150萬,屋主大約120130萬就會賣,
屬於行情範圍,並不貴,
可是因為地理位置確實有點偏僻,所以一直沒有遇到有緣人來買,
就這樣,這間房子賣了超過1年以上。

一年多過後的某一天,屋主因為週轉不靈急用錢,
向他委託的「所有仲介們」釋放「價錢多少不重要,但求脫手」的訊息,
換言之,屋主已經不是賺多少的問題,而是虧多少。

我這位朋友,趕緊打電話給他所有的口袋名單客戶,
終於,有人出價了,但價格不漂亮,他回報屋主「客戶出價80萬」,
實際上是90萬,預留10萬元操作空間。沒想到,屋主竟然同意了!

於是,這名仲介問買方:
「如果我用力幫你殺價,殺到屋主願意用80萬賣給你,可是屋主就1毛服務費都不願意付,你是否願意付「內政部公告規定的上限6%」也就是4.8萬元的服務費?」

買方聽到80萬就能買到,心想:
「我出90萬,還要付1%服務費,如果80萬買到,就算付6%,總成本也才84.8萬,反而倒省5萬元以上,於是爽快地答應了!」

就這樣,雙方最後簽約,案子也圓滿結案。

買方買到比他當初預期還要便宜的價格,雖然付了滿%服務費,還是很爽。

賣方雖然賣到一個他不滿意的價格,可畢竟終於脫手了,他依舊感激那名仲介,私下給了他「多出來的仲介費」。

而那名仲介,除了賺到買方「6%的服務費」以及「信任」;還賺到賣方給的「多出來的服務費」以及「感激」。

結論:

1.內政部規定房仲服務費,買賣雙方加總不得超過6%,此乃錯誤示範,請勿學習。

2.仲介不是乞丐,服務費不是用「拜託」,更不能是「求來的」,如果可以收到滿%服務費,還讓買賣雙方都心存感激,這才是做房仲的最高境界!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616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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