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10房仲帶看過的買家,事後私下與賣家成交 仍須支付仲介費?


220610房仲帶看過的買家,事後私下與賣家成交 仍須支付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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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買家曾經透過房仲看上某間房子,看完後表示喜歡並出價,但房仲可能覺得價格太低、屋主不會同意賣,所以便沒向屋主回報;沒想到,事後屋主的朋友介紹了買家碰面,雙方竟就談妥了價格並成交。

房仲知道了以後,便去向賣家主張違約並索討服務費,這樣子的主張,到底有沒有道理呢?......↓

【買房,你該這麼做】

親愛的買家,讓我猜猜您的計謀,您其實,本來就不想付服務費,對嗎?

正因為您壓根不想付服務費,所以乾脆先「利用」房仲出了一個「芭樂價」,把房仲當砲灰為您議價,之後再與屋主取得聯繫,並以「替雙方省下服務費」為理由,出一個「略低價」進而成功買到房子。

若正如我所料,只能說,遇上像您這樣如此沒有道德的買家,為您服務的房仲真的很衰。

【賣房,你該這麼做】

不管是專任約還是一般約,房仲公司的制式委託書裡,通常會有類似的條文:

即使委託到期,仍有一定的時間,通常是三個月,買家的配偶或二親等,若跟賣家成交,依然要支付當時委託書裡面約定的服務費給仲介公司。

換言之,假設屋主委託房仲賣房三個月,已被帶看過的買家,若想跳過房仲私下與賣方成交,至少得等半年以上。

【與江經理鬥法 之 菜鳥房仲必學訣竅】

屋主委託房仲賣房,仲介公司一定會製作,類似房屋履歷的「產調」,也就是「不動產說明書」。然,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房仲帶看時,需攜帶「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之相對人說明,最好是能請看房客戶在上面簽名或另行製作帶看登記表,請客戶簽名,意即要能證明,確實曾帶看這組客戶並讓屋主知道。

實務上,很多房仲都認為,看房又不見得會買,所以在帶看時,縱使有攜帶產調為客戶解說,卻往往沒有請客戶簽名,最後往往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窘況;所以,提醒房仲同業,帶看時一定要讓「看屋民眾」(不只是買家)在產調或帶看登記簿上簽名,如此一來,若買家想私下成交,便會因當時留有看屋證據而有所忌憚。

最後一提的是,雖說,新聞報導提到房仲「連回報屋主都沒有」,實務上應該不太會發生這檔事,然,如果房仲覺得,買家出價太芭樂,懶得與屋主紙上往來,建議,至少還是得用電話、簡訊或line等通訊軟體通知屋主!否則,如果屋主真的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買家有出過價的話,那麼,房仲極有可能面臨被買家向地檢署依刑事「背信罪」提告喔!

口述+校正:東龍不動產法務/江銘偉經理

採訪+撰稿:東龍不動產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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