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簽約,「優先」分配最劣低樓層?

最近收到警察局的來信,要我去接受偵訊,因為我被告《妨害名譽》了,通常,告我的人或單位以及告的內容,要到現場、偵訊的當下才會知道,但這次,我猜八九不離十就是他,因為,除了他,不會有別人,填寫的地址,不是我的戶籍地,而是我父母家。

像這種,「要讓父母比我早知道」我被告,故意讓我父母為兒子擔心,使我內疚覺得不孝的這種小手段,真的把我給惹毛了,這筆帳一定要算,所以今天寫的這一篇,就先「回敬」他,之後會再持續寫。

【240422第一個簽約,「優先」分配最劣低樓層?】

如果今天有建商找你談合建,然後告訴你:「誰『第一個』簽約,誰就『優先』分配『整層低樓層』。」請問,換作你是地主,會答應嗎?我想,只要具備起碼智商的任何人都不會同意的,畢竟低樓層的價值較低是常識,但為什麼我父母遇到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卻敢在法院裡這樣主張呢?

2024年03月22號上午,

是我父母與建商之合建糾紛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的日子,由於爭議實在太多,建商原本主攻「危老獎勵容積與地主無關」於一審敗訴並遭法院指出「違反誠信原則」後,二審主攻項目改為「分屋/選屋」。

在分享我家案子的具體情況之前,容我先以通案角度作說明:假如你是本來擁有一樓店面的地主,一般建商的作法是,每位「地主的土地」占「基地總面積」的「占比」,從一樓開始,由下往上,按比例、水平連續分配上去。

以上聽來,甚為合理吧;接下來,

回到本案《松蔦青語》,一共有3方地主,一方是窮到沒錢打官司的老人家,一方是我父母,第三位就是建商,是的沒錯,建商本身也是地主。

而我父母的合建契約條文是這麼寫的:本案興建完成後之建物…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地主)由新大樓一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建商)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

該建案規劃,1整層,共8戶,沒想到,建商的分配屋方式竟是:

扯到爆一、從2樓開始,「整層、非按占比」水平連續向上分配;也就是說,2樓整層8戶、3樓整層8戶、4樓整層8戶,統統要我父母單方,全部接收。

扯到爆二、我父母分配完「所有最沒價值的低樓層」之後,再由其他地主「接續從第5樓」連續向上分配;也就是說,愈晚簽約,分配的樓層愈高。

扯到爆三、其他地主占比9.5%,我父母占比34.69%,建商占比55.81%;身為占比最大、超過一半的「建商地主」竟然不願、不用按比例,分配價值最低、二樓起算的低樓層,竟要占比34.69%的地主(我父母)從二樓開始向上整層承受!

扯到爆四、想要分價值最好的住宅高樓層就說它是「建商」;想要分價值最貴的金店面就說它是「地主」;不想分最沒價值的低樓層就說它是「建商」,總之就是「爛的不願按照比例分,好的要獨占全拿」的概念。

最扯的是這段,

開庭時,法官問:陳姓地主(我父母)都分配低樓層(2至4樓,1層8戶全部),其他地主不用分配嗎?

建商委任律師說:因為陳姓地主(我父母)與建商是「最早」簽約的,所以「優先」將低樓層分配給他們,其他地主也「明白」分完之後才輪到他們接續分配(從5樓開始往上分)。

所以說,是不是以後跟建商簽約,尤其對象是「大家地產卓家雄」的時候,千萬別「最早、第一個」簽約;否則,建商可是會將最沒有價值的低樓層「優先」全部分配給你唷~(優個X!)

還有「其他地主也明白」這句話裡的「明白」二字也很陰險,分明就是要誤導法官解讀成「同意、樂於」這樣分配。

事實上,本案之其他地主,根本就是慘遭建商連坐法,他們才不想管我父母與建商的官司誰輸誰贏,只希望建商能依據「當年原本早已簽定好的契約」、「本就屬於他們」的2、3、4樓的房子能早日完成過戶,這也是為何,其他地主「不願」配合建商「重簽」合建契約的緣故。

是這個惡質建商,為了欺負我父母,法律戰場不想留破口,才「話術」其他地主,等我們的官司結束後「就能從價值比較好的5樓開始分配了!」所以其他地主也要保佑建商官司勝訴哦!……問題是,假設建商輸了,其他地主最終還是得依據「當年的原本契約」,將2、3、4樓的房子進行過戶,那這些時日不都浪費了?建商是否有提供「白等」的「賠償方案」給其他地主呢?應該是沒有,唉!

【合建契約條文 之 陷阱 與 建議】

通案陷阱條文:本案興建完成後之建物,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地主)由一樓開始連續向上分配,乙方(建商)由頂樓開始連續向下分配。

建議保障條文:本案興建完成後之建物,新大樓樓層以「本標的」(地主的土地)占「本基地面積」之「比例」由一樓開始連續向上分配。

【法律觀點:北投《泊山妍》、樹林《凱旋大苑》建案被害人的委任律師陳建州】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的分回房屋方式,若採水平分法,且地主是從一樓往上分屋,建商則從頂樓向下分屋,通常是因地主為爭取原先既有一樓店面並保有原先位置,這在實務上早已行之有年且極為常見,無論是地主或建商,在這種分回方式的認知不太可能產生歧異。

契約解釋本須符誠信原則,因此低樓整層房屋要全數由單一地主認列,始能往上換屋,顯與實務作法不符,且通常最早配合建商簽約的地主,較能享有優先換屋之優惠,若優先分配意指價值較劣的低樓層,又會有哪個地主願意第一個簽約。

若照建商的意見,所謂水平分法是地主是由下往上整層選屋的話,那依本案關於分回的契約約定:「…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地主)由新大樓一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該案地主依照合約應該是可以分配到「所有一樓整層店面」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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