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11建79判決:公設擺爛還敢討錢?卓家雄竟翻結案舊帳「未稅價」反咬建商!
【260611大家營造111建79判決:公設擺爛還敢討錢?卓家雄竟翻結案舊帳「未稅價」反咬建商!】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建字第 79 號」的判決書。
主角是「大家營造」與「大程公司」——兩家由同一個老闆「卓家雄」掌舵的營造廠,聯手狀告「上仁開發建設」。營造廠在法庭上義憤填膺,洋洋灑灑拿出好幾份公文,指控建商在北投建案「上仁畫琚/戀綺里」完工後刻意刁難、拒絕點交、刻意扣留兩百多萬的尾款。
如果不看證據,你會誤以為是一齣弱勢營造廠被無良建商欺壓的血淚史。但老天有眼,正義從不看誰的聲音大。
當北投社區管委會當庭端出「前一天在現場拍下的公設缺失照片」時,這場催款大謊瞬間被戳破!更令人搖頭的是,卓家雄因北投案擺爛而被扣款,竟老羞成怒回頭去翻「三年前早就結清的三重案舊帳」,拿雙方私下暗盤默契的「未稅價」當成訴訟武器突討「營業稅」,在打官司期間大玩「左手轉右手」的補簽文件戲碼,惡意施壓建商。
當北投社區管委會當庭端出「前一天在現場拍下的公設缺失照片」時,這場催款大謊瞬間被戳破!更令人搖頭的是,卓家雄因北投案擺爛而被扣款,竟老羞成怒回頭去翻「三年前早就結清的三重案舊帳」,拿雙方私下暗盤默契的「未稅價」當成訴訟武器突討「營業稅」,在打官司期間大玩「左手轉右手」的補簽文件戲碼,惡意施壓建商。
接下來,就讓我們跟著法院的判斷,用最直白的白話文,一層層撕開這場「打人喊救人」的假面具,看看負責任的品牌建商,是如何為了守護住戶的權益,硬氣對抗業界的無賴暗箭!......↓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判決原文:〔 https://reurl.cc/lpKd9j 〕
原 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原 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今為「大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複 代 理 人:張禎庭律師
被 告: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派建商)
法定代理人:蘇文良
訴訟代理人: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誰告誰:卓家雄名下的兩家分身公司(大家營造和大程公司),找了三名律師團狀告上仁開發建設(建商),要求建商吐出工程款。
法官最後的宣判結果(主文):
訴訟代理人: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複 代 理 人:張禎庭律師
被 告: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派建商)
法定代理人:蘇文良
訴訟代理人: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白話文翻譯【北投案兩百萬尾款全被駁回!營造廠雙胞胎聯手討錢遭法院部分打臉】
誰告誰:卓家雄名下的兩家分身公司(大家營造和大程公司),找了三名律師團狀告上仁開發建設(建商),要求建商吐出工程款。
法官最後的宣判結果(主文):
a.建商只要給「大程公司」50萬元,並加上每年5%利息。
b.卓家雄主要鎖定的錢(大家營造於北投建案的尾款202萬元),全被法官駁回!
c.訴訟費用分配:這場官司的相關裁判規費,建商(上仁開發)只要負擔少少的五分之一,剩下的「五分之四」由「輸慘」的「大家營造」買單。
b.卓家雄主要鎖定的錢(大家營造於北投建案的尾款202萬元),全被法官駁回!
c.訴訟費用分配:這場官司的相關裁判規費,建商(上仁開發)只要負擔少少的五分之一,剩下的「五分之四」由「輸慘」的「大家營造」買單。
d.關於提早拿錢(假執行):大程公司如果想先拿到這50萬,要先拿16萬7千元給法院當擔保;但建商如果也拿50萬給法院當擔保,就可以先不讓大程公司拿錢。至於大家營造想提早拿錢的請求,因為已經輸了,直接被法官丟進垃圾桶。
🎙️讀後心得【玩「公司分身術」也掩蓋不了工程擺爛的事實!】
原告叫「大家營造」,法定代理人是卓家雄;另一個原告叫「大程公司」,法定代理人居然也是卓家雄!同一個老闆開了兩家公司,找了律師團隊,把上仁開發建設告上法院。陣仗擺得很大,一副建商賴帳不給錢的受害者姿態。
結果呢?主文一判下來,直接讓卓家雄現出原形!
法院清清楚楚地寫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大家營造負擔五分之四」!
這代表什麼?
代表卓家雄用「大家營造」名義去要的兩百多萬北投建案「上仁畫琚/戀綺里」社區尾款,在法官眼裡根本是無理取鬧!上仁開發建設之所以壓著這筆錢,是因為人家身為負責任的建商,必須替社區住戶把關公設品質,營造廠東西沒做好,建商憑什麼當冤大頭給錢?
最可笑的是,卓家雄唯一拿到的50萬元,還是靠另一家「大程公司」之前早已結案的的三重案未稅款(營業稅款),而在最核心的「大家營造北投案/上仁畫琚」上,卓家雄是徹頭徹尾的慘敗!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大家公司新臺幣(下同)218萬8,1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大家公司202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0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大家公司係以被告未依協議書給付給付結算工程款及營業稅款為理由,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嗣於111年4月29日追加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為原告(見本院卷第90頁),被告嗣為同意追加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7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准許追加原告。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大家公司202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0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大家公司係以被告未依協議書給付給付結算工程款及營業稅款為理由,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嗣於111年4月29日追加原告大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為原告(見本院卷第90頁),被告嗣為同意追加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7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准許追加原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大家公司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大家公司部分:
伊與被告簽訂「上仁開發建設北投區立農段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北投工程)合約」而向被告承攬系爭北投工程,原告大程公司與被告簽訂「三重區永安段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三重工程)合約」而向被告承攬系爭三重工程,嗣經加減帳結算後,伊與原告大程公司(下合稱原告,如單指其一,則各以名稱稱之)因而與被告於108年8月22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伊之系爭北投工程追加工程款為288萬元、原告大程公司之系爭三重工程追加工程款為1,000萬元,合計1,288萬元(均未稅,含稅為1,352萬4,000元),並約定付款方式為被告應於108年8月31日給付600萬元(下稱第1期款)、於108年9月30日給付400萬元(下稱第2期款)、於北投工程及三重工程驗收移交管委會後給付288萬元(下稱第3期款)。
可知伊所施作北投工程之追加工程款288萬元(未稅),含稅為302萬4,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伊之100萬元後,尚有202萬4,000元未付,依約被告於北投工程及三重工程完成驗收移交管理委員會後給付第3期款,然系爭北投工程於109年5月16日辦理第2次驗收後,畫琚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畫琚管委會)於109年6月23日函命伊改善,伊遂著手處理改善,並於109年10月26日發函通知被告將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缺失改善,請被告協助通知畫琚管委會進行第三次複驗,然被告杳無音訊,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
伊再於110年4月8日通知被告已經改善完成,請求驗收及點交,被告未盡對北投工程查驗瑕疵、判斷是否尚須修補、製作驗收紀錄之責,逾1年均置之不理。是被告遲不協同辦理驗收,顯係刻意阻止給付工程款之條件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被告自應給付未付之第3期剩餘保留款共202萬4,000元(含稅),爰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民法第50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大家公司202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原告大程公司部分: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大家公司202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原告大程公司部分:
伊與被告簽訂系爭三重工程合約,嗣經加減帳結算後與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其中屬原告大程公司之系爭三重工程之追加工程款1,000萬元(未稅),依系爭協議書被告需於108年8月31日給付600萬元(未稅)、於108年9月30日給付工程款400萬元(未稅),被告於108年8月30日、10月2日各匯款600萬元、匯款400萬元予伊,然尚有前開款項之營業稅50萬元(計算式:1,000萬x5%=50萬元)未給付,爰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大程公司50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聲請暨準備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大程公司50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聲請暨準備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3項約定,北投工程及三重工程兩案之管委會驗收移交工程完畢後,被告方有給付(第3期)保留款288萬元之義務,然因原告遲未修繕、補正瑕疵,致北投工程無法驗收移交,被告更於111年4月20日再次函詢問缺失是否已完成改善,然北投工程之畫琚管委會函覆仍未完成瑕疵修繕,導致公設無法進行驗收移交,此係因原告大家公司不作為所致而與被告無涉,自無故意使條件不成就,故原告大家公司202萬4,000元之保留款請求不符付款條件而屬無據;
至被告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1、2項已付之1,000萬元工程款,雖尚有50萬元營業稅款未付,然依系爭協議書應給付原告而非原告大程公司等語,茲為抗辯,
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程序小動作(大家營造臨陣變招):
a.大家營造剛開始告建商時要 218 萬多元,打到一半自己心虛,在 111 年 4 月把索賠金額減縮到 202 萬 4,000 元。
b.同一天,大家營造突然驚覺自己名目不對,趕緊追加同老闆的「大程公司」進來當共同原告,一起向建商討錢。
原告(大家營造與大程公司)的主張:
c.大家營造(北投案):簽協議書時說好北投案追加 288 萬,扣除建商已給的 100 萬,還剩 202 萬 4,000 元(含稅)。合約雖然說要等管委會點交完才給錢,但我們在 109 年、110 年就發函說缺失修好了、催建商來驗收,建商卻置之不理。這根本是建商故意耍賴不驗收、卡著不想給錢,所以法律上應該算條件已成就,建商得立刻吐錢!
d.大程公司(三重案):三重案追加的 1,000 萬元建商雖然付清了,但居然少給 5% 的營業稅(50萬元),現在一併討回來。
被告(上仁開發建設)的反擊:
e.北投案一毛都不該給:合約清清楚楚寫著要「兩案管委會驗收移交完畢」才能拿尾款。建商在 111 年 4 月還特別發公文去問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管委會,管委會正式回文:「缺失根本沒修好,公設無法點交!」這是大家營造自己擺爛不作為,不要把責任推給建商,拿錢時間根本還沒到。
f.三重案名目不符:雖然確實有 50 萬營業稅款沒付,但根據合約抬頭,建商應該是欠原本的簽約主體,大程公司不能直接跳出來要錢。
我必須站在客觀與正義的立場,幫這家被拖累的「好人建商——上仁開發」講句公道話!
大家仔細看這段攻防,這就是典型「打人喊救人」的不誠信現形記。
📢白話文翻譯【臨陣改金額、追加公司告建商!營造廠控建商刻意賴帳,建商反擊:你公設擺爛沒修完】
程序小動作(大家營造臨陣變招):
a.大家營造剛開始告建商時要 218 萬多元,打到一半自己心虛,在 111 年 4 月把索賠金額減縮到 202 萬 4,000 元。
b.同一天,大家營造突然驚覺自己名目不對,趕緊追加同老闆的「大程公司」進來當共同原告,一起向建商討錢。
原告(大家營造與大程公司)的主張:
c.大家營造(北投案):簽協議書時說好北投案追加 288 萬,扣除建商已給的 100 萬,還剩 202 萬 4,000 元(含稅)。合約雖然說要等管委會點交完才給錢,但我們在 109 年、110 年就發函說缺失修好了、催建商來驗收,建商卻置之不理。這根本是建商故意耍賴不驗收、卡著不想給錢,所以法律上應該算條件已成就,建商得立刻吐錢!
d.大程公司(三重案):三重案追加的 1,000 萬元建商雖然付清了,但居然少給 5% 的營業稅(50萬元),現在一併討回來。
被告(上仁開發建設)的反擊:
e.北投案一毛都不該給:合約清清楚楚寫著要「兩案管委會驗收移交完畢」才能拿尾款。建商在 111 年 4 月還特別發公文去問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管委會,管委會正式回文:「缺失根本沒修好,公設無法點交!」這是大家營造自己擺爛不作為,不要把責任推給建商,拿錢時間根本還沒到。
f.三重案名目不符:雖然確實有 50 萬營業稅款沒付,但根據合約抬頭,建商應該是欠原本的簽約主體,大程公司不能直接跳出來要錢。
🎙️讀後心得【明明是自己工程擺爛被管委會退件,竟反咬建商刻意賴帳?】
我必須站在客觀與正義的立場,幫這家被拖累的「好人建商——上仁開發」講句公道話!
大家仔細看這段攻防,這就是典型「打人喊救人」的不誠信現形記。
大家營造卓家雄在法庭上講得義憤填膺,指控上仁開發「杳無音訊、置之不理、刻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把自己包裝成辛辛苦苦蓋好房子卻被無良建商欺負的弱勢營造廠。
結果呢?事實一拆穿,直接讓卓家雄現出原形!
原來上仁開發建設之所以壓著這筆錢,是因為人家身為負責任的建商,必須替社區住戶把關公設品質。卓家雄不斷發函給建商喊著「我做好了、我做好了」,但這根本是虛張聲勢的催款套路。
結果呢?事實一拆穿,直接讓卓家雄現出原形!
原來上仁開發建設之所以壓著這筆錢,是因為人家身為負責任的建商,必須替社區住戶把關公設品質。卓家雄不斷發函給建商喊著「我做好了、我做好了」,但這根本是虛張聲勢的催款套路。
上仁開發負責任地去向北投「畫琚/戀綺里」管委會求證,管委會直接潑了一盆冷水,回文戳破謊言:瑕疵根本沒修好,公設無法點交!
這就叫做「不誠信」。
營造廠公設擺爛在先,居然還有臉把責任全推給發包的建商,甚至反咬一口、告上法院說建商刻意賴帳。如果建商隨隨便便把這 202 萬給了這種擺爛的營造廠,那社區後續幾百項沒修好的公設爛攤子,難道要叫無辜的住戶自己吞嗎?
這就叫做「不誠信」。
營造廠公設擺爛在先,居然還有臉把責任全推給發包的建商,甚至反咬一口、告上法院說建商刻意賴帳。如果建商隨隨便便把這 202 萬給了這種擺爛的營造廠,那社區後續幾百項沒修好的公設爛攤子,難道要叫無辜的住戶自己吞嗎?
最可笑的是,卓家雄可能連自己兩家公司的帳目與訴訟主體都搞不清楚,打官司打到一半才急忙減縮金額、追加公司。在最核心的「大家營造北投案」上,他想用法律條文(民法第101條)來做技術性賴帳,結果被管委會的客觀事實給徹底擊潰。
【補充觀點:為什麼卓家雄會有這 50 萬的空間可以當成武器?】
讀者們,你們認為,有沒有一種可能?
三重案,當初雙方協議好「未稅價」,只是後來因為北投案的糾紛,「上仁開發」把「大家營造」的錢給扣住,導致卓家雄為了討錢,故意以此為由(三重案沒給營業稅)來合併提告、故意找建商麻煩?
當然,畢竟都在法院裡吵架了,建商總不可能把「當初雙方(可能)協議不報稅」的事情,拿到檯面上對法官說。
a.業界的暗盤——「含稅、未稅」的模糊地帶:
很多時候,建商跟營造廠在談追加款或卡關的結算時,私底下常常會有一種默契。甚至雙方會為了減輕雙方的稅務負擔而有「未稅價協議」。
b.北投案鬧翻,三重案變「現成子彈」:
本來這兩家公司在三重案合作得好好的,1,000萬元也順利落袋。結果因為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的公設缺失被管委會抓包,上仁開發負責任地扣住兩百多萬尾款不給。卓家雄一看北投案的錢被卡死,心生不滿,決定跟建商全面開戰!
c.翻舊帳:檯面下的默契,變成檯面上的武器:
卓家雄為了多找點籌碼來找建商麻煩、增加談判桌上的籌碼,回頭翻舊帳,發現三重案當初簽協議書時寫的是「未稅 1,000 萬」,雖然私下「可能」有默契「不報稅」,但在黑字白紙的合約上,5% 的營業稅確實「合法存在」且建商「還沒付」。
這對卓家雄來說,簡直是天上掉下來的現成子彈。他立刻叫「大程公司」跳進來合併提告,擺明了就是:「既然你北投案要跟我玩真的,那三重的暗盤我也不認了,我就照合約「未稅價」死咬這 50 萬營業稅,看誰比較痛!」
d.建商的啞巴吃黃連:
雙方都已經在法院裡撕破臉了,建商就算心裡再嘔,也絕對不可能在法官面前承認說:「法官,我們當初私下講好這部分不報稅的。」這等於是當庭承認逃漏稅,會被法官移送稅捐稽徵處通報,事情會鬧得更大。所以建商只能在法庭上質疑「大程營造是否有權單獨主張全額營業稅」。
ps:所以啊!以後跟「大家集團」做生意一定要小心!千萬別因為對方的慫恿、圖一時的方便,留下把柄給了卓家雄。
【判決書原文】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46至247頁,部分文字依本判決用語調整):
(一)原告大家公司前與被告簽訂系爭北投工程合約,原告大程公司前與被告簽訂系爭三重工程合約,原告嗣後就上開合約再與被告於108年8月22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系爭北投工程、系爭三重工程追加減結算後剩餘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為1,288萬元(未稅),含稅為1,352萬4,000元。
(二)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被告應於108年8月31日給付第1期款600萬元(未稅)、於108年9月30日給付第2期款400萬元(未稅)、於北投工程及三重工程驗收移交管委會後給付第3 期款288萬元(未稅)。
(三)原告間於111年9月26日簽訂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29頁)。
(四)被告就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1、2項約定給付(第1 、2 期)之1,000萬元(未稅),業於108年8月30日、同年10月2日匯款至協議書所載之原告大程公司帳戶,被告尚應給付上開款項之營業稅50萬元。
(五)被告就系爭協議書約定給付之款項,另於109年7月17日匯款100萬元至大家公司之帳戶。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民法第505條給付原告大家公司202萬4,000元及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給付原告大程公司營業稅50萬元,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白話文翻譯【合約、匯款紀錄攤開!建商前兩期千萬早已付清,雙方底牌徹底曝光】
雙方都承認的五大鋼鐵事實:
總金額對齊:
108年8月22日,兩家營造廠和建商(上仁開發)簽了結算協議書,總追加金額是 1,288萬元(未稅),含稅總共是 1,352萬4,000元。
付款方式講好:
付款方式講好:
錢分三期給,第一期 600萬、第二期 400萬。最關鍵的第三期保留款 288萬,講明了必須等北投、三重兩個案子的管委會都「驗收移交完畢」才能拿尾款。
打官司中,卓家雄偷偷改合約:
打官司中,卓家雄偷偷改合約:
兩家原告公司(大家與大程)在打官司打到一半時(111年9月26日),自己私下又簽了一份內部協議書。卓家雄把(右手)大家營造討債(三重未稅價)的一半權利(25萬),讓渡給了(左手)大程公司。換言之,(右手)大家營造將自己平均分受的 25 萬元債權,私下讓渡給了(左手)大程公司,加上大程原本的 25 萬,湊滿 100% 的 50 萬元。
建商早已付清千萬工程款:
上仁開發早在 108 年 8 月和 10 月,就極有效率地把前兩期合計 1,000萬元(未稅) 全額匯給大程公司了。帳面上確實還剩這 1,000 萬對應的 5% 營業稅(50萬元)沒走完。
建商其實有善意預付:
建商其實有善意預付:
後來在 109 年 7 月,雖然北投案根本還沒驗收移交,上仁開發還是基於善意,先匯了 100萬元 到大家公司的帳戶。
爭執的核心點:
營造廠咬定建商還要給大家營造北投尾款 202萬4,000元,以及大程公司三重案的營業稅 50萬元。建商全部否認,認為尾款時間還沒到,稅款名目有問題。
大家仔細看這段不爭執事項的匯款時間點,就會發現一個驚人的商務內幕,也徹底證實了卓家雄到底有多陰險!
上仁開發建設是一家非常守信用、付款極有效率的好建商。
爭執的核心點:
營造廠咬定建商還要給大家營造北投尾款 202萬4,000元,以及大程公司三重案的營業稅 50萬元。建商全部否認,認為尾款時間還沒到,稅款名目有問題。
🎙️讀後心得【北投工程擺爛被抓包,竟翻出三年前的「營業稅暗盤」當武器找建商麻煩!】
大家仔細看這段不爭執事項的匯款時間點,就會發現一個驚人的商務內幕,也徹底證實了卓家雄到底有多陰險!
上仁開發建設是一家非常守信用、付款極有效率的好建商。
108年8月剛簽完協議書,建商在當月月底和隔月月底,就規規矩矩地把第一、二期合計高達 1,000 萬元的工程款,如期奉上。甚至到了 109 年 7 月,雖然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的公設缺失一堆、根本還沒通過管委會驗收,建商為了體諒營造廠,還大度地先「預付」了 100 萬元給大家營造。建商做到這樣,已經仁至義盡。
結果,卓家雄是怎麼回報建商的善意?
因為北投案的工程品質實在太爛,缺失拖了兩年多都修不好,被社區管委會死死卡住。上仁開發為了維護住戶權益,不得不依法扣下最後的北投保留款。這下子,卓家雄惱羞成怒了!他為了討錢,竟然開始翻舊帳、使出極不厚道的訴訟手段。
他回頭去看 108 年早就結清的三重案,抓到當初雙方「可能私下協議」有「不報稅」暗盤默契的漏洞,硬是挖出協議書上寫的「未稅」二字,把這 5% 的 50 萬營業稅當成現成子彈。故意在 111 年——也就是事隔3年後,利用打北投官司的機會,故意追加大程公司進來合併提告,用這 50 萬來找建商麻煩、惡意施壓!
更扯的是,卓家雄在法庭上被建商律師質疑「簽約主體不對、大程憑什麼來要錢」,打官司打到一半(111年9月),他才驚覺自己算計有漏洞,急忙讓自己名下的「大家」與「大程」兩家分身公司,私下補簽一份「債權讓與協議書」來補正程序。
這就叫做徹頭徹尾的不誠信!
人家建商早早就給了你千萬工程款,甚至還寬容地預付百萬,你一腳踩在自己蓋爛的北投公設爛攤子上不收尾,另一隻手卻翻出三年前雙方默契的稅款暗盤來當武器反咬建商。上仁開發遇到這種「明明自己施工不及格,卻翻舊帳找麻煩」的無賴營造廠,真的是倒了八輩子的楣!
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原告大程公司得否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⒈按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雖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但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而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原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參照)。
⒉查,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雙方同意由乙方承攬之北投區立農段住宅新建工程與三重需永安段新建工程,兩案共同做加減漲結算,結算金額為追加新台幣壹仟兩佰捌拾捌萬元正(未稅),自此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工程款。」、第2條約定:「付款方式為下:1.甲方於108年8月31日匯款新台幣陸佰萬元整至乙方帳號。
結果,卓家雄是怎麼回報建商的善意?
因為北投案的工程品質實在太爛,缺失拖了兩年多都修不好,被社區管委會死死卡住。上仁開發為了維護住戶權益,不得不依法扣下最後的北投保留款。這下子,卓家雄惱羞成怒了!他為了討錢,竟然開始翻舊帳、使出極不厚道的訴訟手段。
他回頭去看 108 年早就結清的三重案,抓到當初雙方「可能私下協議」有「不報稅」暗盤默契的漏洞,硬是挖出協議書上寫的「未稅」二字,把這 5% 的 50 萬營業稅當成現成子彈。故意在 111 年——也就是事隔3年後,利用打北投官司的機會,故意追加大程公司進來合併提告,用這 50 萬來找建商麻煩、惡意施壓!
更扯的是,卓家雄在法庭上被建商律師質疑「簽約主體不對、大程憑什麼來要錢」,打官司打到一半(111年9月),他才驚覺自己算計有漏洞,急忙讓自己名下的「大家」與「大程」兩家分身公司,私下補簽一份「債權讓與協議書」來補正程序。
這就叫做徹頭徹尾的不誠信!
人家建商早早就給了你千萬工程款,甚至還寬容地預付百萬,你一腳踩在自己蓋爛的北投公設爛攤子上不收尾,另一隻手卻翻出三年前雙方默契的稅款暗盤來當武器反咬建商。上仁開發遇到這種「明明自己施工不及格,卻翻舊帳找麻煩」的無賴營造廠,真的是倒了八輩子的楣!
【判決書原文】
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原告大程公司得否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⒈按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雖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但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而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原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參照)。
⒉查,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雙方同意由乙方承攬之北投區立農段住宅新建工程與三重需永安段新建工程,兩案共同做加減漲結算,結算金額為追加新台幣壹仟兩佰捌拾捌萬元正(未稅),自此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工程款。」、第2條約定:「付款方式為下:1.甲方於108年8月31日匯款新台幣陸佰萬元整至乙方帳號。
2.甲方於108年9月30日匯款新台幣肆佰萬元整至乙方帳號。3.保留款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整於北投畫琚及三和A+兩案管理委員會工程驗收移交完畢後匯款。4.匯款帳號(…戶名: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47頁),足見系爭協議書僅約定北投工程、三重工程之結算追加工程金額為1,288萬元(未稅),並約定分三期付款,則屬原告有同一債權,而給付可分,且依系爭協議書之記載,難認有就各該款項應分別給付原告大家公司或原告大程公司若干為約定,則依民法第271條應認原告各平均分受之。
惟查,原告間於111年9月26日簽訂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第1條第2項約定:「追加款項中10,000,000元(未稅),營業稅百分之五計500,000元由乙方(按:即原告大程公司)受領……營業稅500,000元迄今尚未收到」等語(見本院卷第229頁),足見原告大家公司業將平均分受之25萬元債權讓與原告大程公司,並以民事陳報三狀繕本送達被告而為通知(見本院卷第227、236頁),故已生債權移轉之效力,且被告亦不爭執尚積欠前開營業稅50萬元未給付,則原告大程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請求被告給付第1、2期款尚未給付之營業稅50萬元,即屬有據。
法官的法律小教室(債權轉移):
法律規定,不管是誰欠誰錢,只要「債權人」要把這筆討債的權利頂讓給別人,只要寫個通知信告訴「債務人(欠錢的人)」就算數了,根本不需要徵得欠錢人的同意。
法官拆解當初的協議書漏洞:
法官仔細看了 108 年那份結算協議書,發現抬頭和內容寫得很模糊,只說「建商追加付給乙方 1,288萬(未稅)」,但這個「乙方」同時代表了大家公司與大程公司。合約裡根本沒有寫清楚這筆錢「哪一部分是屬於大家的、哪一部分是屬於大程的」。按照民法規定,既然沒寫清楚,這筆債權就應該由大家公司、大程公司各分一半。
營造廠臨陣磨槍、補簽文件:
建商在法庭上抗辯說:「這筆錢當初是大家和大程混在一起的,大程不能自己跳出來要全額。」
卓家雄才驚覺,這個法律漏洞會讓他的算計泡湯,於是趕緊在打官司打到一半的 111 年 9 月 26 日,叫自己名下的「大家營造」跟「大程公司」補簽一份內部協議書,大意是:大家營造把原本屬於自己的 25 萬債權,私下「頂讓」給大程公司,湊滿 50 萬,並發公文陳報狀通知建商。(本案於111年11月25日判決出爐,卓家雄於111年9月26日才把債權左手換右手.......)
法官的最終裁決:
雖然營造廠是打官司期間才臨時補簽文件、轉讓債權,但在法律程序上這確實已經發生效力了。既然建商自己也承認「那 50 萬營業稅確實還沒付」,那麼大程公司現在跳出來要這 50 萬,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建商必須給。
大家仔細看這段判決書,法官雖然最終判決建商要給大程公司 50 萬元,但這絕對不代表卓家雄是正義的一方,反而徹底撕開了卓家雄在商務操作上的粗糙與混亂!
原本 108 年簽協議書時,三重案的 1,000 萬早已結清,雙方對於「疑似協議不報稅」的暗盤默契相安無事。結果卓家雄因為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的公設擺爛、被建商依法扣款,他老羞成怒,決定翻舊帳,拿這 5% 的 50 萬營業稅當成惡搞建商的現成子彈。
可笑的是,卓家雄這個人雖然心思陰險,但手段卻非常粗糙。他開了兩家分身公司來告建商,卻連當初協議書上的「簽約主體」跟「帳目歸屬」都搞成一團漿糊。建商的律師在法庭上一針見血地指出:協議書是兩家公司合簽的,大程憑什麼自己跑來要全額 50 萬?
眼看暗箭要被建商識破、50萬可能要打水漂了,卓家雄這才慌了手腳!
📢白話文翻譯【分身公司帳目混亂!營造廠打官司期間急忙「補簽協議」轉讓債權,法官判建商仍須付50萬營業稅】
法官的法律小教室(債權轉移):
法律規定,不管是誰欠誰錢,只要「債權人」要把這筆討債的權利頂讓給別人,只要寫個通知信告訴「債務人(欠錢的人)」就算數了,根本不需要徵得欠錢人的同意。
法官拆解當初的協議書漏洞:
法官仔細看了 108 年那份結算協議書,發現抬頭和內容寫得很模糊,只說「建商追加付給乙方 1,288萬(未稅)」,但這個「乙方」同時代表了大家公司與大程公司。合約裡根本沒有寫清楚這筆錢「哪一部分是屬於大家的、哪一部分是屬於大程的」。按照民法規定,既然沒寫清楚,這筆債權就應該由大家公司、大程公司各分一半。
營造廠臨陣磨槍、補簽文件:
建商在法庭上抗辯說:「這筆錢當初是大家和大程混在一起的,大程不能自己跳出來要全額。」
卓家雄才驚覺,這個法律漏洞會讓他的算計泡湯,於是趕緊在打官司打到一半的 111 年 9 月 26 日,叫自己名下的「大家營造」跟「大程公司」補簽一份內部協議書,大意是:大家營造把原本屬於自己的 25 萬債權,私下「頂讓」給大程公司,湊滿 50 萬,並發公文陳報狀通知建商。(本案於111年11月25日判決出爐,卓家雄於111年9月26日才把債權左手換右手.......)
法官的最終裁決:
雖然營造廠是打官司期間才臨時補簽文件、轉讓債權,但在法律程序上這確實已經發生效力了。既然建商自己也承認「那 50 萬營業稅確實還沒付」,那麼大程公司現在跳出來要這 50 萬,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建商必須給。
🎙️讀後心得【打官司才驚覺合約漏洞!卓家雄使出「左手轉右手」補簽戲碼,只為翻舊帳惡搞建商!】
大家仔細看這段判決書,法官雖然最終判決建商要給大程公司 50 萬元,但這絕對不代表卓家雄是正義的一方,反而徹底撕開了卓家雄在商務操作上的粗糙與混亂!
原本 108 年簽協議書時,三重案的 1,000 萬早已結清,雙方對於「疑似協議不報稅」的暗盤默契相安無事。結果卓家雄因為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的公設擺爛、被建商依法扣款,他老羞成怒,決定翻舊帳,拿這 5% 的 50 萬營業稅當成惡搞建商的現成子彈。
可笑的是,卓家雄這個人雖然心思陰險,但手段卻非常粗糙。他開了兩家分身公司來告建商,卻連當初協議書上的「簽約主體」跟「帳目歸屬」都搞成一團漿糊。建商的律師在法庭上一針見血地指出:協議書是兩家公司合簽的,大程憑什麼自己跑來要全額 50 萬?
眼看暗箭要被建商識破、50萬可能要打水漂了,卓家雄這才慌了手腳!
注意看時間點:官司打了一整年,他竟然在 111 年 9 月 26 日——也就是法官都要準備辯論終結、宣布判決的前一個月,才十萬火急地叫自己名下的「大家營造」跟「大程公司」私下補簽一份協議,上演一齣「左手把債權轉讓給右手」的臨時補票戲碼,再急忙遞陳報狀給法院補漏洞。
這就叫做投機!
這就叫做投機!
當初想拿稅金當武器來合併提告、惡意卡死建商,結果上了法庭才發現自己連兩家公司的帳目法理都沒弄明白。雖然法官基於民法條文,認定這種「左手轉右手」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效,不得不判建商要吐出這 50 萬;但在實務心證上,卓家雄這種為了翻舊帳、惡意刁難好建商,不惜在打官司期間臨時製造合約、補簽文件的投機嘴臉,已經在不動產業界徹底信用掃地!
(二)原告大家公司得否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民法第505條,請求被告給付驗收移交款202萬,4000元?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除當事人間另有其他約定外,於承攬人依約完成工作時,定作人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參照)。又按法律行為於符合成立要件時,即已成立。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得依其自由意思,使法律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一定事實之發生與否,以控制法律效果,達成風險控制之目的。民法之條件及期限,均為當事人對其法律行為效力所附加之限制,用以決定其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與該法律行為成立之內容本身(如約定履行之契約義務),尚有區別。
【判決書原文】
(二)原告大家公司得否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民法第505條,請求被告給付驗收移交款202萬,4000元?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除當事人間另有其他約定外,於承攬人依約完成工作時,定作人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參照)。又按法律行為於符合成立要件時,即已成立。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得依其自由意思,使法律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一定事實之發生與否,以控制法律效果,達成風險控制之目的。民法之條件及期限,均為當事人對其法律行為效力所附加之限制,用以決定其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與該法律行為成立之內容本身(如約定履行之契約義務),尚有區別。
至當事人約定契約義務之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者,則屬權利行使時期即清償期之約定,並非條件或期限,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1號判決參照)。依前揭系爭協議書第1、2條之約定,可知原告於系爭北投工程之工作完成時,原得向被告請求追加減結算後之工程款,惟以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3項約定於北投畫琚及三和A+兩案管理委員會工程驗收移交完畢後始得向被告請領尾款288萬元,堪認兩造係約定以「系爭北投、三重工程經業主(按:即畫琚管委會及三和A+之業主)複驗合格」之不確定事實之到來,為系爭北投、三重工程尾款給付之清償期。
⒉經查,畫琚管委會於111年4月27日函覆被告略以:
⒉經查,畫琚管委會於111年4月27日函覆被告略以:
㈠本社區於111年4月25日收到貴公司來函提及畫琚社區之公設缺失已完成事宜乙事,謹提供本管委會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拍下目前社區公設未處理改善之照片(非全部所有缺失,僅示意表示)顯示應無完成之事宜,敬請貴公司能協助本社區一同進行公設改善。
㈡請查閱本社區函文(文號畫管字第000000000號)第2項說明,盼貴公司能給予改善後的書面資料(影本)或電子檔皆可,供管委會取得完整資料後儘快討論與回覆,必有助於配合與貴公司順利移交公設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且原告亦不爭執北投畫琚社區未驗收移交完畢(見本院卷第174頁),足見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3項約定系爭北投、三重工程經業主複驗合格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原告大家公司請求給付該項之尾款202萬4,000元,即屬無據。
⒊原告大家公司雖另主張:
⒊原告大家公司雖另主張:
其已按畫琚社區管理委員109年6月23日畫管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49頁)要求改善完畢,並於109年10月26日發函通知被告將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缺失改善,復於110年4月8日通知被告已經改善完成,請求驗收及點交,然被告置之不理,顯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云云,被告則辯稱:其雖有收到原告大家公司之前揭函文,然因仍未修繕、補正瑕疵,故無法驗收移交,其未為任何不正當行為阻止驗收移交等語。
經查,依畫琚管委會111年4月27日函暨該函所附現場拍攝照片、109年6月23日畫管字第000000000號函及嘉鼎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製之移交清冊(見本院卷第125至133頁)所載,原告所施作之系爭北投工程尚經業主即畫琚管委會表示尚未完成、無法移交等語,且畫琚管委會業已檢附現場拍攝圖及移交清冊為佐,而原告大家公司僅空言主張其均已改善完成,前開移交清冊部分所載已提供,其餘項目則非合約約定事項云云,然均未提出證據證明工作確已全部完成,堪認被告辯稱:經業主回覆工作尚未完成而無法驗收、移交等語為可採。
故自難僅憑原告大家公司曾發函通知被告已改善完畢,卻仍未完成驗收移交之結果,即推認被告有阻止業主複驗合格之不正當行為,自不生清償期業已屆至之效果,故原告大家公司主張其得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請求尾款,即屬無據;至原告大家公司雖另主張其得依民法第505條向被告請求,然其亦未證明已完成或交付之工作價值高於被告業已先行給付之報酬,自難認被告尚有應給付之報酬未付,故同屬無據。故原告大家公司請求被告給付202萬4,000元,為無理由。
法官的法律小教室(什麼時候該給錢?):
兩造合約規定「等北投、三重兩個案子的管委會都驗收移交完畢」建商才要給最後的 288 萬尾款。法律上這叫做「約定清償期」。意思是在「管委會複驗合格、順利移交」這個事實發生之前,營造廠根本沒資格跟建商要錢。
管委會端出「鐵證」當場打臉:
法官去查證,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管委會在 111 年 4 月 27 日(官司打到一半時)直接發公文給建商,還附上「前一天在社區公設現場拍的瑕疵照片」,證明工程根本沒收尾。管委會甚至連營造廠到底有沒有改善的書面資料都沒拿到。大家營造自己在庭上也承認「公設確實還沒移交完畢」。
營造廠惡人先告狀,手段被法官看穿:
大家營造使出無賴招式,辯稱:「我們在 109 年、110 年就發了三次公文說缺失改善完了、催建商來驗收,是建商故意裝死不理,這在法律上(民法第101條)叫做『建商用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成就』,所以建商必須給錢!」
法官直接痛批:
管委會拿出的現場照片和「嘉鼎點交公司」的缺失移交清冊,明明白白顯示公設就是沒做好。大家營造「僅空言主張其均已改善完成」,在法庭上連一張證明自己做完的完工照片或單據都拿不出來。既然是營造廠自己擺爛,建商扣款就是合法防禦,尾款給付的期限根本還沒到。大家營造要這 202 萬 4,000 元,完全是無理取鬧,法官一毛都不給!
這簡直是教科書等級的「商務不誠信」現形記!
經查,依畫琚管委會111年4月27日函暨該函所附現場拍攝照片、109年6月23日畫管字第000000000號函及嘉鼎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製之移交清冊(見本院卷第125至133頁)所載,原告所施作之系爭北投工程尚經業主即畫琚管委會表示尚未完成、無法移交等語,且畫琚管委會業已檢附現場拍攝圖及移交清冊為佐,而原告大家公司僅空言主張其均已改善完成,前開移交清冊部分所載已提供,其餘項目則非合約約定事項云云,然均未提出證據證明工作確已全部完成,堪認被告辯稱:經業主回覆工作尚未完成而無法驗收、移交等語為可採。
故自難僅憑原告大家公司曾發函通知被告已改善完畢,卻仍未完成驗收移交之結果,即推認被告有阻止業主複驗合格之不正當行為,自不生清償期業已屆至之效果,故原告大家公司主張其得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請求尾款,即屬無據;至原告大家公司雖另主張其得依民法第505條向被告請求,然其亦未證明已完成或交付之工作價值高於被告業已先行給付之報酬,自難認被告尚有應給付之報酬未付,故同屬無據。故原告大家公司請求被告給付202萬4,000元,為無理由。
📢白話文翻譯【說謊被當場抓包!營造廠發函催款喊「都做好了」,社區管委會拍照打臉:現場還是一堆爛攤子!】
法官的法律小教室(什麼時候該給錢?):
兩造合約規定「等北投、三重兩個案子的管委會都驗收移交完畢」建商才要給最後的 288 萬尾款。法律上這叫做「約定清償期」。意思是在「管委會複驗合格、順利移交」這個事實發生之前,營造廠根本沒資格跟建商要錢。
管委會端出「鐵證」當場打臉:
法官去查證,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管委會在 111 年 4 月 27 日(官司打到一半時)直接發公文給建商,還附上「前一天在社區公設現場拍的瑕疵照片」,證明工程根本沒收尾。管委會甚至連營造廠到底有沒有改善的書面資料都沒拿到。大家營造自己在庭上也承認「公設確實還沒移交完畢」。
營造廠惡人先告狀,手段被法官看穿:
大家營造使出無賴招式,辯稱:「我們在 109 年、110 年就發了三次公文說缺失改善完了、催建商來驗收,是建商故意裝死不理,這在法律上(民法第101條)叫做『建商用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成就』,所以建商必須給錢!」
法官直接痛批:
管委會拿出的現場照片和「嘉鼎點交公司」的缺失移交清冊,明明白白顯示公設就是沒做好。大家營造「僅空言主張其均已改善完成」,在法庭上連一張證明自己做完的完工照片或單據都拿不出來。既然是營造廠自己擺爛,建商扣款就是合法防禦,尾款給付的期限根本還沒到。大家營造要這 202 萬 4,000 元,完全是無理取鬧,法官一毛都不給!
🎙️讀後心得【拿公文當催款遮羞布!自己工程擺爛卻反咬建商,卓家雄的誠信早已破產!】
這簡直是教科書等級的「商務不誠信」現形記!
卓家雄這個人,完美示範了什麼叫做用公文格式來包裝謊言。他在 109 年、110 年連續發函給上仁開發,信誓旦旦地寫著「缺失已改善完成、請協助通知管委會複驗」,如果是一般人看到,還真以為是建商在刻意刁難、賴帳不給錢。
結果呢?上了法庭,真相大白,直接讓卓家雄現出原形!
原來這一切都是卓家雄惡人先告狀的催款套路。他以為只要發個公文,在法律上留下一句「我做好了」,就可以把公設沒完工的皮球踢給建商,甚至無恥地引用民法條文,指控是上仁開發在惡意阻撓驗收。(有夠愛栽贓)
但老天有眼,正義站在了負責任的建商這邊!
結果呢?上了法庭,真相大白,直接讓卓家雄現出原形!
原來這一切都是卓家雄惡人先告狀的催款套路。他以為只要發個公文,在法律上留下一句「我做好了」,就可以把公設沒完工的皮球踢給建商,甚至無恥地引用民法條文,指控是上仁開發在惡意阻撓驗收。(有夠愛栽贓)
但老天有眼,正義站在了負責任的建商這邊!
北投「上仁畫琚/戀綺里」的管委會實在看不下去,在 111 年 4 月直接端出「前一天在現場拍的缺失照片」以及專業點交公司列出的「移交清冊」,狠狠甩在卓家雄臉上。照片清清楚楚記錄著現場一堆爛攤子,直接戳破了大家營造編織了三年的漫天大謊!
最讓我感到不齒的是,當謊言被照片拆穿後,大家營造竟然還在法庭上硬拗,辯稱「其餘項目非合約約定事項」。這種「明明自己施工品質不及格、被抓包就開始推託合約範圍、甚至反過來咬建商一口」的無賴行徑,簡直是把建商的商譽和社區住戶的權益踐踏在地上!
上仁開發建設身為發包業主,人家出錢是要給住戶一個完美的家,面對管委會幾百項缺失,建商一邊要面對住戶的怒火,一邊還要被這種不誠信的擺爛營造廠告上法院,實在有夠衰。
這份判決書寫得清清楚楚:卓家雄是「空言主張」、拿不出半分完工證據。這不只是法律上的慘敗,更是卓家雄個人誠信在不動產業界的徹底破產!
(三)綜上,原告大程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至原告大家公司未能證明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3項之清償期已屆至,故原告大家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民法第505條請求被告給付尾款202萬4,000元,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大程公司50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聲請暨準備狀送達之翌日即111年5月5日(見本院卷第24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原告大程公司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工程法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
法官的最终審判總結。
大程公司(三重案):
最讓我感到不齒的是,當謊言被照片拆穿後,大家營造竟然還在法庭上硬拗,辯稱「其餘項目非合約約定事項」。這種「明明自己施工品質不及格、被抓包就開始推託合約範圍、甚至反過來咬建商一口」的無賴行徑,簡直是把建商的商譽和社區住戶的權益踐踏在地上!
上仁開發建設身為發包業主,人家出錢是要給住戶一個完美的家,面對管委會幾百項缺失,建商一邊要面對住戶的怒火,一邊還要被這種不誠信的擺爛營造廠告上法院,實在有夠衰。
這份判決書寫得清清楚楚:卓家雄是「空言主張」、拿不出半分完工證據。這不只是法律上的慘敗,更是卓家雄個人誠信在不動產業界的徹底破產!
【判決書原文】
(三)綜上,原告大程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至原告大家公司未能證明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3項之清償期已屆至,故原告大家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民法第505條請求被告給付尾款202萬4,000元,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大程公司50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聲請暨準備狀送達之翌日即111年5月5日(見本院卷第24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原告大程公司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工程法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
📢白話文翻譯【法官最終宣判:大程要到50萬利息照算,大家營造兩百萬幻想破滅,若不服20天內拿錢上訴】
法官的最终審判總結。
大程公司(三重案):
拿回 50 萬元營業稅的請求是合理的。建商(上仁開發)必須給錢,而且還要從民國 111 年 5 月 5 日開始,算每年 5% 的遲延利息,直到還清為止。
大家營造(北投案):
沒辦法證明公設已經被管委會通過驗收。因此,開口要的 202 萬 4,000 元尾款完全不合理,直接打槍、一毛不給!
關於假執行與訴訟程序:
a.大程公司贏到的 50 萬,可以透過提供擔保金先去向建商討錢;建商也可以提供同等擔保金來反制。至於大家營造因為輸個精光,想要提早拿錢的申請直接被駁回。
b.本案的事實已經非常明確,雙方在法庭上講的其他廢話和攻防,都不影響這個結果,法官懶得再一條條列出來。
關於假執行與訴訟程序:
a.大程公司贏到的 50 萬,可以透過提供擔保金先去向建商討錢;建商也可以提供同等擔保金來反制。至於大家營造因為輸個精光,想要提早拿錢的申請直接被駁回。
b.本案的事實已經非常明確,雙方在法庭上講的其他廢話和攻防,都不影響這個結果,法官懶得再一條條列出來。
上訴規定:
如果雙方不服這個判決,在收到這份正本後的 20 天內,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狀,但記得要繳納相應的二審裁判費(規費)。
🎙️讀後心得【偷雞不成蝕把米!卓家雄兩百萬幻想破滅,負責任建商贏回正義與尊嚴!】
看完這整份判決書的最終結語,我只能用四個字來形容卓家雄的結局——「自取其辱」!
他機關算盡,甚至不惜在訴訟過程中臨時補簽文件、大玩左手轉右手的法律遊戲,甚至還翻出「三年前」三重案的「未稅價」暗盤來惡搞建商討「營業稅」,企圖用這 50 萬來強逼建商在北投案妥協。
結果呢?事實一拆穿,直接讓卓家雄現出原形!
在法官最公正的審判下,上仁開發建設頂住了壓力,大獲全勝!大家營造最想坑人的 202 萬 4,000 元北投建案「上仁畫琚/戀綺里」社區尾款,被法官無情地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卓家雄以為發發催款公文就能在法律上瞞天過海,結果卻在管委會和第三方點交公司的鋼鐵鐵證前,輸得體無完膚。
至於大程公司拿到的那 50 萬,本來就是三重案雙方合約結算上的行政稅務卡關,建商一開始也沒打算賴掉。卓家雄把這 50 萬當成核子彈來打,結果只傷到了建商的皮肉,自己在最核心的大家營造北投案上卻是滿盤皆輸,甚至還要吞下高達五分之四的訴訟裁判規費。
上仁開發建設在這場官司裡,展現了一個品牌建商最難能可貴的骨氣。
人家沒有因為被營造廠告了就屈服給錢,而是為了北投社區、為了兩百多萬背後牽涉到的住戶公設權益,跟這個不誠信的營造廠周旋到底。
結果呢?事實一拆穿,直接讓卓家雄現出原形!
在法官最公正的審判下,上仁開發建設頂住了壓力,大獲全勝!大家營造最想坑人的 202 萬 4,000 元北投建案「上仁畫琚/戀綺里」社區尾款,被法官無情地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卓家雄以為發發催款公文就能在法律上瞞天過海,結果卻在管委會和第三方點交公司的鋼鐵鐵證前,輸得體無完膚。
至於大程公司拿到的那 50 萬,本來就是三重案雙方合約結算上的行政稅務卡關,建商一開始也沒打算賴掉。卓家雄把這 50 萬當成核子彈來打,結果只傷到了建商的皮肉,自己在最核心的大家營造北投案上卻是滿盤皆輸,甚至還要吞下高達五分之四的訴訟裁判規費。
上仁開發建設在這場官司裡,展現了一個品牌建商最難能可貴的骨氣。
人家沒有因為被營造廠告了就屈服給錢,而是為了北投社區、為了兩百多萬背後牽涉到的住戶公設權益,跟這個不誠信的營造廠周旋到底。
這份由工程法庭做出的判決,不僅給了上仁開發一個遲來的公道,更是給全台灣所有蓋房子只求拿錢、點交卻擺爛的不肖營造廠,一個最嚴厲的司法警告!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留言
張貼留言
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