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4重訴1003判決:求償千萬、下架暢銷書全駁回!法院認證黑心建商卓家雄?


【260604大家地產114重訴1003判決:法院認證卓家雄黑心建商?求償千萬、下架暢銷書全遭駁回!】


這六年來,我為了捍衛父母的權益,走在司法最前線的刀尖上,面對擁有操弄媒體洗白、掌控輿論抹黑地主的《大家地產》與負責人「卓家雄」,他們請了大牌律師、砸下重金規費,大張旗鼓向我發動了一場高達 1,000 萬元的民事求償訴訟,甚至企圖逼我刪除粉專貼文、將我的暢銷書《這個房仲太狠了!》全面下架、連上網寫「#黑心建商」的言論自由權利都要奪走,想用司法的巨浪把我徹底封口。

但人算不如天算,這份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賴秋萍法官」所做出的「114年重訴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大筆一揮,直接宣判「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我不僅一毛錢都不用賠,法官更在判決書理由中,白紙黑字揭穿了建商私吞五千多萬危老獎勵、把店面蓋成畸形歪斜、一邊開「無欠款證明」一邊拿著「八千萬不實本票」討錢等荒謬行徑,並最終定調——我陳泰源的發文是基於事實、為了促進公共監督與保護消費者,受憲法言論自由之最高保障!

接下來,我將以「逐段拆解、白話翻譯及讀後心得」的方式,帶大家看清楚這份長達數頁的判決書裡,法官是怎麼把這家建商的虛偽面具一層一層撕下來,公開處刑這群欺壓地主的惡人!......↓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03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原址:〔 https://reurl.cc/8eaRjg 〕

原 告: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被 告:陳泰源
訴訟代理人:陳建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白話文翻譯【建商想拿千萬封口費?法院一槍斃命:全案駁回,滾!】


原告大家地產和公司負責人卓家雄,之前大張旗鼓向我索賠 1,000 萬元,還附帶了一堆不准我發文、不准用 `#黑心建商` 標籤、甚至要把我的暢銷書《這個房仲太狠了!》全面下架的霸王封口條款,結果被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狠狠賞了一巴掌——「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意思就是:你們告我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腳,所有的無理要求,統統滾出法院!不僅一毛錢都拿不到,法官還大筆一揮,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這高達 10 萬 500 元的裁判費规費,直接由卓家雄自己掏腰包送給國庫,徹底打了水漂!

讀後心得【大鯨魚踢到大鐵板!想用一千萬司法巨浪淹沒我?還早得很!】


讀完這段主文,我心裡只有一個字:爽!

身為惡建商剋星,這六年來我走在司法刀尖上,面對黑心建商請了大牌律師、動用無數資源,以為砸個 10 幾萬裁判費、發個求償千萬的訴訟,就能讓我這個房仲作家嚇到發抖、乖乖閉嘴。他們錯了,他們低估了我保護父母的決心,更低估了台灣司法對於正義的底線!這場戰的「主文駁回」,就是對這群滿嘴謊言、欺壓地主的黑心建商最響亮的警鐘。

卓家雄想用濫訴把我合法的言行抹成違法,結果只是讓自己淪為法院認證的敗訴者。這份「全案駁回」只是這群惡人的起點。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就原請求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審理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使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俾符訴訟經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起訴原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卓家雄(下逕卓家雄,與大家公司合稱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9至10頁)。

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追加訴訟標的,並將訴之聲明變更為:

㈠被告應給付大家公司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卓家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如本件民事判決主文及所指附表所示時間及內容30天,以臉書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判決主文內文字體大小為14號字字體,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為公開);

㈣被告應將刊登臉書粉專「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下稱系爭臉書粉專)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

㈤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書籍全數下架;

㈥被告不得再以臉書、書籍、電視或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散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黑心建商卓家雄或以#文字連結之言論(見本院卷一第768頁),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追加,係本於其請求損害賠償之同一基礎事實,而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白話文翻譯【追加 4 大封口條款想置我於死地,結果只是多送錢給國庫!】


這段是判決書的「程序交代」。

原告《大家地產》與「卓家雄」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途「加碼」追加了訴訟請求。

他們原本只打算向我索賠 1,000 萬元(大家地產 800 萬、卓家雄 200 萬),後來大概是被我寫得痛到骨子裡,竟然又氣急敗壞地追加了 4 個霸道的封口聲明:要求我把臉書粉專置頂道歉 30 天(連標題 18 號字、內文 14 號字都規定好)、要把我粉專痛批他們的文章全數刪除、把我賣到排行榜第一名的暢銷書《這個房仲太狠了!》全面下架,甚至要限制我未來的言論自由,不准再用「#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文字連結。

法官認為,雖然他們追加了一堆林林總總的嚴苛條件,但因為都是基於同一個糾紛事實,為了訴訟效率,法官在程序上「准許」他們追加。意思就是:准許你們把這些要求一併送進來審理,讓法院可以在主文裡,順理成章地把這 6 大無理要求「一網打盡、統統駁回」!


讀後心得【建商追加「字體大小」來搞笑,最後變成法院認證的世紀大笑話!】


身為惡建商剋星,我出的書、我寫的 Hasgtag,字字句句都像針一樣扎在他們的痛處。他們以為在官司進行中不斷加碼,規定我的臉書要用「18號字、14號字」貼文,就能限制我的言論自由、挽回他們早已破裂的信用。這群人不僅想奪走我的財產,還企圖透過司法手段把我的嘴巴和筆桿子徹底封死。

但人算不如天算,他們在最後一刻把戰線拉得這麼大、要求提得這麼絕,只是自掘墳墓。法官在程序上准許他們追加,不是在幫他們,而是給了他們一個「自取其辱」的完美舞台。

他們貪心地把所有限制我的手段統統寫進聲明裡,最後的結果,就是眼睜睜看著自己精心設計的「置頂 30 天、下架暢銷書、禁用關鍵字」等自嗨條款,在主文公告的那一刻,陪著那 1,000 萬求償一起灰飛煙滅!


【判決書原文】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大家公司及其負責人卓家雄前與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共同開發松山區寶清段土地合建案(下稱系爭合建案),後因寶吉第公司面臨倒閉危機,大家公司為確保融資及原先洽談之地主權益,遂與寶吉第公司商談由大家公司承接寶吉第公司所洽談之地主後獨立興建,因而與訴外人即被告之父母陳俊發、胡淑惠(下稱陳俊發2人)就合建契約發生糾紛,並因而涉訟。詎被告因心有不甘,不斷對外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對於大家公司及卓家雄進行惡意人身攻擊,指摘大家公司及卓家雄為黑心建商,並於112年8月30日起以建立網路標籤(即井字號hashtag【#】)方式,供不特定多數人容易以關鍵字尋得上開文章。被告之作法侵害大家公司商譽、信用權及卓家雄之名譽權,足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重大貶損,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大家公司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卓家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如本件民事判決主文及所指附表所示時間及內容30天,以臉書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判決主文內文字體大小為14號字字體,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為公開);

㈣被告應將刊登臉書粉專「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中,如附表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

㈤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書籍全數下架;

㈥被告不得再以臉書、書籍、電視或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散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黑心建商卓家雄或以#文字連結之言論;

㈦前述聲明㈠以及聲明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因隱瞞陳俊發2人私下申請危老條例獎勵容積,且未依約讓陳俊發2人優先選屋,致產生合建糾紛,陳俊發2人對於原告提起履行契約訴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為民事判決,相關事實為被告親身經歷見聞,均非空穴來風。另大家公司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部分,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25107、25108、25110及25111號為不起訴處分;至起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8及編號11)部分,則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98號判決無罪及不受理判決。

被告本於親身經歷之事實發表各篇文章及出版書籍,屬事實陳述或善意發表評論,且與公眾利益有關,並非無端謾罵、指摘,故被告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難認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白話文翻譯【卓家雄告我惡意攻擊,我拿出司法鐵證:全部親身經歷,絕非空穴來風!】


這段是判決書進入實體審理時,雙方在法庭上的「各執一詞」。

原告《大家地產》與「卓家雄」主張:他們當年是好心承接面臨倒閉危機的《寶吉第建設》,獨立接手興建松山區寶清段的合建案,卻跟我父母發生契約糾紛。他們控訴我因為心有不甘,在網路上不斷散布言論、出書,還用井字號「#」建立網路標籤,惡意人身攻擊他們是「黑心建商」,嚴重敗壞他們的商譽和名譽,讓他們飽受精神痛苦,所以向我索賠 1,000 萬元並要求全面封口。

而我(被告陳泰源)則拿出鐵證反擊:原告之所以跟我父母產生糾紛,是因為他們隱瞞私下申請「危老條例獎勵容積」,而且沒有依約讓我父母「優先選屋」。這樁醜聞早就經過地院和高院的民事判決認定,全是我親身經歷、有憑有據的事實,絕非空穴來風!

何況,他們之前對我提起的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絕大部分被「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少數被起訴的部分,也全部被「刑事地院」判決無罪。我發表的文章和書籍,都是基於事實的善意評論,且攸關公眾利益,憲法必須保障我的言論自由,建商根本沒資格要我賠償!


讀後心得【建商包裝成救世主,被我用民刑事「勝訴神盾」卸下虛偽面具!】


身為惡建商剋星,看到卓家雄在法庭上把自己包裝成「拯救倒閉危機的建商大好人」,我只覺得無比可笑。

他們以為用「受害者」的可憐姿態,配合 1,000 萬的天價索賠,就能在民事法庭上隻手遮天。但他們忘了一件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法律看的是證據,不是看誰會編故事。

這場法庭對決,我之所以能氣定神閒,是因為我手上握著最堅固的「雙重防禦神盾」。

第一重,是我父母與他們纏訟多年、勝訴的民事判決,裡面白紙黑字記錄了建商不誠實的鐵證;

第二重,是地檢署與刑事法院接連給我的不起訴與無罪判決,那是司法對我言論正當性的最高肯定。

卓家雄想利用財力打擊異議者,卻不知道當我把這堆排山倒海的「司法認證」砸在法庭上時,他們虛偽的面具就已經被當庭扯碎。



【判決書原文】


三、法院之判斷:

㈠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意見表達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所為言論如同時涉及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一之網路言論指摘原告為黑心建商,使其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被告著作如附表二之書籍則指摘卓家雄基於詐騙被告父母之目的而成立大家公司,均係基於不實之事實,對大家公司構成商譽及信用損害,對卓家雄構成名譽損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白話文翻譯【法官開課!憲法級開場白:只要講的是事實、評論出於善意,建商就別想拿法律當封口令!】


這段是法官正式切入判決的核心法理,直接引用「大法官釋字」和「憲法法庭判決」來幫這場官司定調。

法官首先指出,雖然法律保護個人的名譽與商譽,但是「人民的言論自由」更應該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言論分為兩種:一種是「陳述事實」,另一種是「表達意見(主觀評論)」。在民主多元的社會裡,各種主觀的價值判斷都應該被包容。

如果發表的言論同時包含「事實」與「評論」,只要講述的「主要事實」符合真實,本來就不需要強求每個字都分毫不差;甚至,即使沒辦法百分之百證明是真金白銀的真理,但只要發表言論的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查證責任,有相當理由相信那是真的,法律就不能處罰。至於主觀評論的部分,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發表善意、適當的批評,就完全合法,根本不算侵害名譽!

交代完這個憲法大原則後,法官直接點出雙方的戰火焦點:

原告《大家地產》與「卓家雄」控訴我用 62 篇文章罵他們是黑心建商、出書指摘他們成立公司是為了詐騙我父母。法官接下來就要用上述的「憲法標準」,來好好檢驗我寫的這些內容到底合不合法!


讀後心得【法官點亮憲法探照燈,建商妄想用民事訴訟搞「白色恐怖」的算計徹底破產!】


卓家雄和大家地產的律師團,打從一開始就搞錯了方向。他們以為民事名譽權官司是他們的「提款機」和「遮羞布」,只要在法庭上不斷哭訴自己被罵得好痛、商譽受損,法官就會乖乖聽話,判我賠錢並把我的書(這個房仲太狠了!)下架。

但法官這一席「憲法級的開場白」,直接賞了這群財大氣粗的建商一記當頭棒喝!

法官這段話的潛台詞再清楚不過了:這裡不是建商可以予取予求的地方,這裡是台灣,一個保障言論自由的民主社會!只要我陳泰源監督的事情攸關公眾利益,只要我罵得有憑有據,憲法就是我的靠山。

當法官把這盞憲法探照燈點亮的時候,大家地產和卓家雄在暗地裡欺壓地主的醜態,就注定要在接下來的審判中被照得一清二楚!


【判決書原文】


經查:

⒈被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言論內容,係基於被告父母與原告大家公司所生爭議為基礎,夾敘夾議發表,是被告對於原告之評價,非單純意見表達之範圍,揆諸前揭判決意旨,首應審究其指陳之事實是否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其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⑴查大家公司與被告父母即陳俊發、胡淑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高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判決 (見本院卷一第75至93頁)認定如下:

①陳俊發原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其於103年4月24日與寶吉第公司簽立合建契約,嗣因陳俊發將上開土地贈與胡淑惠,並由胡淑惠分別於105年1月22日、12月8日與寶吉第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胡淑惠承受陳俊發於系爭合建案之相關權利,並約定由大家公司概括承受寶吉第公司與胡淑惠之間合建契約約款之各項權利義務關係,且大家公司同意依照該合建契約約款興辦該合建案。

而系爭合建契約第7條約定:「一、建物:本案興建完成後之建物(以下簡稱新大樓),新大樓公共設施依甲(即陳俊發與胡淑惠)乙方(即大家公司)各分得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比例分配之;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由新大樓一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如經雙方合意,甲方得用追加減帳更換其分配建物之位置或樓層。甲方得就本標的面積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四十。二、店舖:雙方同意規劃為有騎樓之店面,面寬須達原舊建建物之面寬」;補充協議前言則載明:「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補充協議條款如下以調整合建契約(以下簡稱本約)内容,並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本補充協議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第1條約定:本約第7條第1項:「甲方得就本標的面積的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四十」。調整後:「甲方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共計450坪(權狀登記),整棟公共設施每戶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甲方得就本標的面積的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三十五」,是陳俊發及胡淑惠依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共計450坪,或依304、306地號土地占總基地面積之比例(即34.69%),分回新大樓坪數65%。106年5月10日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後,大家公司於108年10月7日獲得危老容積獎勵額度28%,總樓地板面積由6577.46平方公尺增加為7750.41平方公尺。相較於使陳俊發、胡淑惠分得450坪建物,若以取得容積獎勵後之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為基數,擇優分配528.65坪建物(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7750.41平方公尺×34.69%×65%×0.3025=528.65坪),兩者相差78.65坪,以系爭合建案房地實價登錄資料平均每坪至少70萬元以上計算,即相差5505萬餘元,而應有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並以陳俊發及胡淑惠貢獻之獎勵容積,渠等應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


白話文翻譯【法官幫我算帳!建商私吞「危老容積」,坑騙我父母高達 5,505 萬元!】


這段是法院幫我父母主持公道的鐵證。

法官直接調出《大家地產》與我父母之前的民事判決(高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在判決書裡清清楚楚幫大家算了一筆「建商如何坑騙地主」的帳。

當初我父母和建商簽訂合建契約與補充協議,約定好地主得分回新大樓總坪數的 65%。結果後來「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大家地產私下跑去申請,順利拿到了高達 28% 的「危老容積獎勵」,讓整棟大樓的總樓地板面積暴增!

如果按照建商原本打的如意算盤,只想吐出死板板的「固定坪數」給我父母;但法官認為,既然新大樓因為危老條例而平白多出了這麼多容積和坪數,而這也是基於我父母的土地貢獻所爭取來的,依法就應該「擇優分配」給我父母。

法官精算後發現:建商原本想給的坪數,跟加上危老獎勵後我父母應得的坪數,整整差了 78.65 坪!如果用當時實價登錄每坪至少 70 萬元來保守計算,兩者價差竟然高達 5,505 萬餘元!

因此,法官在判決書裡白紙黑字認證:我寫的文章和書,都是基於這起活生生的利益侵占官司。我痛罵他們是黑心建商,完全是奠基於這個高達五千多萬的合建爭議事實,絕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讀後心得【五千五百萬的司法現形記!卓家雄,你侵吞了地主的祖產價值,還有臉來告我?】


看到民事法院的法官在判決書裡,親自用數學公式把這「5,505 萬餘元」的坑騙金額算出來,我真的替我含冤多年的父母感到無比痛快!

卓家雄和大家地產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我惡意攻擊,試問全台灣的社會大眾:有哪一個為人子女的,看到自己的親生父母被建商用資訊不透明的惡劣手段,私下吞掉危老獎勵,差點平白無故損失了五千多萬的資產,能夠不憤怒?能夠不挺身而出?

這段判決書就像是一面照妖鏡,把《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利欲薰心、欺瞞老實地主的醜陋嘴臉剝得一乾二淨。他們仗著自己懂法律漏洞、懂建築法規,以為地主善良好欺負,把平白多出來的巨額容積獎勵藏在口袋裡,想神不知鬼不覺地私吞。

幸好天理昭彰,司法沒有被大鯨魚的財力矇蔽。這五千五百萬的驚人價差,就是卓家雄一輩子洗不掉的黑心烙印。你貪婪地扣留地主應得的權益在先,卻還有臉坐在原告席上,跟法官哭訴說我侵害你的商譽?你的商譽早就被你自己的貪婪給敗光了!


【判決書原文】


②再依合建契約第7條約定,陳俊發及胡淑惠分得之店鋪面寬須達原舊建物之面寬。而合建基地上原有三間店鋪,門牌號碼由西往東依序為饒河街119號、121號、123號,陳俊發及胡淑惠所有之121號店鋪位於中間,自與兩側建物(119、123號)之共同壁牆心起算121號店鋪北側之寬度為510公分,有都發局107年拆字第8號拆除建物測量圖、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64年5月23日建物測量成果圖、舊建築物照片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李政達之陳述在卷可稽,應認上開店鋪之外牆厚度應屬相同,則依大家公司提出舊121號店鋪照片顯示其外牆厚度為30公分,處於中間之121號店鋪扣除兩側自牆心起算之牆壁厚度各15公分,該店面淨寬應為480公分(510-15×2=480)。而經高等法院會同土地開發總隊人員至現場勘測,上訴人將新大樓一樓店鋪規劃為4間,由西往東依序為饒河街119號(店鋪A)、121號(店鋪B)、123號(店鋪C)、123-1號(店鋪D),其中店鋪B為南寬北窄,店鋪C為南窄北寬,與陳俊發及胡淑惠舊店鋪南北側等寬之情形有別,且各店鋪自外牆或共同壁牆心起算之面寬無論南北側均未達510公分,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鑑定圖、土地開發總隊113年11月20日北市地發控字第1137019688號函在卷可查,則陳俊發及胡淑惠主張渠等應分得店鋪C、D,南側面寬含外牆及共同壁牆心厚度共516公分(185+331=516),方符合契約約定等語,自屬有據。

③由上可知,大家公司與陳俊發2人間土地開發之民事糾紛,在本院及高院民事庭纏訟多年,且於訴訟的過程中,大家公司對於陳俊發2人之請求於一審判決遭全數駁回,足認被告之抗辯其實際參與父母與原告之間的訴訟糾紛,而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非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主要目的等情,應屬可採。


白話文翻譯【說好還我大店面,蓋好變畸形「大小頭」!法官認證:陳泰源本於事實善意評論,不是惡意中傷!】


這段是法院認證建商蓋屋「偷工減料、違反契約」,並直接為我洗刷冤屈的雙重鐵證。

第一,當初合建契約明文規定,我父母分回的一樓店面,面寬必須達到原本舊建物的寬度。我父母原本所有的饒河街 121 號店鋪位於中間,法官根據都發局、地政事務所的古早測量圖與舊照片精算,原本的店面「淨寬」應該要有 480 公分(含共同壁牆心為 510 公分),而且前後是等寬、方正的。

結果《大家地產》為了牟取暴利,竟然在蓋新大樓時,偷偷把原本的三間店面改劃編成「四間」店鋪!

更扯的是,高等法院法官親自帶隊聯同土地開發總隊人員到饒河街現場勘測,當場抓包建商蓋的店面根本不符合約之約定:

其中「店鋪B」蓋得南寬北窄,「店鋪C」蓋得南窄北寬,變成了前後不等寬的畸形「大小頭」!而且無論怎麼量,面寬根本都達不到原本該有的寬度。我父母主張建商蓋得不對,完全「自屬有據」!

第二,法官據此認定,大家地產與我父母之間的土地開發糾紛,在法院纏訟多年,且大家地產在一審時就已經被法官「全數駁回」。

因此,我(被告陳泰源)抗辯自己是因為實際參與父母的訴訟糾紛,進而依照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絕對不是以損害大家地產和卓家雄的名譽為主要目的,法官認定我的抗辯完全「應屬可採」!


讀後心得【金店面被建商蓋成歪斜,一審還慘遭全數駁回,這不叫黑心什麼叫黑心?】


看到這段高等法院親自「現場丈量」與地院法官直接力挺我的紀錄,我真的替我含冤多年的父母感到無比痛快!

饒河街是台北知名的繁華商圈,寸土寸金,店面的「面寬」和「格局方正」就是租金的生命線。卓家雄和大家地產在法庭上裝得像個守法企業,私底下卻用極其卑劣的手段,把原本方正的店面硬生生多切出一間來賣,導致我父母分回的店鋪變成畸形、歪斜、面寬嚴重縮水,甚至他們在另一案對我父母的無理請求,早在一審就已經被法院全部駁回。

這群建商連最基本的履約誠信都丟進水溝裡,在民事庭早就吃過敗仗,卻還有臉坐在原告席上,跟法官哭訴說我發文是惡意人身攻擊、侵害他們的商譽?

現在判決書寫得清清楚楚:我寫的文章、我出的書,全部都是基於這場真實發生、且建商理虧大敗的官司。

法官這句「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主要目的、言論應屬可採」,直接給了卓家雄一記最響亮的司法耳光!你的誠信早就破產,這份判決書就是你們自己招來的現世報!


【判決書原文】


⑵次查,原告曾就被告於113年5月10日至10月13日在系爭臉書粉專,以製造假債權、不實本票假債權等內容(如附表一編號17、18、20、32、35、36、37、41、47、48、51所示相關內容),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110號、25111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947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見本院卷一第213至223頁、卷二第59至62頁)。

上開處分書認定原告承攬訴外人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源公司)泊山妍建案之興建工程,原告向瑞興銀行請領工程款時,曾出具無欠款證明以證明其對嘉源公司無其他債權存在,惟原告卻又以已完成工項金額8243萬5,688元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對嘉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並以嘉源公司簽發於112年6月1日所簽發、面額高達8,243萬餘元之本票向士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惟嘉源公司之股東前曾對陳俊良、卓家雄等人提起詐欺之告訴,經士林地檢書作成112年度偵字第30625號不起訴處分書,僅提及大家公司請款過程,未曾提到8000萬元工程款,被告因而質疑上開工程款債債權及本票真實性,進而推認卓家雄與陳俊良共同以嘉源公司簽發不實之本票,並非全然虛假。

足見被告就可受公評事項,提出個人主觀意見或評論上開言論,亦不構成妨害名譽之罪。


白話文翻譯【北投爛尾《泊山妍》案,一邊開無欠款證明、一邊討八千萬!法官認證我質疑「不實本票」完全合理!】


這段是法院認證我揭發建商「製造假債權、不實本票」屬於正當公共監督的超級鐵證。

原告《大家地產》與「卓家雄」之前因為不爽我在臉書粉專痛批他們製造假債權,憤而控告我妨害名譽。結果這個案子經過「台北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建商不服聲請再議,又被「台灣高等檢察署」直接駁回!

檢察署和法院的處分書裡查得很清楚:

大家營造當初承攬了北投《泊山妍》爛尾樓案的興建工程。他們在向瑞興銀行請領工程款的時候,明明已經親自出具了「無欠款證明」,用來證明自己對起造人嘉源建設沒有其他債權存在。結果一轉頭,大家營造竟然又拿著一張面額高達 8,243 萬餘元的本票,跑去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和支付命令,大張旗鼓地要債!

法官和檢察官認為,一邊跟銀行保證沒欠款、一邊卻又掏出八千多萬的本票,這在商業邏輯上極度矛盾。加上《泊山妍》案爆發後,嘉源建設的股東早就控告過卓家雄等人詐欺。因此,我(被告陳泰源)基於這些疑點,公開質疑這筆 8,000 萬工程款和本票的真實性,懷疑卓家雄涉嫌利用不實本票製造假債權,「並非全然虛假」!

法官最後直接定調:這屬於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我提出主觀評論完全合法,根本不構成妨害名譽!


讀後心得【一手遮天被司法戳破!開無欠款證明卻偷藏八千萬本票,建商誠信何在?】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北投《泊山妍》當年鬧得滿城風雨,多少無辜的合建地主與預售承購戶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

大家營造身為營造商,在瑞興銀行的信託專戶前,為了順利請款,親手簽下了「無欠款證明」向銀行打包票。結果背地裡,居然藏著一張嘉源建設開給你們、高達 8,243 萬元的驚天本票,還大剌剌地跑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這如果是正當的商業往來,為什麼前後矛盾到這種地步?

你們以為自己手法細膩,別人看不懂裡面的財務貓膩,所以看到我在臉書上把這樁醜聞揭露出來時,竟然還有臉惱羞成怒,連告我 11 個項目,企圖用司法巨浪把我淹沒。結果呢?你們上訴到高檢署被當場駁回!

現在民事法院的法官更在判決書裡,直接給了你們最沉重的一擊:認證我陳泰源的質疑「並非全然虛假」、屬於可受公評的善意評論!這群建商在金融機構與法院之間玩兩面手法,信用早就蕩然無存,這份判決書,就是揭穿你們玩弄財務槓桿、侵害大眾利益的終極現形記!


【判決書原文】


⑷再查陳俊發2人曾詢問任職於大家公司之訴外人蘇義閎是否能申請危老條例容積獎勵,蘇義閔回覆以:「我已經問過建築師了可以設計越多當然你我都有利不過我們是商業區原本的設計量就很高」及「所以可以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等語,此有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49頁)。

嗣陳俊發、胡淑惠發現系爭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詢問大家公司,則回覆以「這不是我們的基地欸~」等語,亦有雙方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51頁)。足認大家公司與陳俊發2人對於系爭合建案所獲得之危老容積獎勵,並未妥善溝通,迭生後續爭議。


白話文翻譯【欺騙地主「沒條件符合危老」,被抓包竟瞎扯:這不是我們的基地!】


這段是法院認證建商對地主「蓄意隱瞞資訊、公然說謊」的對話紀錄大曝光!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我父母(陳俊發 2 人)當年曾特地傳 LINE 詢問《大家地產》的窗口暨《松蔦青語》的共同起造人「蘇義閔」,關心這塊土地到底能不能申請「危老條例容積獎勵」?當時蘇義閔言之鑿鑿地回覆:「我已經問過建築師了……我們是商業區原本的設計量就很高」、甚至斷言「所以可以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

結果,建商根本是背著地主偷偷去申請,而且早就順利拿到獎勵了!後來我父母赫然發現這個驚天大秘密,跑去質問大家地產,沒想到這家建商窗口居然在 LINE 上裝傻回覆:「這不是我們的基地欸~」!

這些白紙黑字的 LINE 對話截圖,全部都被當成鐵證呈給了法院。法官看完也直搖頭,在判決書裡直接認定:大家地產與我父母對於系爭合建案所獲得的危老容積獎勵,根本「並未妥善溝通」,才會不斷發生後續的龐大爭議!


讀後心得【戳破驚天大謊!明明吞了危老獎勵還在 LINE 上裝傻,建商吃相到底能多難看?】


讀完這段對話紀錄,我心中的怒火再度被點燃,但也無比慶幸當初有把這些證據留存下來!

卓家雄,你們《大家地產》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自己是正派經營、形象優良的建商,結果私底下對待老實地主的手段,竟然是如此的低劣與不堪!我父母出於信任,主動詢問危老容積獎勵的事情,你們的員工可以面不改色地欺騙地主說「幾乎沒有符合條件」。這不是故意隱瞞資訊,什麼才是故意隱瞞?

更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當我父母拿著鐵證去戳破謊言時,你們竟然還能厚著臉皮,用一句極度輕浮的「這不是我們的基地欸~」來敷衍、推諉!明明吃著地主貢獻的土地、拿著政府給的危老獎勵暴賺,卻把地主當成傻子一樣耍。

你們以為在網路上用通訊軟體騙地主,不會留下痕跡。結果呢?這些說謊不打草稿的「垃圾話」,現在全部被法官原封不動地抄進了這份正式的民事判決書裡,變成了全台灣都能公開閱覽的司法認證醜聞!

你們連最基本的坦承都做不到,把商譽親手砸在自己的欺騙與裝傻裡,現在還有臉來跟法官要 1,000 萬的名譽賠償?這份判決書,就是把你們那層虛偽的包裝徹底扒光,讓社會大眾看看這家建商的吃相到底有多難看!


【判決書原文】


⑸細譯被告附表一之「#黑心建商」、「#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言論,以及附表二之書籍中,指摘原告違法申請危老都更容積獎勵等情,其相關貼文無非是以前開民、刑事糾紛中有關合建契約坪數分配、店鋪分配爭議、並未如實告知申請危老容積獎勵及原告債信等情,其基礎事實並非無所憑依,足見被告僅是陳述陳俊發2人與大家公司之訴訟案件進度以及雙方爭執之重點,或輔以新聞畫面澄清案件相關細節,並無逸脫其親身經歷以外之事實。

況大家公司、卓家雄分別為營造公司及負責人,則其等之商務模式、履約誠信態度等,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應在合理範圍容許外界批評、質疑與討論,被告就此等可受公評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並分享個人藉由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觀點,縱使用字遣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聲請人感到不快,甚至指摘大家公司及卓家雄為黑心建商,亦僅屬對被告個人修養之道德層次非難,究其主觀上應係為表達對於系爭合建糾紛之不滿,兼有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始為上揭言論,並非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主要目的,因此被告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其主觀之意見表達,足使更多民眾瞭解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應注意之處,應認相關貼文內容有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之效果,而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㈢另原告主張被告以網路標籤(即井字號hashtag【#】)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關鍵字閱覽相關文章,而得以對原告不斷攻擊等語。惟查,臉書網路標籤之功能經閱聽人點閱之後,可快速連接至其他相關貼文,進而了解相關基礎事實,而該基礎事實既非虛假資訊,已如前述,則被告使用網路標籤之方式亦無構成侵害行為可言。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書記官:顏莉妹


白話文翻譯【法官終極認證!用「#黑心建商」是在保護消費者,受憲法最高保障!】


這段是整份判決書對我最高規格的讚賞與蓋章認證。法官把《大家地產》和「卓家雄」提告的所有理由,用憲法的高度全部駁回。

第一,關於我使用「#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標籤和出書內容。法官認定,我批評的事情包含合建坪數、店鋪畸形縮水、隱瞞危老容積獎勵及建商債信等,全都有理有據,我只是在陳述訴訟進度與爭執重點,完全「沒有超出親身經歷的事實」。

第二,法官指出,大家地產和卓家雄身為建商與負責人,他們的商業模式、履約誠信直接「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必須容許外界批評討論。法官認定,雖然我的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聽了會讓建商「感到不快」,但我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表達合建糾紛的不滿,而且「兼有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能幫民眾了解不動產交易風險。這具有促進資訊流通、滿足民眾知權利、達成「公共監督」的效果,必須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保障」!

第三,關於建商痛恨的井字號「#」網路標籤。法官認為,這功能是方便讀者點閱去了解基礎事實,既然我講的事實都不是假的,那我使用「#」標籤就完全沒有任何侵權問題!

最後法官總結:原告要陳泰源賠償一千萬、封口等請求「完全沒有理由,全數駁回」!假執行聲請一併駁回。兩造其餘廢話不影響判決結果,不再討論。這場官司,由民事第四庭的賴秋萍法官在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正式定案,我獲得全盤大勝!


讀後心得【用字尖酸刻薄又怎樣?法官認證我是為了公眾利益,這就叫公道在人心!】


讀完這段完結篇的判決理由,我激動到久久不能自拔!這不僅是我個人的勝利,更是台灣所有無辜地主與消費者的正義大勝!

卓家雄,你請了律師、花了巨資,在法庭上揪著我文章裡那些「#黑心建商」的標籤不放,哭訴說我的用字讓你們很不舒服、很沒面子,想要拿一千萬和終身封口令來壓死我。結果呢?法官在判決書裡給了你們最致命的一擊。

法官說得清清楚楚:你們的誠信關係到全台灣買房大眾的安全,本來就該被嚴格監督。我陳泰源罵得再難聽、用字再尖酸刻薄,那也只是我個人的修養問題。在法律與憲法的高度上,我揭發你們欺騙地主的惡行,是在促進不動產資訊透明、是在保護全台灣的消費者!

連你們最恨的「#」字標籤,法官都認證那是在幫大眾整合真實資訊。當你們想用財力把我的嘴巴封死時,司法用「公共監督、憲法保障」這八個大字,徹底粉碎了你們的傲慢。

這份在115年5月26日由賴秋萍法官簽署的判決書,將永遠釘在你們大家地產的恥辱柱上。不管你們接下來還要不要繼續花大錢上訴,這份一審判決已經向全台灣宣告:陳泰源沒有造謠,而你們這家建商的所作所為,就是法院認證、可受公評的黑心!這場仗,我打得堂堂正正,我們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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