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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判決原文:校地占豪宅/現況點交?不主張權利?特約條款避雷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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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維持現況且不主張權利」到底保誰?建商免責條款的背後真相】 【判決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06 號民事判決 判決網址:https://reurl.cc/7YEMq9 原 告:拓璞-和平官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魏惠怡 訴訟代理人:梁元貴、林建廷 複 代理人:張榮添 被 告:臺北市私立新民高級中等學校(原名: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江書良 訴訟代理人:楊明廣律師 參 加 人:萬仕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秋明 訴訟代理人: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386元。 二、被告應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至拆除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2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建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778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參加人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2,3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6,7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第二項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80元。嗣原告聲明迭經變更,最終於115年5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將第二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自114年2月1日起,至被告將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26日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下稱系爭A部分)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止,按月給付原告20,480元。經核原告第二項聲明係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更正特定被告占用範圍,屬補充及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變更及追加,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