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914中天 罕見判例 自願求死不算凶宅 屋主求償敗訴





150914中天 罕見判例 自願求死不算凶宅 屋主求償敗訴
如果自願「跳樓」不算凶宅,那自願上吊、自願割腕、自願嗑藥,就都不算凶宅囉?以後我們仲介都不用告知買方囉?萬一沒告知,被買方告詐欺,法官來負責囉?
以下是記者 溫偲含、陳嘉民 採訪報導……↓
光復南路小巷弄內環境清幽,但去年發生輕生墜樓事件,導致屋主房價下跌,怒告房客求償,卻沒想到法官罕見認定輕生的房子不算凶宅,求償敗訴。
女房客因為罹患乳癌,久病厭世,墜樓陳屍在大樓中庭,發生意外的這棟大樓,鄰近台北101和通化夜市,生活機能相當好,像是藝人天心、Hebe、Ella都曾是這裡的住戶。
徐姓屋主在十一樓的房子23坪實價登錄2990萬,但買方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導致徐先生損失700多萬元。
律師 葉恕宏:在房子裡面有求死的意願,雖然最後死亡的結果並不是在房子裡面,而是在中庭或大樓其他地方,仍然可能會導致這個房子的交易價格減損。
法官罕見打破凶宅的主流見解,認為房客是自願求死,沒有冤屈,再加上陳屍地點是在公共設施的中庭,並不是在房子裡面,不算凶宅,判房客免陪。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我們都會在租賃合約裡附上一條凶宅、也就是非自然死亡條款,那房客的直系親屬,他就是要負責賠償房價的2成。
為了避免紛爭,大部分租約都會另外加上特約條款,保障雙方權益,法官罕見判決,認定輕生地點非凶宅,跌破法界眼境,也顛覆了房仲業的傳統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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