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14年司聲458裁定:跑錯衙門請款的低級失誤!卓家雄損鄰終局之戰的全盤皆輸!
【260528大家營造114年司聲458裁定:跑錯衙門請款的低級失誤!卓家雄損鄰終局之戰的全盤皆輸!】
在法律的世界裡,最諷刺的事情,莫過於平日裡財大氣粗、動輒請出大律師的建商,到了終局關頭,竟然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及格。
以下要公布的這份文件,記錄了一場令人啼笑皆非的司法鬧劇:
大家營造的負責人卓家雄,在鄰損官司定讞後,想把當初為了避免被假執行,而押在法院的 417萬1,856元 老本抽回來。他寫了狀紙遞進法院,結果竟然犯了不可思議的低級錯誤——「送錯衙門」!
到底是誰「法學知識不足」?
【裁定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原址:〔 https://reurl.cc/DxpQXQ 〕
聲 請 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相 對 人:詹鎮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提存物新臺幣4,171,856元,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06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及通說見解認為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白話文翻譯【送錯衙門!台北地院拒絕受理,直接移送給高等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在對大家營造和卓家雄說:「你找錯人了!去隔壁高等法院重排隊!」
事情是這樣的(理由一):大家營造的卓家雄跟台北地方法院說:「法官大人,當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110上更一227)詹鎮維先生勝訴時,我為了防止詹先生立刻來查封我的財產,有乖乖拿出了 417萬1,856元 的現款,當作『免被查封的擔保金』押在台北地方法院(112存2061號)。現在我們之間的鄰損官司已經徹底打完終結了,我也發公文限期催告詹鎮維先生,叫他如果不爽就快來告我,但他期限到了也沒動靜。所以,我現在要把這417萬的老本全部領回來,請法院准許!」
法院的法律教育(理由二):台北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務官翻了翻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04條),冷冷地解釋給卓家雄聽:「法律規定很清楚,如果你想領回這種押在法院的擔保金,你必須向『當年命令你拿錢出來的法院』提出聲請,這才是唯一有管轄權的地方。如果送錯地方,收到聲請的法院是沒有權利處理的,必須依法直接把案件『移送』給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
主文的最終一擊: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根本沒資格管這件事,因此直接下令:「本案移送台灣高等法院處理!」
💬讀後心得感想【大財團的威風何在?在絕境中連遞狀都慌了手腳!】
低級錯誤暴露出的慌亂:大家營造是一個開門做生意的建商,過去在法庭上動輒請出龐大律師團、其負責人妻「公關陳思婷」還拍影片造謠抹黑合建地主,看起來多麼了解法律、多麼有資源?結果到了官司定讞、大勢已去的時候,居然犯了法界最基層的「管轄權錯誤」。這充分證明了卓家雄想把那417萬的資金抽回來,急到連「該跟哪個衙門要錢」都沒看清楚就亂投醫。
【裁定書原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免為假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判決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提存物,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判決及提存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高等法院為之,本院僅為提存法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高等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林庭鈺
📝白話文翻譯【台北地院一錘定音:我只是個代收保險箱的保管庫,無權還錢!】
法院查明的事實(理由三):法院翻出卷宗仔細查核,大家營造和詹鎮維先生之間的損害賠償事件(免為假執行部分),大家營造當初之所以會乖乖拿出這筆錢,完全是「因為台灣高等法院在110年上更一字第227號判決裡下的命令」。雖然大家營造最後是把這筆真金白銀交到台北地方法院的提存所(112存2061號)存著,但「台北地方法院自始至終就只是個代為保管的保險箱」,根本不是有權利決定能不能還錢的管轄法院!因此,你想把這筆錢領回去,應當去跟當初下命令的高等法院聲請。台北地方法院依法動用職權,直接把這件聲請案打包「移送給高等法院」。
不服氣的救濟管道(理由四):如果大家營造或卓家雄對台北地方法院這個「踢皮球」的裁定感到不服氣,可以在收到公文後的10天之內,寫狀紙向本院的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且必須再掏出新台幣 1,000 元的異議規費。
💬讀後心得感想【多拖幾個月的5%利息,成了法學知識不足之建商最痛代價!】
一場欲速則不達的商譽大笑話:這份裁定是民國114年4月8日做出的,大家營造因為自己法律常識不及格,送錯衙門,導致台北地方法院不得不走流程,下裁定把案件移送高等法院。這中間的一來一回、重新收文、重新分案、公文旅行,至少要浪費數週甚至數個月的時間!對於急需資金周轉的卓家雄來說,這多拖延的每一天,都讓他的資金被死死卡在法院公文旅行。他本想用催告詹先生來展現效率,結果自己犯下的低級錯誤,反而多凍結了自己的流動資金數個月。
面子丟光,裡子全輸:卓家雄在法庭上跟我們家和詹鎮維先生交手時,向來表現得精明算計。沒想到在終局階段,他的律師團竟然連最基本的「提存法院」與「命供擔保法院」都分不清楚。台北地方法院在裁定書裡冷冷地寫著「本院僅為提存法院並非管轄法院」,這十個字就像是法官在公開宣告大建商的無能與慌亂。而第四點提到的「不服來辨,再交1000元異議費」,更是對大家營造最直接的羞辱——他們連這種穩輸的程序問題,恐怕都不敢再花一千塊去爭辯了。
==以下是「詹鎮維鄰損案」司法紀錄==
(一審)大家營造105建411判決:違反建築法!鑑定認損鄰,卓家雄卻說房子修好就沒跌價?→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1/da-jia-construction-damage-lawsuit.html
(一審裁定)大家營造105建411裁定:卓家雄「說」不上訴,是為了「騙」你不上訴→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1/da-jia-construction-appeal-trick.html
(二審)大家營造108上147判決:地質軟、房屋老、有違建、騙簽和解書,卓家雄教你「損鄰卸責」四爛招!→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2/da-jia-construction-neighbor-damage.html
(二審裁定)大家營造108上147裁定:裝認賠,後反悔,看穿卓家雄不合法的耍賴手段→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2/da-jia-construction-lawsuit-cheating.html
(三審)大家營造110台上2857判決:擊碎卓家雄「修繕就沒貶值」謊言!房屋交易價值減損「免賠」遭廢棄!→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2/da-jia-construction-neighbor-damage-judgment-110-2857.html
(更一審)大家營造110上更一227判決:濫訴多噴200萬!卓家雄損鄰賠償427萬拖十年,連本帶利逾600萬!→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2/da-jia-construction-lawsuit-110-227.html
(再三審,定讞)大家營造112台上2231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卓家雄濫訴負擔95%訴訟費、連本帶利5%滾10年定讞!→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3/da-jia-construction-final-ruling-112-2231.html
(番外篇)大家營造114年司聲458裁定:跑錯衙門請款的低級失誤!卓家雄損鄰終局之戰的全盤皆輸!→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5/da-jia-construction-ruling-114-458.html
【上仁開發被賴帳之案外案】
大家營造113建6判決:損鄰闖禍、債留夥伴!卓家雄拒交書狀不出庭!法官一錘定音「准假執行」!→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3/da-jia-construction-judgment-1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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