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到「路易金」將現金轉成虛擬貨幣後匯入指定「電子錢包」斷金流!騙走退休師近6200萬!



【不起訴處分書原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6115125843秋股

* 案號:115年度偵字第20468號、114年度偵字第62405號

* 告訴人:吳惠O

* 被告:
* 湯秀O 女
* 陳鴻O 男
* 李玄O 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不起訴處分書原文】


一、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意旨略以:

(一)

同案被告賴彥宗(暱稱「阿海」、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Yydds忠」,另行通緝)於民國113年間起,發起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由

同案被告肖文娟(暱稱小文、不不)指揮,
姜智文(暱稱「麥麥」、「Mike」)、
沈育德(暱稱「德德」、「沈德」)、
周廷瑞(暱稱「雞蛋」、「蛋蛋」)、
謝一州、
連宸凱(暱稱「小金」)、
吳彥德、
林明政(8人均另行提起公訴)、

被告湯秀O、陳鴻O、李玄O則於民國113年11月起至114年3月間,陸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由賴彥宗委由肖文娟指揮謝一州為已遭詐欺之被害人尋得房地抵押貸款金主,連宸凱、吳彥德則分別以貸款、對保專員身分與謝一州配合為該被害人辦理房地抵押貸款,由謝一州委以被告湯秀O尋找金主、被告陳鴻O擔任處理房屋抵押貸款程序之地政士、李玄O則擔任金主,再由本案詐騙集團指派面交車手向該被害人收取貨得款項後,交由經營址設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85號「路易金」(下稱【路易金】)之姜智文、沈育德、周廷瑞將該等款項兌換成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

林明政則擔任面交車手,出面向該被害人收取金融卡,再將該等金融卡轉交與該組織上手。


白話翻譯【詐騙主謀下達指令:找代書、找金主,把被害人的房子榨乾!】


警察局與提告受害者的控訴內容概要:

1. 詐騙集團的組成與主謀

主謀賴彥宗(綽號「阿海」、「Yydds忠」,目前逃亡通緝中)從民國113年開始,成立了一個有組織、專門騙錢的詐騙集團。他安排肖文娟擔任現場指揮官,底下還有姜智文、沈育德、周廷瑞、謝一州、連宸凱、吳彥德、林明政等8人(這8人已經被檢察官起訴)各自負責不同的工作。

2. 被告三人的被控角色(控方主張)

警察報告與受害者認為,湯秀○、陳鴻○、李玄○這3個人,是在113年11月到114年3月間加入了這個詐騙集團:

湯秀○:被控幫忙找願意借錢的金主。

陳鴻○:被控擔任地政士(代書),專門處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法律手續。

李玄○:被控擔任「金主」,負責掏出現金借給被害人辦抵押。

3. 剝皮洗錢的完整流程(手法公開)

當被害人被騙到沒錢後,集團主謀賴彥宗透過肖文娟指揮謝一州,去找已經被騙的被害人辦理「房屋抵押貸款」:

謝一州找來連宸凱、吳彥德假冒貸款與對保專員去跟被害人接洽。

謝一州再聯繫湯秀○找金主,由陳鴻○(代書)辦抵押,最後由李玄○(金主)把錢貸給被害人。

當被害人一拿到借來的貸款現金,詐騙集團立刻派面交車手把錢拿走,送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85號的「路易金」實體店面。

店裡的姜智文、沈育德、周廷瑞等人收到現金後,立刻換成虛擬貨幣轉進指定的電子錢包,以此製造斷點洗錢。

另外,車手林明政則負責向被害人騙取金融卡,再轉交給上游去提領乾淨。


【不起訴處分書原文】


(二) 賴彥宗、肖文娟、姜智文、沈育德、周廷瑞、謝一州、連宸凱、吳彥德、林明政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查無證據證明肖文娟、姜智文、沈育德、周廷瑞、謝一州、連宸凱、吳彥德知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及行使公文書部分):

由本案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31日起,假藉陳建宏警官、王志成科長及檢察官「黃敏昌」等名義對告訴人吳惠O施以假檢警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多次依指示交付附表所示面交之物(價值共新臺幣〔下同〕6,180萬1,749元,附表編號2、5部分另行偵辦,尚無證據證明肖文娟、姜智文、沈育德、周廷瑞、謝一州、連宸凱、吳彥德、林明政參與附表編號2、5部分):

1.林明政遂依本案詐騙集團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向告訴人交付附表編號1所示收據,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告訴人,並收取附表編號1所示面交之物後,均將該等物品交付與本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嗣後遭提領共2,979萬1,199元),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2.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進一步要求告訴人以其名下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龍泉街108巷(地址詳卷)、新北市林口區麗園一街9巷(地址詳卷)、新北市林口區麗園一街11巷(地址詳卷)等3處房地(下稱本案房地)辦理抵押貸款(下稱本案貸款),並提供連宸凱之聯繫資料供告訴人接洽。

肖文娟、謝一州、連宸凱、吳彥德、被告湯秀O、陳鴻O、李玄O遂各自依照上開分工,為告訴人貸得2,800萬元,並分別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地點,為告訴人貸得附表編號3、4所示借貸金額後,由附表編號3、4所示收款人以附表編號3、4所示收款名義,收取附表編號3、4所示面交之物。

其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鶯惠專員收取附表編號3⑤、4④所示款項後,均以行李箱裝載該等款項、運送至新北市中和區北95鄉道一帶路邊廢棄計程車旁(下稱本案交水地),再由周廷瑞收受該等行李箱,並載運至【路易金】地下室,由姜智文、沈育德將該等款項向身分不詳之人兌換成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三) 因認被告3人均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五百萬元,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白話翻譯【假檢警拿走三千萬,再騙她拿「林口、板橋3棟房」抵押借款,並在「路易金」完成洗錢】


詐騙開端:假冒警察與檢察官(假檢警)

從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陳建宏警官」、「王志成科長」和「黃敏昌檢察官」,打電話給受害者吳惠○。受害者信以為真,陸續把財物交付出去,總計被騙走了高達6,180萬1,749元。

第一階段(拿走存款與提款卡):

車手林明政拿著假的檢察署收據騙取受害者信任,拿走受害者的金融卡與財產。事後詐團陸續提領了2,979萬1,199 元,並把錢轉走製造斷點。

第二階段:誘騙「拿板橋、林口 3 處房地產」去抵押借錢

當受害者存款被榨乾後,詐團指示她拿名下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龍泉街、林口區麗園一街(兩處)共 3 處房子辦理抵押貸款。

辦理貸款與交錢:

詐團安排連宸凱等人接洽受害者,並透過湯秀○、陳鴻○、李玄○等人的分工,成功幫受害者貸出了 2,800 萬元。

電影般的洗錢過程:

受害者拿到貸款現金後,一位自稱「陳鶯惠專員」的人把這筆巨款裝進行李箱,運送到新北市中和區北 95 鄉道路邊的一輛「廢棄計程車」旁丟棄(交水地)。

接應的周廷瑞把行李箱載往「路易金」實體店面的地下室,由姜智文、沈育德向不明人士換成虛擬貨幣轉入電子錢包,完成洗錢。

控方認為被告 3 人(湯、陳、李)涉嫌的罪名基於上述過程,警方與受害者認為湯秀○、陳鴻○、李玄○這 3 人觸犯了: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詐騙、獲利超過 500 萬元)洗錢防制法(幫忙隱匿犯罪所得來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


【不起訴處分書原文】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先例意旨可資參照。

白話翻譯【最高法院判例開示:證據不足時,必須做出有利被告的認定】


簡單來說,檢察官這段話是在鋪陳:「雖然前面警方與受害者把過程講得很嚴重,但法律是看證據的。如果拿不出三位被告『明知是詐騙還參與』的直接證據,就不能隨便把他們打成共犯。」


【不起訴處分書原文】


三、訊據被告3人均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

* 被告湯秀O辯稱:我只是純粹幫忙謝一州,並僅收取1%的報酬,我不知道會涉及詐欺、洗錢。(存善心找金主就不會介紹高利貸啦!)

* 被告陳鴻O辯稱: 我一直認為告訴人是要頂讓安親班,本案房地作為擔保品也夠,我不知道這是詐騙等語。(照理說,代書比一般人更具備敏感度,而且受害人的房產明明可以找銀行貸款卻找民間借貸,都不會關心過問、不會好心提醒喔?)

* 被告李玄O則辯稱: 我沒有騙別人的錢,會擔任本案金主是被告陳鴻O找我的等語。(「預先扣除24%」的手續費及利息,被害者在「當下實際拿到的借款」只有76%!?都不會良心不安喔?)

經查:

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3人參與本案貸款為其論據。

惟經檢視被告3人扣案手機,尚未見其等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或遭提起公訴之同案共犯間,有參與本案詐騙集團或可疑之對話內容,且同案被告8人均未提及被告3人有涉入本案詐欺之情,尚難論被告3人主觀上就本案貸款係詐欺所致有所認知,是尚難僅因被告3人參與本案貸款一節,而論被告3人以相關罪責。

白話翻譯【手機清白、共犯沒供出!檢方認定「主觀不知情」的兩大關鍵】


面對警方與受害者的指控,三名被告都非常堅定地否認犯罪:

湯秀○(仲介):「我只是單純幫謝一州的忙找金主,只抽了1% 的介紹費,我完全不知道這背後竟然跟詐騙、洗錢有關。」(那你幹嘛找高利貸、不會介紹銀行專員喔?)

陳鴻○(代書):「我自始至終都以為受害者辦抵押借錢,是為了拿去『頂讓安親班』。而且我看她拿來擔保的房子價值也足夠,我根本不知道這是詐騙陷阱。」(是「詐團說」受害人要頂讓安親班的嗎?受害當事人有親口說出抵押借錢的真正原因嗎?)

李玄○(金主):「我絕對沒有要騙別人的錢!會跑來當這筆貸款的金主,純粹是陳鴻○代書找我投資借款的。」(代書好熱心喔~不幫忙找銀行,反而找民間,而且介紹的還是高利貸啊?)

檢察官實際調查後的兩大關鍵發現:

警察和受害者之所以認為這3人有罪,唯一的理由只是「他們參與了這筆房屋貸款的辦理」。但檢察官經過仔細查證後,發現了以下兩個有利於被告的事實:

手機查無通謀證據:

檢察官扣押並檢查了這3位被告的手機,裡面完全沒有發現他們跟詐騙集團成員或已被起訴的共犯之間,有任何討論詐騙、洗錢或可疑的對話紀錄。(詐團已經驗老到了,合理懷疑是用靶機啦!)

詐團共犯無人指認:

被抓到的其他8名詐騙集團共犯,在審訊時沒有任何一個人提到這3位被告有事先串通或參與詐騙。(合理懷疑是用靶機啦!)

檢察官的認定結果:

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這3個人在辦理貸款時「心裡知道這是詐騙」。既然他們只是做常態的民間借貸與代書業務,就不能單憑「他們幫忙辦了這筆貸款」,就把詐騙罪名扣在他們頭上。

這段完全展現了法律上「主觀犯意」的重要性——不知者不罪。(無奈啊~)

【不起訴處分書原文】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3人有何本案犯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要旨,應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不足。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 115 年5月11日
檢察官 林原陞(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柔云


【260828東森 騙錢又騙房「剝兩層皮」 詐團騙走退休師近6200萬】


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竟然還組團分別扮演不同角色,進行詐騙!一名退休老師,先是被假警察、假檢察官,騙走現金、黃金等,得手3千多萬元,沒想到騙光錢還沒完,詐團甚至鎖定老師名下的2棟房產,再扮演假對保人員,誘騙他透過民間借貸抵押,再得手2千多萬元,這場騙局,讓老師總共近6200萬元的畢生積蓄全都沒了。

假檢警設局騙走千萬

這名退休老師遭詐騙的證據,厚厚兩大疊資料全都保留著,畢生積蓄將近6200萬元也因此全數被騙走。

受害老師表示,詐騙集團不只做得很真,講話、演戲也都跟真的一樣,讓人完全沒有懷疑。


回溯到113年底,老師先收到陌生訊息,對方自稱檢警,誆稱他涉嫌詐欺,還出示假公文,聲稱財產將被監管,如果不配合調查,就會遭到拘提。

就怕被抓,老師依照對方要求陸續解除定存、儲蓄險,交出10兩黃金和提款卡,以為這樣就能脫罪。沒想到,詐騙集團已經騙走上千萬元,卻還沒有罷手,接著再以「假檢警」身分要求老師當線民協助辦案,實際上早已鎖定老師名下的2棟房產。

受害老師表示,房子的部分,對方設計要抓「黑代書」,他原本想趁這個機會證明自己不是詐騙的人。

房產抵押再騙2800萬

詐團打著做好事的名義繼續設局,找上民間金主、仲介和代書辦理房產抵押。桌上滿滿的現金,堆成藍色小山,這筆2800萬的貸款額,最後也都進到詐團口袋。


檢方不起訴律師將再議

直到老師聯繫不上這夥人才驚覺不對,報警提告,但後續針對檢方的偵查結果卻不太滿意。

受害教師委任律師蘇三榮指出,檢方一開始作出不起訴處分,理由是沒有發現代書、金主與仲介和詐騙集團有對話紀錄。這筆貸款預先扣除24%的手續費及利息,因此被害者最後實際拿到的借款只有76%,他認為,任何具備正常判斷能力的人,都不會答應這樣的條件。

房市專家陳泰源提醒,如果真的需要民間借貸,記得採用雙代書制度,自己也要找信得過的代書,替借貸合約及設定契約的條文把關。

退休生活因為一場詐騙徹底變了調,如今老師和律師將聲請再議,希望透過司法追回畢生積蓄。

東森新聞→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568633

東森YT→https://youtu.be/W2RHtLiQxbg

記者:姚懿庭、張博翔


【受害者被騙六千萬!幫忙辦貸款的代書和金主,為何獲判不起訴?】


看到這則東森獨家新聞的YT影片下方留言區,大多是「這種老招還能騙到人」、「一堆老師都很自以為是,尤其退休的」、「老師耶,警覺性這麼低」、「是教哪種程度的?該校的學生要注意了」、「自己笨」這類嘲諷……

只能說:別人的頻道,我管不著;但若是在我板下,留下沒同理心,甚至反過來「檢討受害人」的言論,一律刪除加封鎖。

幾個重點說明:

* 刑法上,我可以理解「無積極證據」須「無罪推論」讓「疑似加害人」可以脫身。但本案的過程中,確實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蹊蹺。

* 首先,檢察官真的不會打手機給你,更不會要求你交付現金、金融卡等財物;所以,如果有接到「自稱檢察官」的來電、甚至進一步要你把錢交出來,絕對是詐騙。

* 再來,詐團為了騙錢,會請「不起訴的仲介」去找「不起訴的代書」和「不起訴的金主/民間借貸」。然後,「不起訴的金主」給的貸款,幾乎還是「高利貸」。也就是說,不僅要把你騙到「財產歸零」,還要讓你因高額利息「討不回房產」。(以本案來說,受害人借款竟被「預先扣除24%」的手續費及利息,在「當下實際拿到的借款」只有76%!超狠。)

* 這年頭,無良代書很多,所以,不論是透過銀行還是民間,申貸前,請採「雙代書模式」。因為,對方找的代書,利益是站在金主or仲介or詐團那邊;「你付費」找的代書,立場才是站在你這邊。

* 之前我曾為另一名房產遭詐的受害者發聲,發現跟這次的案子有「雷同的套路」。那就是,當「金流」匯入你的帳戶後,「隨即」總是會有個人「急著」以各種理由「話術」你把錢領出來交付。(常見的說法是,還有OO費用沒繳)

* 因此,縱使你相信對方的理由而必須趕緊把錢交付予他人時,記得,千萬不要「領現」,一定要用「轉帳」的方式,藉此保留「完整金流」,事後才比較有機會討回。

最後我想說,

詐騙手法不斷進化,我能做的一點貢獻,就是拿別人的悲劇(將不起訴處分書)以白話文的方式來宣傳,藉此提醒大眾,哪天當你遇到「類似劇本」時務必心中「警鈴大作」。尤其處分書裡有提到,這群詐團後來有跑到「某地」將「現金換成虛擬貨幣」並轉進「指定的電子錢包」以製造「金流斷點」。這個「地點」,希望各位知道了以後,從此「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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