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1上806判決:卓家雄「面寬斜著量」遭法官識破並推翻鑑定!地主獲獎勵容積、饒河店面加高樓各2戶!
【260731大家地產111上806判決:卓家雄「面寬斜著量」遭法官識破並推翻鑑定!地主獲獎勵容積、饒河店面加高樓各2戶!】
面對身兼地主、建商與營造廠三重身分的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為了私吞容積獎勵與黃金店面,竟然在法庭上提出「店面面寬要斜著量」這種貽笑大方的歪理;甚至企圖拿南寬北窄、帶有大寬柱遮蔽、惡搞地主的爛 B 店鋪,硬塞給我父母。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高等法院二審(111上806)法官林純如不僅親赴饒河街現場實地勘驗,更當庭撕下建商的偽面具,直接推翻不公不實的鑑定報告,重磅判決:地主不僅實拿 507.88 坪(含危老獎勵容積),更強勢贏回饒河黃金 C、D 雙店面,以及 9 樓高樓層景觀雙戶(免 9 折找補無痛升級)!
以下為您完整公開這份高達數萬字的【二審判決原文、白話深度翻譯與戰術讀後心得】。如果你正面臨危老合建、被建商文字遊戲坑殺,這篇文章就是你維權護產的最強武功秘笈!......↓
【判決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806 號民事判決
判決原址:〔 https://reurl.cc/dOxOMM 〕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卓家雄
訴 訟 代 理 人:陳守文律師、郭千華律師、簡明仁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俊發、胡淑惠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陳泰源、蔣美龍律師、張珉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 人:陳郁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陳俊發、胡淑惠就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
三、確認陳俊發、胡淑惠對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依民國一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合建契約書就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之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四、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指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附表甲項次1、2、9、10、19、20、21、22、23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俊發、胡淑惠。
五、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陳俊發、胡淑惠其餘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六、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由陳俊發負擔三分之二,胡淑惠負擔三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陳俊發負擔九分之四,胡淑惠負擔九分之二,餘由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反訴部分(除減縮部分外),由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陳俊發、胡淑惠共同負擔。
白話翻譯【法院重新割劃分屋範圍,建商須移轉8戶登記給地主,其餘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上字第 806 號)針對大家地產(卓家雄)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訴之追加,以及地主陳俊發、胡淑惠(陳泰源的父母)提起反訴,經審理後做出二審判決如下:
第一、廢棄原審(一審)關於後述第二項部分的判決。
第二、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對於大家地產公開銷售「附表壹項次 3 至 8、11 至 18」的建物(即部分爭議戶別),不得有反對、禁止或妨礙的行為。
第三、確認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對於大家地產依據 103 年合建契約,對「附表壹項次 3 至 8、11 至 18」等建物的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第四、大家地產必須指示安信建築經理公司,將「附表甲項次 1、2、9、10、19、20、21、22、23」等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父母(陳俊發、胡淑惠)。
第五、大家地產其餘的上訴與追加之訴,以及我父母其餘的反訴與假執行聲請,法院一律予以駁回。
第六、關於訴訟費用的負擔:一審廢棄的部分(非指全部),由地主負擔;二審上訴與反訴費用,由大家地產與地主各自依比例負擔(建商負擔部分上訴及35%反訴費用,其餘由地主負擔)。
讀後心得【法院劃清產權界線,防守戰轉為實質拿回房屋大反攻】
從主文可以清晰看出二審法院的思維:法官不再像一審那樣以「分屋程序未完成」為由全面冷凍雙方的爭議,而是選擇直接「一刀切」,在司法裁判中強制將房子劃分清楚。
最令人振奮的核心成果在於「第四項主文」:法院直接下令,大家地產必須交出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共 8 個戶別(附表甲項次 1、2、9、10、19、20、21、22、23)給我父母!這意味著我們發動的反訴取得了極其關鍵的實質戰果,建商不能再用拖延戰術卡住我父母應得的新屋產權,必須乖乖把房屋過戶過來。
雖然在第二、三項主文裡,法院判決部分戶別(附表壹項次 3 至 8、11 至 18)建商可以銷售、地主無分配請求權,但這樣的判法其實「大有問題」(後面會解釋,且我方也已針對這部分上訴中)。
總之,這場短兵相接的法律大戰。建商企圖全盤翻案的野心再次大挫敗(其餘上訴被駁回)。
且事實上,我方大勝九成!(後面會解釋)
但是,卓家雄卻利用「主文」提到的「廢棄原審的一部分由地主負擔裁判費」、「二審地主負擔較高比例裁判費」等字眼,透過「謊后公關陳思婷」各大媒體發布《「松蔦青語」雙鐵建案爭議高院二審還大家地產公道》來帶風向,卻刻意不提判決「內文」,藉此誤導大眾以為我父母是理虧的一方。
接下來,就讓我們透過後續的判決理由,看二審法官究竟是如何還我父母公道的。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與被上訴人陳俊發、胡淑惠(下分稱其姓名,合稱被上訴人)合建案中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為伊分得,被上訴人無分配之權利,依民國103年4月24日合建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第19條第1項前段約定、民法第19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其他妨礙行為(原審卷二第17頁)。
原判決以兩造間就合建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所核准之獎勵容積、得分配之建物範圍有爭議,上訴人未舉證其與被上訴人就合建案可分回權利達成合意而得定建物分配位置為由,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稱:因合建完成已取得使用執照、完成建物門牌初編,就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予以補充更正為附表壹,另應分配予被上訴人之450坪建物則特定為附表貳,伊已依信託契約將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予受託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建經公司,本院卷一第465至471、501至545頁、卷四第155至156頁),而更正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附表壹所示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上訴人另追加主張:被上訴人反對伊銷售附表壹建物係因認為對於該建物有分配權利,伊否認被上訴人有此權利,爰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就附表壹所示建物之建物分配請求權不存在(本院卷二第22至24頁)。
是被上訴人就附表壹之建物有無分配權利並不明確,此種不安狀態得藉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且核其追加之訴與原訴均係基於兩造間合建案所生糾紛之同一基礎事實,並得援用原訴之訴訟資料及證據,上訴人追加提起確認之訴,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一、法律依據與法院認定程序合法的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二審進行訴訟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需要對方同意,但如果「請求的基礎事實是同一件事」,或者只是「補充、更正事實與法律上的陳述」,就不算訴之變更追加,依法是允許的。
另外,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利益」(也就是法律地位處於不明確的不安狀態,能透過法院判決來消除)。
二、大家地產在原審(一審)與二審的訴求轉折:
大家地產在一審時主張:合建案中如一審附表所示的建物屬於建商分得,地主無權分配,因此依據合建契約與民法規定,要求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對於建商公開銷售這些建物時,不得有反對、禁止或妨礙的行為。
但一審法院認為:兩造對於依《危老條例》獲得的獎勵容積以及地主到底能分到哪些建物範圍存在嚴重爭議,大家地產根本無法證明雙方已經對分回權利與房屋位置達成合意,因此判決大家地產全盤敗訴。
大家地產不服提起二審上訴,並表示:因為建案已經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完成門牌初編,且已將建物信託登記給安信建經公司,因此將一審訴求的建物範圍「補充更正」為「附表壹」(即建商主張要賣的戶別),並將主張應分給地主的「固定坪數分配」450坪建物「特定」為「附表貳」。
大家地產據此更正上訴聲明:要求地主對於建商公開銷售「附表壹」建物不得反對、禁止或妨礙。
法院認定這只是事實上的陳述補充更正,並非訴之變更。
此外,大家地產在二審又追加了一項新主張:地主反對建商銷售附表壹建物,是因為地主認為自己對這些建物有分配權,但建商否認,因此大家地產追加請求法院「確認地主對附表壹建物的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地主對附表壹建物到底有沒有分配權確實不明確,建商有法律利益;且追加的訴訟與原本的合建爭議是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資料可以共通,因此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大家地產追加這項訴訟。
這段程序理由,精準揭露了大家地產在一審被法官狠甩耳光後,在二審所採取的「法律補救手段」!
在一審時,建商因為連房子門牌、具體位置都拿不出合意證明,就大言不慚地要求法院禁止地主異議,結果被一審法官以「分屋未合意」直接打回包票,全盤判敗。
到了二審,建商學聰明了,趁著建案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初編門牌後,趕緊把當初劃分不清的房子列出「附表壹(建商要賣的)」與「附表貳(打算硬塞給地主的「固定坪數分配」450坪)」,重新調整了訴訟聲明。
更可惡的是,卓家雄為了預防萬一,在二審直接加碼開起了「確認之訴」的戰場——請求法院直接確認「地主對附表壹建物沒有分配權」。
雖然高等法院在程序上認定大家地產「補充更正陳述」與「追加確認之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範而予以准許,讓他們成功擠進二審的審理大門,但這僅僅代表「程序上允許他們提告」,絕不等於建商在實體法理上站得住腳!
建商這種「先蓋好、再強行把房屋綁架劃分」的粗暴做法,究竟能不能獲得二審法官在實體內容上的認同?
二、次按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標的」,指法律關係本身或同一法律關係延伸出之權利義務而言;所謂「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係指不致延滯訴訟及妨害他造之防禦,對於當事人間紛爭之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有利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5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於本訴主張:被上訴人就附表壹所示18間建物無分配權利,不得妨礙、禁止伊公開銷售。
被上訴人於本院提起反訴,主張:伊基於合建關係得請求分配新大樓總樓地板坪數之65%,並選擇如附表甲所示建物(其中編號1至18之建物與上訴人之附表壹相同),上訴人應交付予伊等語,嗣變更主張:因該建物所有權人現登記為安信建經公司,請求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之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後就伊請求分配建物面積不足部分追加請求找補款新臺幣(下同)1810萬7655元本息,復再減縮金額為1706萬4577元本息(本院卷二第285至287、469至471頁、卷三第369至372頁、卷四第25頁)。
核其反訴係就本訴同一合建契約之訴訟標的,所延伸請求交付建物及找補款有提起反訴之利益,有利兩造間紛爭一次性解決,經核合於前揭規定,被上訴人於本訴所為之陳述及舉證,得於反訴中援用,並無礙於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應予准許。
三、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而變更其組織為他種公司之行為。
換言之,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並非兩個不同之公司,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為有限公司組織型態,提起上訴後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579至585頁),上訴人之法人格仍為同一,且組織變更前之權利義務由組織變更後之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二、地主陳俊發、胡淑惠二審提起反訴程序合法,應予准許: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二審提起反訴,原則上需經對方同意,但如果「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則不在此限。所謂「訴訟標的」,指法律關係本身或其延伸的權利義務;而「有提起反訴之利益」,是指不會延誤訴訟、不妨礙對方防禦,且有利於「一次性解決雙方紛爭」與符合訴訟經濟。
大家地產在二審本訴主張:地主就附表壹所示的 18 間建物無分配權,不得妨礙建商公開銷售。
而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在二審提起反訴主張:地主依據合建關係,有權請求分配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的「65%比例分配=528.65坪」,並選擇如附表甲所示的建物,建商應予交付。
隨後因「房屋/建物」登記在安信建經公司名下,地主變更訴求為:大家地產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地主。之後更針對分配坪數不足的部分,追加請求大家地產給付找補款 18,10萬7,655 元本息,隨後減縮為 1,706萬,4577 元本息。
法院審理認定:地主提起的反訴,是基於與本訴同一合建契約所延伸出來的「請求交付建物與找補款」,具備提起反訴的利益,且非常有利於一次性解決兩造紛爭。
地主在本訴中的陳述與舉證可直接於反訴中援用,完全不妨礙大家地產的防禦或延誤訴訟,因此依法予以准許。
三、大家地產公司組織變更,法人格同一,法律責任概括承受:
按法律規定,公司變更組織只是變更其型態,不影響法人格的存續,組織變更前後並非兩個不同公司,前公司的權利義務依法由變更後的公司概括承受。
大家地產在一審起訴時為「大家地產有限公司」,提起二審上訴後變更組織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認定其法人格完全同一,變更前的一切合建與訴訟權利義務,當然由變更後的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這段程序裁定,揭示了兩個極其關鍵的法律戰略轉折:
首先,地主反訴大勝利,取得實質反攻的法理戰場!
建商本以為二審可以只打「地主不得妨礙銷售」,但我們(地主方)直接在二審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大家地產必須指示信託銀行「把房子過戶給地主」,甚至包含「坪數不足的千萬元找補款」!
建商固然會想擋下這個反訴,但二審法院明智地採納了我們的訴求,認定這符合「一次性解決紛爭」的訴訟利益。正是因為這個反訴程序被法院准許,才有了後來主文第四項「法院下令大家地產必須過戶 8 戶房屋給我父母」的輝煌戰果!
其次,改組織換包裝?大家地產逃不掉合建責任!
大家地產在訴訟期間從「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不論建商背後有何算計,或許是因為缺錢導致必須引金主擔任股東,二審法院直接開宗明義定調:不論你公司名字怎麼改、組織怎麼換,你就是同一個主體,當初簽的合建契約、隱瞞容積的責任、欠地主的房子與找補款,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概括承受」!
至此,雙方在二審的攻防戰場與程序準備已全部就位!接下來,就是法院要針對「建商到底有沒有惡意隱瞞 28% 危老獎勵容積」以及「地主到底能分到多少坪數與戶別」進行刀刀見骨的實體判決了!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㈠陳俊發於103年4月24日以其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與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簽立系爭合建契約、補充協議,雙方合作興建商業住宅大樓(下稱系爭合建案),約定陳俊發可於新大樓興建完成後分回包含達原店鋪面寬之一樓店鋪在內總計450坪之建物。
嗣陳俊發將其所有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贈與其妻胡淑惠,被上訴人於105年1月22日、同年12月8日與寶吉第公司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同意由胡淑惠承受陳俊發所贈土地之合建契約效力。於107年1月12日、同年3月19日,被上訴人與寶吉第公司、伊簽立補充協議,約定由伊承受系爭合建契約。為履行前開契約,兩造及原審共同被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銀行)另簽訂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不動產信託契約,委託瑞興銀行為上開合建案之興建資金、土地及建物之受託人,執行信託管理。
嗣伊積極整合系爭合建案之地主,並以起造人之名義,自行籌資規劃、設計、興建地上15層地下3層之新大樓,因具有綠建築及耐震設計,並於3年內完成整合送件,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危老獎勵辦法)第4、6、7條規定而取得28%之容積獎勵;興建完成後伊應將建物分配給各地主係立於債務人之給付地位,依民法第208條規定伊具有選擇權,伊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之約定,選定分得包含附表壹在內之建物,並指定附表貳之建物分配予被上訴人,另依信託契約請求瑞興銀行給予附表壹建物之虛擬帳戶號碼,被上訴人竟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瑞興銀行不得配合,瑞興銀行因此拒絕提供,爰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系爭合建契約第19條第1項前段、信託契約第8條第3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於原審求為命: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建照號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建字第0248號)之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其他妨礙行為;瑞興銀行應給予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之虛擬帳戶號碼。(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撤回對瑞興銀行之上訴,該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並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
⒉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附表壹所示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追加聲明: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就附表壹所示建物之建物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㈡就被上訴人反訴答辯略以:
依系爭合建契約,伊得選擇分配450坪建物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就其不足坪數22.84坪係請求建物,其請求找補款與系爭合建契約第7條第5項約定不符。又系爭合建契約為互易,如認被上訴人之反訴為有理由,伊得為同時履行抗辯,請求陳俊發、胡淑惠應同意瑞興銀行交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00000分之9196.58、100000分之4598.29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等語。
並答辯聲明:反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一)大家地產(卓家雄)在上訴與追加訴訟中的主張:
1.契約演變與概括承受:
地主陳俊發於 103 年 4 月 24 日,以其所有的松山區土地與寶吉第公司簽訂合建契約與補充協議,約定新大樓蓋好後地主可分回包含「達原店鋪面寬的一樓店鋪」在內總計 450 坪的建物。(明明契約裡寫的是固定坪數分配450「或」65%比例分配,卻故意只講450坪)
後來陳俊發將土地持分 1/3 贈與妻子胡淑惠,寶吉第公司也簽署補充協議同意由胡淑惠承受契約效力。到了 107 年,雙方再簽補充協議,改由「大家地產」接手承受這份合建契約,並與瑞興銀行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進行資金與土地建物的信託管理。
2.自吹自擂「危老 28% 容積獎勵」是建商功勞:
大家地產聲稱,自己積極整合地主,以起造人名義自籌資金規劃興建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大樓。因為有綠建築、耐震設計並在 3 年內(也就是時程獎勵)整合送件,符合危老獎勵辦法而取得 28% 的容積獎勵。
3.扭曲法理,主張建商有單方「選擇權」:
大家地產主張,蓋好後分配建物給地主,建商是處於「債務人」地位,依民法第 208 條規定,建商享有「選擇權」。因此,建商自己選定了包含「附表壹」在內的「黃金戶別」歸建商,並單方面指定把「附表貳」的「爛戶別」分配給地主。
4.告地主與銀行的過往:
大家地產表示,之前依信託契約要求瑞興銀行提供「附表壹」建物的預售虛擬帳戶,地主竟寄存證信函叫銀行不准給,瑞興銀行因而拒絕提供。建商因此提告要求地主不得妨礙銷售,並要銀行交出帳戶(一審建商敗訴後,二審撤回對瑞興銀行的提告)。
5.建商的二審訴求:
廢棄一審判決,判決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對於建商公開銷售「附表壹」建物不得有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並追加請求確認地主對「附表壹」建物的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二)大家地產對地主反訴的答辯:
1.死守「固定坪數分配450坪」:
建商辯稱,依合建契約,建商有權選擇只給地主450坪。地主主張坪數不夠要求給付1,700多萬元的找補款,不符合合建契約第 7 條第 5 項的規定。
2.提出「同時履行抗辯」要扣地主土地:
建商主張,合建契約屬於「互易」,如果法院認定地主反訴有理由,建商要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求陳俊發、胡淑惠必須同意瑞興銀行將土地持分(100000 分之 9196.58 及 4598.29)移轉登記給大家地產。要求駁回地主的反訴。
看了大家地產(卓家雄)在二審的這套主張,簡直讓人大開眼界,也再次印證了無良建商欺壓老實地主的荒謬邏輯!
第一、偷地主的印章申請 28% 危老容積,竟敢歪理說是建商「獨家功勞」?
沒有地主提供寶貴的土地、沒有地主的印章,你大家地產憑什麼去跟臺北市政府申請到這 28% 的危老容積獎勵?結果卓家雄居然在法庭上大言不慚,說這是建商自籌資金、自己整合的功勞,企圖把這額外多出來的幾十坪、價值數千萬的黃金樓地板面積完全暗槓獨吞!
第二、拿民法「選擇權」當擋箭牌,企圖「好房自己吞、爛房塞地主」!
最惡劣的就是建商竟然拿民法第 208 條的「債務人選擇權」來硬扯!合建分屋是雙方產權交換的大事,這個「身兼地主身分的建商」居然自以為是皇帝,認為自己有權「單方指定」把精華高樓層與黃金店面劃給自己(附表壹),然後還將「整層價值最低的低樓層」強塞給我父母(附表貳)。如果這不叫霸凌,什麼叫霸凌?
第三、眼看地主反攻討屋,急忙拋出「同時履行抗辯」想扣土地!
當我們(地主方)在二審發動反訴,要建商交出應得的 8 戶房屋及找補款時,建商開始慌了,趕緊拋出「要過戶土地」的同時履行抗辯!
建商這套「固定坪數分配450坪死框地主、暗槓危老獎勵、強行私配房屋」的霸道行徑,拿來恐嚇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或許管用,但在高等法院的審判長面前,這套歪理到底能不能通?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未經伊同意,擅將伊等所有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即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依危老條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申請危老獎勵容積28%獲准。
上訴人先刻意隱瞞上情,復企圖將該容積獎勵佔為己有,而未將伊應得之坪數予以分配,亦未依約讓伊優先選屋即逕委託代銷公司進行預售屋銷售,剝奪伊優先選屋、換屋之權利,逕自將特定位置分配予伊;兩造就前揭爭議既無法達成共識,基於信託財產分配須由兩造協議或應經兩造共同用印出具「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上訴人不得銷售爭議之建物為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㈡於本院提起反訴主張:危老條例獎勵容積所獎勵的對象為老舊建物及基地之所有權人,並非實施興建之建商,上訴人應將危老獎勵容積衍生之效益返還予伊等;依系爭合建契約及103年4月24日補充協議約定,伊等可分回新大樓面積450坪或以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65%,擇其優者,且不排除因危老容積獎勵所增加之新大樓坪數,伊所提供之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約34.69%,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故伊等可分回建物坪數528.65坪。
又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第4條約定,伊得於建築執照核發時,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上訴人未與伊就具體分配建物位置達成合意,即委請代銷公司進行銷售,伊於109年4月1日發函主張選屋、換屋後應分配如附表甲所示之建物,上訴人不願交付伊主張分得之建物,並將建物信託給安信建經公司及出售部分建物,伊就分配坪數不足部分請求給付找補款,爰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條約定、民法第398條準用同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反訴聲明:
⒈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之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
⒉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06萬4577元,及自民事反訴追加聲明暨準備書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上開第2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1.揭露建商偷暗槓危老獎勵:
大家地產未經地主同意,擅自拿地主所有的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老屋,向北市都發局申請危老容積獎勵 28% 獲准。建商先刻意隱瞞這項紅利,接著企圖將容積獎勵據為己有,完全不把地主應得的坪數分配出來。
2.硬剝奪地主「第一優先選屋權」:
建商未依約讓地主優先選屋,就逕自委託代銷公司公開預售,剝奪地主優先選屋、換屋的權利,甚至單方面將特定瑕疵位置強塞給地主。
3.信託財產未經協議不得擅自銷售:
兩造對分屋既無共識,依規定信託財產的分配必須由兩造協議或共同用印出具「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大家地產根本無權擅自銷售有爭議的建物。據此請求駁回大家地產的上訴與追加之訴。
1.危老獎勵主體是地主,非建商:
《危老條例》獎勵容積的對象是老舊建物與基地的「所有權人(地主)」,絕非實施興建的建商,大家地產必須將危老獎勵產生的效益返還給地主。
2.精算坪數:擇優適用65%比例分配可拿528.65 坪:
依合建契約與 103 年補充協議,地主可選「固定坪數 450 坪」或「依土地面積占全案基地比例分回 65%」,並得擇優適用,且絕不排除危老獎勵增加的坪數。
地主土地占全案基地約34.69%,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因此地主依法可分回528.65坪。
3.主張第一優先選屋權與要求找補:
依 105 年補充協議,地主於領得建照時享有「第一優先選屋權」。
建商未經合意即偷賣,地主已於 109 年 4 月 1 日發函主張選屋、換屋並特定如「附表甲」所示建物。
因建商將建物信託給安信建經並賣掉部分戶別,地主針對「分配坪數不足部分」請求給付找補款。
4.地主反訴的三大聲明:
第一:大家地產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地主(陳俊發、胡淑惠)。
第二:大家地產應給付地主1,706萬4,577 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第三:第二項找補款部分,地主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這段地主方的主張,可以說是整場官司最核心!
第一、直攻法理靈魂:《危老條例》獎勵的是「地主」,不是建商!
國家之所以給予危老容積獎勵,是因為「地主提供老舊危險的房屋」來配合都市更新與安全重建,這份紅利的源頭是地主的建物與土地產權!大家地產卓家雄不過是個拿工錢蓋房子的實施者,居然喧賓奪主,把政府給地主的獎勵私吞、當成自己的戰利品。我們直接在法庭上將《危老條例》的立法精神攤開,徹底打臉建商「自籌獨享」的謬論!
第二、用契約鐵證打破「死框 450 坪」的迷思,算出現金與房屋的真正價值!
建商一直想把地主死框在「固定坪數分配450坪」,但契約條文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地主有權「(擇優)選擇65%比例分配」!隨著28%危老容積注入,總樓地板面積大增至7750.41平方公尺,以地主的土地占基地持分的比例34.69%算下來,地主合法應得的就是528.65坪!建商少給了78.65坪,選完屋後尚餘差額,當然就要用1,706萬元的找補款來還!
第三、捍衛「第一優先選屋權」,將主動權牢牢握在手中!
補充協議明確保障了地主「第一優先選屋」的權利。建商黑箱私配、強塞爛戶、擅自預售,根本嚴重違約!我們透過發函選屋並在二審提起反訴,硬是把「附表甲」的黃金戶別鎖定下來,請求法院強制建商與信託銀行過戶!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陳俊發原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000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下稱0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原審卷一第241-244頁)。陳俊發於105年初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贈與胡淑惠。
㈡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於103年4月24日簽署系爭合建契約、代刻印章委託書、補充協議。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胡淑惠另於105年1月22日簽署補充協議、105年12月8日簽署另份補充協議(原審卷一第33-53頁)。
㈢上訴人於105年11月22日買受取得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原審卷二第217頁),107年2月26日買受取得同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原審卷二第247、253、259、265頁)。
㈣兩造及寶吉第公司於107年3月間簽署補充協議(即原審卷一第57頁),約定由上訴人概括承受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合建契約暨歷次補充協議。上訴人另於107年6月12日與同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即訴外人劉振惠、黃美蓮簽立合建契約書(見本院卷二第341-350頁)。系爭合建案之建築基地包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筆土地,面積共66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提供230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34.69%),上訴人提供370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55.81%),劉振惠、黃美蓮提供63平方公尺土地(占總基地面積9.5%)(見原審卷一第275頁)。
㈤兩造於107年3月14日與瑞興銀行簽署信託契約書;再於107年8月9日與瑞興銀行、安信建經公司簽署信託契約書(即本院卷一第93-167頁)。
㈥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危老條例,上訴人及寶吉第公司於106年12月26日擔任起造人,就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7筆土地合建案掛件辦理建造執照(000-0000號),嗣於107年2月7日申請變更起造人為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269頁)。上訴人於108年7月31日向都發局申請危老獎勵容積,於108年10月7日獲得容積獎勵額度28%(原審卷一第261-263頁),上訴人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總樓地板面積由6577.46平方公尺變更為7750.41平方公尺(原審卷一第269頁)。
㈦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日以新莊郵局000號存證信函主張應分配之建物如附表甲所示(本院卷一第209-217頁)。
㈧系爭合建大樓於112年2月9日興建完成並取得都發局112使字第00號使用執照,於大樓完工後,合建之8筆土地合併為1筆000地號土地(見本院卷一第477-478頁),被上訴人原有之基地應有部分信託登記在瑞興銀行名下,附表甲所示建物則由上訴人信託登記在安信建經公司名下,安信建經公司得否移轉上開建物所有權登記係受上訴人指示(見本院卷四第171、191-233頁)。上訴人於112年3月22日、23日、25日分別致函被上訴人及瑞興銀行,通知自即日起指定附表貳所示共計450.06坪建物分予被上訴人辦理受領(見本院卷一第487-496頁)。
㈨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卓家雄涉嫌盜用印章申請危老獎勵而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第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卷一第435-442頁)。
以下為法院記錄、兩造均無異議的既定事實:
(一)地主的土地與房產背景:
陳俊發原為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土地(362、363 地號)及其上房屋(八德路四段)之所有權人。陳俊發於 105 年初將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 1/3 贈與妻子胡淑惠。
(二)與前建商寶吉第的簽約歷程:
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於 103 年 4 月 24 日簽署合建契約、代刻印章委託書及補充協議;後續於 105 年 1 月 22 日及 12 月 8 日,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胡淑惠再簽署兩份補充協議。
(三)大家地產購入周邊土地:
大家地產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買下 364 地號土地;後於 107 年 2 月 26 日再買下 360、360-1、361、361-1 地號土地。
(四)大家地產概括承受契約與基地比例:
107 年 3 月,兩造及寶吉第公司簽署補充協議,由大家地產概括承受寶吉第公司的合建契約及歷次補充協議。
大家地產另於 107 年 6 月與訴外人劉振惠、黃美蓮簽立合建契約。本建案基地共包含 8 筆土地、總面積 663 平方公尺。
其中: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提供 230 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 34.69%)。
建商(大家地產):提供 370 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 55.81%)。
其他地主(劉振惠、黃美蓮):提供 63 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 9.5%)。
(五)簽署信託契約:
兩造分別於 107 年 3 月 14 日與瑞興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於 107 年 8 月 9 日與瑞興銀行、安信建經公司簽訂信託契約。
(六)建商申請危老 28% 容積獎勵與樓地板面積暴增:
106 年 5 月《危老條例》施行,107 年 2 月變更起造人為大家地產。
大家地產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向北市都發局申請危老獎勵容積,並於 108 年 10 月 7 日獲准 28% 的容積獎勵。
大家地產辦理建照變更設計,使總樓地板面積自 6,577.46 平方公尺大幅擴增至 7,750.41 平方公尺。
(七)地主發函主張選屋(附表甲):
地主於 109 年 4 月 1 日發送新莊郵局存證信函,明確主張應分配之建物如「附表甲」所示。
(八)完工取得使照與建商強塞 450.06 坪:
大樓於 112 年 2 月 9 日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8 筆土地合併為 360 地號。
地主土地持分信託登記在瑞興銀行名下,附表甲所示建物則信託登記在安信建經名下(安信建經是否移轉登記,受大家地產指示)。
大家地產於 112 年 3 月 22 日等日致函地主及瑞興銀行,單方面通知自即日起指定附表貳共計 450.06 坪建物分給地主受領。
(九)刑事告訴結果:
地主前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卓家雄涉嫌盜用印章申請危老獎勵提起刑事告訴,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這段兩造不爭執的事實,雖然是法院梳理的客觀背景,但每一個數字與時間點,都是這場官司最核心的戰鬥密碼!
第一、地主(我父母)土地占了全案高達 34.69%!
大家看看這個數據:整片合建基地 663 平方公尺,我父母就提供了 230 平方公尺,占比高達 34.69%!撇除身兼地主的建商,我父母就是整個建案最大的地主!沒有我父母這塊土地,大家地產去哪裡蓋這棟大樓?
第二、危老獎勵 28% 注入,總樓地板面積爆增 1,172.95 平方公尺(約 354.8 坪)!
事實(六)清清楚楚寫著:大家地產去申請危老獎勵,拿到了 28% 的容積獎勵,讓整棟大樓的總樓地板面積從 6,577.46 平方公尺,直接暴增到 7,750.41 平方公尺!多了整整 350 多坪的黃金樓地板!
按照地主 34.69% 的土地持分,這多出來的 350 多坪裡,本來就有高達 123 多坪的紅利屬於我父母(354.8 x 0.3469 = 123)!結果建商卓家雄竟然想把這 28% 的危老紅利全數獨吞!
第三、地主早在 109 年就存證信函選屋,建商 112 年還硬塞「450.06 坪」!
事實(七)與(八)形成了最鮮明的對比:我父母早在 109 年 4 月 1 日 就寄出存證信函,依法主張我們應分配的戶別「附表甲」;結果大家地產完全無視地主的選屋權利,拖到 112 年完工後,才發函想強逼我父母吞下那組爛戶別組成的「附表貳 450.06 坪」!
這段不爭執事項,把建商「拿地主的土地蹭危老獎勵、大樓長高後卻想用「固定坪數分配」的 450 坪把地主打發走」的野心與行徑,用數字記錄得明明白白!
四、上訴人主張:
依系爭合建契約第6條約定,關於合建之建築規劃均係由伊處理,伊規劃興建之新大樓因符合危老獎勵辦法第4、6、7條規定而取得28%之容積獎勵,與被上訴人無關;
伊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條第1、2項及103年4月24日補充協議第1條約定,以自新大樓1樓連續向上水平分配之方式,將唯一符合被上訴人舊店鋪淨面寬(450公分)之1樓店鋪即B店鋪(面寬465公分),及2至3樓全部、4樓120.1坪,共450.06坪建物(詳如附表貳所示20間建物)分配予被上訴人,附表壹所示由頂樓連續向下分配之18間建物則屬伊所分得之部分建物;
如認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附表甲所示建物,伊亦得為同時履行抗辯,請求被上訴人同意瑞興銀行移轉基地應有部分等語。
被上訴人則抗辯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約定,伊可分回新大樓面積450坪或以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65%,擇其優者,且可於建築執照核發時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伊所提供之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約34.69%,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伊可分得528.65坪建物,伊選擇如附表甲所示23間建物,並就坪數不足部分請求找補;
在系爭合建案中,上訴人除為建商,也具合建地主身分,在分配樓層時,上訴人亦須立於地主之地位由下往上選屋,卻未分配任何低樓層建物;且上訴人於107年6月12日始整合000地號之土地,與另一地主劉振惠、黃美蓮簽立合建契約,造成合建面積愈大,低樓層的建物愈多,全部強迫伊吸收,顯不合理;
另被上訴人舊店鋪面寬510公分,扣除牆壁之淨面寬為480公分,上訴人指定分配予伊之B店鋪面寬僅461.5公分,與約定不符,而C、D店鋪寬度分別為184.5公分、330.5公分,合計515公分,扣除牆面厚度為485公分,與伊提供原舊有店鋪面寬較為相符,應由伊取得等語。兩造均主張附表壹建物為自己應分得之建物,對於附表甲編號19、20、21,即3樓A9、4樓A5、4樓A9建物由被上訴人分得則無爭執,是本件之爭點為:
㈠被上訴人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㈡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被上訴人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㈢上訴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茲分述如下。
一、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實體主張:
1.危老獎勵算建商的:依合建契約第 6 條,建築規劃都是建商處理,取得 28% 危老獎勵「與地主無關」。(放屁!)
2.建商硬劃「自 1 樓向上連續分配」:建商主張依契約與 103 年補充協議,由 1 樓向上水平分配給地主,指定了「建商自稱符合」地主舊店鋪淨面寬(450 公分)的 B 店鋪(含牆壁厚度面寬共 465 公分),
加上 2 至 3 樓全部、4 樓 120.1 坪,共指定「附表貳」的 20 間建物(共 450.06 坪)給地主。
而「附表壹」由頂樓向下分配的 18 間建物(高樓層黃金戶)則屬於建商。
3.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如果法院認定地主可拿「附表甲」建物,地主必須同意瑞興銀行把土地持分移轉登記給大家地產。
二、地主(陳俊發、胡淑惠)的實體抗辯與反駁:
1.依據契約選擇「65% 比例分配」(528.65 坪)與第一優先選屋權:地主可擇優選擇 65% 比例,以地主土地占基地 34.69% 計算,應拿 528.65 坪(即附表甲 23 間建物),坪數不足部分(因為其它戶別都被建商賣光了),要求金錢找補。
2.踢爆建商「球員兼裁判」與塞低樓層甩鍋:大家地產除了是建商,自己也是購買周邊土地的「合建地主」。依規定建商自己立於地主地位時也應該「由下往上選屋」,但大家地產卻一戶低樓層都沒分給自己!
建商後來在 107 年才整合 360 地號土地,造成合建面積變大、低樓層戶數變多,大家地產居然把所有低樓層全強迫地主我父母吸收,極不合理!
3.踢爆 B 店鋪面寬縮水不合規定:地主舊店鋪面寬「含壁心」為 510 公分(扣牆後淨面寬 480 公分),建商指定給地主的 B 店鋪面寬「含壁心」僅 461.5 公分,根本不合約定!
而 C、D 店鋪合計面寬 515 公分(扣牆後 485 公分)才符合地主舊面寬,應由地主取得。
三、兩造爭執與法院歸納的三大爭點:
兩造均主張「附表壹」建物屬於自己應得,對於「附表甲」編號 19、20、21(即 3 樓 A9、4 樓 A5、4 樓 A9 建物)由地主分得則無爭執。
法院據此歸納本案三大爭點:
爭點(一):地主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爭點(二):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地主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爭點(三):大家地產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這段兩造主張的對決,徹底撕下了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偽善面具,也呈現出我方在法庭上精準擊中對方要害的精彩攻防!
第一、地主祖產的原舊黃金店面,建商想用「縮水」新爛店鋪打發?
大家看看卓家雄有多過分!我父母原本的店鋪扣掉牆壁淨面寬有 480 公分,他竟然拿一個面寬縮水到只剩 461.5 公分、淨寬431.5公分 的B店鋪就想充數!我們當場拿數據打臉:C、D 店鋪(淨寬合計 485 公分),那才是真正屬於我父母應得的店鋪!
第二、踢爆建商「球員兼裁判」:好房留給自己,爛房全塞地主!
這段抗辯揭穿了大家地產「兼具地主身分」的黑心操作!大家地產自己買了周邊土地當地主,按「誠信原則」自己也該從低樓層開始選屋。結果卓家雄居然「球員兼裁判」,把後來整合擴大出來的所有低樓層房子通通強塞給我父母,自己跑去選高樓層景觀戶!天底下哪有這種占盡便宜還賣乖的道理?
第三、法院三大爭點定調:28% 危老紅利與分屋正義的終極判決!
高等法院直接將雙方火線歸納為三大爭點:
a.到底能不能依據契約選擇「比例分配65%」拿 528.65 坪?
b.店鋪寬度究竟該怎麼算?哪間店鋪應該屬於誰?
c.同時履行抗辯成立否?
這三大爭點,正好是我們地主方大勝的關鍵基石!接下來,就讓我們看二審法官在接下來的判決理由中,如何一關一關破解建商的歪理,還給地主公道!
五、被上訴人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㈠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定有明文。
次按因情事變更為增加給付之判決,非全以物價變動為根據,並應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97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陳俊發於103年4月24日就其所有000、000地號土地與寶吉第公司簽署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嗣陳俊發於105年初將上開土地及其上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贈與胡淑惠後,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胡淑惠另於105年1月22日簽署補充協議,約定胡淑惠同意概括承受原陳俊發與寶吉第公司系爭合建契約之全部權利義務(見原審卷一第51頁);其後兩造及寶吉第公司於107年3月間簽署補充協議(即原審卷一第57頁),約定由上訴人概括承受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系爭合建契約暨歷次補充協議,是系爭契約及歷次補充協議即存在兩造之間。
⒉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一、建物:本案興建完成後之建物(以下簡稱新大樓),新大樓公共設施依甲(即被上訴人)乙方(即上訴人)各分得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比例分配之;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如經雙方合意,甲方得用追加減帳更換其分配建物之位置或樓層。
甲方得就本標面積的(應為「本標的面積」之誤)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四十。二、店舖:雙方同意規劃為有騎樓之店面,面寬須達原舊建建物之面寬」(見原審卷一第35、37頁);補充協議前言則載明:「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補充協議條款如下以調整合建契約(以下簡稱本約)内容,並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本補充協議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第一條約定:本約第柒條第一項:「甲方得就本標面積的(應為「本標的面積」之誤)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四十」。
調整後:「甲方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共計肆佰伍拾坪(權狀登記),整棟公共設施每戶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甲方得就本標面積的(應為「本標的面積」之誤)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三十五」(見原審卷一第49頁),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共計450坪,或依000、000地號土地占總基地面積之比例(即34.69%),分回新大樓坪數65%。上開兩造分回坪數之約定係在106年5月10日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之103年4月24日所為,自未及考量危老條例之制訂施行及上訴人於108年10月7日獲得危老容積獎勵額度28%,總樓地板面積由6577.46平方公尺增加為7750.41平方公尺等節。
則於上訴人獲得容積獎勵,大幅增加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後,上訴人仍主張被上訴人僅得分得450坪建物,或被上訴人抗辯可擇優選擇分得528.65坪建物(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7750.41平方公尺×34.69%×65%×0.3025=528.65坪),兩者相差78.65坪,以系爭合建案房地實價登錄資料平均每坪至少70萬元以上計算(見本院卷二第125-131頁),即相差5505萬餘元,
既非雙方締約時所得預料,無論採何種分配方式,對他造而言均顯有不公,自有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⒊系爭合建案依危老條例取得28%之危老獎勵容積,包含:
⑴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規定,獎勵基準容積8%;
⑵危老獎勵辦法第6條: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2級,獎勵基準容積4%;
⑶獎勵辦法第7條:取得候選銀級等級綠建築證書,獎勵基準容積6%;
⑷符合危老條例第6條第2項:於危老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獎勵基準容積10%。足見系爭合建案得以取得28%之危老獎勵容積,提供危老建物參與合建之地主即被上訴人與負責設計規劃興建之建商即上訴人均有貢獻,本院認因此新增之樓地板面積應依雙方貢獻之比例分配;
上述
⑴部分為被上訴人所貢獻,
⑵、⑶部分為上訴人所貢獻,
⑷之時程獎勵則由兩造共同促成,
故被上訴人貢獻之獎勵容積為13%(⑴8%+⑷5%),上訴人貢獻之獎勵容積為15%(⑵4%+⑶6%+⑷5%),則於系爭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被上訴人應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7750.41平方公尺-6577.46平方公尺)×34.69%×13/28×0.3025=57.15坪;57.15坪+450坪=507.15坪】,方屬公允。
五、地主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一)法律依據(情事變更原則):
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簽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變更,如果照原本效果執行會顯然失公平,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效果。法院應依客觀公平標準,審酌雙方因情事變更所受損失與所得利益,裁定適當數額。
(二)法院審理心證與事實認定:
1.契約演變與「固定坪數分配450坪」 vs 「比例分配65%」的由來: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與寶吉第簽約,後由大家地產概括承受。
合建契約原本約定地主按土地比例拿60%。後來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為:「地主得分回新大樓總坪數 450 坪」或「按土地占總基地比例(34.69%)分回新大樓坪數 65%」。
這個約定是在 103 年(危老條例公布前)簽的,當時根本無法預料到後來會有危老條例,更想不到大家地產會在 108 年拿到 28% 的危老容積獎勵,使總樓地板面積從 6,577.46 平方公尺暴增到 7,750.41 平方公尺。
2.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理由:
大家地產獲得容積獎勵、總面積大增後,如果還硬要地主只能拿「固定坪數 450 坪」;或者地主抗辯要擇優「比例分配65%」拿 528.65 坪,兩者差了整整 78.65 坪!以當地實價登錄每坪至少 70 萬元計算,金額落差高達 5,505 萬餘元!
這種狀況並非簽約時所能預料,不論照哪一種方式死扣,對另一方都顯失公平,因此本案絕對有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非常不認同法官的見解,65%比例分的意思就是建商能分35%,到底哪裡顯不公平?)
3.計算危老 28% 貢獻度,判給地主 507.15 坪:
法院精算本案 28% 危老容積獎勵的四項來源:
①老舊建物結構性能評估(8%):地主貢獻(地主的舊屋夠老舊)。
②耐震設計(4%):建商貢獻(建商規劃)。
③綠建築標章(6%):建商貢獻(建商規劃)。
④時程獎勵(10%):兩造共同促成(地主配合+建商送件)。
因此,地主貢獻度為 13%(①8% + ④5%),建商貢獻度為 15%(②4% + ③6% + ④5%)。
因為危老獎勵新增了 1,172.95 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按地主土地持分 34.69% 及 13/28 的貢獻比例計算,地主可額外分得 57.15 坪。
總計:原 450 坪 + 額外 57.15 坪 = 507.15 坪。
ps:簡直亂七八糟的算法,真正合理算法的底層邏輯應該是……↓
老舊建物→主要由地主貢獻,但蓋出來的坪數,有建商的營造成本。
耐震設計與綠建築標章→主要由建商規劃,但多出來的建坪,會稀釋地主的土地。
時程獎勵→共同促成。
綜上,其實根本就不適用「情事變更」,應該走「契約解釋」直接依比例65%計算分配坪數,才是真正的公允。
第一、法院直接撕碎建商「獨吞危老紅利」的幻想!
卓家雄在法庭上大言不慚地說「危老 28% 是建商自籌自劃、跟地主無關」,結果高等法院直接用判決教他做人!
法官講得非常明白:如果不是我父母提供這塊老舊房屋與土地,你建商去哪裡申請這 8% 的老屋評估獎勵?沒有我父母迅速配合蓋章,你哪來的 10% 時程獎勵?
第二、啟動「情事變更原則」,打破建商死扣 「固定坪數分配」450 坪的枷鎖!
建商一直企圖拿 103 年簽的「450 坪」把我父母打發走,想把多出來價值 5,500 萬的 78.65 坪黃金面積整碗拿去。法官直接痛批這顯失公平!正式宣告契約當時未預料危老條例,必須依民法情事變更重新劃分。
第三、精算貢獻度!實質幫我父母討回 57.15 坪(價值近 4,000 萬元)!
法官以「自創公式」的方式,判定我父母在 28% 危老容積中佔了 13% 的貢獻度,直接判令大家地產必須多吐出 57.15 坪 給我父母!這意味著我父母應得的總坪數,直接從建商想硬塞的 450 坪,拉高到了 507.15 坪!
雖然法院沒有全盤採納我們主張的65%=528.65坪,但二審法院這刀直接切下去,徹底打響了「地主捍衛危老權益」的大勝仗!建商想暗槓危老容積的黑心計謀,被法院當庭粉碎!
⒋雖本件經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鑑定認為:
兩造簽署系爭合建契約書日期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日期,相隔三年以上,亦與全球流行新冠肺炎疫情相隔約6年,堪信兩造於簽署系爭合建契約書時,均未能預見三年後政府之住宅政策是否改弦更張,更不可能預料109年起發生之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營造成本大幅上揚;
自109年2月(開工)至111年11月(竣工前)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平均值為99.195,為開工時之110.9315%,即施工期間平均工程物價上升10.9315%。……獎勵容積乃植基於上訴人努力奔走整合所付出之貢獻,及需大幅增加建造施工成本,實務上應將必要支出之地上物拆除費用、拆遷安置費、鄰房鑑定費、設計監造費、特殊結構委外審查費、耐震初步評估費、增加之建造施工成本及申請容積獎勵需繳納保證金之利息、貸款(融資)利息等費用併入建商總成本,再與地主土地價值比較估算雙方貢獻度價值後,重新檢討並調整原合建契約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之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始符公允及誠信原則;
經計算後,被上訴人貢獻度價值為2億6413萬4696元,上訴人貢獻度價值為2億784萬6686元,於核准危老獎勵容積後,依一般實務作法,雙方分配比例為被上訴人55.96295%,上訴人44.03705%,被上訴人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為455.161坪(計算式:7,750.41×0.346908×55.96295%×0.3025=455.161)(見卷外鑑定報告),即依鑑定結果,被上訴人較危老條例施行前僅應多分配5.161坪。
然鑑定人未考量被上訴人自103年間即與建商洽談合建,訂立系爭合建契約及簽署補充協議增加分配權利,上訴人原規劃之合建大樓樓地板面積為6577.46平方公尺,依103年4月24日補充協議所訂地主分回65%之分配方式,被上訴人本可分得448.61坪(6577.46平方公尺×34.69%×65%×0.3025=448.61),與同協議另一固定分回450坪之方案,相去不遠,如因危老條例之實施,重新追加計算不論是否申請危老獎勵均已增加之成本(如物價上漲之營建成本),將被上訴人依約原可分得之450坪或原樓地板面積65%之比例調降為55.96295%,無異抹殺被上訴人率先與建商成立合建契約及爭取分配權利所作之努力及成果,且因樓地板增加,被上訴人若仍僅分得450坪,自會減少其分得之土地,對被上訴人而言自非公允;
再上訴人縱使因申請危老獎勵而增加建築成本,衡情亦會於銷售房地時提高每坪單價,更難認被上訴人必須因上訴人建築成本之增加即減少分屋之比例。
另被上訴人對於鑑定人用以估價之比較標的、上訴人營造成本之計算,亦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2-13頁),核其理由尚非無據,是鑑定人前揭鑑定分配之坪數,為本院所不採。
⒌綜上所述,系爭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本院認被上訴人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為當。
⒋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的內容與法院不採納之理由:
建築師公會偏袒建商的鑑定結果(請google搜尋「江文宗建築師太離譜鑑定」關鍵字就能找到相關文章):
公會鑑定認為:簽約與危老條例公布隔了 3 年,又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營造物價指數上漲 10.9315%。建商為了申請危老獎勵付出極大努力,且增加了拆除費、鄰檢費、耐震評估、設計監造、營造成本及融資利息等費用。
(好笑的是,大家「地產」向大家「營造」相互締約的時點,武漢肺炎根本還沒爆發,且疫情期間,大家「地產」也沒有拿出,大家「營造」主張營建成本上漲,必須回頭向建商重新締約。所以大家「地產」的營造成本,根本就沒增加)
公會據此算出地主貢獻價值為 2.64 億元、建商為 2.07 億元,認為分配比例應重新檢討調整為地主 55.96295%、建商 44.03705%。照此計算,地主只能分回455.16 坪(比原本只多出可笑的5.16坪)。
高等法院霸氣駁回鑑定報告的三大核心理由:
1.抹殺地主早期簽約與談判成果:
地主早在 103 年就簽約並爭取到 65% 的分配權利。如果照公會算出來的 55.96%,根本是把地主依約原本就能拿到的 450 坪(或 65% 的 448.61 坪)憑空割讓,完全抹殺地主的努力!
(用膝蓋想就知道,縱然營造成本有漲,頂多單憑漲個1~2萬,單坪頂多在20萬元之間;而物價上漲,單坪行情約500萬元的「地價」勢必也跟著漲且漲幅肯定不只1~2萬,只要「地價」漲個1%就高於「營建成本」的漲幅了;更別說建商只負擔「微服上漲的蓋房成本」,完全不用負擔「漲價的土地」,因為土地是地主提供的,所以怎麼可能「地主的貢獻度」不漲反降?)
2.建商成本增加,早已反應在飆漲的售價上:
新建大樓總樓地板面積大幅增加,建商雖然增加了建築成本,但建商在開賣時也已調高每坪單價賣出高價,早已獲利豐厚!憑什麼營造成本增加就要地主減少分屋比例?這完全不符合常理與公平原則!
(更何況,合建契約裡本來就有一條約定,雙方不得以物價漲跌為理由,要求對方重新調整分配條件)
3.估價標的與營造成本計算有重大瑕疵:
地主對於鑑定人在估價時選用的比較標的、以及建商虛報 / 膨脹營造成本的部分提出了強烈質疑,且地主的質疑非常有理。
(最離譜的是,江文宗建築師居然拿住宅區的畸零地、飯店的部分權利移轉之特殊交易、南港的工業地來「低估」饒河夜市的商三地!你說該名建築師沒有被收買,誰信?)
👉 結論:建築師公會鑑定的 455.16 坪,法院完全不予採信!
⒌ 爭點一最終總結:
綜合上述,系爭合建案取得危老獎勵後,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原則,法院認定地主應分配之建物坪數調整為 507.15 坪 方為適當。
第一、我「質疑非肯定」建商收買鑑定人做「黑心鑑定」,企圖用 5.16 坪打發地主!
江文宗建築師搞出一堆看似專業的「物價上漲指數」、「營造成本增加」,就能成功把地主辛苦爭取的危老紅利全部抹煞,甚至企圖把地主本來該拿的 65% 比例下修成 55.96%,算出來只多給地主 5.16 坪!這種強盜邏輯,簡直無恥至極!
第二、法官智商線上!一針見血戳破建商「喊窮」謊言!
二審法官真的非常睿智!直接在判決書裡狠狠打臉建商跟鑑定人:「營造成本增加?少來了!你們開賣時單價賣那麼高,早就大賺一筆了!」、「地主早在 103 年就簽好 65% 的契約,你鑑定報告竟然把地主的比例越算越少,這叫什麼公允?」
法官完全看透了建商「一方面享受房價暴漲的暴利,另一方面又拿營造成本上漲來坑殺地主」的雙標嘴臉!
第三、我方的專業攻防:精準擊中鑑定報告的致命瑕疵!
這場戰役之所以能大勝,很大一部分要歸功於我方在法庭上提出了極其嚴密的抗辯,直接抓包鑑定人拿來對比的估價標的不實、建商膨脹營造成本!法官在判決書特別載明「地主抗辯尚非無據」,直接宣判這份偏袒建商的鑑定報告「不予採信」!
我永遠記得,詢問鑑定人時,我當庭自言自語:「阿公阿嬤在天之靈,保佑乖孫子提問順利!」……接著,我每一題,都把鑑定人問得無以招架,問得他只能打太極、超級心虛!不枉費我犧牲農曆過年休假,每日專研這份「黑心鑑定報告」!
六、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被上訴人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㈠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新大樓樓層由兩造以水平方式分配之,被上訴人由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上訴人則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如經雙方合意,被上訴人得用追加減帳更換其分配建物之位置或樓層,已如前述。
又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甲方原先分配之樓層如想選換乙方樓層,價值上如有所差異,乙方同意甲方屆時用銷售底價九折找補之」,第四條約定:「選屋程序將於建築執照核發時執行,甲方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第六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欲用原分配建物換取玖樓時,乙方同意換取貳戶內不需找補。」(見原審卷一第53頁)。
亦即被上訴人係由1樓店面以水平方式往上分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所分得之建物則係自頂樓往下分配;如被上訴人想選換上訴人之樓層,上開補充協議僅約定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屆時用銷售底價九折找補之,並未約明是否仍需依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經雙方合意」方能更換樓層;
惟觀諸該補充協議前言「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補充協議如下調整合建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內容,並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本補充協議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等語,及第四條、第六條約定「被上訴人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被上訴人欲用原分配建物換取玖樓時,上訴人同意換取貳戶內不需找補」,應認該補充協議確有增加被上訴人選擇分配之權利,被上訴人得以找補之方式,選擇將原應分配之低樓層建物更換為上訴人分得之高樓層建物,並於選擇更換9樓2戶內之建物時毋庸找補。
被上訴人主張伊原可分配528.65坪,並得優先選擇換屋(詳附表甲備註欄所示),僅請求分配如附表甲所示共計505.81坪之建物,就不足之坪數則請求上訴人給付1706萬4577元;
然本院認被上訴人僅得分配507.15坪之建物,如被上訴人選擇更換如附表甲所示高樓層之建物,勢必按銷售底價九折補償上訴人房屋價差,然此均非兩造聲明主張之分配方式,應認被上訴人僅得由店鋪往上以水平方式分配相當坪數之建物,並得以2戶低樓層建物更換9樓2戶建物而毋庸找補。
六、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被上訴人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一)契約條文與選屋權利的法律適用:
1.主契約的基本分配原則:
依合建契約第 7 條規定,新大樓採水平方式分配:地主由 1 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建商則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如果地主想換樓層,原則上需經雙方合意。
2.105年補充協議大幅增加地主權利(優先於主契約):
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約定:
第 3 條:地主想換建商的樓層,建商同意地主以「銷售底價 9 折」找補。
第 4 條:選屋程序於建照核發時執行,地主享有「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
第 6 條:地主拿原分配建物換取 9 樓時,換取 2 戶內完全不需要找補(免9折找補、直接換)!
3.法院對選屋規則的心證解析:
補充協議前言明確寫著「增加地主分配權利,效力優先於主契約」。因此,補充協議確實給予了地主強大的選屋權——地主有權透過找補(9折)將低樓層更換為高樓層,且換 9 樓 2 戶內更完全不用找補!
4.法院對地主配屋訴求(附表甲)的裁定:
地主主張應分得 528.65 坪並主張優先換屋(如附表甲共 505.81 坪),坪數不足部分要求找補金額;但法院認為地主依法應分得 507.15 坪。
如果地主硬要選換如「附表甲」的高樓層戶別,就必須按照銷售底價 9 折補償建商價差;但因為雙方訴訟聲明均未以此方式計算價差找補,因此法院認定:地主原則上仍應從 1 樓店鋪往上以水平方式分配相當坪數之建物,但有權以 2 戶低樓層建物「免9折找補」更換 9 樓 2 戶!
PS:我覺得法官在這裡,並沒有把糾紛處理好,因為:
不論地主依據「契約解釋」主張的65%/528.65坪還是法官依據「情事變更」後來判的507.15坪,地主皆具有「第一優先選屋權」且「換屋享9折找補」這是二審法官「再次確定」之地主享有的權利。
所以怎麼可以因為判了507.15坪之後,就進一步直接認定地主沒有多餘的坪數可以換屋?換言之,縱然地主只有507.15坪,我父母還是要依據507.15坪換到樓上戶別啊?這也是我方上訴主攻的爭點之一。
第一、完全打臉建商!法院定調「補充協議優先」,地主享有第一優先選屋權!
大家地產卓家雄原本一再硬拗「換樓層要建商『再一次』同意」,想藉此架空地主的選屋權、強制把我父母鎖死在低樓層。結果法院直接搬出 105 年補充協議的前言,霸氣定調:「補充協議效力優先於主契約,地主就是享有第一優先選屋權!」建商黑箱私配、偷賣預售屋的行為,在法理上被狠狠痛擊!
第二、鎖定「9樓2戶免找補」黃金條款,實質榨出建商高樓層紅利!
補充協議第 6 條「換 9 樓 2 戶不用找補」的特約,被法院完全採認!這意味著我們成功的把低樓層的坪數,無痛升級成高樓層戶別,這是不折不扣的實質戰利品,建商想賴也賴掉不掉!
第三、法院心證的保守之處與上訴戰略(為何無法直接全拿附表甲):
法官雖然承認地主有權用「銷售底價 9 折」去換高樓層,但因為我們主張的是 65% 比例(528.65 坪)且直接選定附表甲,沒有在二審預先列出「補底價 9 折換高樓層」的備位計算金額,導致法官採取了較保守的折衷做法——認定除了 9 樓 2 戶「免9折找補」換之外,其餘坪數仍需從店鋪水平往上配足 507.15 坪。
這正好為我們後續的上訴與法律攻防指明了最清晰的方向!
建商企圖拿「固定坪數分配」的 450 坪爛戶強塞給我父母的陰謀已經被完全粉碎,我們不僅鎖定了 507.15 坪,還牢牢握有了 9 樓高樓層與「優先選屋、換屋9折找補」的法理刀柄!
就看三審之後(肯定)發回更審的判決內容為何,再來大戰更一審吧!
㈡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分得附表貳所示建物,係將1樓店鋪即B店鋪(面寬465公分),及2至3樓全部、4樓114.03坪,共450.06坪建物分配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抗辯伊僅需按系爭土地佔全部基地面積之比例即34.69%分配每層樓之建物。
查系爭合建契約僅約定被上訴人以水平分配方式由1樓店面連續向上分配,並未約明被上訴人每層樓應分配之坪數,惟觀諸上訴人與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劉振惠、黃美蓮簽立之合建契約書第三條第1項及第四條約定,劉振惠、黃美蓮得分配之建物面積共99.2坪,包含店面面積16坪及2樓以上83.2坪,選屋之原則以立體水平分配,劉振惠、黃美蓮由下往上分配,上訴人由上往下分配為原則,若有二人以上同時選定同戶時,則以抽籤決定並相互交換找補方式解決(見本院卷二第342-343頁);
及上訴人與原000、000之0、000、000之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陳明材、卓娶治訂立之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收購上開土地,並以分予陳明材、卓娶治共123.6坪房屋為對價,陳明材、卓娶治係由2樓起往上分配,上訴人則由開發基地位置由上往下分配,若與其他分配者有二人以上同時選定同戶時,則以抽籤決定(見本院卷二第351-352頁),
足見劉振惠、黃美蓮及上訴人應分予陳明材、卓娶治之建物亦均由低樓層往上,上訴人將2、3樓建物全部分由被上訴人取得,自屬無由,
本院認被上訴人應與上開地主按分得建物之坪數比例分配低樓層之建物,即被上訴人應分得低樓層總坪數約69.48%之建物【507.15/(507.15+99.2+123.6)=0.6948】(新大樓建物坪數如附表肆所示)。
(二)低樓層(2、3、4樓)建物之具體分配方式:
1.建商的惡意分配主張(附表貳):
建商大家地產主張,地主應該分「附表貳」的房子,也就是把 1 樓 爛B店鋪(面寬含壁心共 465 公分),加上 2 樓「整層全部」、3 樓「整層全部」、4 樓 114.03 坪,一口氣強塞給地主凑齊450.06坪。
地主則抗辯:地主只需要按照系爭土地占總基地面積的比例(34.69%),去分配每層樓的建物即可,哪有全部硬塞給地主的道理?
2.法院調查其他地主契約,揭穿建商雙標霸凌:
法院查閱合建契約與相關協議後發現:
* 建商與鄰地地主(劉振惠、黃美蓮,共分 99.2 坪)約定:也是由下往上分配,若有人同時選定同戶,以抽籤或找補解決。
ps:黃美蓮土地占比9.5%,依據公式計算,總共產生222.72坪建坪,最後只分得99.2坪,等於地主拿不到45%,卓家雄拿到55%多……吃相有夠難看。
* 建商與收購地主(陳明材、卓娶治,共分 123.6 坪)約定:也是由 2 樓起往上分配,若有撞戶同樣以抽籤解決。
3. 法院心證與最終裁定(打臉建商強塞):
既然其他鄰地地主也是從低樓層往上分,建商片面決定把 2 樓、3 樓全部建物通通硬塞給我父母取得,完全毫無道理(自屬無由)!
因此,法院裁定:我父母應該與其他鄰地地主,按照大家各自獲得的坪數比例,來分配低樓層建物,因此,換算得出,我父母享有低樓層高達 69.48% 的分配比例。
第一、揭穿建商「強塞 2、3 樓」的惡劣算計!
在建商的陰謀裡,高樓層景觀好、單價高、極易套現,而 2、3 樓的戶別相對不好賣。卓家雄為了把高樓層全部留給它自己,竟然想出「把 2 樓全部、3 樓全部、4 樓大半」像倒垃圾一樣通通倒給我父母的賤招!還公然在法庭厚顏無恥地表示「我父母是最早簽約的,所以優先分配低樓層」……如果真照卓家雄這樣分法,以後還有誰敢跟他合建?
第二、法官掀開底牌!用建商自己的契約打臉建商!
法官非常細心且睿智,直接去調閱建商跟劉家、陳家等其他地主簽的合建契約與協議書。一比對就發現,大家都是依法「由下往上分」,憑什麼你大家地產可以當太上皇,自己決定把 2、3 樓全部丟給陳家?法官一句「自屬無由」,直接宣告建商的強塞計畫徹底破產!
ps:有沒有發現?卓家雄跟其他兩位地主的合約,也是由下往上分,卻擅自主張、要把整層低樓層強冠我父母接受,不就等於與「其他地主本該分配的低樓層」重疊了?這豈不是要逼「地主之間互相殘殺」嗎?這不是「一屋二配」,什麼才是「一屋二配」?
第三、奠定 69.48% 的分配主導權!
法院裁定,低樓層絕對不能由建商私配,必須由所有地主按比例分配。只是,按照法官的邏輯,是將「其他兩組地主」分完低樓層之後的剩餘坪數,全歸我父母吸收,建商仍無須分配低樓層住宅。
但是,法官忽略了、也被蒙蔽了一件事,那就是,「建商」同時「兼具地主」身分,所以,不能因為「身兼地主的建商它自己沒跟自己締約,就不用將「低」樓層分配將建商自己納入比例計算,卻竟然還可以同時享有「一樓」黃金店面」。
換言之,
卓家雄想要分店面,就說「我是地主」;卓家雄想要分高樓住宅,就說「我是建商」。好處全歸大家地產,哪有這樣的事?完全不符誠信原則!(這部分,亦在三審攻防重點之一)
總之,卓家雄想玩黑箱私配、把爛戶強塞給我父母的計謀,至少在二審,被法院部分擊碎!
㈢再依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被上訴人分得之店鋪面寬須達原舊建物之面寬。
而系爭合建基地上原有三間店鋪,門牌號碼由西往東依序為○○街000號、000號、000號,被上訴人所有之000號店鋪位於中間,自與兩側建物(000、000號)之共同壁牆心起算000號店鋪北側之寬度為510公分,有都發局107年拆字第0號拆除建物測量圖、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64年5月23日建物測量成果圖、舊建築物照片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下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李政達之陳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5、247、卷二第437頁、卷四第23、72頁);
胡淑惠陳稱上開三間店鋪是伊公公監造,都是同一時間蓋的等語,為上訴人所不爭,應認上開店鋪之外牆厚度應屬相同,則依上訴人提出舊000號店鋪照片顯示其外牆厚度為30公分(見本院卷一第243頁),處於中間之000號店鋪扣除兩側自牆心起算之牆壁厚度各15公分,該店面淨寬應為480公分(510-15×2=480)。
而經本院會同土地開發總隊人員至現場勘測,上訴人將新大樓一樓店鋪規劃為4間,由西往東依序為○○街000號(店鋪A)、000號(店鋪B)、000號(店鋪C)、000-0號(店鋪D),其中店鋪B為南寬北窄,店鋪C為南窄北寬,與被上訴人舊店鋪南北側等寬(見本院卷二第437頁)之情形有別,且各店鋪自外牆或共同壁牆心起算之面寬無論南北側均未達510公分,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鑑定圖、土地開發總隊113年11月20日北市地發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69-77、91、101-102頁),
則被上訴人主張伊應分得店鋪C、D,南側面寬含外牆及共同壁牆心厚度共516公分(185+331=516),方符合契約約定等語,自屬有據。
(三)地主舊店鋪面寬之認定與 C、D 店鋪歸屬之裁定:
1.舊店鋪面寬精算(淨面寬 480 公分):
依合建契約第 7 條規定,地主分得之新店鋪面寬必須達到原舊建物之面寬。
法院調查發現:舊大樓原有一排三間店鋪(門牌 119、121、123 號),我父母所有的 121 號位於中間。包含兩側共同壁牆心起算的寬度為 510 公分(有都發局拆除測量圖、64 年地政成果圖及地政人員證詞為證)。
法官參酌胡淑惠陳述「三間店鋪是公公(陳金火)監造同時蓋的」,認定外牆厚度均為 30 公分。因此位於中間的 121 號店鋪,扣除兩側牆心各 15 公分後,舊店鋪的實際「淨面寬」精確為 480 公分。
2.法官會同地政親赴現場勘測,揭穿建商爛店鋪:
法院會同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親赴現場勘測,建商將新大樓 1 樓規劃為 A、B、C、D 四間店鋪。
勘驗發現:建商指定給我父母的 B 店鋪竟然是「南寬北窄」的畸形格局(店鋪 C 則是南窄北寬),跟我父母原舊店鋪南北等寬的優良格局完全不同!而且建商規劃的各店鋪,不論從外牆或牆心算起,面寬通通沒有達到 510 公分!
3.法院裁定:C、D 店鋪(面寬 516 公分)歸地主所有!
地主主張應分得 C、D 兩間店鋪,其南側面寬(含外牆及牆心厚度)合計共 516 公分(扣牆後淨寬 485 公分),這才真正符合合建契約約定的舊面寬。
👉 法院判定:地主的主張完全有憑有據,C、D 店鋪應歸地主所有!
這段判決是整場官司最讓人揚眉吐氣、痛快淋漓的大勝仗!
第一、媽媽的真情告白與法官嚴謹心證,還原阿公蓋房的鐵證!
卓家雄一直想在大樓店面的尺寸上玩文字遊戲,拿一個「淨寬才 450 公分、甚至南寬北窄」的爛 B 店鋪硬塞給我父母,騎樓外還加了一根大寬柱遮蔽視野。更扯的是,卓家雄自己身為「專業」的建商與營造廠雙身分背景,為了贏得C、D雙店面,竟然在法庭主張,店面寬度應該要「量斜的、非水平」才是正確的丈量方式?簡直無恥!
結果媽媽在法庭上道出「這三間店面是公公當年親自監造、同時起造」的往事,法官非常細心採納,並精算扣除兩側牆心 15 公分,當庭認證我父母舊店面的黃金淨面寬就是 480 公分!(用膝蓋想就知道,原舊店面共3間,新大樓則規劃4間店面,怎麼樣都不可維持原舊面寬啊?卓家雄還想私分2間店面,根本就是自食惡果!)
第二、法官帶隊親赴現場!建商「南寬北窄」的偷雞行徑當場完蛋!
高等法院法官親自會同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到饒河街現場實地勘測,直接抓包大家地產規劃的 B 店鋪不只面寬縮水,竟然還是「梯形/畸形」的南寬北窄爛格局!更別說騎樓外還加了一根超級大寬柱遮蔽視野!卓家雄黑箱設計、欺騙地主的嘴臉,在法官的實地丈量下無所遁形!
第三、正義大反攻!強勢鎖定 C、D 黃金雙店面!
法院最終完全採納我們的訴求,認定單一店面既然面寬不夠,就必須由 C 店鋪 + D 店鋪(合計面寬 516 公分、淨寬 485 公分) 一起分配給我們!這不僅完全符合作為老地主應得的權利,更是把我父母祖產原有的黃金店面效益發揮到最大!
㈣據上所述分配方式,並考量兩造選擇之建物,本院認被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應分得之建物為附表參所示共計507.88坪建物(其中9樓A1、A2房屋係以被上訴人原應分得之2樓A1、A2房屋所更換),被上訴人既已分得應分配之坪數建物,自不得再請求找補款。
其中附表參項次1、2、20、21與上訴人主張為伊所分得之附表壹1、2、9、10建物相同,上訴人不得請求分配外,其餘為高樓層建物應由上訴人分配,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得分配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請求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並追加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就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之分配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又附表參項次1、2、9、11、14、16、19、20、21與被上訴人主張分得之附表甲1、2、9、10、19、20、21、22、23建物相同,是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1、2、9、10、19、20、21、22、23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未指明其二人各應登記若干應有部分,應為各二分之一),亦有理由。
兩造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反訴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法院最終配屋方案與兩造勝敗總盤點:
1.地主最終實得分配結果(附表參共 507.88 坪):
綜合上述分配方式與雙方選擇,法院判定我父母依合建契約與補充協議應分得「附表參」共計 507.88 坪建物。
其中特別載明:9 樓 A1、A2 兩戶房屋,係由我父母原本應分得之 2 樓 A1、A2 房屋「免9折找補更換」而來!
因為已經配足了 507.88 坪,法院認定我父母不得再另外請求金錢找補款。
2.建商本訴與追加之訴部分(高樓層歸建商):
「附表參」裡面的項次 1、2、20、21(即 C、D 店面與 9 樓 A1、A2 等戶),原本被建商列在「附表壹」主張是建商的,法院認定建商無權拿走!
至於其餘的高樓層建物則歸建商分配,因此建商請求確認我父母對「附表壹其餘高樓層(項次 3 至 8、11 至 18)」的分配請求權不存在、且不得妨礙建商公開銷售。
3.地主反訴大勝部分(安信建經須移轉登記):
我父母反訴請求主張的「附表甲」中,有 9 間建物(項次 1、2、9、11、14、16、19、20、21,即包含 C、D 店面、9 樓 A1、A2 等戶)與法院判給我父母的「附表參」重疊。
👉 法院判定:我父母反訴有理由!建商必須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這 9 間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父母(陳俊發、胡淑惠各二分之一)!
4.其餘訴求:兩造其餘的上訴、追加之訴及反訴均駁回。
第一、從「固定坪數」 450 坪死鎖→不採「契約解釋65%/528.65坪」→到「情事變更」實拿 507.88 坪!硬生生從黑心建商嘴裡撕下 57.88 坪!(也表示我們也少拿了20.77坪)
大家回頭看看卓家雄當初多霸道,只想用 450 坪的爛戶別硬塞打發我父母。現在二審法院定案,我父母實拿 507.88 坪!這多出來的58坪,價值高達四千多萬元,建商企圖暗槓容積紅利的陰謀被我們徹底打爆!
第二、鎖定精華資產:C、D 雙店面 + 9 樓無痛升級!
最痛快的是分配的品質!我們不僅奪回了原本被建商佔據的 C、D 兩間黃金店面,更成功運用 105 年補充協議,將低樓層的 2 樓戶別「無痛免找補升級」成 9 樓 A1、A2 高樓層景觀雙戶!
這兩項核心資產的奪回,直接奠定了這場官司的勝負基調!
第三、法院命令下達!安信建經必須強制辦理過戶!
法院正式判定我父母反訴勝訴,下令建商必須指示安信建經,將包括 C、D 店面與 9 樓雙戶在內的黃金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爸爸媽媽各二分之一!
建商想要死扣產權不給過戶的惡劣手段,正式失效!
第四、保留戰果,蓄勢待發:三審必定發回,更一審直取全勝!
二審法院雖然幫我們守住了 507.88 坪、搶回了 C、D 店面與 9 樓換屋權,但在「65% 契約解釋」與「剩餘坪數換屋 9 折找補」的法理上依然有前述提及的重大瑕疵。
這代表著:我們已經把最核心的 507.88 坪黃金資產牢牢握在手裡,同時握有法理優勢!就等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我們在更一審將繼續戰鬥,把屬於我父母應得的 65% 完整權益全部討回來!
PS:在此強調,其實我父母原本沒打算上訴的,是卓家雄先騙我父母不上訴,結果偷襲上訴,逼得我父母被迫跟著上訴,導致其他地主因此受連累,房子蓋好至今2026年已屋齡3年仍無法入住,看看卓家雄這黑心建商有多可惡!
七、上訴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㈠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第四項約定:「分配方式及找補:本案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各應屬甲乙方之建物、停車位及土地持分分配如下:……四、土地持分:本基地扣除新大樓停車位應分配之土地持分後,剩餘持分由甲乙雙方各依其分得之樓地板面積比例分配之。」(見原審卷一第37頁)。
㈡上訴人主張系爭合建契約為互易契約,兩造依約應於大樓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辦理房地互易之產權過戶程序,倘若被上訴人之反訴請求為有理由,則其同時負有依民法第398條準用同法第348條第1項交付並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伊之義務,爰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請求陳俊發、胡淑惠應同意瑞興銀行交付並將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00000分之9196.58、100000分之4598.29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計算式:系爭新大樓停車位47個、每一停車位分配之基地持分為100000分之100,被上訴人依約分得之11個停車位佔基地面積7.29平方公尺(663×11×100/100000=7.29)。
被上訴人主張之附表甲房屋占基地持分共計100000分之19796,共佔基地面積131.25平方公尺(663×19796/100000=131.247),其應交付並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之土地面積為91.4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30-7.29-131.25=91.46),即佔基地持分100000分之13794.87(91.46/663=13794.87/100000)。陳俊發、胡淑惠各自權利範圍分別為3分之2、3分之1,即100000分之9196.58、100000分之4598.29(13794.87/100000×2/3=9196.58/100000;13794.87/100000×1/3=4598.29)】。
觀諸上開計算式,可知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合建案之基地應有部分扣除被上訴人車位應有部分、附表甲建物基地應有部分後,應同意受託人瑞興銀行交付並移轉予上訴人,換言之上訴人請求同時履行之部分為兩造不爭執應分歸上訴人之基地應有部分。
然上訴人自承系爭合建案兩造未爭執部分之房地多已出售予第三人,並有實價交易資料、已出售建物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5-133、339頁),堪認上訴人請求受託人瑞興銀行移轉其出售建物之基地應有部分予買受人並無受阻礙,且已移轉完畢,且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之建物並非全在其反訴請求範圍內,上訴人縱依本判決所命對安信建經公司為指示之意思表示,亦未全部履行其契約義務,其所為同時履行抗辯自屬無據。
七、建商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求地主先交出土地持分才肯過戶房子)?
1.建商的偷雞主張與複雜算式:
建商主張合建契約屬於「互易(交換)契約」,依民法第 264 條「你不給我、我也不給你」的同時履行抗辯原則,如果我父母反訴請求過戶房子有理由,我父母也必須同時把土地過戶給建商。
建商算了一大堆公式:我父母原持有的土地扣除 11 個車位持分、扣除「附表甲」房屋持分後,剩餘 91.46 平方公尺,爸爸媽媽應依比例同意瑞興銀行將這部分土地過戶給建商。
2.法院調查真相,揭穿建商「根本沒阻礙、早已賣光移轉」的謊言:
法院詳查後發現:建商要求的這部分土地,本來就是建商蓋好房子要分給建商自己的土地持分。
建商自己都承認,這些屬於建商的房屋與土地,大多早已預售出售給買家,而且實價登錄資料與過戶登記都已經辦理完畢!換言之,我父母放在瑞興銀行的信託土地,完全沒有阻礙到建商賣房與過戶!
3.法院終極裁定(打臉建商過戶勒索):
況且,建商在這場官司裡,根本連我父母應得的建物都還沒有全部履行交付完畢。建商自己都沒做完義務,居然還有臉要我父母配合過戶土地?
👉 法院重磅裁定:建商主張的「同時履行抗辯」完全沒有理由(自屬無據),直接駁回!
這段判決把建商卓家雄「無理取鬧、佔盡便宜還賣乖」的狡猾嘴臉暴露無遺!
第一、揭穿建商耍賴的假動作!想要「一手卡房子、一手要土地」!
卓家雄眼看二審要把 C、D 雙店面與 9 樓高樓層判給我父母,居然起了壞心眼,想用民法「同時履行抗辯」來當籌碼,叫囂「要我過戶房子,地主必須先同意瑞興銀行過戶土地!」試圖在大樓落成後繼續挾持產權過戶的進度。
第二、法官當庭拆穿:你房子早賣光套現、土地也順利過戶了,裝什麼受害者?
法官的眼光極其雪亮!直接去調閱實價登錄與交易明細,一查就發現建商賣給第三人的那些建商戶別,土地早就順利過戶給買家、建商早就大賺一筆入袋了!瑞興銀行的信託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卡到建商。建商在法庭上講得好像自己受阻礙,完全是在睜眼說瞎話!
第三、自己義務都沒做完,還有臉提同時履行?
最精采的是法官最後這記重拳:
這棟大樓因為建商霸凌地主、硬塞爛戶、偷扣坪數,建商對於地主陳家「根本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一個連自己合建義務都還沒做完的黑心建商,有什麼資格對守約地主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法官这一判定,徹底打斷了建商想要卡住房屋過戶過期的最後一把鑰匙!
八、綜上所述,系爭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本院認被上訴人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為當,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請求陳俊發、胡淑惠就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人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書就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之分配請求權不存在,及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附表甲項次1、2、9、10、19、20、21、22、23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其等逾此部分之追加之訴、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則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被上訴人之反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 官:邱蓮華
法 官: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鄭信昱
八、全案裁判結果總整理:
1.爭點一與配屋坪數(507.15 坪):
本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法院認定地主分配坪數應調整為 507.15 坪。建商請求地主「不得妨礙建商公開銷售高樓層(附表壹項次 3-8、11-18)」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範圍的請求則無理由,予以駁回。原審(一審)就此部分判建商敗訴尚有不當,二審予以廢棄改判。
2.建商其餘上訴駁回:
至於建商其餘不應准許的上訴部分,原審判建商敗訴雖然理由不同,但結論一致,二審予以維持「駁回建商的上訴」!
PS:卓家雄後來透過太太公關陳思婷相《鏡週刊》發布內文:「台灣高等法院已撤銷原一審駁回大家地產訴求的判決,改由陳姓地主負擔100%的一審裁判費用。」這一段就是確確實實「假新聞」!
3.追加之訴與地主反訴大勝(命安信過戶):
建商追加請求確認地主對高樓層分配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地主反訴大勝:地主反訴請求建商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項次 1、2、9、10、19、20、21、22、23 共 9 間建物(含 C、D 店面與 9 樓雙戶)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地主(陳俊發、胡淑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雙方其餘追加之訴、反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九、十、審判團隊與上訴規定:
本件事證已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判決結果,不逐一論述。
本案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純如、法官邱蓮華、法官江春瑩)於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 日作成判決。
上訴須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到送達後 20 日內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並須委任律師提起三審上訴。
讀完這整份判決書的終局結尾,心情真是既沉穩又充滿鬥志!
第一、二審戰果全面盤點:徹底粉碎建商「450 坪死鎖+爛 B 店面+強塞全部低樓層 2、3 樓」的陰謀!
大家回頭看這一路走來的攻防,卓家雄囂張至極,企圖用 450 坪固定坪數死扣地主我爸媽、用南寬北窄又帶大寬柱的爛 B 店面打發我們、甚至想把 2、3 樓整層爛戶像倒垃圾一樣強塞給我父母。
到了二審結案:
坪數戰功:硬生生拉高到 507.88 坪,多搶回本該屬於我父母之近 58 坪面積(價值四千多萬)!
店面戰功:法官親赴現場勘驗,直接判交出 C、D 兩間黃金雙店面!而卓家雄則自食惡果分配到爛B店面。
高樓戰功:鎖定 105 年補充協議,無痛免找補升級 9 樓 A1、A2 高樓層景觀戶!
過戶戰功:法院下令建商必須指示安信建經辦理過戶給我父母,並拍飛建商狡猾的「同時履行抗辯」!
第二、看似「各五十板」,實則我方掌握實質資產與上訴籌碼!
法官雖然在主文寫「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但仔細剖析就會發現:
建商拿到的只是本來就屬於他的高樓層銷售權;而我們拿到的卻是實打實的 C、D 雙店面、9 樓黃金戶與多出四千多萬的坪數!
卓家雄想暗槓危老紅利、霸凌老地主的算計,在二審已經被徹底打殘!
第三、抓緊二審瑕疵,三審必定發回!更一審直取全勝!
正如我們前面剖析的,二審法院雖然幫我們守住了 507.88 坪,但在 「65% 契約解釋 vs 情事變更」、「兼具地主身分的建商未納入低樓層抽配」、以及 「剩餘坪數換屋 9 折找補」 上,留下了極其明顯的法律邏輯瑕疵。這正是我們上訴最高法院(三審)的核彈級武器!
二審這張判決,幫我們把最核心的 507.88 坪資產牢牢鎖進口袋;而接下來的三審與更一審,我們將帶著無懈可擊的法理,把屬於我父母最後那 20.77 坪(湊齊 65% / 528.65 坪)的完整正義,全部討回來!
接下來,就讓我們透過後續的判決理由,看二審法官究竟是如何還我父母公道的。
【判決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與被上訴人陳俊發、胡淑惠(下分稱其姓名,合稱被上訴人)合建案中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為伊分得,被上訴人無分配之權利,依民國103年4月24日合建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第19條第1項前段約定、民法第19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其他妨礙行為(原審卷二第17頁)。
原判決以兩造間就合建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所核准之獎勵容積、得分配之建物範圍有爭議,上訴人未舉證其與被上訴人就合建案可分回權利達成合意而得定建物分配位置為由,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稱:因合建完成已取得使用執照、完成建物門牌初編,就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予以補充更正為附表壹,另應分配予被上訴人之450坪建物則特定為附表貳,伊已依信託契約將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予受託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建經公司,本院卷一第465至471、501至545頁、卷四第155至156頁),而更正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附表壹所示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上訴人另追加主張:被上訴人反對伊銷售附表壹建物係因認為對於該建物有分配權利,伊否認被上訴人有此權利,爰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就附表壹所示建物之建物分配請求權不存在(本院卷二第22至24頁)。
是被上訴人就附表壹之建物有無分配權利並不明確,此種不安狀態得藉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且核其追加之訴與原訴均係基於兩造間合建案所生糾紛之同一基礎事實,並得援用原訴之訴訟資料及證據,上訴人追加提起確認之訴,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白話翻譯【建商二審補充聲明並追加「確認地主分配權不存在」,法院認定程序合法准許追加】
一、法律依據與法院認定程序合法的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二審進行訴訟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需要對方同意,但如果「請求的基礎事實是同一件事」,或者只是「補充、更正事實與法律上的陳述」,就不算訴之變更追加,依法是允許的。
另外,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利益」(也就是法律地位處於不明確的不安狀態,能透過法院判決來消除)。
二、大家地產在原審(一審)與二審的訴求轉折:
大家地產在一審時主張:合建案中如一審附表所示的建物屬於建商分得,地主無權分配,因此依據合建契約與民法規定,要求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對於建商公開銷售這些建物時,不得有反對、禁止或妨礙的行為。
但一審法院認為:兩造對於依《危老條例》獲得的獎勵容積以及地主到底能分到哪些建物範圍存在嚴重爭議,大家地產根本無法證明雙方已經對分回權利與房屋位置達成合意,因此判決大家地產全盤敗訴。
大家地產不服提起二審上訴,並表示:因為建案已經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完成門牌初編,且已將建物信託登記給安信建經公司,因此將一審訴求的建物範圍「補充更正」為「附表壹」(即建商主張要賣的戶別),並將主張應分給地主的「固定坪數分配」450坪建物「特定」為「附表貳」。
大家地產據此更正上訴聲明:要求地主對於建商公開銷售「附表壹」建物不得反對、禁止或妨礙。
法院認定這只是事實上的陳述補充更正,並非訴之變更。
此外,大家地產在二審又追加了一項新主張:地主反對建商銷售附表壹建物,是因為地主認為自己對這些建物有分配權,但建商否認,因此大家地產追加請求法院「確認地主對附表壹建物的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地主對附表壹建物到底有沒有分配權確實不明確,建商有法律利益;且追加的訴訟與原本的合建爭議是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資料可以共通,因此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大家地產追加這項訴訟。
讀後心得【建商一審慘敗後火速補課!二審靠「特定門牌」與「追加確認之訴」包裝,試圖突破一審敗局】
這段程序理由,精準揭露了大家地產在一審被法官狠甩耳光後,在二審所採取的「法律補救手段」!
在一審時,建商因為連房子門牌、具體位置都拿不出合意證明,就大言不慚地要求法院禁止地主異議,結果被一審法官以「分屋未合意」直接打回包票,全盤判敗。
到了二審,建商學聰明了,趁著建案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初編門牌後,趕緊把當初劃分不清的房子列出「附表壹(建商要賣的)」與「附表貳(打算硬塞給地主的「固定坪數分配」450坪)」,重新調整了訴訟聲明。
更可惡的是,卓家雄為了預防萬一,在二審直接加碼開起了「確認之訴」的戰場——請求法院直接確認「地主對附表壹建物沒有分配權」。
雖然高等法院在程序上認定大家地產「補充更正陳述」與「追加確認之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範而予以准許,讓他們成功擠進二審的審理大門,但這僅僅代表「程序上允許他們提告」,絕不等於建商在實體法理上站得住腳!
建商這種「先蓋好、再強行把房屋綁架劃分」的粗暴做法,究竟能不能獲得二審法官在實體內容上的認同?
【判決原文】
二、次按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標的」,指法律關係本身或同一法律關係延伸出之權利義務而言;所謂「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係指不致延滯訴訟及妨害他造之防禦,對於當事人間紛爭之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有利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5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於本訴主張:被上訴人就附表壹所示18間建物無分配權利,不得妨礙、禁止伊公開銷售。
被上訴人於本院提起反訴,主張:伊基於合建關係得請求分配新大樓總樓地板坪數之65%,並選擇如附表甲所示建物(其中編號1至18之建物與上訴人之附表壹相同),上訴人應交付予伊等語,嗣變更主張:因該建物所有權人現登記為安信建經公司,請求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之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後就伊請求分配建物面積不足部分追加請求找補款新臺幣(下同)1810萬7655元本息,復再減縮金額為1706萬4577元本息(本院卷二第285至287、469至471頁、卷三第369至372頁、卷四第25頁)。
核其反訴係就本訴同一合建契約之訴訟標的,所延伸請求交付建物及找補款有提起反訴之利益,有利兩造間紛爭一次性解決,經核合於前揭規定,被上訴人於本訴所為之陳述及舉證,得於反訴中援用,並無礙於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應予准許。
三、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而變更其組織為他種公司之行為。
換言之,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並非兩個不同之公司,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為有限公司組織型態,提起上訴後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579至585頁),上訴人之法人格仍為同一,且組織變更前之權利義務由組織變更後之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白話翻譯【地主二審提起「反訴要求交屋與找補款」合法獲准;大家地產公司組織變更責任概括承受】
二、地主陳俊發、胡淑惠二審提起反訴程序合法,應予准許: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二審提起反訴,原則上需經對方同意,但如果「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則不在此限。所謂「訴訟標的」,指法律關係本身或其延伸的權利義務;而「有提起反訴之利益」,是指不會延誤訴訟、不妨礙對方防禦,且有利於「一次性解決雙方紛爭」與符合訴訟經濟。
大家地產在二審本訴主張:地主就附表壹所示的 18 間建物無分配權,不得妨礙建商公開銷售。
而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在二審提起反訴主張:地主依據合建關係,有權請求分配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的「65%比例分配=528.65坪」,並選擇如附表甲所示的建物,建商應予交付。
隨後因「房屋/建物」登記在安信建經公司名下,地主變更訴求為:大家地產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地主。之後更針對分配坪數不足的部分,追加請求大家地產給付找補款 18,10萬7,655 元本息,隨後減縮為 1,706萬,4577 元本息。
法院審理認定:地主提起的反訴,是基於與本訴同一合建契約所延伸出來的「請求交付建物與找補款」,具備提起反訴的利益,且非常有利於一次性解決兩造紛爭。
地主在本訴中的陳述與舉證可直接於反訴中援用,完全不妨礙大家地產的防禦或延誤訴訟,因此依法予以准許。
三、大家地產公司組織變更,法人格同一,法律責任概括承受:
按法律規定,公司變更組織只是變更其型態,不影響法人格的存續,組織變更前後並非兩個不同公司,前公司的權利義務依法由變更後的公司概括承受。
大家地產在一審起訴時為「大家地產有限公司」,提起二審上訴後變更組織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認定其法人格完全同一,變更前的一切合建與訴訟權利義務,當然由變更後的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讀後心得【地主大反攻取得程序入場券!大家地產改名變更組織,依舊甩不掉法律責任】
這段程序裁定,揭示了兩個極其關鍵的法律戰略轉折:
首先,地主反訴大勝利,取得實質反攻的法理戰場!
建商本以為二審可以只打「地主不得妨礙銷售」,但我們(地主方)直接在二審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大家地產必須指示信託銀行「把房子過戶給地主」,甚至包含「坪數不足的千萬元找補款」!
建商固然會想擋下這個反訴,但二審法院明智地採納了我們的訴求,認定這符合「一次性解決紛爭」的訴訟利益。正是因為這個反訴程序被法院准許,才有了後來主文第四項「法院下令大家地產必須過戶 8 戶房屋給我父母」的輝煌戰果!
其次,改組織換包裝?大家地產逃不掉合建責任!
大家地產在訴訟期間從「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不論建商背後有何算計,或許是因為缺錢導致必須引金主擔任股東,二審法院直接開宗明義定調:不論你公司名字怎麼改、組織怎麼換,你就是同一個主體,當初簽的合建契約、隱瞞容積的責任、欠地主的房子與找補款,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概括承受」!
至此,雙方在二審的攻防戰場與程序準備已全部就位!接下來,就是法院要針對「建商到底有沒有惡意隱瞞 28% 危老獎勵容積」以及「地主到底能分到多少坪數與戶別」進行刀刀見骨的實體判決了!
【判決原文】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㈠陳俊發於103年4月24日以其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與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簽立系爭合建契約、補充協議,雙方合作興建商業住宅大樓(下稱系爭合建案),約定陳俊發可於新大樓興建完成後分回包含達原店鋪面寬之一樓店鋪在內總計450坪之建物。
嗣陳俊發將其所有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贈與其妻胡淑惠,被上訴人於105年1月22日、同年12月8日與寶吉第公司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同意由胡淑惠承受陳俊發所贈土地之合建契約效力。於107年1月12日、同年3月19日,被上訴人與寶吉第公司、伊簽立補充協議,約定由伊承受系爭合建契約。為履行前開契約,兩造及原審共同被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銀行)另簽訂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不動產信託契約,委託瑞興銀行為上開合建案之興建資金、土地及建物之受託人,執行信託管理。
嗣伊積極整合系爭合建案之地主,並以起造人之名義,自行籌資規劃、設計、興建地上15層地下3層之新大樓,因具有綠建築及耐震設計,並於3年內完成整合送件,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危老獎勵辦法)第4、6、7條規定而取得28%之容積獎勵;興建完成後伊應將建物分配給各地主係立於債務人之給付地位,依民法第208條規定伊具有選擇權,伊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之約定,選定分得包含附表壹在內之建物,並指定附表貳之建物分配予被上訴人,另依信託契約請求瑞興銀行給予附表壹建物之虛擬帳戶號碼,被上訴人竟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瑞興銀行不得配合,瑞興銀行因此拒絕提供,爰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系爭合建契約第19條第1項前段、信託契約第8條第3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於原審求為命: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建照號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建字第0248號)之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其他妨礙行為;瑞興銀行應給予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建物之虛擬帳戶號碼。(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撤回對瑞興銀行之上訴,該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並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
⒉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附表壹所示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追加聲明: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就附表壹所示建物之建物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㈡就被上訴人反訴答辯略以:
依系爭合建契約,伊得選擇分配450坪建物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就其不足坪數22.84坪係請求建物,其請求找補款與系爭合建契約第7條第5項約定不符。又系爭合建契約為互易,如認被上訴人之反訴為有理由,伊得為同時履行抗辯,請求陳俊發、胡淑惠應同意瑞興銀行交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00000分之9196.58、100000分之4598.29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等語。
並答辯聲明:反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白話翻譯【建商大家地產的強詞奪理:偷拿危老獎勵竟稱「自籌獨享」,強逼地主吞下低樓層】
(一)大家地產(卓家雄)在上訴與追加訴訟中的主張:
1.契約演變與概括承受:
地主陳俊發於 103 年 4 月 24 日,以其所有的松山區土地與寶吉第公司簽訂合建契約與補充協議,約定新大樓蓋好後地主可分回包含「達原店鋪面寬的一樓店鋪」在內總計 450 坪的建物。(明明契約裡寫的是固定坪數分配450「或」65%比例分配,卻故意只講450坪)
後來陳俊發將土地持分 1/3 贈與妻子胡淑惠,寶吉第公司也簽署補充協議同意由胡淑惠承受契約效力。到了 107 年,雙方再簽補充協議,改由「大家地產」接手承受這份合建契約,並與瑞興銀行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進行資金與土地建物的信託管理。
2.自吹自擂「危老 28% 容積獎勵」是建商功勞:
大家地產聲稱,自己積極整合地主,以起造人名義自籌資金規劃興建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大樓。因為有綠建築、耐震設計並在 3 年內(也就是時程獎勵)整合送件,符合危老獎勵辦法而取得 28% 的容積獎勵。
3.扭曲法理,主張建商有單方「選擇權」:
大家地產主張,蓋好後分配建物給地主,建商是處於「債務人」地位,依民法第 208 條規定,建商享有「選擇權」。因此,建商自己選定了包含「附表壹」在內的「黃金戶別」歸建商,並單方面指定把「附表貳」的「爛戶別」分配給地主。
4.告地主與銀行的過往:
大家地產表示,之前依信託契約要求瑞興銀行提供「附表壹」建物的預售虛擬帳戶,地主竟寄存證信函叫銀行不准給,瑞興銀行因而拒絕提供。建商因此提告要求地主不得妨礙銷售,並要銀行交出帳戶(一審建商敗訴後,二審撤回對瑞興銀行的提告)。
5.建商的二審訴求:
廢棄一審判決,判決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對於建商公開銷售「附表壹」建物不得有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並追加請求確認地主對「附表壹」建物的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二)大家地產對地主反訴的答辯:
1.死守「固定坪數分配450坪」:
建商辯稱,依合建契約,建商有權選擇只給地主450坪。地主主張坪數不夠要求給付1,700多萬元的找補款,不符合合建契約第 7 條第 5 項的規定。
2.提出「同時履行抗辯」要扣地主土地:
建商主張,合建契約屬於「互易」,如果法院認定地主反訴有理由,建商要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求陳俊發、胡淑惠必須同意瑞興銀行將土地持分(100000 分之 9196.58 及 4598.29)移轉登記給大家地產。要求駁回地主的反訴。
讀後心得【建商黑心邏輯大公開!偷拿地主土地申請危老,竟敢歪理主張「獨吞紅利、強塞爛戶」】
看了大家地產(卓家雄)在二審的這套主張,簡直讓人大開眼界,也再次印證了無良建商欺壓老實地主的荒謬邏輯!
第一、偷地主的印章申請 28% 危老容積,竟敢歪理說是建商「獨家功勞」?
沒有地主提供寶貴的土地、沒有地主的印章,你大家地產憑什麼去跟臺北市政府申請到這 28% 的危老容積獎勵?結果卓家雄居然在法庭上大言不慚,說這是建商自籌資金、自己整合的功勞,企圖把這額外多出來的幾十坪、價值數千萬的黃金樓地板面積完全暗槓獨吞!
第二、拿民法「選擇權」當擋箭牌,企圖「好房自己吞、爛房塞地主」!
最惡劣的就是建商竟然拿民法第 208 條的「債務人選擇權」來硬扯!合建分屋是雙方產權交換的大事,這個「身兼地主身分的建商」居然自以為是皇帝,認為自己有權「單方指定」把精華高樓層與黃金店面劃給自己(附表壹),然後還將「整層價值最低的低樓層」強塞給我父母(附表貳)。如果這不叫霸凌,什麼叫霸凌?
第三、眼看地主反攻討屋,急忙拋出「同時履行抗辯」想扣土地!
當我們(地主方)在二審發動反訴,要建商交出應得的 8 戶房屋及找補款時,建商開始慌了,趕緊拋出「要過戶土地」的同時履行抗辯!
建商這套「固定坪數分配450坪死框地主、暗槓危老獎勵、強行私配房屋」的霸道行徑,拿來恐嚇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或許管用,但在高等法院的審判長面前,這套歪理到底能不能通?
【判決原文】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未經伊同意,擅將伊等所有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即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依危老條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申請危老獎勵容積28%獲准。
上訴人先刻意隱瞞上情,復企圖將該容積獎勵佔為己有,而未將伊應得之坪數予以分配,亦未依約讓伊優先選屋即逕委託代銷公司進行預售屋銷售,剝奪伊優先選屋、換屋之權利,逕自將特定位置分配予伊;兩造就前揭爭議既無法達成共識,基於信託財產分配須由兩造協議或應經兩造共同用印出具「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上訴人不得銷售爭議之建物為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㈡於本院提起反訴主張:危老條例獎勵容積所獎勵的對象為老舊建物及基地之所有權人,並非實施興建之建商,上訴人應將危老獎勵容積衍生之效益返還予伊等;依系爭合建契約及103年4月24日補充協議約定,伊等可分回新大樓面積450坪或以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65%,擇其優者,且不排除因危老容積獎勵所增加之新大樓坪數,伊所提供之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約34.69%,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故伊等可分回建物坪數528.65坪。
又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第4條約定,伊得於建築執照核發時,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上訴人未與伊就具體分配建物位置達成合意,即委請代銷公司進行銷售,伊於109年4月1日發函主張選屋、換屋後應分配如附表甲所示之建物,上訴人不願交付伊主張分得之建物,並將建物信託給安信建經公司及出售部分建物,伊就分配坪數不足部分請求給付找補款,爰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條約定、民法第398條準用同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反訴聲明:
⒈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之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
⒉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06萬4577元,及自民事反訴追加聲明暨準備書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上開第2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白話翻譯【地主的正義大反攻:危老獎勵歸地主!依 65% 比例應拿 528.65 坪,建商應交屋兼找補】
(一)地主對建商上訴與追加之訴的防守抗辯:
1.揭露建商偷暗槓危老獎勵:
大家地產未經地主同意,擅自拿地主所有的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老屋,向北市都發局申請危老容積獎勵 28% 獲准。建商先刻意隱瞞這項紅利,接著企圖將容積獎勵據為己有,完全不把地主應得的坪數分配出來。
2.硬剝奪地主「第一優先選屋權」:
建商未依約讓地主優先選屋,就逕自委託代銷公司公開預售,剝奪地主優先選屋、換屋的權利,甚至單方面將特定瑕疵位置強塞給地主。
3.信託財產未經協議不得擅自銷售:
兩造對分屋既無共識,依規定信託財產的分配必須由兩造協議或共同用印出具「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大家地產根本無權擅自銷售有爭議的建物。據此請求駁回大家地產的上訴與追加之訴。
(二)地主在二審提起反訴的主張與訴求:
1.危老獎勵主體是地主,非建商:
《危老條例》獎勵容積的對象是老舊建物與基地的「所有權人(地主)」,絕非實施興建的建商,大家地產必須將危老獎勵產生的效益返還給地主。
2.精算坪數:擇優適用65%比例分配可拿528.65 坪:
依合建契約與 103 年補充協議,地主可選「固定坪數 450 坪」或「依土地面積占全案基地比例分回 65%」,並得擇優適用,且絕不排除危老獎勵增加的坪數。
地主土地占全案基地約34.69%,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因此地主依法可分回528.65坪。
3.主張第一優先選屋權與要求找補:
依 105 年補充協議,地主於領得建照時享有「第一優先選屋權」。
建商未經合意即偷賣,地主已於 109 年 4 月 1 日發函主張選屋、換屋並特定如「附表甲」所示建物。
因建商將建物信託給安信建經並賣掉部分戶別,地主針對「分配坪數不足部分」請求給付找補款。
4.地主反訴的三大聲明:
第一:大家地產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所示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地主(陳俊發、胡淑惠)。
第二:大家地產應給付地主1,706萬4,577 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第三:第二項找補款部分,地主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讀後心得【直擊《危老條例》核心,徹底戳破建商搶奪容積的謊言】
這段地主方的主張,可以說是整場官司最核心!
第一、直攻法理靈魂:《危老條例》獎勵的是「地主」,不是建商!
國家之所以給予危老容積獎勵,是因為「地主提供老舊危險的房屋」來配合都市更新與安全重建,這份紅利的源頭是地主的建物與土地產權!大家地產卓家雄不過是個拿工錢蓋房子的實施者,居然喧賓奪主,把政府給地主的獎勵私吞、當成自己的戰利品。我們直接在法庭上將《危老條例》的立法精神攤開,徹底打臉建商「自籌獨享」的謬論!
第二、用契約鐵證打破「死框 450 坪」的迷思,算出現金與房屋的真正價值!
建商一直想把地主死框在「固定坪數分配450坪」,但契約條文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地主有權「(擇優)選擇65%比例分配」!隨著28%危老容積注入,總樓地板面積大增至7750.41平方公尺,以地主的土地占基地持分的比例34.69%算下來,地主合法應得的就是528.65坪!建商少給了78.65坪,選完屋後尚餘差額,當然就要用1,706萬元的找補款來還!
第三、捍衛「第一優先選屋權」,將主動權牢牢握在手中!
補充協議明確保障了地主「第一優先選屋」的權利。建商黑箱私配、強塞爛戶、擅自預售,根本嚴重違約!我們透過發函選屋並在二審提起反訴,硬是把「附表甲」的黃金戶別鎖定下來,請求法院強制建商與信託銀行過戶!
【判決原文】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陳俊發原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000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下稱0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原審卷一第241-244頁)。陳俊發於105年初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贈與胡淑惠。
㈡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於103年4月24日簽署系爭合建契約、代刻印章委託書、補充協議。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胡淑惠另於105年1月22日簽署補充協議、105年12月8日簽署另份補充協議(原審卷一第33-53頁)。
㈢上訴人於105年11月22日買受取得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原審卷二第217頁),107年2月26日買受取得同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原審卷二第247、253、259、265頁)。
㈣兩造及寶吉第公司於107年3月間簽署補充協議(即原審卷一第57頁),約定由上訴人概括承受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合建契約暨歷次補充協議。上訴人另於107年6月12日與同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即訴外人劉振惠、黃美蓮簽立合建契約書(見本院卷二第341-350頁)。系爭合建案之建築基地包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筆土地,面積共66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提供230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34.69%),上訴人提供370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55.81%),劉振惠、黃美蓮提供63平方公尺土地(占總基地面積9.5%)(見原審卷一第275頁)。
㈤兩造於107年3月14日與瑞興銀行簽署信託契約書;再於107年8月9日與瑞興銀行、安信建經公司簽署信託契約書(即本院卷一第93-167頁)。
㈥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危老條例,上訴人及寶吉第公司於106年12月26日擔任起造人,就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7筆土地合建案掛件辦理建造執照(000-0000號),嗣於107年2月7日申請變更起造人為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269頁)。上訴人於108年7月31日向都發局申請危老獎勵容積,於108年10月7日獲得容積獎勵額度28%(原審卷一第261-263頁),上訴人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總樓地板面積由6577.46平方公尺變更為7750.41平方公尺(原審卷一第269頁)。
㈦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日以新莊郵局000號存證信函主張應分配之建物如附表甲所示(本院卷一第209-217頁)。
㈧系爭合建大樓於112年2月9日興建完成並取得都發局112使字第00號使用執照,於大樓完工後,合建之8筆土地合併為1筆000地號土地(見本院卷一第477-478頁),被上訴人原有之基地應有部分信託登記在瑞興銀行名下,附表甲所示建物則由上訴人信託登記在安信建經公司名下,安信建經公司得否移轉上開建物所有權登記係受上訴人指示(見本院卷四第171、191-233頁)。上訴人於112年3月22日、23日、25日分別致函被上訴人及瑞興銀行,通知自即日起指定附表貳所示共計450.06坪建物分予被上訴人辦理受領(見本院卷一第487-496頁)。
㈨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卓家雄涉嫌盜用印章申請危老獎勵而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第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卷一第435-442頁)。
白話翻譯【法院認證的客觀事實與關鍵數據全曝光】
以下為法院記錄、兩造均無異議的既定事實:
(一)地主的土地與房產背景:
陳俊發原為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土地(362、363 地號)及其上房屋(八德路四段)之所有權人。陳俊發於 105 年初將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 1/3 贈與妻子胡淑惠。
(二)與前建商寶吉第的簽約歷程:
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於 103 年 4 月 24 日簽署合建契約、代刻印章委託書及補充協議;後續於 105 年 1 月 22 日及 12 月 8 日,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胡淑惠再簽署兩份補充協議。
(三)大家地產購入周邊土地:
大家地產於 105 年 11 月 22 日買下 364 地號土地;後於 107 年 2 月 26 日再買下 360、360-1、361、361-1 地號土地。
(四)大家地產概括承受契約與基地比例:
107 年 3 月,兩造及寶吉第公司簽署補充協議,由大家地產概括承受寶吉第公司的合建契約及歷次補充協議。
大家地產另於 107 年 6 月與訴外人劉振惠、黃美蓮簽立合建契約。本建案基地共包含 8 筆土地、總面積 663 平方公尺。
其中: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提供 230 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 34.69%)。
建商(大家地產):提供 370 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 55.81%)。
其他地主(劉振惠、黃美蓮):提供 63 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 9.5%)。
(五)簽署信託契約:
兩造分別於 107 年 3 月 14 日與瑞興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於 107 年 8 月 9 日與瑞興銀行、安信建經公司簽訂信託契約。
(六)建商申請危老 28% 容積獎勵與樓地板面積暴增:
106 年 5 月《危老條例》施行,107 年 2 月變更起造人為大家地產。
大家地產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向北市都發局申請危老獎勵容積,並於 108 年 10 月 7 日獲准 28% 的容積獎勵。
大家地產辦理建照變更設計,使總樓地板面積自 6,577.46 平方公尺大幅擴增至 7,750.41 平方公尺。
(七)地主發函主張選屋(附表甲):
地主於 109 年 4 月 1 日發送新莊郵局存證信函,明確主張應分配之建物如「附表甲」所示。
(八)完工取得使照與建商強塞 450.06 坪:
大樓於 112 年 2 月 9 日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8 筆土地合併為 360 地號。
地主土地持分信託登記在瑞興銀行名下,附表甲所示建物則信託登記在安信建經名下(安信建經是否移轉登記,受大家地產指示)。
大家地產於 112 年 3 月 22 日等日致函地主及瑞興銀行,單方面通知自即日起指定附表貳共計 450.06 坪建物分給地主受領。
(九)刑事告訴結果:
地主前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卓家雄涉嫌盜用印章申請危老獎勵提起刑事告訴,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讀後心得【數字揭穿建商鴨霸行徑】
這段兩造不爭執的事實,雖然是法院梳理的客觀背景,但每一個數字與時間點,都是這場官司最核心的戰鬥密碼!
第一、地主(我父母)土地占了全案高達 34.69%!
大家看看這個數據:整片合建基地 663 平方公尺,我父母就提供了 230 平方公尺,占比高達 34.69%!撇除身兼地主的建商,我父母就是整個建案最大的地主!沒有我父母這塊土地,大家地產去哪裡蓋這棟大樓?
第二、危老獎勵 28% 注入,總樓地板面積爆增 1,172.95 平方公尺(約 354.8 坪)!
事實(六)清清楚楚寫著:大家地產去申請危老獎勵,拿到了 28% 的容積獎勵,讓整棟大樓的總樓地板面積從 6,577.46 平方公尺,直接暴增到 7,750.41 平方公尺!多了整整 350 多坪的黃金樓地板!
按照地主 34.69% 的土地持分,這多出來的 350 多坪裡,本來就有高達 123 多坪的紅利屬於我父母(354.8 x 0.3469 = 123)!結果建商卓家雄竟然想把這 28% 的危老紅利全數獨吞!
第三、地主早在 109 年就存證信函選屋,建商 112 年還硬塞「450.06 坪」!
事實(七)與(八)形成了最鮮明的對比:我父母早在 109 年 4 月 1 日 就寄出存證信函,依法主張我們應分配的戶別「附表甲」;結果大家地產完全無視地主的選屋權利,拖到 112 年完工後,才發函想強逼我父母吞下那組爛戶別組成的「附表貳 450.06 坪」!
這段不爭執事項,把建商「拿地主的土地蹭危老獎勵、大樓長高後卻想用「固定坪數分配」的 450 坪把地主打發走」的野心與行徑,用數字記錄得明明白白!
【判決原文】
四、上訴人主張:
依系爭合建契約第6條約定,關於合建之建築規劃均係由伊處理,伊規劃興建之新大樓因符合危老獎勵辦法第4、6、7條規定而取得28%之容積獎勵,與被上訴人無關;
伊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條第1、2項及103年4月24日補充協議第1條約定,以自新大樓1樓連續向上水平分配之方式,將唯一符合被上訴人舊店鋪淨面寬(450公分)之1樓店鋪即B店鋪(面寬465公分),及2至3樓全部、4樓120.1坪,共450.06坪建物(詳如附表貳所示20間建物)分配予被上訴人,附表壹所示由頂樓連續向下分配之18間建物則屬伊所分得之部分建物;
如認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附表甲所示建物,伊亦得為同時履行抗辯,請求被上訴人同意瑞興銀行移轉基地應有部分等語。
被上訴人則抗辯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約定,伊可分回新大樓面積450坪或以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65%,擇其優者,且可於建築執照核發時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伊所提供之系爭土地面積佔全案基地約34.69%,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伊可分得528.65坪建物,伊選擇如附表甲所示23間建物,並就坪數不足部分請求找補;
在系爭合建案中,上訴人除為建商,也具合建地主身分,在分配樓層時,上訴人亦須立於地主之地位由下往上選屋,卻未分配任何低樓層建物;且上訴人於107年6月12日始整合000地號之土地,與另一地主劉振惠、黃美蓮簽立合建契約,造成合建面積愈大,低樓層的建物愈多,全部強迫伊吸收,顯不合理;
另被上訴人舊店鋪面寬510公分,扣除牆壁之淨面寬為480公分,上訴人指定分配予伊之B店鋪面寬僅461.5公分,與約定不符,而C、D店鋪寬度分別為184.5公分、330.5公分,合計515公分,扣除牆面厚度為485公分,與伊提供原舊有店鋪面寬較為相符,應由伊取得等語。兩造均主張附表壹建物為自己應分得之建物,對於附表甲編號19、20、21,即3樓A9、4樓A5、4樓A9建物由被上訴人分得則無爭執,是本件之爭點為:
㈠被上訴人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㈡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被上訴人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㈢上訴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茲分述如下。
白話翻譯【建商與地主實體主張終極對決!二審法院歸納三大爭點】
一、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實體主張:
1.危老獎勵算建商的:依合建契約第 6 條,建築規劃都是建商處理,取得 28% 危老獎勵「與地主無關」。(放屁!)
2.建商硬劃「自 1 樓向上連續分配」:建商主張依契約與 103 年補充協議,由 1 樓向上水平分配給地主,指定了「建商自稱符合」地主舊店鋪淨面寬(450 公分)的 B 店鋪(含牆壁厚度面寬共 465 公分),
加上 2 至 3 樓全部、4 樓 120.1 坪,共指定「附表貳」的 20 間建物(共 450.06 坪)給地主。
而「附表壹」由頂樓向下分配的 18 間建物(高樓層黃金戶)則屬於建商。
3.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如果法院認定地主可拿「附表甲」建物,地主必須同意瑞興銀行把土地持分移轉登記給大家地產。
二、地主(陳俊發、胡淑惠)的實體抗辯與反駁:
1.依據契約選擇「65% 比例分配」(528.65 坪)與第一優先選屋權:地主可擇優選擇 65% 比例,以地主土地占基地 34.69% 計算,應拿 528.65 坪(即附表甲 23 間建物),坪數不足部分(因為其它戶別都被建商賣光了),要求金錢找補。
2.踢爆建商「球員兼裁判」與塞低樓層甩鍋:大家地產除了是建商,自己也是購買周邊土地的「合建地主」。依規定建商自己立於地主地位時也應該「由下往上選屋」,但大家地產卻一戶低樓層都沒分給自己!
建商後來在 107 年才整合 360 地號土地,造成合建面積變大、低樓層戶數變多,大家地產居然把所有低樓層全強迫地主我父母吸收,極不合理!
3.踢爆 B 店鋪面寬縮水不合規定:地主舊店鋪面寬「含壁心」為 510 公分(扣牆後淨面寬 480 公分),建商指定給地主的 B 店鋪面寬「含壁心」僅 461.5 公分,根本不合約定!
而 C、D 店鋪合計面寬 515 公分(扣牆後 485 公分)才符合地主舊面寬,應由地主取得。
三、兩造爭執與法院歸納的三大爭點:
兩造均主張「附表壹」建物屬於自己應得,對於「附表甲」編號 19、20、21(即 3 樓 A9、4 樓 A5、4 樓 A9 建物)由地主分得則無爭執。
法院據此歸納本案三大爭點:
爭點(一):地主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爭點(二):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地主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爭點(三):大家地產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讀後心得【黑心建商雙標嘴臉全露餡!三大爭點鎖定,正義審判即將登場】
這段兩造主張的對決,徹底撕下了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偽善面具,也呈現出我方在法庭上精準擊中對方要害的精彩攻防!
第一、地主祖產的原舊黃金店面,建商想用「縮水」新爛店鋪打發?
大家看看卓家雄有多過分!我父母原本的店鋪扣掉牆壁淨面寬有 480 公分,他竟然拿一個面寬縮水到只剩 461.5 公分、淨寬431.5公分 的B店鋪就想充數!我們當場拿數據打臉:C、D 店鋪(淨寬合計 485 公分),那才是真正屬於我父母應得的店鋪!
第二、踢爆建商「球員兼裁判」:好房留給自己,爛房全塞地主!
這段抗辯揭穿了大家地產「兼具地主身分」的黑心操作!大家地產自己買了周邊土地當地主,按「誠信原則」自己也該從低樓層開始選屋。結果卓家雄居然「球員兼裁判」,把後來整合擴大出來的所有低樓層房子通通強塞給我父母,自己跑去選高樓層景觀戶!天底下哪有這種占盡便宜還賣乖的道理?
第三、法院三大爭點定調:28% 危老紅利與分屋正義的終極判決!
高等法院直接將雙方火線歸納為三大爭點:
a.到底能不能依據契約選擇「比例分配65%」拿 528.65 坪?
b.店鋪寬度究竟該怎麼算?哪間店鋪應該屬於誰?
c.同時履行抗辯成立否?
這三大爭點,正好是我們地主方大勝的關鍵基石!接下來,就讓我們看二審法官在接下來的判決理由中,如何一關一關破解建商的歪理,還給地主公道!
【判決原文】
五、被上訴人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㈠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定有明文。
次按因情事變更為增加給付之判決,非全以物價變動為根據,並應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97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陳俊發於103年4月24日就其所有000、000地號土地與寶吉第公司簽署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嗣陳俊發於105年初將上開土地及其上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贈與胡淑惠後,寶吉第公司與陳俊發、胡淑惠另於105年1月22日簽署補充協議,約定胡淑惠同意概括承受原陳俊發與寶吉第公司系爭合建契約之全部權利義務(見原審卷一第51頁);其後兩造及寶吉第公司於107年3月間簽署補充協議(即原審卷一第57頁),約定由上訴人概括承受寶吉第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系爭合建契約暨歷次補充協議,是系爭契約及歷次補充協議即存在兩造之間。
⒉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一、建物:本案興建完成後之建物(以下簡稱新大樓),新大樓公共設施依甲(即被上訴人)乙方(即上訴人)各分得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比例分配之;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如經雙方合意,甲方得用追加減帳更換其分配建物之位置或樓層。
甲方得就本標面積的(應為「本標的面積」之誤)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四十。二、店舖:雙方同意規劃為有騎樓之店面,面寬須達原舊建建物之面寬」(見原審卷一第35、37頁);補充協議前言則載明:「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補充協議條款如下以調整合建契約(以下簡稱本約)内容,並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本補充協議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第一條約定:本約第柒條第一項:「甲方得就本標面積的(應為「本標的面積」之誤)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四十」。
調整後:「甲方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共計肆佰伍拾坪(權狀登記),整棟公共設施每戶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甲方得就本標面積的(應為「本標的面積」之誤)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分得剩餘百分之三十五」(見原審卷一第49頁),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共計450坪,或依000、000地號土地占總基地面積之比例(即34.69%),分回新大樓坪數65%。上開兩造分回坪數之約定係在106年5月10日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之103年4月24日所為,自未及考量危老條例之制訂施行及上訴人於108年10月7日獲得危老容積獎勵額度28%,總樓地板面積由6577.46平方公尺增加為7750.41平方公尺等節。
則於上訴人獲得容積獎勵,大幅增加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後,上訴人仍主張被上訴人僅得分得450坪建物,或被上訴人抗辯可擇優選擇分得528.65坪建物(新大樓總樓地板面積7750.41平方公尺×34.69%×65%×0.3025=528.65坪),兩者相差78.65坪,以系爭合建案房地實價登錄資料平均每坪至少70萬元以上計算(見本院卷二第125-131頁),即相差5505萬餘元,
既非雙方締約時所得預料,無論採何種分配方式,對他造而言均顯有不公,自有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⒊系爭合建案依危老條例取得28%之危老獎勵容積,包含:
⑴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規定,獎勵基準容積8%;
⑵危老獎勵辦法第6條:建築物耐震設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2級,獎勵基準容積4%;
⑶獎勵辦法第7條:取得候選銀級等級綠建築證書,獎勵基準容積6%;
⑷符合危老條例第6條第2項:於危老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獎勵基準容積10%。足見系爭合建案得以取得28%之危老獎勵容積,提供危老建物參與合建之地主即被上訴人與負責設計規劃興建之建商即上訴人均有貢獻,本院認因此新增之樓地板面積應依雙方貢獻之比例分配;
上述
⑴部分為被上訴人所貢獻,
⑵、⑶部分為上訴人所貢獻,
⑷之時程獎勵則由兩造共同促成,
故被上訴人貢獻之獎勵容積為13%(⑴8%+⑷5%),上訴人貢獻之獎勵容積為15%(⑵4%+⑶6%+⑷5%),則於系爭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被上訴人應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7750.41平方公尺-6577.46平方公尺)×34.69%×13/28×0.3025=57.15坪;57.15坪+450坪=507.15坪】,方屬公允。
白話翻譯【建商別想獨吞危老紅利!法院認定情事變更,判地主可分配坪數為507.15坪】
五、地主得分配之建物坪數若干?本件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一)法律依據(情事變更原則):
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簽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變更,如果照原本效果執行會顯然失公平,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效果。法院應依客觀公平標準,審酌雙方因情事變更所受損失與所得利益,裁定適當數額。
(二)法院審理心證與事實認定:
1.契約演變與「固定坪數分配450坪」 vs 「比例分配65%」的由來: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與寶吉第簽約,後由大家地產概括承受。
合建契約原本約定地主按土地比例拿60%。後來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為:「地主得分回新大樓總坪數 450 坪」或「按土地占總基地比例(34.69%)分回新大樓坪數 65%」。
這個約定是在 103 年(危老條例公布前)簽的,當時根本無法預料到後來會有危老條例,更想不到大家地產會在 108 年拿到 28% 的危老容積獎勵,使總樓地板面積從 6,577.46 平方公尺暴增到 7,750.41 平方公尺。
2.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理由:
大家地產獲得容積獎勵、總面積大增後,如果還硬要地主只能拿「固定坪數 450 坪」;或者地主抗辯要擇優「比例分配65%」拿 528.65 坪,兩者差了整整 78.65 坪!以當地實價登錄每坪至少 70 萬元計算,金額落差高達 5,505 萬餘元!
這種狀況並非簽約時所能預料,不論照哪一種方式死扣,對另一方都顯失公平,因此本案絕對有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非常不認同法官的見解,65%比例分的意思就是建商能分35%,到底哪裡顯不公平?)
3.計算危老 28% 貢獻度,判給地主 507.15 坪:
法院精算本案 28% 危老容積獎勵的四項來源:
①老舊建物結構性能評估(8%):地主貢獻(地主的舊屋夠老舊)。
②耐震設計(4%):建商貢獻(建商規劃)。
③綠建築標章(6%):建商貢獻(建商規劃)。
④時程獎勵(10%):兩造共同促成(地主配合+建商送件)。
因此,地主貢獻度為 13%(①8% + ④5%),建商貢獻度為 15%(②4% + ③6% + ④5%)。
因為危老獎勵新增了 1,172.95 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按地主土地持分 34.69% 及 13/28 的貢獻比例計算,地主可額外分得 57.15 坪。
總計:原 450 坪 + 額外 57.15 坪 = 507.15 坪。
ps:簡直亂七八糟的算法,真正合理算法的底層邏輯應該是……↓
老舊建物→主要由地主貢獻,但蓋出來的坪數,有建商的營造成本。
耐震設計與綠建築標章→主要由建商規劃,但多出來的建坪,會稀釋地主的土地。
時程獎勵→共同促成。
綜上,其實根本就不適用「情事變更」,應該走「契約解釋」直接依比例65%計算分配坪數,才是真正的公允。
讀後心得【高等法院打臉建商!認證「危老紅利地主也有份」,可惜被「情事變更」降低分配坪數、地主少討回 21 坪】
第一、法院直接撕碎建商「獨吞危老紅利」的幻想!
卓家雄在法庭上大言不慚地說「危老 28% 是建商自籌自劃、跟地主無關」,結果高等法院直接用判決教他做人!
法官講得非常明白:如果不是我父母提供這塊老舊房屋與土地,你建商去哪裡申請這 8% 的老屋評估獎勵?沒有我父母迅速配合蓋章,你哪來的 10% 時程獎勵?
第二、啟動「情事變更原則」,打破建商死扣 「固定坪數分配」450 坪的枷鎖!
建商一直企圖拿 103 年簽的「450 坪」把我父母打發走,想把多出來價值 5,500 萬的 78.65 坪黃金面積整碗拿去。法官直接痛批這顯失公平!正式宣告契約當時未預料危老條例,必須依民法情事變更重新劃分。
第三、精算貢獻度!實質幫我父母討回 57.15 坪(價值近 4,000 萬元)!
法官以「自創公式」的方式,判定我父母在 28% 危老容積中佔了 13% 的貢獻度,直接判令大家地產必須多吐出 57.15 坪 給我父母!這意味著我父母應得的總坪數,直接從建商想硬塞的 450 坪,拉高到了 507.15 坪!
雖然法院沒有全盤採納我們主張的65%=528.65坪,但二審法院這刀直接切下去,徹底打響了「地主捍衛危老權益」的大勝仗!建商想暗槓危老容積的黑心計謀,被法院當庭粉碎!
【判決原文】
⒋雖本件經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鑑定認為:
兩造簽署系爭合建契約書日期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日期,相隔三年以上,亦與全球流行新冠肺炎疫情相隔約6年,堪信兩造於簽署系爭合建契約書時,均未能預見三年後政府之住宅政策是否改弦更張,更不可能預料109年起發生之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營造成本大幅上揚;
自109年2月(開工)至111年11月(竣工前)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平均值為99.195,為開工時之110.9315%,即施工期間平均工程物價上升10.9315%。……獎勵容積乃植基於上訴人努力奔走整合所付出之貢獻,及需大幅增加建造施工成本,實務上應將必要支出之地上物拆除費用、拆遷安置費、鄰房鑑定費、設計監造費、特殊結構委外審查費、耐震初步評估費、增加之建造施工成本及申請容積獎勵需繳納保證金之利息、貸款(融資)利息等費用併入建商總成本,再與地主土地價值比較估算雙方貢獻度價值後,重新檢討並調整原合建契約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之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始符公允及誠信原則;
經計算後,被上訴人貢獻度價值為2億6413萬4696元,上訴人貢獻度價值為2億784萬6686元,於核准危老獎勵容積後,依一般實務作法,雙方分配比例為被上訴人55.96295%,上訴人44.03705%,被上訴人得分回新大樓樓地板面積為455.161坪(計算式:7,750.41×0.346908×55.96295%×0.3025=455.161)(見卷外鑑定報告),即依鑑定結果,被上訴人較危老條例施行前僅應多分配5.161坪。
然鑑定人未考量被上訴人自103年間即與建商洽談合建,訂立系爭合建契約及簽署補充協議增加分配權利,上訴人原規劃之合建大樓樓地板面積為6577.46平方公尺,依103年4月24日補充協議所訂地主分回65%之分配方式,被上訴人本可分得448.61坪(6577.46平方公尺×34.69%×65%×0.3025=448.61),與同協議另一固定分回450坪之方案,相去不遠,如因危老條例之實施,重新追加計算不論是否申請危老獎勵均已增加之成本(如物價上漲之營建成本),將被上訴人依約原可分得之450坪或原樓地板面積65%之比例調降為55.96295%,無異抹殺被上訴人率先與建商成立合建契約及爭取分配權利所作之努力及成果,且因樓地板增加,被上訴人若仍僅分得450坪,自會減少其分得之土地,對被上訴人而言自非公允;
再上訴人縱使因申請危老獎勵而增加建築成本,衡情亦會於銷售房地時提高每坪單價,更難認被上訴人必須因上訴人建築成本之增加即減少分屋之比例。
另被上訴人對於鑑定人用以估價之比較標的、上訴人營造成本之計算,亦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2-13頁),核其理由尚非無據,是鑑定人前揭鑑定分配之坪數,為本院所不採。
⒌綜上所述,系爭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本院認被上訴人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為當。
白話翻譯【建商企圖靠「建築師鑑定」壓低地主坪數至 455 坪!法院霸氣狠狠打臉不採信】
⒋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的內容與法院不採納之理由:
建築師公會偏袒建商的鑑定結果(請google搜尋「江文宗建築師太離譜鑑定」關鍵字就能找到相關文章):
公會鑑定認為:簽約與危老條例公布隔了 3 年,又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營造物價指數上漲 10.9315%。建商為了申請危老獎勵付出極大努力,且增加了拆除費、鄰檢費、耐震評估、設計監造、營造成本及融資利息等費用。
(好笑的是,大家「地產」向大家「營造」相互締約的時點,武漢肺炎根本還沒爆發,且疫情期間,大家「地產」也沒有拿出,大家「營造」主張營建成本上漲,必須回頭向建商重新締約。所以大家「地產」的營造成本,根本就沒增加)
公會據此算出地主貢獻價值為 2.64 億元、建商為 2.07 億元,認為分配比例應重新檢討調整為地主 55.96295%、建商 44.03705%。照此計算,地主只能分回455.16 坪(比原本只多出可笑的5.16坪)。
高等法院霸氣駁回鑑定報告的三大核心理由:
1.抹殺地主早期簽約與談判成果:
地主早在 103 年就簽約並爭取到 65% 的分配權利。如果照公會算出來的 55.96%,根本是把地主依約原本就能拿到的 450 坪(或 65% 的 448.61 坪)憑空割讓,完全抹殺地主的努力!
(用膝蓋想就知道,縱然營造成本有漲,頂多單憑漲個1~2萬,單坪頂多在20萬元之間;而物價上漲,單坪行情約500萬元的「地價」勢必也跟著漲且漲幅肯定不只1~2萬,只要「地價」漲個1%就高於「營建成本」的漲幅了;更別說建商只負擔「微服上漲的蓋房成本」,完全不用負擔「漲價的土地」,因為土地是地主提供的,所以怎麼可能「地主的貢獻度」不漲反降?)
2.建商成本增加,早已反應在飆漲的售價上:
新建大樓總樓地板面積大幅增加,建商雖然增加了建築成本,但建商在開賣時也已調高每坪單價賣出高價,早已獲利豐厚!憑什麼營造成本增加就要地主減少分屋比例?這完全不符合常理與公平原則!
(更何況,合建契約裡本來就有一條約定,雙方不得以物價漲跌為理由,要求對方重新調整分配條件)
3.估價標的與營造成本計算有重大瑕疵:
地主對於鑑定人在估價時選用的比較標的、以及建商虛報 / 膨脹營造成本的部分提出了強烈質疑,且地主的質疑非常有理。
(最離譜的是,江文宗建築師居然拿住宅區的畸零地、飯店的部分權利移轉之特殊交易、南港的工業地來「低估」饒河夜市的商三地!你說該名建築師沒有被收買,誰信?)
👉 結論:建築師公會鑑定的 455.16 坪,法院完全不予採信!
⒌ 爭點一最終總結:
綜合上述,系爭合建案取得危老獎勵後,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原則,法院認定地主應分配之建物坪數調整為 507.15 坪 方為適當。
讀後心得【黑心建商想靠鑑定報告「洗腦」法官?高等法院法官超帥打臉!】
第一、我「質疑非肯定」建商收買鑑定人做「黑心鑑定」,企圖用 5.16 坪打發地主!
江文宗建築師搞出一堆看似專業的「物價上漲指數」、「營造成本增加」,就能成功把地主辛苦爭取的危老紅利全部抹煞,甚至企圖把地主本來該拿的 65% 比例下修成 55.96%,算出來只多給地主 5.16 坪!這種強盜邏輯,簡直無恥至極!
第二、法官智商線上!一針見血戳破建商「喊窮」謊言!
二審法官真的非常睿智!直接在判決書裡狠狠打臉建商跟鑑定人:「營造成本增加?少來了!你們開賣時單價賣那麼高,早就大賺一筆了!」、「地主早在 103 年就簽好 65% 的契約,你鑑定報告竟然把地主的比例越算越少,這叫什麼公允?」
法官完全看透了建商「一方面享受房價暴漲的暴利,另一方面又拿營造成本上漲來坑殺地主」的雙標嘴臉!
第三、我方的專業攻防:精準擊中鑑定報告的致命瑕疵!
這場戰役之所以能大勝,很大一部分要歸功於我方在法庭上提出了極其嚴密的抗辯,直接抓包鑑定人拿來對比的估價標的不實、建商膨脹營造成本!法官在判決書特別載明「地主抗辯尚非無據」,直接宣判這份偏袒建商的鑑定報告「不予採信」!
我永遠記得,詢問鑑定人時,我當庭自言自語:「阿公阿嬤在天之靈,保佑乖孫子提問順利!」……接著,我每一題,都把鑑定人問得無以招架,問得他只能打太極、超級心虛!不枉費我犧牲農曆過年休假,每日專研這份「黑心鑑定報告」!
【判決原文】
六、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被上訴人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㈠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新大樓樓層由兩造以水平方式分配之,被上訴人由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上訴人則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如經雙方合意,被上訴人得用追加減帳更換其分配建物之位置或樓層,已如前述。
又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甲方原先分配之樓層如想選換乙方樓層,價值上如有所差異,乙方同意甲方屆時用銷售底價九折找補之」,第四條約定:「選屋程序將於建築執照核發時執行,甲方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第六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欲用原分配建物換取玖樓時,乙方同意換取貳戶內不需找補。」(見原審卷一第53頁)。
亦即被上訴人係由1樓店面以水平方式往上分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所分得之建物則係自頂樓往下分配;如被上訴人想選換上訴人之樓層,上開補充協議僅約定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屆時用銷售底價九折找補之,並未約明是否仍需依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經雙方合意」方能更換樓層;
惟觀諸該補充協議前言「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補充協議如下調整合建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內容,並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本補充協議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等語,及第四條、第六條約定「被上訴人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被上訴人欲用原分配建物換取玖樓時,上訴人同意換取貳戶內不需找補」,應認該補充協議確有增加被上訴人選擇分配之權利,被上訴人得以找補之方式,選擇將原應分配之低樓層建物更換為上訴人分得之高樓層建物,並於選擇更換9樓2戶內之建物時毋庸找補。
被上訴人主張伊原可分配528.65坪,並得優先選擇換屋(詳附表甲備註欄所示),僅請求分配如附表甲所示共計505.81坪之建物,就不足之坪數則請求上訴人給付1706萬4577元;
然本院認被上訴人僅得分配507.15坪之建物,如被上訴人選擇更換如附表甲所示高樓層之建物,勢必按銷售底價九折補償上訴人房屋價差,然此均非兩造聲明主張之分配方式,應認被上訴人僅得由店鋪往上以水平方式分配相當坪數之建物,並得以2戶低樓層建物更換9樓2戶建物而毋庸找補。
白話翻譯【地主享有「第一優先選屋權」與「9樓2戶免找補換屋權」!但仍應自店鋪水平向上分配】
六、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被上訴人舊店鋪之面寬若干?
(一)契約條文與選屋權利的法律適用:
1.主契約的基本分配原則:
依合建契約第 7 條規定,新大樓採水平方式分配:地主由 1 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建商則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如果地主想換樓層,原則上需經雙方合意。
2.105年補充協議大幅增加地主權利(優先於主契約):
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約定:
第 3 條:地主想換建商的樓層,建商同意地主以「銷售底價 9 折」找補。
第 4 條:選屋程序於建照核發時執行,地主享有「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
第 6 條:地主拿原分配建物換取 9 樓時,換取 2 戶內完全不需要找補(免9折找補、直接換)!
3.法院對選屋規則的心證解析:
補充協議前言明確寫著「增加地主分配權利,效力優先於主契約」。因此,補充協議確實給予了地主強大的選屋權——地主有權透過找補(9折)將低樓層更換為高樓層,且換 9 樓 2 戶內更完全不用找補!
4.法院對地主配屋訴求(附表甲)的裁定:
地主主張應分得 528.65 坪並主張優先換屋(如附表甲共 505.81 坪),坪數不足部分要求找補金額;但法院認為地主依法應分得 507.15 坪。
如果地主硬要選換如「附表甲」的高樓層戶別,就必須按照銷售底價 9 折補償建商價差;但因為雙方訴訟聲明均未以此方式計算價差找補,因此法院認定:地主原則上仍應從 1 樓店鋪往上以水平方式分配相當坪數之建物,但有權以 2 戶低樓層建物「免9折找補」更換 9 樓 2 戶!
PS:我覺得法官在這裡,並沒有把糾紛處理好,因為:
不論地主依據「契約解釋」主張的65%/528.65坪還是法官依據「情事變更」後來判的507.15坪,地主皆具有「第一優先選屋權」且「換屋享9折找補」這是二審法官「再次確定」之地主享有的權利。
所以怎麼可以因為判了507.15坪之後,就進一步直接認定地主沒有多餘的坪數可以換屋?換言之,縱然地主只有507.15坪,我父母還是要依據507.15坪換到樓上戶別啊?這也是我方上訴主攻的爭點之一。
讀後心得【法院認證地主「第一優先選屋權」與「9樓免找補換屋權」!建商霸道私配徹底失效】
第一、完全打臉建商!法院定調「補充協議優先」,地主享有第一優先選屋權!
大家地產卓家雄原本一再硬拗「換樓層要建商『再一次』同意」,想藉此架空地主的選屋權、強制把我父母鎖死在低樓層。結果法院直接搬出 105 年補充協議的前言,霸氣定調:「補充協議效力優先於主契約,地主就是享有第一優先選屋權!」建商黑箱私配、偷賣預售屋的行為,在法理上被狠狠痛擊!
第二、鎖定「9樓2戶免找補」黃金條款,實質榨出建商高樓層紅利!
補充協議第 6 條「換 9 樓 2 戶不用找補」的特約,被法院完全採認!這意味著我們成功的把低樓層的坪數,無痛升級成高樓層戶別,這是不折不扣的實質戰利品,建商想賴也賴掉不掉!
第三、法院心證的保守之處與上訴戰略(為何無法直接全拿附表甲):
法官雖然承認地主有權用「銷售底價 9 折」去換高樓層,但因為我們主張的是 65% 比例(528.65 坪)且直接選定附表甲,沒有在二審預先列出「補底價 9 折換高樓層」的備位計算金額,導致法官採取了較保守的折衷做法——認定除了 9 樓 2 戶「免9折找補」換之外,其餘坪數仍需從店鋪水平往上配足 507.15 坪。
這正好為我們後續的上訴與法律攻防指明了最清晰的方向!
建商企圖拿「固定坪數分配」的 450 坪爛戶強塞給我父母的陰謀已經被完全粉碎,我們不僅鎖定了 507.15 坪,還牢牢握有了 9 樓高樓層與「優先選屋、換屋9折找補」的法理刀柄!
就看三審之後(肯定)發回更審的判決內容為何,再來大戰更一審吧!
【判決原文】
㈡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分得附表貳所示建物,係將1樓店鋪即B店鋪(面寬465公分),及2至3樓全部、4樓114.03坪,共450.06坪建物分配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抗辯伊僅需按系爭土地佔全部基地面積之比例即34.69%分配每層樓之建物。
查系爭合建契約僅約定被上訴人以水平分配方式由1樓店面連續向上分配,並未約明被上訴人每層樓應分配之坪數,惟觀諸上訴人與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劉振惠、黃美蓮簽立之合建契約書第三條第1項及第四條約定,劉振惠、黃美蓮得分配之建物面積共99.2坪,包含店面面積16坪及2樓以上83.2坪,選屋之原則以立體水平分配,劉振惠、黃美蓮由下往上分配,上訴人由上往下分配為原則,若有二人以上同時選定同戶時,則以抽籤決定並相互交換找補方式解決(見本院卷二第342-343頁);
及上訴人與原000、000之0、000、000之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陳明材、卓娶治訂立之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收購上開土地,並以分予陳明材、卓娶治共123.6坪房屋為對價,陳明材、卓娶治係由2樓起往上分配,上訴人則由開發基地位置由上往下分配,若與其他分配者有二人以上同時選定同戶時,則以抽籤決定(見本院卷二第351-352頁),
足見劉振惠、黃美蓮及上訴人應分予陳明材、卓娶治之建物亦均由低樓層往上,上訴人將2、3樓建物全部分由被上訴人取得,自屬無由,
本院認被上訴人應與上開地主按分得建物之坪數比例分配低樓層之建物,即被上訴人應分得低樓層總坪數約69.48%之建物【507.15/(507.15+99.2+123.6)=0.6948】(新大樓建物坪數如附表肆所示)。
白話翻譯【建商想把 2、3 樓全部「強塞垃圾包」給我父母?法院當庭戳破!裁定地主按 「每層69.48%比例」分配】
(二)低樓層(2、3、4樓)建物之具體分配方式:
1.建商的惡意分配主張(附表貳):
建商大家地產主張,地主應該分「附表貳」的房子,也就是把 1 樓 爛B店鋪(面寬含壁心共 465 公分),加上 2 樓「整層全部」、3 樓「整層全部」、4 樓 114.03 坪,一口氣強塞給地主凑齊450.06坪。
地主則抗辯:地主只需要按照系爭土地占總基地面積的比例(34.69%),去分配每層樓的建物即可,哪有全部硬塞給地主的道理?
2.法院調查其他地主契約,揭穿建商雙標霸凌:
法院查閱合建契約與相關協議後發現:
* 建商與鄰地地主(劉振惠、黃美蓮,共分 99.2 坪)約定:也是由下往上分配,若有人同時選定同戶,以抽籤或找補解決。
ps:黃美蓮土地占比9.5%,依據公式計算,總共產生222.72坪建坪,最後只分得99.2坪,等於地主拿不到45%,卓家雄拿到55%多……吃相有夠難看。
* 建商與收購地主(陳明材、卓娶治,共分 123.6 坪)約定:也是由 2 樓起往上分配,若有撞戶同樣以抽籤解決。
3. 法院心證與最終裁定(打臉建商強塞):
既然其他鄰地地主也是從低樓層往上分,建商片面決定把 2 樓、3 樓全部建物通通硬塞給我父母取得,完全毫無道理(自屬無由)!
因此,法院裁定:我父母應該與其他鄰地地主,按照大家各自獲得的坪數比例,來分配低樓層建物,因此,換算得出,我父母享有低樓層高達 69.48% 的分配比例。
讀後心得【黑心建商想包裹強塞 「整層」2、3 樓?法官掀開其他地主契約,強勢捍衛我父母須依「比例」分配低樓層!】
第一、揭穿建商「強塞 2、3 樓」的惡劣算計!
在建商的陰謀裡,高樓層景觀好、單價高、極易套現,而 2、3 樓的戶別相對不好賣。卓家雄為了把高樓層全部留給它自己,竟然想出「把 2 樓全部、3 樓全部、4 樓大半」像倒垃圾一樣通通倒給我父母的賤招!還公然在法庭厚顏無恥地表示「我父母是最早簽約的,所以優先分配低樓層」……如果真照卓家雄這樣分法,以後還有誰敢跟他合建?
第二、法官掀開底牌!用建商自己的契約打臉建商!
法官非常細心且睿智,直接去調閱建商跟劉家、陳家等其他地主簽的合建契約與協議書。一比對就發現,大家都是依法「由下往上分」,憑什麼你大家地產可以當太上皇,自己決定把 2、3 樓全部丟給陳家?法官一句「自屬無由」,直接宣告建商的強塞計畫徹底破產!
ps:有沒有發現?卓家雄跟其他兩位地主的合約,也是由下往上分,卻擅自主張、要把整層低樓層強冠我父母接受,不就等於與「其他地主本該分配的低樓層」重疊了?這豈不是要逼「地主之間互相殘殺」嗎?這不是「一屋二配」,什麼才是「一屋二配」?
第三、奠定 69.48% 的分配主導權!
法院裁定,低樓層絕對不能由建商私配,必須由所有地主按比例分配。只是,按照法官的邏輯,是將「其他兩組地主」分完低樓層之後的剩餘坪數,全歸我父母吸收,建商仍無須分配低樓層住宅。
但是,法官忽略了、也被蒙蔽了一件事,那就是,「建商」同時「兼具地主」身分,所以,不能因為「身兼地主的建商它自己沒跟自己締約,就不用將「低」樓層分配將建商自己納入比例計算,卻竟然還可以同時享有「一樓」黃金店面」。
換言之,
卓家雄想要分店面,就說「我是地主」;卓家雄想要分高樓住宅,就說「我是建商」。好處全歸大家地產,哪有這樣的事?完全不符誠信原則!(這部分,亦在三審攻防重點之一)
總之,卓家雄想玩黑箱私配、把爛戶強塞給我父母的計謀,至少在二審,被法院部分擊碎!
【判決原文】
㈢再依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約定,被上訴人分得之店鋪面寬須達原舊建物之面寬。
而系爭合建基地上原有三間店鋪,門牌號碼由西往東依序為○○街000號、000號、000號,被上訴人所有之000號店鋪位於中間,自與兩側建物(000、000號)之共同壁牆心起算000號店鋪北側之寬度為510公分,有都發局107年拆字第0號拆除建物測量圖、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64年5月23日建物測量成果圖、舊建築物照片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下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李政達之陳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5、247、卷二第437頁、卷四第23、72頁);
胡淑惠陳稱上開三間店鋪是伊公公監造,都是同一時間蓋的等語,為上訴人所不爭,應認上開店鋪之外牆厚度應屬相同,則依上訴人提出舊000號店鋪照片顯示其外牆厚度為30公分(見本院卷一第243頁),處於中間之000號店鋪扣除兩側自牆心起算之牆壁厚度各15公分,該店面淨寬應為480公分(510-15×2=480)。
而經本院會同土地開發總隊人員至現場勘測,上訴人將新大樓一樓店鋪規劃為4間,由西往東依序為○○街000號(店鋪A)、000號(店鋪B)、000號(店鋪C)、000-0號(店鋪D),其中店鋪B為南寬北窄,店鋪C為南窄北寬,與被上訴人舊店鋪南北側等寬(見本院卷二第437頁)之情形有別,且各店鋪自外牆或共同壁牆心起算之面寬無論南北側均未達510公分,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鑑定圖、土地開發總隊113年11月20日北市地發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69-77、91、101-102頁),
則被上訴人主張伊應分得店鋪C、D,南側面寬含外牆及共同壁牆心厚度共516公分(185+331=516),方符合契約約定等語,自屬有據。
白話翻譯【法官親赴現場勘測!戳破建商畸形 B 店鋪謊言,判 C、D 店鋪全歸地主所有!】
(三)地主舊店鋪面寬之認定與 C、D 店鋪歸屬之裁定:
1.舊店鋪面寬精算(淨面寬 480 公分):
依合建契約第 7 條規定,地主分得之新店鋪面寬必須達到原舊建物之面寬。
法院調查發現:舊大樓原有一排三間店鋪(門牌 119、121、123 號),我父母所有的 121 號位於中間。包含兩側共同壁牆心起算的寬度為 510 公分(有都發局拆除測量圖、64 年地政成果圖及地政人員證詞為證)。
法官參酌胡淑惠陳述「三間店鋪是公公(陳金火)監造同時蓋的」,認定外牆厚度均為 30 公分。因此位於中間的 121 號店鋪,扣除兩側牆心各 15 公分後,舊店鋪的實際「淨面寬」精確為 480 公分。
2.法官會同地政親赴現場勘測,揭穿建商爛店鋪:
法院會同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親赴現場勘測,建商將新大樓 1 樓規劃為 A、B、C、D 四間店鋪。
勘驗發現:建商指定給我父母的 B 店鋪竟然是「南寬北窄」的畸形格局(店鋪 C 則是南窄北寬),跟我父母原舊店鋪南北等寬的優良格局完全不同!而且建商規劃的各店鋪,不論從外牆或牆心算起,面寬通通沒有達到 510 公分!
3.法院裁定:C、D 店鋪(面寬 516 公分)歸地主所有!
地主主張應分得 C、D 兩間店鋪,其南側面寬(含外牆及牆心厚度)合計共 516 公分(扣牆後淨寬 485 公分),這才真正符合合建契約約定的舊面寬。
👉 法院判定:地主的主張完全有憑有據,C、D 店鋪應歸地主所有!
讀後心得【法官親赴現場勘驗!撕下建商畸形店鋪面具,完美奪回 C、D 黃金雙店面!】
這段判決是整場官司最讓人揚眉吐氣、痛快淋漓的大勝仗!
第一、媽媽的真情告白與法官嚴謹心證,還原阿公蓋房的鐵證!
卓家雄一直想在大樓店面的尺寸上玩文字遊戲,拿一個「淨寬才 450 公分、甚至南寬北窄」的爛 B 店鋪硬塞給我父母,騎樓外還加了一根大寬柱遮蔽視野。更扯的是,卓家雄自己身為「專業」的建商與營造廠雙身分背景,為了贏得C、D雙店面,竟然在法庭主張,店面寬度應該要「量斜的、非水平」才是正確的丈量方式?簡直無恥!
結果媽媽在法庭上道出「這三間店面是公公當年親自監造、同時起造」的往事,法官非常細心採納,並精算扣除兩側牆心 15 公分,當庭認證我父母舊店面的黃金淨面寬就是 480 公分!(用膝蓋想就知道,原舊店面共3間,新大樓則規劃4間店面,怎麼樣都不可維持原舊面寬啊?卓家雄還想私分2間店面,根本就是自食惡果!)
第二、法官帶隊親赴現場!建商「南寬北窄」的偷雞行徑當場完蛋!
高等法院法官親自會同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到饒河街現場實地勘測,直接抓包大家地產規劃的 B 店鋪不只面寬縮水,竟然還是「梯形/畸形」的南寬北窄爛格局!更別說騎樓外還加了一根超級大寬柱遮蔽視野!卓家雄黑箱設計、欺騙地主的嘴臉,在法官的實地丈量下無所遁形!
第三、正義大反攻!強勢鎖定 C、D 黃金雙店面!
法院最終完全採納我們的訴求,認定單一店面既然面寬不夠,就必須由 C 店鋪 + D 店鋪(合計面寬 516 公分、淨寬 485 公分) 一起分配給我們!這不僅完全符合作為老地主應得的權利,更是把我父母祖產原有的黃金店面效益發揮到最大!
【判決原文】
㈣據上所述分配方式,並考量兩造選擇之建物,本院認被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應分得之建物為附表參所示共計507.88坪建物(其中9樓A1、A2房屋係以被上訴人原應分得之2樓A1、A2房屋所更換),被上訴人既已分得應分配之坪數建物,自不得再請求找補款。
其中附表參項次1、2、20、21與上訴人主張為伊所分得之附表壹1、2、9、10建物相同,上訴人不得請求分配外,其餘為高樓層建物應由上訴人分配,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得分配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請求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辦理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並追加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就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之分配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又附表參項次1、2、9、11、14、16、19、20、21與被上訴人主張分得之附表甲1、2、9、10、19、20、21、22、23建物相同,是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1、2、9、10、19、20、21、22、23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未指明其二人各應登記若干應有部分,應為各二分之一),亦有理由。
兩造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反訴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白話翻譯【地主實拿 507.88 坪黃金建物!安信建經須辦理移轉登記予地主】
(四)法院最終配屋方案與兩造勝敗總盤點:
1.地主最終實得分配結果(附表參共 507.88 坪):
綜合上述分配方式與雙方選擇,法院判定我父母依合建契約與補充協議應分得「附表參」共計 507.88 坪建物。
其中特別載明:9 樓 A1、A2 兩戶房屋,係由我父母原本應分得之 2 樓 A1、A2 房屋「免9折找補更換」而來!
因為已經配足了 507.88 坪,法院認定我父母不得再另外請求金錢找補款。
2.建商本訴與追加之訴部分(高樓層歸建商):
「附表參」裡面的項次 1、2、20、21(即 C、D 店面與 9 樓 A1、A2 等戶),原本被建商列在「附表壹」主張是建商的,法院認定建商無權拿走!
至於其餘的高樓層建物則歸建商分配,因此建商請求確認我父母對「附表壹其餘高樓層(項次 3 至 8、11 至 18)」的分配請求權不存在、且不得妨礙建商公開銷售。
3.地主反訴大勝部分(安信建經須移轉登記):
我父母反訴請求主張的「附表甲」中,有 9 間建物(項次 1、2、9、11、14、16、19、20、21,即包含 C、D 店面、9 樓 A1、A2 等戶)與法院判給我父母的「附表參」重疊。
👉 法院判定:我父母反訴有理由!建商必須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這 9 間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父母(陳俊發、胡淑惠各二分之一)!
4.其餘訴求:兩造其餘的上訴、追加之訴及反訴均駁回。
讀後心得【實質戰果入袋!成功搶下 C、D 雙店面與 9 樓黃金雙戶,且無須分配「全部」低樓層!準備迎戰三審發回更審】
第一、從「固定坪數」 450 坪死鎖→不採「契約解釋65%/528.65坪」→到「情事變更」實拿 507.88 坪!硬生生從黑心建商嘴裡撕下 57.88 坪!(也表示我們也少拿了20.77坪)
大家回頭看看卓家雄當初多霸道,只想用 450 坪的爛戶別硬塞打發我父母。現在二審法院定案,我父母實拿 507.88 坪!這多出來的58坪,價值高達四千多萬元,建商企圖暗槓容積紅利的陰謀被我們徹底打爆!
第二、鎖定精華資產:C、D 雙店面 + 9 樓無痛升級!
最痛快的是分配的品質!我們不僅奪回了原本被建商佔據的 C、D 兩間黃金店面,更成功運用 105 年補充協議,將低樓層的 2 樓戶別「無痛免找補升級」成 9 樓 A1、A2 高樓層景觀雙戶!
這兩項核心資產的奪回,直接奠定了這場官司的勝負基調!
第三、法院命令下達!安信建經必須強制辦理過戶!
法院正式判定我父母反訴勝訴,下令建商必須指示安信建經,將包括 C、D 店面與 9 樓雙戶在內的黃金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爸爸媽媽各二分之一!
建商想要死扣產權不給過戶的惡劣手段,正式失效!
第四、保留戰果,蓄勢待發:三審必定發回,更一審直取全勝!
二審法院雖然幫我們守住了 507.88 坪、搶回了 C、D 店面與 9 樓換屋權,但在「65% 契約解釋」與「剩餘坪數換屋 9 折找補」的法理上依然有前述提及的重大瑕疵。
這代表著:我們已經把最核心的 507.88 坪黃金資產牢牢握在手裡,同時握有法理優勢!就等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我們在更一審將繼續戰鬥,把屬於我父母應得的 65% 完整權益全部討回來!
PS:在此強調,其實我父母原本沒打算上訴的,是卓家雄先騙我父母不上訴,結果偷襲上訴,逼得我父母被迫跟著上訴,導致其他地主因此受連累,房子蓋好至今2026年已屋齡3年仍無法入住,看看卓家雄這黑心建商有多可惡!
【判決原文】
七、上訴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㈠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第四項約定:「分配方式及找補:本案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各應屬甲乙方之建物、停車位及土地持分分配如下:……四、土地持分:本基地扣除新大樓停車位應分配之土地持分後,剩餘持分由甲乙雙方各依其分得之樓地板面積比例分配之。」(見原審卷一第37頁)。
㈡上訴人主張系爭合建契約為互易契約,兩造依約應於大樓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辦理房地互易之產權過戶程序,倘若被上訴人之反訴請求為有理由,則其同時負有依民法第398條準用同法第348條第1項交付並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伊之義務,爰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請求陳俊發、胡淑惠應同意瑞興銀行交付並將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00000分之9196.58、100000分之4598.29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計算式:系爭新大樓停車位47個、每一停車位分配之基地持分為100000分之100,被上訴人依約分得之11個停車位佔基地面積7.29平方公尺(663×11×100/100000=7.29)。
被上訴人主張之附表甲房屋占基地持分共計100000分之19796,共佔基地面積131.25平方公尺(663×19796/100000=131.247),其應交付並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之土地面積為91.4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30-7.29-131.25=91.46),即佔基地持分100000分之13794.87(91.46/663=13794.87/100000)。陳俊發、胡淑惠各自權利範圍分別為3分之2、3分之1,即100000分之9196.58、100000分之4598.29(13794.87/100000×2/3=9196.58/100000;13794.87/100000×1/3=4598.29)】。
觀諸上開計算式,可知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合建案之基地應有部分扣除被上訴人車位應有部分、附表甲建物基地應有部分後,應同意受託人瑞興銀行交付並移轉予上訴人,換言之上訴人請求同時履行之部分為兩造不爭執應分歸上訴人之基地應有部分。
然上訴人自承系爭合建案兩造未爭執部分之房地多已出售予第三人,並有實價交易資料、已出售建物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5-133、339頁),堪認上訴人請求受託人瑞興銀行移轉其出售建物之基地應有部分予買受人並無受阻礙,且已移轉完畢,且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之建物並非全在其反訴請求範圍內,上訴人縱依本判決所命對安信建經公司為指示之意思表示,亦未全部履行其契約義務,其所為同時履行抗辯自屬無據。
白話翻譯【建商耍賴搞「同時履行抗辯」想卡過戶?法官直接甩開!判定建商完全無據!】
七、建商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求地主先交出土地持分才肯過戶房子)?
1.建商的偷雞主張與複雜算式:
建商主張合建契約屬於「互易(交換)契約」,依民法第 264 條「你不給我、我也不給你」的同時履行抗辯原則,如果我父母反訴請求過戶房子有理由,我父母也必須同時把土地過戶給建商。
建商算了一大堆公式:我父母原持有的土地扣除 11 個車位持分、扣除「附表甲」房屋持分後,剩餘 91.46 平方公尺,爸爸媽媽應依比例同意瑞興銀行將這部分土地過戶給建商。
2.法院調查真相,揭穿建商「根本沒阻礙、早已賣光移轉」的謊言:
法院詳查後發現:建商要求的這部分土地,本來就是建商蓋好房子要分給建商自己的土地持分。
建商自己都承認,這些屬於建商的房屋與土地,大多早已預售出售給買家,而且實價登錄資料與過戶登記都已經辦理完畢!換言之,我父母放在瑞興銀行的信託土地,完全沒有阻礙到建商賣房與過戶!
3.法院終極裁定(打臉建商過戶勒索):
況且,建商在這場官司裡,根本連我父母應得的建物都還沒有全部履行交付完畢。建商自己都沒做完義務,居然還有臉要我父母配合過戶土地?
👉 法院重磅裁定:建商主張的「同時履行抗辯」完全沒有理由(自屬無據),直接駁回!
讀後心得【踢爆建商最後的過戶勒索!早已賣房套現完畢,竟還敢假借「同時履行」卡地主!法院霸氣駁回】
這段判決把建商卓家雄「無理取鬧、佔盡便宜還賣乖」的狡猾嘴臉暴露無遺!
第一、揭穿建商耍賴的假動作!想要「一手卡房子、一手要土地」!
卓家雄眼看二審要把 C、D 雙店面與 9 樓高樓層判給我父母,居然起了壞心眼,想用民法「同時履行抗辯」來當籌碼,叫囂「要我過戶房子,地主必須先同意瑞興銀行過戶土地!」試圖在大樓落成後繼續挾持產權過戶的進度。
第二、法官當庭拆穿:你房子早賣光套現、土地也順利過戶了,裝什麼受害者?
法官的眼光極其雪亮!直接去調閱實價登錄與交易明細,一查就發現建商賣給第三人的那些建商戶別,土地早就順利過戶給買家、建商早就大賺一筆入袋了!瑞興銀行的信託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卡到建商。建商在法庭上講得好像自己受阻礙,完全是在睜眼說瞎話!
第三、自己義務都沒做完,還有臉提同時履行?
最精采的是法官最後這記重拳:
這棟大樓因為建商霸凌地主、硬塞爛戶、偷扣坪數,建商對於地主陳家「根本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一個連自己合建義務都還沒做完的黑心建商,有什麼資格對守約地主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法官这一判定,徹底打斷了建商想要卡住房屋過戶過期的最後一把鑰匙!
【判決原文】
八、綜上所述,系爭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本院認被上訴人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為當,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請求陳俊發、胡淑惠就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人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書就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之分配請求權不存在,及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附表甲項次1、2、9、10、19、20、21、22、23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其等逾此部分之追加之訴、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則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被上訴人之反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 官:邱蓮華
法 官: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鄭信昱
白話翻譯【二審正式落幕!法院定調雙方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正式宣告邁向三審!】
八、全案裁判結果總整理:
1.爭點一與配屋坪數(507.15 坪):
本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法院認定地主分配坪數應調整為 507.15 坪。建商請求地主「不得妨礙建商公開銷售高樓層(附表壹項次 3-8、11-18)」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範圍的請求則無理由,予以駁回。原審(一審)就此部分判建商敗訴尚有不當,二審予以廢棄改判。
2.建商其餘上訴駁回:
至於建商其餘不應准許的上訴部分,原審判建商敗訴雖然理由不同,但結論一致,二審予以維持「駁回建商的上訴」!
PS:卓家雄後來透過太太公關陳思婷相《鏡週刊》發布內文:「台灣高等法院已撤銷原一審駁回大家地產訴求的判決,改由陳姓地主負擔100%的一審裁判費用。」這一段就是確確實實「假新聞」!
3.追加之訴與地主反訴大勝(命安信過戶):
建商追加請求確認地主對高樓層分配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地主反訴大勝:地主反訴請求建商應指示安信建經公司,將附表甲項次 1、2、9、10、19、20、21、22、23 共 9 間建物(含 C、D 店面與 9 樓雙戶)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地主(陳俊發、胡淑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雙方其餘追加之訴、反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九、十、審判團隊與上訴規定:
本件事證已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判決結果,不逐一論述。
本案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純如、法官邱蓮華、法官江春瑩)於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 日作成判決。
上訴須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到送達後 20 日內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並須委任律師提起三審上訴。
讀後心得【二審戰役完美收官!鎖定核心資產,手握法理利刃,全面進軍三審更一審!】
讀完這整份判決書的終局結尾,心情真是既沉穩又充滿鬥志!
第一、二審戰果全面盤點:徹底粉碎建商「450 坪死鎖+爛 B 店面+強塞全部低樓層 2、3 樓」的陰謀!
大家回頭看這一路走來的攻防,卓家雄囂張至極,企圖用 450 坪固定坪數死扣地主我爸媽、用南寬北窄又帶大寬柱的爛 B 店面打發我們、甚至想把 2、3 樓整層爛戶像倒垃圾一樣強塞給我父母。
到了二審結案:
坪數戰功:硬生生拉高到 507.88 坪,多搶回本該屬於我父母之近 58 坪面積(價值四千多萬)!
店面戰功:法官親赴現場勘驗,直接判交出 C、D 兩間黃金雙店面!而卓家雄則自食惡果分配到爛B店面。
高樓戰功:鎖定 105 年補充協議,無痛免找補升級 9 樓 A1、A2 高樓層景觀戶!
過戶戰功:法院下令建商必須指示安信建經辦理過戶給我父母,並拍飛建商狡猾的「同時履行抗辯」!
第二、看似「各五十板」,實則我方掌握實質資產與上訴籌碼!
法官雖然在主文寫「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但仔細剖析就會發現:
建商拿到的只是本來就屬於他的高樓層銷售權;而我們拿到的卻是實打實的 C、D 雙店面、9 樓黃金戶與多出四千多萬的坪數!
卓家雄想暗槓危老紅利、霸凌老地主的算計,在二審已經被徹底打殘!
第三、抓緊二審瑕疵,三審必定發回!更一審直取全勝!
正如我們前面剖析的,二審法院雖然幫我們守住了 507.88 坪,但在 「65% 契約解釋 vs 情事變更」、「兼具地主身分的建商未納入低樓層抽配」、以及 「剩餘坪數換屋 9 折找補」 上,留下了極其明顯的法律邏輯瑕疵。這正是我們上訴最高法院(三審)的核彈級武器!
二審這張判決,幫我們把最核心的 507.88 坪資產牢牢鎖進口袋;而接下來的三審與更一審,我們將帶著無懈可擊的法理,把屬於我父母最後那 20.77 坪(湊齊 65% / 528.65 坪)的完整正義,全部討回來!
==松蔦青語合建糾紛==
一審》大家地產109訴8972判決:全盤駁回隱瞞獎勵容積還想一屋二賣「松蔦青語」的無誠信卓家雄!→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7/da-jia-development-judgment-109-8972.html
二審》大家地產111上806判決:卓家雄「面寬斜著量」遭法官識破並推翻鑑定!地主獲獎勵容積、饒河店面加高樓各2戶!→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7/da-jia-development-judgment-111-806.html
二審》大家地產111上806判決:卓家雄「面寬斜著量」遭法官識破並推翻鑑定!地主獲獎勵容積、饒河店面加高樓各2戶!→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7/da-jia-development-judgment-111-806.html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png)
.jpg)
.jpg)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png)
.jpg)
.png)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png)
留言
張貼留言
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