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5上易975判決:所指均非可採、不得上訴!卓家雄遭「刑事高院」認證黑心建商?陳泰源二度無罪定讞!


【260806大家地產115上易975判決:所指均非可採、不得上訴!卓家雄遭「刑事高院」認證黑心建商?陳泰源二度無罪定讞!】


歷經二年多的濫訴,這起因我在臉書評論「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而遭提告的案件,如今高院宣告「所指均非可採,不得(再)上訴」,我的無罪正式確定!

難能可貴的是,法官在8月1號僅開了一次庭,便果斷拒絕卓家雄再開辯論的無理要求,並在8月23號、扣掉例假日等於不到三週工作日便迅速結案。司法用最高效率的行動,實質認證了,卓家雄就是個惡意的濫訴建商,並重申人民針對建商誠信等「可受公評事項」,享有憲法保障的合理評論權。

以下我將逐段整理判決原文、附上白話翻譯與讀後心得,希望能幫助所有地主與購屋族,看清這份「無罪定讞」判決背後真正的意義。......↓

【判決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975 號刑事判決
判決原址:〔 https://reurl.cc/MWN7o4 〕

上 訴 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陳泰源
選任辯護人:陳建州律師(鼎禎國際律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信用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598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107號、第25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白話翻譯【高院終極定讞:檢察官上訴無理,陳泰源無罪確定!】


這是一份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975 號的刑事判決。案件起因是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不服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泰源「無罪」(114年度易字第1598號判決),因而替「提告的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後,正式做出最終裁決:「上訴駁回!」


📌讀後心得【「上訴駁回」四個字,狠狠甩了惡質建商一記耳光!】


這簡短的「上訴駁回」四個字,就是最頂級的正義宣示!

當初對方仗著雄厚的財力與律師團,一心想透過檢察官提起刑事上訴把我定罪,企圖把我塑造成「惡意抹黑」的罪人。然而,高等法院的三位法官們用最嚴謹的態度審視全案事實後,狠狠地給了卓家雄一記響亮的耳光——直接判定檢察官的上訴毫無理由,維持一審無罪原判,全案定讞!

這不單單是我陳泰源個人在法庭上的勝利,更為全台灣廣大的消費者與弱勢地主,撞開了一扇正義大門。


【判決原文】


理由

一、檢察官僅就被告陳泰源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此部分。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因其父母與告訴人卓家雄擔任負責人之告訴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有合建案糾紛,且纏訟數年,而對告訴人卓家雄及大家公司心生不滿,屢屢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貼文議論合建案、告訴人大家公司及卓家雄,並於民國113年5月11日、同年月21日,意圖散布於眾,在臺北市○○區○○○路住處或臺北市○○區工作地點,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陳泰源 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分別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大家公司名譽及信用、告訴人卓家雄名譽之文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第3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散布文字誹謗、妨害信用罪嫌,無非係以: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大家公司及卓家雄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被告之個人臉書粉絲專頁網頁截圖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上張貼「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語之文章,惟堅詞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妨害信用犯行,

辯稱:因父母與卓家雄有地產開發糾紛所生的官司,已纏訟多年,我是根據客觀事實在網路上合理評論官司並抒發心情,並不構成犯罪等語。

辯護人則以被告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有民事糾紛,民事訴訟曾判決被告家人勝訴,故被告所述並非不實,且被告父母曾向告訴人詢問容積率乙事,但告訴人否認此事,而有隱匿情事,故被告對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的批判具有公益性,並無妨害名譽及信用等語,為被告置辯。


📌白話翻譯【憑幾張截圖就告我誹謗?高院重申「無罪推定」鐵律!】


這段判決詳細記載了檢方的起訴主張、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原則,以及我與律師的堅決答辯:

一、審理範圍與檢方起訴意旨:

高院首先釐清,本案僅針對檢察官提起上訴的「陳泰源無罪」部分進行審理。

檢方起訴主張:因我父母與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發生合建案糾紛且纏訟多年,我對卓家雄及大家公司心生不滿,於113年5月11日及21日,在臉書粉專「《陳泰源 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及相關標籤(hashtag),檢方認定這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與第313條第1項「妨害信用罪」。

二、檢方舉出的「起訴依據」:

檢察官認定我涉嫌犯罪的論據,僅有:我的警詢及偵查供述、大家公司與卓家雄委任律師的片面指控,以及我臉書粉專的網頁截圖。

三、法院重申「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法官特別引述最高法院多項判例強調:認定犯罪事實必須憑積極證據,絕不能靠推測或擬制。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就必須依法判決被告無罪!

四、我與辯護律師的堅決答辯:

我坦承有張貼上述文字,但堅決否認犯罪。

我與陳建州律師強調:我父母與卓家雄的合建官司纏訟多年,且民事訴訟早已判決我家人勝訴,證實卓家雄確實有隱匿危老容積獎勵等情事。我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合理評論與抒發心情,且建商的誠信問題關乎廣大消費者權益,我的批判具有高度公益性,絕不構成妨害名譽或信用罪。


📌讀後心得【拿著實話截圖就想把我定罪?卓家雄忘記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常識!】


卓家雄仗著財力聘請律師告我,竟然只憑幾張我抒發親身經歷的臉書截圖、以及建商律師的單方指控,就企圖用刑事刑罰來打壓我這個說真話的人。

幸好,法官在判決書中大篇幅引述最高法院判例,重重地提醒卓家雄:「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鐵律!檢察官要控告一個國民有罪,就必須拿出實打實的鐵證,而不是拿著幾張爆料截圖和建商的提告狀,就想叫法院將人定罪。

我從頭到尾都問心無愧。我寫的每一字、每一句,都是我父母在合建案中受害的真實血淚,更是民事法院早已白紙黑字認證「卓家雄隱匿容積獎勵」的鐵事實!

我身為受害者家屬,把惡質建商的手段公開在陽光下,是為了保護全台灣廣大的購屋族與地主不再踩坑。這叫「維護公益」,絕不是惡意誹謗!


【判決原文】


經查:

㈠被告確於113年5月11日、同年月21日,在臺北市○○區○○○路住處或臺北市○○區工作地點,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分別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語之文章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個人臉書粉絲專頁網頁截圖(他2155卷㈠第260、266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復查,被告之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確因合建案衍生民事糾紛,且纏訟多年乙節,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民事判決(他2155卷㈠第197至208頁)、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他2155卷㈡第11至31頁)存卷可考,且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於民事案件訴請被告父母履行契約,然被告父母答辯「原告未經伊二人之同意,擅將其等所有供系爭合建案之建物即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危老獎勵容積而獲准。

原告先刻意隱瞞申請危老條例獎勵容積之事,復企圖將該容積獎勵佔為己有,而未將伊二人應得之坪數分配予伊二人,亦未依約讓伊二人優先選屋即逕委託代銷公司進行預售屋銷售,剝奪伊二人選屋之權利;且伊二人目前所選之房屋坪數僅有418.94坪,遠遠不足應分配之數額,原告既未將足額坪數分配予伊二人而剝奪伊等優先選屋之權利,且伊二人有更換新屋樓層之權利,兩造就前揭爭議既無法達成共識,信託銀行基於信託財產分配,須由兩造協議或應經兩造共同用印出具『信託財產運用指示書』,始得就爭議之房屋為銷售之約定,則被告瑞興銀行拒絕提供如附表所示建物之虛擬帳戶號碼予原告,並無不妥。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經一審法院調查、辯論後,認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依合建契約第19條第1項前段、信託契約第8條第3項約定,請求被告之父母就告訴人辦理所分得建物之公開銷售不得有反對、禁止或其他妨礙行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有上開民事一審判決存卷可佐(他2155卷㈠第197至208頁)。

從而,被告以其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之民事訴訟糾紛為據,指摘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所作所為,並非子虛烏有、空穴來風。

㈢又,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分別為營造公司及負責人,關於其等之商務模式、履約誠信態度等,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應在合理範圍容許外界批評、質疑與討論,被告因實際參與其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之民事訴訟糾紛,就此等可受公評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並分享個人在訴訟過程中產生之法律觀點,以及對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從業態度及作為之感受,縱其用字遣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感到不快,甚至指摘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為「黑心建商」,究其主觀上應係為表達對於合建案所生糾紛之不滿,兼有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始為上揭言論,並非以損害告訴人大家公司之名譽及信用、告訴人卓家雄之名譽為主要目的,而為言論自由所容許之範圍;

再依合理評論原則觀之,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核與刑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妨害名譽犯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且其張貼內容客觀上亦難認有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之情形,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為上開言論係有貶損告訴人大家公司名譽及信用、告訴人卓家雄名譽之惡意,自難遽以刑法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罪責相繩,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白話翻譯【高院認定事實與公益性:講實話兼護消費者,算什麼誹謗!】


高院法官在理由書中,逐一釐清事實並給出極為明確的法律判斷:

一、確認發文事實:

法院確認我確實於113年5月11日及21日,在臉書粉專「《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發布包含「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及相關標籤的內容。

二、指摘內容絕非子虛烏有、空穴來風:

法官調閱了我父母與大家地產、卓家雄之間的民事判決(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高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

判決明確記載我父母在官司中的答辯:

大家地產與卓家雄未經地主同意,擅自拿地主建物、便章向北市府申請危老獎勵容積獲准,卻刻意隱瞞並企圖據為己有,甚至未讓地主優先選屋就逕自預售銷售、剝奪地主選屋權利,導致分配坪數嚴重不足。一審法院審理後,已直接判決駁回大家地產與卓家雄的訴求!

因此,法官認定我是依據父母與建商的訴訟糾紛提出指摘,絕非憑空捏造或子虛烏有!

三、建商履約誠信屬「可受公評事項」,受憲法言論自由最高保障:

法官強調,大家地產與卓家雄作為建商及負責人,其商業模式與履約誠信直接關乎廣大消費者權益,本就屬於「可受公評事項」,應容許外界批評與討論。

我親身參與父母的訴訟,發表主觀意見、評論與法律觀點,即使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讓建商感到不快,甚至指摘他們是「黑心建商」,主觀動機也是為了表達對糾紛的不滿並兼顧保護一般消費者利益,絕非以損害對方名譽信用為主要目的。

四、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不構成犯罪:

依據「合理評論原則」,針對可受公評事項,縱使語言尖酸刻薄,依然受到憲法保障,與加重誹謗、公然侮辱或妨害信用罪的構成要件完全不符,依法必須判決無罪!


📌讀後心得【用字遣詞再尖酸刻薄,只要是事實且為了公益,憲法就挺你!】


這段判決理由,簡直就是臺灣司法頒給全台灣消費者與弱勢地主的一座「言論自由終極堡壘」!

當初卓家雄跟大家地產以為可以靠著拿「黑心建商」這四個字來告我加重誹謗、妨害信用,逼我閉嘴。但高等法院的法官們看得非常透徹:民事法院早就認證過他們隱瞞危老容積獎勵、剝奪地主選屋權的惡行!我講的每一字每一句都有憑有據,怎麼會是誹謗?

更令人振奮的是法官對於「公益性」與「言論自由」的高度宣示!

法官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建商做生意有沒有誠信,攸關成千上萬買房民眾與合建地主的權益。只要是為了揭露真相、保護消費者,就算我評論時「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讓建商非常不爽」,這都是憲法保障的合理評論!

法官的這番判詞,直接撕下了惡質建商企圖用刑事官司威嚇地主的假面具。這不只還了我陳泰源一個道義與清白,更告訴全台灣所有的黑心業者:紙包不住火,講事實、護公益,法律會當我們最堅強的後盾!


【判決原文】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依其審理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犯行,而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本案業經原審認定被告有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地點,張貼「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內容屬實,又被告前曾分別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使用Facebook臉書「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粉絲專頁發布「#OO整合行銷鍾OO無良、黑心、無恥、可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必遭天譴、TMD給我道歉 #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OO整合行銷鍾OO」、「#垃圾OO整合行銷的 #無恥公關鍾OO幫 #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對付善良地主…」、「我爸媽被 #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跟 #垃圾OO整合行銷的無恥公關鍾OO聯合欺負」等公開貼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2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5日(嗣經同法院以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且該「前案」之民事損害賠償等事件,亦經同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被告敗訴,並認定「被告自112年5月23日始至113年10月13日止,在臉書粉專18次發表公開文章,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粉絲專頁,發表如附件『內容』欄所示之『無恥公關鍾OO』、『OO整合行銷鍾OO無良、黑心、無恥、可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必遭天譴、TMD給我道歉』、『不肖公關鍾OO』等文字,以hashtag(#)方式侮辱原告,為臉書粉專多達1.5萬名粉絲及其餘臉書用户所得共見共聞,有被告之臉書文章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9至60頁),使閱讀到前開文章之不特定人因而相信原告就是黑心、無恥、不肖、寫假新聞甚至見錢眼開之人,均屬對原告之負面評價,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對上述文字用語之認知,乃係針對原告加以貶損、蔑視,顯屬貶抑他人之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義,自屬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且被告在臉書公開貼文具有相當聲量及影響力,其所為言論亦有一定影響力,不僅訊息傳遞迅速、散布範圍廣泛,該言論一經發表、散布,原告之名譽即難以回復,對原告名譽之侵害程度顯然至鉅,足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重大貶損,侵害原告名譽權」明確,

顯見被告與告訴人大家地產公司、卓家雄等人間積怨已深,本案被告不知悔改,仍重蹈覆轍,又於113年3月29日「前案」刑事第一審判決後,分別於113年5月11日、113年5月21日,多次再透過網路臉書社群「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以其具有多達1.5萬名粉絲及其餘臉書用户所得共見共聞之優勢地位,單方面主動挑釁,故意發布本案「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足以貶損大家地產公司名譽及信用、卓家雄等人名譽之文字流言,刻意針對告訴人等之名譽及信用恣意攻擊,被告顯非偶發之宣洩性言論甚明。

又本案被告係反覆、持續公然貶損告訴人等之名譽及信用,應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無疑。

本案原審並未綜合全部之證據而為判斷,容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有違等語。


📌白話翻譯【原審判決無誤!檢察官被卓家雄逼得拿無關的前案張冠李戴、強行上訴】


本段記載高院對一審判決的肯定,以及檢察官上訴理由的詳細內容:

一、高院肯定原審判決: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臺北地院一審以「不能證明被告陳泰源有起訴意旨所指加重誹謗與妨害信用犯行」而判決無罪,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完全沒有任何違誤。

二、檢察官的上訴主張與主要理由:

1. 檢方認為我先前曾因與OO行銷/鍾OO公關的糾紛(在粉專發布包含「無恥公關鍾OO」、「垃圾OO整合行銷」等用語之貼文),經台北地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且該案民事損害賠償判決亦認定我侵害鍾OO名譽。

2. 檢方據此主張,我與大家地產、卓家雄積怨已深,在該「前案」判決後仍「不知悔改、重蹈覆轍」,於113年5月11日與21日利用擁有1.5萬粉絲的「《陳泰源 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專優勢地位,單方面主動挑釁,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文字攻擊對方名譽及信用。

3. 檢方認為我的言論屬反覆、持續公然貶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且非偶發宣洩,認定一審判決未綜合全部證據,有違論理與經驗法則。


📌讀後心得【拿張飛打岳飛!檢察官被卓家雄硬硬拗上訴、強迫假裝自己對「對象」與「事實」分不清】


看了卓家雄強迫檢察官的上訴理由,真的讓人大開眼界,完全是在「牽拖」與「硬找理由」!

卓家雄竟然把我先前跟OO行銷鍾OO公關的爭議拿前案來硬塞、做文章,大談特談其他官司的細節,企圖把我標籤化成「不知悔改、利用粉專優勢攻擊人的累犯」。

但大家只要稍微動動腦就知道:OO公司跟鍾OO是我另外的官司,跟本案我與大家地產、卓家雄之間的危老合建糾紛,根本就是兩碼子完全不同的事!更別說鍾OO後來也跟我和解了。

大家地產與卓家雄隱瞞危老容積獎勵、剝奪地主/我父母的選屋權是早已被民事法院認證的事實。卓家雄逼檢察官拿無關的公關公司官司來推論本案,根本就是張冠李戴!幸好高等法院的審判長與法官們慧眼獨具,完全沒有被「卓家雄強迫檢方」搞這種「打泥巴仗」策略給帶偏,依然堅守一審「認事用法毫無違誤」的正確立場!


【判決原文】


㈢本院依卷內事證,認被告因實際參與其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之民事訴訟糾紛,就此等可受公評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並分享個人在訴訟過程中產生之法律觀點,以及對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從業態度及作為之感受,縱其用字遣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感到不快,甚至指摘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為「黑心建商」,究其主觀上應係為表達對於合建案所生糾紛之不滿,兼有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始為上揭言論,並非以損害告訴人大家公司之名譽及信用、告訴人卓家雄之名譽為主要目的,而為言論自由所容許之範圍,已如前述。

檢察官雖提出被告與OO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成名公司)鍾OO間之妨害名譽案件,主張被告經前案有罪判決確定,仍不知悔改,而為本案犯行,顯非偶發之宣洩性言論,被告係反覆、持續公然貶損告訴人等之名譽及信用,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語。

然查,被告與OO公司負責人鍾OO間並無民事訴訟糾紛在前,僅因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委託OO公司處理公關事務,進而衍生妨害名譽案件,核與被告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前已有民事訴訟糾紛,且纏訟多年之情形迥異,是檢察官提出之另案犯罪情節、事證內容,與本案不同,自不得附比援引。

檢察官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確有加重誹謗、妨害信用之情形,漫指原判決不當,要無可採。

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白話翻譯【高院狠打臉「逼檢方上訴的卓家雄」:公關案與本案完全不同,不得比附援引!】


高等法院在這一段判決理由中,直接給了卓家雄的上訴最重的一擊:

一、高院重申陳泰源的評論具有合法性與公益性:

高院指出,陳泰源因親身參與父母與大家公司、卓家雄的民事官司,針對建商履約誠信這類「可受公評事項」提出個人評論與訴訟觀點。即使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讓建商感到不快,甚至稱他們為「黑心建商」,主觀上也是為了表達對合建糾紛的不滿,並兼顧保護一般消費者利益,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合法範圍。

二、打臉卓家雄拿「公關案」來牽拖本案:

針對(被卓家雄逼上訴的)檢察官拿陳泰源與公關公司鍾OO的妨害名譽前案,主張陳泰源「不知悔改、反覆持續貶損」等語。

高院特別澄清:陳泰源與公關公司鍾OO之間本無民事訴訟糾紛,只是因為大家公司與卓家雄委託OO公司處理公關事務才衍生案件,這與陳泰源父母跟大家地產、卓家雄纏訟多年的背景完全不同!

三、高院最終裁定:

高院明確宣告:「被卓家雄強逼上訴的檢察官」提出另案的情節與本案完全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被卓家雄強逼上訴的檢察官」既然拿不出其他積極證據,只是隨意漫指一審判決不當,其上訴完全無理由,依法直接駁回!


📌讀後心得【法官慧眼如炬!狠狠拆穿卓家雄「張冠李戴」的陰謀!】


卓家雄逼檢察官上訴,以為把「OO整合行銷、公關鍾OO」那個案子拿過來當煙霧彈,就能在法官面前把我塑造一個「專門在網路上霸凌人的危險份子」,進而抹滅大家地產隱瞞危老容積獎勵、剝奪地主選屋權的惡劣事實。

結果呢?高等法院的三位法官眼睛雪亮得很!法官直接在判決書裡嚴厲打臉「強迫檢方上訴的卓家雄」:「另案歸另案,本案歸本案!OO公關案的背景跟我父母被建商欺負多年的事實完全不同,想拿張飛打岳飛?門都沒有!」

法官再次用極高的法律高度證明:我陳泰源發文公開大家地產卓家雄的所作所為,是在保護全台灣的消費者不被坑騙。講實話、護公益,就算講話再刺耳,也是憲法堅定捍衛的言論自由!卓家雄想靠檢察官當槍使的企圖,至此徹底瓦解!


【判決原文】


㈣至告訴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主張被告在與民事訴訟無關之貼文突兀插入「黑心建商」之貶抑,並非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本案告訴人有法人與自然人之別,兩者可受公評之界限不同,應分別認定,縱認對公司經營之評論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對告訴人卓家雄以「黑心」相詆,已逾越適當評論之界限。

且被告自承發文目的係使告訴人大家公司「資金卡到倒閉為止」,並炒作其與告訴人大家公司之糾紛自我行銷牟利,足證被告言論並非出於公益或善意。

被告為具高度影響力之公眾人物,刻意操作網路搜尋排序以擴大散布,依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言論之散布力與影響力愈強者,其發表言論前應盡之合理查證義務應更周密嚴謹,被告明知其為公眾人物,且長期經營臉書粉絲專頁及部落格,言論具高度傳播力,非但未盡較高之查證義務,反刻意於謾罵文字前加註標籤,藉此操弄網路搜尋引擎之演算法,使一般民眾搜尋告訴人名稱時,優先出現被告抹黑文章,被告之可責性及所生損害均應加重。

遑論被告有對凡不順其意者 (包含司法人員與公眾人物) 公開謾罵、任意指摘之慣行,足證本案言論非出於善意或公益目的,而係未經合理查證、惡意貶損他人之名譽及信用等語。

然查:

⒈被告於113年5月11日在個人臉書「《陳泰源 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語之【預售屋代銷要求付50萬訂金才能看合約!律師:已觸法】文章,其上下文為「…但後來經由我父母與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之間《松蔦青語》案官司的委任律師『蔣美龍』老師受訪後,我才知道,就算收取的是沒有違約罰則的『訂』金也同樣違法!」等語(他2155卷㈠第260頁),而被告本身從事房仲(本院卷第104頁),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針對上開議題發文,並提及經由其父母與告訴人間官司之委任律師始知悉此事,證明該律師確有其人且為被告實際接觸過,且蔣美龍律師確為被告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民事二審之訴訟代理人(他2155卷㈡第11頁)。

被告於113年5月21日在個人臉書「《陳泰源 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語之【該好好珍惜的忘年情誼】文章,其上下文為「曹大哥是去年有『付費』請我協助審約的板橋都更案地主,說實在的,因為我有收費,在商言商,將合建契約裡的陷阱條文挑出來了以後,也就兩不相欠…曹大哥是個非常有福報的人,在他一生中,從未有到法院的經驗,沒想到這次卻為了旁聽,將第一次給了我…前陣子又得知,我被『黑心建商』及『專門協助下架負面新聞、洗白黑心建商的公關公司』聯手接續告我《妨害名譽》企圖使我閉嘴;曹大哥知道我肯定壓力山大,在最近的一次的法院旁聽,還特地買了益生菌給我養身子…PS:想知道,#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是如何不情願按照契約走並利用曠日廢時的訴訟來凌遲我父母嗎?請於5月22日週三上午11:30,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貴陽街一段233號)第13法庭來旁聽」等語(他2155卷㈠第266頁),

被告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針對友人曹大哥曾在法院旁聽被告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之妨害名譽案件,並提及其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間之民事二審訴訟在本院審理期日可以旁聽。

上開二則貼文內容提及「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均係出自於被告及其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地產公司、卓家雄間之民事糾紛所生之實際經驗,究其主觀上應係為表達對於合建案所生糾紛之不滿,加以被告本身為房仲,兼具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始為上開言論。


📌白話翻譯【提「五大控訴」求再開辯論,高院核對貼文脈絡全部打臉卓家雄!】


一、卓家雄與大家地產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的五大控訴:

1. 無關貼文硬插謾罵:主張陳泰源在跟民事訴訟無關的文章裡突兀插入「黑心建商」,不屬於適當評論。

2. 法人與自然人未分:主張即便公司可受公評,陳泰源對卓家雄個人罵「黑心」已逾越界限。

3. 出於惡意與自我行銷:指控陳泰源發文自承要讓大家地產「資金卡到倒閉」,並藉炒作糾紛自我行銷牟利,非出於善意或公益。

4. 公眾人物未盡周密查證義務、操弄演算法:引用憲法法庭判決,指陳泰源為高影響力公眾人物與房仲,不僅未盡周密查證義務,還加註標籤(hashtag)操弄搜尋演算法讓抹黑文章優先出現,可責性應加重。

5. 有慣性謾罵習慣:指控陳泰源有任意指摘司法人員與公眾人物之慣行,證明言論係未經合理查證之惡意攻擊。

二、高等法院逐一檢視貼文內容,狠狠打臉對方:

高院法官調閱陳泰源被起訴的兩篇貼文,證明陳泰源發文皆有正當脈絡與實際經驗依據:

113年5月11日貼文(預售屋代銷付訂看合約案):文章內容明確提及陳泰源父母與大家地產卓家雄《松蔦青語》案的委任律師「蔣美龍」,陳泰源作為房仲分享專業法律常識並引述親身接觸的律師說法,完全屬實。

113年5月21日貼文(忘年情誼與旁聽案):文章內容講述地主曹大哥到法院旁聽陳泰源與建商的妨害名譽官司,並公開邀請大眾旁聽陳泰源父母與大家地產的高院民事庭。

高院結論:這兩篇貼文提到「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完全出自陳泰源及其父母與建商民事糾紛的實際經驗。陳泰源主觀上係表達對糾紛的不滿,且身為專業房仲兼具保護一般消費者利益之公益目的,言論完全合法!


📌讀後心得【拿演算法與憲法法庭判決亂戴帽子!卓家雄垂死掙扎被高院逐字打回原形!】


看完卓家雄跟大家地產遞給高院的「再開辯論聲請狀」,真的會被他們的荒謬給逗笑!

卓家雄發現官司要輸了,急得像抓狂一樣,把憲法法庭判決、SEO演算法、甚至連「公眾人物查證義務」、「企圖把建商資金卡到倒閉」這種帽子全搬出來,還扣我一個「習慣性謾罵」的罪名,硬要逼法官重新開庭。

結果高院的三位法官根本不理會卓家雄那些情緒化的誇張用語,而是直接打開我發的那兩篇文章,一字一句幫我核對脈絡:

第一篇講代銷看合約拿蔣美龍律師的說法,蔣律師確實是我父母民事二審律師!

第二篇講曹大哥來旁聽我的官司,高院民事庭也確實正在審理我父母跟大家地產的合建案!

法官白紙黑字認證:我寫的每一字都有實際經驗做後盾,完全是我親身體驗的血淚真相!我身為專業房仲,把這些劣跡建商的手段與訴訟資訊公開,就是在幫全台灣的買房族跟合建地主做公益!卓家雄想靠套用名詞、戴高帽子來抹黑我「操弄演算法」,在高院嚴謹的事實核對面前,徹底變成笑話一場!


【判決原文】


⒉又,告訴人卓家雄乃告訴人大家公司之負責人,縱法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為不同個體,然在現實生活中法人所為必須透過法定代理人為之,故被告將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視為一體,指摘「黑心建商」,合於一般社會通念,並未逾越適當評論。

⒊至告訴人提出被告於114年6月15日在個人臉書「《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公開發文「希望我們能把那個黑心建商的資金卡到倒閉為止,避免他坑蒙拐騙」等語。

此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係針對被告於113年5月11日、同年月21日在個人臉書「《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之上開二則貼文無涉,又告訴人提出被告有對凡不順其意者(包含司法人員與公眾人物)公開謾罵、任意指摘之慣行,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而得併予審究。

⒋再者,縱令被告為公眾人物,且長期經營臉書粉絲專頁及部落格,言論具高度傳播力,然其係基於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地產、卓家雄間之民事糾紛所生之實際經驗,表達對於合建案所生糾紛之不滿,再加以被告本身為房仲,兼具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始為本案言論,難謂被告未盡查證義務,係出刻意謾罵、抹黑告訴人大家地產、卓家雄。

⒌綜上所述,告訴人前揭所指均非可採,本案事證已明,其請求再開辯論,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被卓家雄強迫)提起上訴,檢察官詹常輝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法官吳玟儒、法官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羅歆茹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白話翻譯【高院五大理由全數駁回卓家雄!判決「無罪定讞、不得上訴」完全終結!】


本段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的最後裁決理由與結語,法官針對卓家雄聲請再開辯論的各項指控進行最終掃蕩:

一、高院駁回再開辯論之五大理由:

1. 公司與負責人視為一體完全合理:卓家雄雖為自然人、大家地產為法人,但現實中公司營運全由負責人做主,陳泰源將大家公司與卓家雄視為一體指摘「黑心建商」,符合社會通念,並未逾越適當評論範圍。

2. 無關貼文與起訴範圍無涉:卓家雄提出的114年貼文(提及「資金卡到倒閉為止,避免他坑蒙拐騙」)以及指控陳泰源有謾罵慣行,均非本案起訴的兩篇貼文範疇,法院依法不得併予審究。

3. 已盡查證義務且具公益性:縱使陳泰源經營粉專具高度傳播力,但其評論乃基於父母與建商民事糾紛的親身經驗,且本身身為房仲兼具保護消費者利益之目的,絕對難謂未盡查證義務或刻意謾罵抹黑。

4. 聲請再開辯論核無必要卓家雄提出之主張均不可採,本案事證已極為明確,聲請再開辯論毫無必要,依法予以駁回。

5. 最終判決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上訴駁回」,且本案依法「不得上訴」,陳泰源無罪確定!


📌讀後心得【法人自然人一體打臉!卓家雄遭高院重錘定讞:不得上訴!】


讀完這最後一段判決,真是大快人心!

卓家雄企圖用「我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這種法律文字遊戲來切割,高院法官直接用社會通念狠狠打臉:「公司就是你在當家作主,罵你大家地產卓家雄是黑心建商,完全剛好而已!」

卓家雄還想拿其他貼文抹黑我「想把資金卡到倒閉」,高院法官更是冷靜回絕:不屬於起訴範圍的事情少拿來扯!(更何況我後面還有一句「避免他坑蒙拐騙」的公眾利益動機呢!)

重點是我寫的內容全部來自親身受害經驗,我是專業房仲、做的是維護公益的事,查證充分、問心無愧!

最漂亮的,莫過於結尾那四個大字:「不得上訴」!

這代表卓家雄逼檢察官發動的這場刑事迫害行動,在臺灣高等法院第十七庭三位法官的明察秋毫下,正式劃下了句點。

他再有錢、再會叫律師寫狀紙,法律也不再給他任何空間肆虐。正義不僅大獲全勝,而且白紙黑字、永載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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