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24壹電視 交屋前2小時變「凶宅」買家提告索賠815萬敗訴 法官:不能主張解約又主張索賠
說好的開心成交不但沒了還淪為凶宅困境,買家提告要賣家負責,法院認為,死者從房屋專有部分墜樓,儘管陳屍在社區中庭,仍符合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造成房屋價值瑕疵。
賣方不想賠,主張2020年08月01日就給買家鑰匙,4號過戶,13號收到所有購屋款,雙方約定在31號點交前早已完成交屋手續,但因為房客一直住裡面,法官認定,新屋主並未實際掌管房子,賣家被告看似慘了卻獲判免賠。
律師陳又新 表示:
買方在訴訟中,只有主張要減價800多萬,法官說不好意思,你已經解約了,不能再走保留房屋、減價這條路,所以你全部敗訴。
律師解釋,凶宅索賠有兩條路可走,以本案為例,要求解約2330萬全額退款,另一個方式,不解約,但要求補償房價損失815萬,這名賣家卻在案件審理期間,片面解約、撤回起訴。(記者OS聲音聽起來是賣家解約,但看起來好像是買家解約?)
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既然不成立,就沒有理由退還購買凶宅的損失,等於買家雙輸,對於這種帶著租約交易的狀況,怎麼買賣才保險?
東龍不動產專任約經理陳泰源 表示:
當然是可以提前要求賣方先把房客請出去之後,再辦理簽約跟過戶;假設租約還沒到,房東當然可以支付違約金,比如說一個月的押金給房客,請房客提早搬家。
房仲表示,通常房客因為房東賣屋得搬走,如果不願配合,早在買家看屋時就會使出拖延戰術,甚至把屋內搞得一團亂,不過從本案的情況研判,應該不是蓄意找房東的麻煩。
壹電視影音→https://youtu.be/rKsj4tsM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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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松霖、吳尚憲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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