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是信任,不是籌碼:解析「報復型房仲」可能觸犯的五大法律
【260123TVBS仲介自喊「底價1050萬」嘲諷買家是盤子 屋主氣炸:背後捅刀】
台北屋主「劉小姐」委託仲介售屋,自行與鄰居談妥1200萬元成交價卻破局,隔日仲介竟在臉書發文稱1050萬元即可成交,暗諷鄰居是「盤子」!其他房仲指出此舉恐涉背信、誹謗等罪,違反保密義務。......↓
台北屋主劉小姐委託多間仲介出售台中閒置房產,其中一家仲介主動寄信表達協助意願,雙方簽訂一般約。後來劉小姐自行與同社區鄰居談妥1200萬元成交價,卻在3天後破局。隔日該仲介竟在臉書發文,聲稱底價1050萬元即可成交,並暗諷鄰居是「盤子」,讓劉小姐痛批仲介缺乏職業道德,嚴重影響後續賣房。劉小姐因父母過世後,台中房子已閒置5年,決定售出變現。她委託4間仲介幫忙銷售,開價均為1298萬元,後來又有另一家仲介主動寄信表示要協助賣房。最終同社區鄰居自行聯絡屋主,雙方談妥1200萬元成交價,卻在3天後突然破局。
令劉小姐憤怒的是,破局隔天,該名主動寄信的仲介竟在臉書發文,內容提及鄰居私下以1200萬元成交,以為賺到了,但其實這間房子1050萬元就能幫忙談成。文中還暗指鄰居心裡盤算,找仲介還要付服務費,直接找屋主談能省下2%的仲介服務費。仲介隨後在文章底下澄清,屋主並未說1050萬元會賣,文章僅作為教育訓練用途。
劉小姐表示,她認為仲介的用語除了嘲諷還有羞辱的感覺,而且已經影響到她後續的買賣。
其他房仲陳泰源指出,若仲介透露屋主底價,進一步導致買家不買,涉嫌背信罪;若為了寫文章博流量而捏造底價,也可能涉犯誹謗罪或妨礙信用罪。陳泰源強調,這也違反經紀不動產的管理條例,仲介對於委託人有保密義務。
在委託仲介賣房方面,有一般約與專任約的差別。劉小姐簽訂的一般約,任何人包括屋主自己都能賣房;但若是專任約,就只有被委託的仲介可以銷售。該仲介事後雖再發文道歉,但劉小姐認為其澄清與道歉都非常避重就輕,甚至表示店長出國一個月才會回來,讓她覺得對方沒有誠意處理這件事情。劉小姐表示,雖然目前不採取法律途徑,但這種背後捅刀的感覺,讓她失去對人的信任,實在很受傷。
TVBS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ife/3109063
TVBS原影→https://youtu.be/FHn1Ci20m2Q
LINE新聞轉載→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WB8NNEa
記者 劉冠琪 / 攝影 王興堂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底價是信任,不是籌碼:解析「報復型房仲」可能觸犯的五大法律】
房仲在社群發文應該是為了「解決問題」或「分享專業」。像這種嘲諷買家是「盤子」的行為,傷害的不只是這樁買賣,而是整個房仲業的社會信任度。
故事是這樣的,
台中一名房仲寫文章,把屋主的人品描述得有些不堪,並且「公開」屋主的「底價」,導致原本要跟屋主買的鄰居不買了(根據該名房仲他自己寫的文章所述,鄰居買的價格,高於屋主委託房仲的底價)。
換言之,房仲想表達的意思是:鄰居「想省服務費」這個「因小」而直接聯繫屋主洽談導致「成交價」高於「底價」而「失大」。
整體看來,大概是房仲不爽之前的努力付諸流水所以po文洩憤順便搞破壞,算是一種「我得不到,你也別想好過」的報復心態。
然後,不小心被鄰居看到了這篇po文,所以反悔不買了。(或許房仲「就是故意」要讓鄰居看到吧。)
屋主得知後非常生氣,於是,該名房仲覺得事情鬧大了,趕緊再發一篇道歉文,可是,卻又同時辯稱文章是為了「教育訓練」,顯然是「卸責之詞」,這不僅凸顯該名房仲缺乏職業道德,也難怪屋主覺得「毫無誠意」才進一步轉向媒體爆料。
記者問我,該名房仲,可能觸犯哪些法律規定?
我不是律師,才疏學淺的我,想到的相關法條如下……↓
【個資法】
該名房仲除了透露出 a.社區名,還描述了 b.屋主搬到北部、c.房子空置五年、d.急著退高鐵票,甚至透露屋主的 e.個人財務情況(說她壓力大)等細節……,這些特徵結合起來可能足以「間接識別」出特定當事人,那就有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
【如果底價為真】
那就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該名房仲公開屋主的底價,違反「房仲接受屋主委託」所負之「忠實保密義務」,所以涉犯背信罪。
同時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5條: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所以啊~我向來不跟屋主「寫」底價,何況,底價會隨著「時間」與「屋主的心情」變動,所以我通常「心裡大致有個底」就好,等有成熟的買家出現後再說。
【如果底價為假】
如能證明房仲撰文是存心搞破壞,那就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及313條的「妨害信用」等罪。
因為該名房仲的內文提到以下兩段描述:
第一段→屋主的心態博弈:當鄰居直接找上門,屋主心想:魚自己游進網子了!既然你想省仲介費,那我價格就踩硬一點。
第二段→〔關鍵情報的掌握〕:我們知道屋主已搬到北部,房子空置壓力大,甚至那天他急著想退高鐵票下來簽約!這些痛點,屋主絕不會告訴陌生鄰居,但會告訴幫他解決問題的仲介。
所以,基於
1.不想讓屋主順利賣掉房子的「惡意」,
2.公開的底價又是「假的」,
3.還把屋主的「人品描述得不堪」又「與事實不符」。
以上情節,除了涉犯「誹謗」罪之外,由於房仲對外宣稱「1050萬就能談成」會讓潛在買方認為屋主「開價不實」或「急於脫手」,這確實影響了屋主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上的「信用評價」,就有可能符合「散播流言」要件而違反《妨害信用》罪。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保密之忠實義務),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44條:委任關係之損害賠償】
條文: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洩漏個資、底價、抹黑人品)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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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