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高院108上147裁定:裝認賠,後反悔,看穿卓家雄不合法的耍賴手段
【260213大家營造高院108上147裁定:裝認賠,後反悔,看穿卓家雄不合法的耍賴手段】
損鄰官司打的是專業,更是心理戰。許多屋主在面對建商開出的「部分認賠」時,常誤以為對方終於展現誠意了,卻不知這可能是無賴建商為了博取法官同情、進而規避高額賠償的「兩手策略」。
透過這份「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深度還原「大家營造卓家雄」在法庭上的驚人轉折:如何在三個月內從「裝正派認賠」演到「當庭翻臉」?
【裁定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定書原址:〔 https://reurl.cc/k8xXn3 〕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上訴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被上訴人:詹鎮維
訴訟代理人: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擴張),本院就追加新臺幣46萬2489元本息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白話文翻譯:大家營造「反悔失敗」,法官認定那46萬你賠定了!】
事情經過:本來一審判大家營造要賠126萬。大家營造不服,上訴到二審(高院)。打官司過程中,大家營造原本透過律師告訴法院:「好啦,我們認賠其中的46萬,我們只爭剩下的差額。」
建商的反擊(擴張):沒想到在110年6月底、官司快結束時的最後一次開庭,大家營造的卓家雄突然當庭反悔,要把原本「認賠」的46萬拉回上訴範圍,要求法官重新審理,想把賠償金歸零。
法官的決定:「駁回!」
法官認為:你既然之前已經在法庭上正式表示「這46萬我們沒異議」,這部分在法律上就已經「定案」了,不能讓你像翻書一樣,看風向偏建商,就反悔重來。這筆追加的官司規費,大家營造也要自己付。
【觀後心得:陰險的兩手策略】
第一手:「裝正派、假認賠」換取法官同情
這份裁定書標記的日期是110年7月14日,而反悔的時間點是6月30日。
合理推論:他們在二審大部分的時間裡,都掛著「我願意賠這46萬」的假面具。大家營造利用這份「假誠意」成功誘導法官,讓法官覺得建商很理智,進而成功擋掉了後面幾百萬的「價值貶損」求償大單。
第二手:過河拆橋,連誘餌都想回收
最可惡的是,等到法官心證已成、大勢底定時,卓家雄居然想把這46萬「誘餌」也收回去。這不只是黑心,更是對司法程序的戲弄。他把法官當成可以隨意操弄的對象,把受害者當成可以隨意玩弄的獵物。
正義的「小勝」:雖然這份裁定只是針對這46萬,但它具備了重要的象徵意義。
法官的「駁回」代表著:「算計可以,但不能無法無天。」卓家雄想利用法律程序來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戲,最後還是被法官識破,留下了這個「反悔失敗」的難看紀錄。
總而言之,雖然「大額的價值貶損」被二審法官「暫時」擋掉了,但這份裁定書永遠記錄了大家營造在最後一刻試圖耍賴的醜態。這種連幾十萬元都要機關算盡的企業,屋主們怎麼能相信他們會真心負責?
【裁定書原文】
理由
一、按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違反上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對不利其部分提起上訴,於上級審減縮上訴聲明,實質上與撤回減縮部分之上訴無異,該被減縮部分即生判決確定之效果,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自不得復擴張該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539號判決、107年度台聲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白話文翻譯:法律不是菜市場,不能喊了「成交」又反悔!】
法條的大意:法律規定,如果一場官司已經有了一個結果(終局判決),而你後來決定撤回、不告了,或是決定不再爭執某一部分,那你之後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重新翻案。
上訴時的規則:如果你本來不服判決要上訴,但後來跟法官說:「這部分我認了,我縮小爭執範圍(減縮上訴聲明)」,這在法律上就等於是你「撤回」了那部分的爭議。
覆水難收:一旦你決定「不爭了」,那部分就會變成「判決確定」(也就是定案了)。既然都定案了(法官心證已成,已經準備結案寫判決書了),你就絕對不能再突然跳出來說:「我反悔了,我要把爭執範圍再變大(擴張聲明)。」
【觀後心得:你以為法律程序是你家的遙控器嗎?】
法官的「法律守門員」角色:建商律師團可能以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可以變更聲明,但法官引經據典(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直接把這條路堵死。這顯示了建商雖然心機重,但法律的程序正義最後還是守住了底線。
戳破「假認賠」的法律代價:這就是我們說的「機關算盡太聰明」。大家營造當初為了在法官面前演一場「看似正派、只爭合理範圍」的戲,主動縮減了上訴金額。他們沒想到,這場戲一旦開演,那個「認賠46萬」的標籤就撕不下來了。他們想利用法律程序來操作、影響法官的心證,確實成功了,因為法官後來針對詹鎮維先生求償最大額的「價值貶損」被完全駁回了;但大家營造也同時被法律程序給反鎖在裡面。
對受害者的程序保障:雖然詹先生在「房價貶損」的項目上受重挫,但至少在這個程序攻防中,法律保障了「確定性」。如果讓「大家營造」這樣隨意反悔,那受害者豈不是要永無止境地應付對方的跳針、跳針、跳針(叫我黑心建商)?
【裁定書原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與同案上訴人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合稱大家公司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9萬78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大家公司三人應連帶給付126萬0943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3日具狀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院卷一第45頁),嗣於110年3月26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僅就原審判命給付超過46萬2489元本息部分不服(本院卷三第357-358頁),就該被減縮部分已生判決確定之效果,不得復擴張該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上訴人於11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院卷四第88頁),其就原審判命給付46萬2489元本息部分所為聲明之擴張,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
法官:邱蓮華
書記官:蘇意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白話文翻譯:白紙黑字認了帳,就別想在最後一秒當無賴!】
訴訟初衷:受害者詹先生原本要求賠償539萬,地院(一審)判大家營造等三家公司要連帶賠126萬。
建商的退讓與定案:大家營造原本不服上訴,但在110年3月26日「縮了」,遞狀說「46萬多這部分我們認賠,我們只爭剩下的80萬。」法律上,這認賠的46萬就此「定案(確定)」。
最後一刻的賴帳:沒想到在110年6月30日(結案辯論當天),大家營造卓家雄當庭翻盤,要求法官廢棄原本要賠的所有金額,想連那46萬也一併賴掉。
法官的終極裁判:法官認定這種「想多爭、想反悔」的行為不合法,直接駁回,且這份裁定「不得抗告」。
【觀後心得:卓家雄最醜陋的「雙標」面目】
在110年3月到6月這關鍵的三個月內,他在法官面前營造出「我們是願意負責的好建商,只是對高額賠償有異議」的假象;這份「偽裝的誠意」極大機率影響了法官對後來幾百萬「價值貶損」的判斷。
然而,一旦他發現大頭(價值貶損)保住了,立刻就在6月30日的最後一刻「卸妝」,展現出連小錢都要吞掉的貪婪本性。
這份裁定最解氣的是最後那句「不得抗告」。這代表法官也看透了「大家營造」在玩程序遊戲,直接給他一個痛快,連讓他繼續糾纏的機會都不給。這46萬成了卓家雄「聰明反被聰明誤」的代價,更是揭露其黑心機的最佳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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