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銀行員利益鏈曝?金管會金檢擴大清查全台38家銀行!



【260807民視 房貸不好貸反讓「喬貸款」有商機?地政士、銀行員利益鏈曝 金管會金檢擴大清查全台38家銀行】


房貸難貸、喬貸款疑似成了不法獲利管道!今年六月中旬雙北市好多間銀行行員遭到檢調搜索約談,因為60位銀行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把有房貸需求的客戶,介紹給熟識地政士,論件計酬、收取千元不等的回扣,金管會證實目前15家銀行自主通報,正擴大清查38家銀行,如果查出內控出包,最重開罰5000萬。......↓

現實世界土地代書,被警方發現勾結詐騙集團,從產權移轉、買賣過戶等等都需要地政士,如今還被發現地政士和行員勾結。

六月中旬金管會收到15家銀行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也正在全面清查38家銀行,金管會祭出最重罰5千萬,地政士會先鎖定貸款不好貸的民眾,告訴你銀行我有認識,幫你談條件比自己去問還要好,貸款下來,地政士再把原本談好的利息、費用和價差,變成回扣。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周正山表示,銀行承辦貸款業務時,如果客戶沒有自行指定地政士,部分行員就會介紹自己認識的地政士,協助辦理相關業務,事後疑似再由地政士提供回扣給行員。目前金管會已要求全體本國銀行全面清查,釐清是否還有類似情況。

專家說徹查恐怕血流成河,至於行員收取回扣,是否進一步涉及銀行法收受不正利益、背信等刑事責任,仍得由檢警釐清金流。

資深房仲陳泰源表示,銀行行員介紹地政士的情況,在業界算是行之有年的「次文化」,比例甚至可能超過五成。對民眾來說,如果碰到銀行行員特別熱心介紹特定地政士,更要提高警覺、貨比三家,比較不同地政士的收費,避免多花冤枉錢。

民視新聞→https://finance.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6807F06M1

民視YT→https://youtu.be/ayq9xtL_tNo

財經中心/葉為襄、李澤民 台北報導


【中人費 vs. 回扣:同樣是拿介紹費,為什麼一個合法、一個坐牢?】


為什麼,身為「房仲」的我,「體感」認為收「回扣/紅包/介紹費」是很稀鬆平常、沒什麼大不了的事?

比如說:

* 某甲的朋友是要賣房的屋主或要買房的買家,於是某甲將客戶介紹給我服務之後成交了,我們「公司」就會撥付一筆「中人費」給某甲。

* 某間掛售中的房子,只有直營龍頭品牌在賣,於是衍生了「我介紹買家給直營品牌的接案同業」一旦成交了,我除了一樣可以跟我的買家收取服務費之外,直營龍頭品牌也有「公開」的「中人費」可請領。

* 還有一種情況是我沒做,但同業們似乎常做。就是客戶有裝潢/漏水/油漆等需求,仲介介紹設計師/抓漏/油漆師傅為其解決問題之後再給房仲「介紹費」。(我沒做的原因是,我認為「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我收了「介紹費」,師傅的報價肯定較高,那就無法給客戶一種「陳泰源介紹的師傅,CP值都超高」的感受;而且萬一服務/技術不佳被客訴,這筆「介紹費」反而成為事後話的「心理壓力」)

以上,皆從「實務」角度來敘述;
以下,要從「法律」立場來分析。


關於【你有某方面的需求,我介紹我認識的業務/專家/師傅/廠商為你提供服務、幫你解決問題,事後收取廠商/業務員/師傅/家專給的紅包/介紹費/回扣】這檔事,是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若是民間的各行各業,頂多算是一種「次文化」,不至於犯法?

不少人都有這個迷思,以為「只有公務員拿回扣才算犯法,民間私企業頂多是道德爭議問題。

但,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

在民間各行各業,私下拿介紹費、回扣,絕對「不只是次文化」,它同樣會觸犯刑法!只是因為很多時候民間習慣「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沒有被提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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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為大家梳理一番:

一、最常見的罪名:刑事《刑法》背信罪(第342條)

這是在民間企業私拿回扣最常被起訴的罪名。

* 什麼時候會構成?

如果你受僱於某家公司,「你代表公司」去處理事情,本來應該幫公司爭取最好的價格或品質。結果你為了拿廠商私下給的「紅包/回扣」,選擇了價格較貴、品質較差的廠商,導致公司多花了錢或受了損害。

* 法律怎麼說?

這叫作「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這是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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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賄賂:有些特定行業有專法開罰

除了公務員有《貪污治罪條例》之外,政府對許多民間特定行業,為了維持市場秩序,都定有嚴格的「禁止拿回扣」條款:

● 金融業(銀行、證券、保險)

像這次新聞的行員,就是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之背信罪)與第127條之1(行員收受不當利益罪),罰得比一般刑法背信罪還要重(甚至有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刑)!

● 醫療業

醫師如果因為拿了藥廠、醫材廠商的「回扣/介紹費」,而優先開立某種藥物或使用某種醫材,違反《醫師法》及《醫療法》,除了罰款,嚴重者會被廢止醫師證照。

● 建築與營造業

建築師、監造技師若私下收受營造廠或材料商的回扣,違反《建築師法》,會面臨懲戒與撤照。

● 公平交易法(商業賄賂)

如果在競標或商業競爭中,透過給予私下回扣來爭取交易機會,破壞自由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事業不得以利誘或其他不當方法爭取交易機會),公平會可依法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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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麼狀況下,民間的「介紹費/紅包」才真的合法?

既然民間不能私下收回扣,為什麼我們常常看到大家在拿「介紹費」?究竟「合法」與「違法」的分界在哪裡?

區分的關鍵只有三個字:【透明化】

* 合法的介紹費:

公開透明、明文約定(大家都知道這筆錢的存在,且納入公司帳目或報稅)

例如:仲介公司公開的「轉介紹獎金制度」;民眾互相轉介紹,事後給予合法的「勞務報酬」並申報所得;中人介紹買賣,雙方事先簽訂契約明定仲介費。(也就是我開頭舉的例子)

* 違法的回扣:

私下掏口袋、避開公司/客戶(瞞著雇主、公司或客戶,暗地裡把利益塞進自己口袋)

例如:公司採購「私下」拿廠商10%回扣;銀行行員「私下」拿代書紅包;經理人「私下」收廠商謝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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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 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只要「收了不該收的錢」,不管有沒有害到國家,通通是重罪。

* 民間從業人員:只要你「背叛了公司或客戶的信任」,私下收回扣並導致公司或客戶權益受損,就是《刑法》背信罪;如果是金融、醫療等特殊行業,更是直接有專法伺候。

所以,民間的「私下紅包/回扣/介紹費」,對於一些「法律素養不足、法學意識模糊的普羅大眾」來說,絕對不只是「次文化」,而是一顆「未爆彈」。

大家平常以為沒事,只是因為「沒被抓到」或「利益關係人被蒙在鼓裡」或「沒有撕破臉去告」而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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