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缺錢?官司尚未定案,竟「換題目加碼重複告地主」索討近4400萬!
【260926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缺錢?官司尚未定案,竟「換題目加碼重複告地主」索討近4400萬!】
2026年09月18號,我父母於中秋節的前一週收到法院來信,原來是「大家地產/卓家雄」提告的起訴狀。首頁清楚寫明,「建商/卓家雄」要向「地主/我父母」索討「將近4400萬元」的賠償。
身為普通老百姓的我父母,縱然問心無愧,心情難免受到影響。
但對我而言,由於:
早在去年2025年底開始,我便以「每週一篇不中斷」的頻率,在法院網站蒐尋「大家地產、大家營造、卓家雄」過往的「濫訴黑歷史」並進行「白話翻譯」,直到今年2026年的9月才剛好暫時翻譯完畢(除非後來又有新的判決文)。
因此,卓家雄那「擺明告不成也要告、純粹就是喜歡用訴訟折磨受害人」的個性(或套路)早被我看穿,因此,我是平常心看待。
或者應該說,反而有點興奮,因為:又有新素材可以持續創作!
接下來,就讓我針對這次的起訴狀,拆分多篇文章、分期、逐段翻譯與破解吧!......↓
(二)系爭建案(松蔦青語)進行過程中,原告(大家地產)已多次促請被告(地主/我父母)選屋,然被告卻藉詞拒絕配合:
1.系爭建案取得建照後,原告於109年間即兩度函請被告參與選屋及分屋會議(原證 4)。被告雖曾參與,然嗣後卻於109年2月3日寄發律師函,以原告未充分討論圖面等不實事由,明確拒絕配合執行選屋作業(原證5)。
2.被告隨後雖於109年4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原證6),主張其應分得如附表1(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之附表甲)所示戶別之建物,然經比對,被告所主張分配之房屋,竟與原告及其他原地主應分得之部分高度重疊,更顯已逾越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關於「水平分配」之原則。
3.由上可知,被告係以前後反覆之主張,先表明拒不配合執行選屋程序,再背離契約之約定而片面聲稱應分得特定部分之建物。然而,系爭合建案之選屋及分屋作業為一整體性之規劃、分配,被告必然知悉渠等背離契約條款之選屋結果,將妨礙原告及其他合建地主應受分配之建物,卻仍執意為之,僅意在藉此阻擾原告銷售系爭建案之部分房屋。
4.兩造經數次協商未果,遂就該選屋分配之爭議進入訴訟程序(下稱「另案訴訟」),先後經鈞院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在案,兩造均就該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謹先提供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如附件1)。
前言:建商(大家地產)在起訴狀中向法官指控,在「松蔦青語」建案蓋房子的過程中,他們已經多次催促地主(我父母)出面選屋,但地主卻找各種藉口拒絕配合:
1.先寄律師函拒絕配合選屋:建商拿到建造執照後,在民國109年曾兩度發函邀請地主開會討論選屋與分屋。地主雖然有來參加,但隨後卻在109年2月3日發律師函給建商,拿「建商沒把建築圖面講清楚」這種不實理由,公開表明拒絕配合進行選屋。
破解:
不是「因為未充分討論圖面,所以拒絕配合執行選屋」。而是契約寫明「建築圖面及建材表將由『甲乙雙方共同簽認後』(才能)執行」。
也就是說,建商在「完全沒有」將建築圖面給地主「事先過目、討論及簽認」,就擅自把車位的「平面」變成「倉儲式機械」,也把「原舊三棟透天/三間店面」改成「四小間」並主張「建商分走兩間金店面」。
2.再寄存證信函片面要特定房屋:不久後,地主又在109年4月1日寄了存證信函,單方面指定要分得特定幾戶房屋(即後來高院判決的附表甲)。但建商拿去比對後發現,地主想要的這些房子,竟然跟建商以及其他地主該分到的部分「嚴重重疊」,而且完全違反了合建契約裡規定「由低樓層往上連續分配」的水平分配原則。
破解:
關於「地主/我父母」與「建商要分配給其他地主分得的房屋」產生「嚴重重疊」。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也就是民事二審,在「六、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的(一)的尾段內容清楚寫明:
「惟觀諸該補充協議前言「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補充協議如下調整合建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內容,並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本補充協議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等語,及第四條、第六條約定「被上訴人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被上訴人欲用原分配建物換取玖樓時,上訴人同意換取貳戶內不需找補」,應認該補充協議確有增加被上訴人選擇分配之權利,被上訴人得以找補之方式,選擇將原應分配之低樓層建物更換為上訴人分得之高樓層建物,並於選擇更換9樓2戶內之建物時毋庸找補。被上訴人主張伊原可分配528.65坪,並得優先選擇換屋(詳附表甲備註欄所示),僅請求分配如附表甲所示共計505.81坪之建物,就不足之坪數則請求上訴人給付1706萬4577元;然本院認被上訴人僅得分配507.15坪之建物,如被上訴人選擇更換如附表甲所示高樓層之建物,勢必按銷售底價九折補償上訴人房屋價差,然此均非兩造聲明主張之分配方式,應認被上訴人僅得由店鋪往上以水平方式分配相當坪數之建物,並得以2戶低樓層建物更換9樓2戶建物而毋庸找補。」
也就是說,高院法官認為:
「地主/我父母」依據「補充協議」裡的「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原分配建物換取其他戶別時,玖樓貳戶不需找補」,「應認」該補充協議「確有」增加被上訴人選擇分配之權利,且可按「銷售底價九折」換屋。
所以,既然「地主/我父母」可「依據契約」,將分配到的原房屋「以九折找補機制」享有「第一優先換屋」,何來「嚴重重疊」可言?
接下來,就讓我針對這次的起訴狀,拆分多篇文章、分期、逐段翻譯與破解吧!......↓
【原告起訴狀原文】
(二)系爭建案(松蔦青語)進行過程中,原告(大家地產)已多次促請被告(地主/我父母)選屋,然被告卻藉詞拒絕配合:
1.系爭建案取得建照後,原告於109年間即兩度函請被告參與選屋及分屋會議(原證 4)。被告雖曾參與,然嗣後卻於109年2月3日寄發律師函,以原告未充分討論圖面等不實事由,明確拒絕配合執行選屋作業(原證5)。
2.被告隨後雖於109年4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原證6),主張其應分得如附表1(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之附表甲)所示戶別之建物,然經比對,被告所主張分配之房屋,竟與原告及其他原地主應分得之部分高度重疊,更顯已逾越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關於「水平分配」之原則。
3.由上可知,被告係以前後反覆之主張,先表明拒不配合執行選屋程序,再背離契約之約定而片面聲稱應分得特定部分之建物。然而,系爭合建案之選屋及分屋作業為一整體性之規劃、分配,被告必然知悉渠等背離契約條款之選屋結果,將妨礙原告及其他合建地主應受分配之建物,卻仍執意為之,僅意在藉此阻擾原告銷售系爭建案之部分房屋。
4.兩造經數次協商未果,遂就該選屋分配之爭議進入訴訟程序(下稱「另案訴訟」),先後經鈞院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在案,兩造均就該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謹先提供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如附件1)。
【白話翻譯與破解】
前言:建商(大家地產)在起訴狀中向法官指控,在「松蔦青語」建案蓋房子的過程中,他們已經多次催促地主(我父母)出面選屋,但地主卻找各種藉口拒絕配合:
【不是地主不選屋!是建商未經雙方簽認,擅自改店面、變更機械車位在先!】
1.先寄律師函拒絕配合選屋:建商拿到建造執照後,在民國109年曾兩度發函邀請地主開會討論選屋與分屋。地主雖然有來參加,但隨後卻在109年2月3日發律師函給建商,拿「建商沒把建築圖面講清楚」這種不實理由,公開表明拒絕配合進行選屋。
破解:
不是「因為未充分討論圖面,所以拒絕配合執行選屋」。而是契約寫明「建築圖面及建材表將由『甲乙雙方共同簽認後』(才能)執行」。
也就是說,建商在「完全沒有」將建築圖面給地主「事先過目、討論及簽認」,就擅自把車位的「平面」變成「倉儲式機械」,也把「原舊三棟透天/三間店面」改成「四小間」並主張「建商分走兩間金店面」。
【高院判決直接打臉建商!地主依法享有「第一優先換屋權」,何來重疊與違約?】
2.再寄存證信函片面要特定房屋:不久後,地主又在109年4月1日寄了存證信函,單方面指定要分得特定幾戶房屋(即後來高院判決的附表甲)。但建商拿去比對後發現,地主想要的這些房子,竟然跟建商以及其他地主該分到的部分「嚴重重疊」,而且完全違反了合建契約裡規定「由低樓層往上連續分配」的水平分配原則。
破解:
關於「地主/我父母」與「建商要分配給其他地主分得的房屋」產生「嚴重重疊」。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也就是民事二審,在「六、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的(一)的尾段內容清楚寫明:
「惟觀諸該補充協議前言「甲乙雙方同意訂立補充協議如下調整合建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內容,並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本補充協議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等語,及第四條、第六條約定「被上訴人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被上訴人欲用原分配建物換取玖樓時,上訴人同意換取貳戶內不需找補」,應認該補充協議確有增加被上訴人選擇分配之權利,被上訴人得以找補之方式,選擇將原應分配之低樓層建物更換為上訴人分得之高樓層建物,並於選擇更換9樓2戶內之建物時毋庸找補。被上訴人主張伊原可分配528.65坪,並得優先選擇換屋(詳附表甲備註欄所示),僅請求分配如附表甲所示共計505.81坪之建物,就不足之坪數則請求上訴人給付1706萬4577元;然本院認被上訴人僅得分配507.15坪之建物,如被上訴人選擇更換如附表甲所示高樓層之建物,勢必按銷售底價九折補償上訴人房屋價差,然此均非兩造聲明主張之分配方式,應認被上訴人僅得由店鋪往上以水平方式分配相當坪數之建物,並得以2戶低樓層建物更換9樓2戶建物而毋庸找補。」
也就是說,高院法官認為:
「地主/我父母」依據「補充協議」裡的「其效力優先於主契約」、「得第一優先進行選屋作業」、「原分配建物換取其他戶別時,玖樓貳戶不需找補」,「應認」該補充協議「確有」增加被上訴人選擇分配之權利,且可按「銷售底價九折」換屋。
所以,既然「地主/我父母」可「依據契約」,將分配到的原房屋「以九折找補機制」享有「第一優先換屋」,何來「嚴重重疊」可言?
再來,
所謂的「水平分配」原則,契約原文寫得很清楚: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
既然白紙黑字寫明「壹樓店面(含)」,為何建商卻主張,地主「一樓店面」只能分「一間」,然後從「二樓」開始「整層全部」分完才可以往三樓繼續分?
所以說:違反「水平分配」之原則的,分明是建商,而非地主。
【獲利十億早已落袋,建商竟還栽贓「在外租屋、燒錢打官司的地主」惡意卡關?真是作賊喊捉賊!】
3.建商指控地主是「惡意卡關」:建商認為,地主的態度前後矛盾反覆——先是找理由拒絕選屋,接著又越過契約規定,片面索取不屬於自己的特定戶別。建商強調,整棟大樓的分屋是整體規劃,地主不可能不知道這樣亂要房子會卡到別人,但地主卻硬要這麼做,純粹就是為了要「惡意阻礙建商開賣房子」。
破解:
建商先是「沒依據契約」將「建築圖面給地主簽認」,便私自規劃後執行蓋房。
↓
再「曲解契約」的「水平」分屋原則,「無視」一樓店面(含)水平連續向上分配,將「一樓」與「二樓以上」的分屋方式擅自切割解釋。
↓
又「不願按照契約」讓地主「第一優先選屋」並「享九折找補換屋」。
↓
然後,「沒爭議的」房子,建商又早已賣光光、獲利超過十億入袋。
↓
如今,卻反過來栽贓「地主/我父母」是有意阻礙銷售?簡直豈有此理!
【選屋官司根本還沒定讞!建商急著「換題目重複告」,背後陰謀曝!】
4.雙方談不攏,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因為雙方談判好幾次都沒結果,這個選屋爭議只好走上法院(即雙方的「選屋官司」)。這件官司歷經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現在因為雙方都對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整起官司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當中。
破解:
嗯,這段內容,就是本案關鍵——既然這起「選屋官司」連最高法院都「還沒定讞」,建商憑什麼現在就定性「地主/我父母」是「違約、拒選屋、亂選屋」呢?
我想答案呼之欲出:若不是缺錢,就是為了要製造「判決理由矛盾」而「換個題目重複告」。
未完待續……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留言
張貼留言
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