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騙不上訴偷襲三審後,卓家雄再拿「未定讞之部分判決重複濫訴地主」逼就範!


【261003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騙不上訴偷襲三審後,卓家雄再拿「未定讞之部分判決重複濫訴地主」逼就範!】


看建商的起訴狀,寫得一副「我們蓋好房子要交屋,地主卻無理耍賴不拿」的委屈模樣。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真相是:官司還在三審審理中,根本尚未定讞!

建商拿著「尚未定讞的、僅擷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階段性判決、單方面要求」地主全盤接受被A掉的坪數、爛B店面、價值最差低樓層。

更狠毒的是,建商一邊偷襲上訴拖延訴訟時間、一邊斷絕租金補貼、又不願意將「雙方皆同意、毫無爭議的戶別」提前過戶給地主,企圖用濫訴手段,逼迫在外自費租屋、燒錢打官司的地主屈服。

這分明是一場「濫用司法工具」與「利用財務壓力」試圖造成「判決理由矛盾」並「無限期凌遲地主」的精心算計。

以下,就讓我逐條拆解建商訴狀裡的荒謬邏輯......↓


【原告起訴狀原文】


(三)建案完工後原告再次提出合法給付,被告仍悍然拒絕受領:

1.原告於112年間完成系爭建案並取得使用執照,已具備隨時交屋之給付能力。為盡可能降低紛爭,原告即於112年3月22日發函,依系爭合建契約通知被告辦理如附表2所示20筆建物之受領事宜(原證7)。

2.詎料,被告於112年3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原證8),表示除「三樓A9、四樓A5及A9」等3戶外,對其餘應分配之房屋皆明示拒絕受領。

3.惟查,另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實質審理,認定被告就系爭建案應分得如附表3所示之建物。足徵原告至少就附表2與附表3重疊部分之12戶房屋之給付提出,已完全符合債之本旨,被告卻函覆僅願意受領上開3戶,故渠等拒絕受領其餘9戶建物顯無正當理由。


【白話翻譯與破解】


(三)房子蓋好後,我們(大家地產/卓家雄)再次依法要交屋,被告(地主/陳俊發、胡淑惠)還是非常強硬地直接拒絕。


【建商嗆「隨時能交屋」?真相是:A掉「屬於地主的坪數幾十坪」、硬塞「前寬裡窄+大寬柱遮蔽視野爛B店面」與強迫接受「全低樓層住宅」!】


1.房子蓋好了,我們(建商)隨時能交屋

我們在112年把房子蓋好、也拿到使用執照了,隨時可以辦理交屋。為了少一點爭議,我們在112年3月22日主動發公文,依照當初簽的合建契約,通知被告來接收附表2寫的那20間房子(這是證據「原證7」)。

破解:

根據「原證7」,也就是建商於112年03月22日寄給陳姓地主的存證信函,裡面有三大爭議。


爭議一、建商「單方面要求」陳姓地主接受「總坪數450.06坪」

但不好意思,

依據「契約解釋」,亦是陳姓地主所主張的65%,應該分得的總坪數為528.65坪。

然而,依據「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的內容,法官可能是看建商可憐,硬是用了「情事變更」突破「契約限制」,這才導致陳姓地主變成「應分配507.15坪,方屬公允」。


爭議二、建商「單方面要求」陳姓地主受領「饒河街121號的爛B店面」

搜尋關鍵字【大家地產111上806判決:卓家雄「面寬斜著量」遭法官識破並推翻鑑定!地主獲獎勵容積、饒河店面加高樓各2戶!】便可知,法官認為,陳姓地主分配「C+D店面,自屬有據」。

誰叫「不按照契約規劃店面、把店面弄得前寬裡窄、寬度不符約定、騎樓外加大寬柱遮蔽視野」的是「建商」,「選擇權」當然在「陳姓地主」這一邊。


爭議三、建商主張「最早、第一個簽約的陳姓地主『優先』分配二樓起算之住宅整層低樓層,直到分完以後(到四樓),才輪到後面簽約的其他地主開始分配。」也就是說,建商單方面要求「價值最差的全部低樓層戶別」由陳姓地主受領,其他地主再從「價值較高的中間樓層」開始往上分屋。

所以,

A.陳姓地主只願受領「建商與地主共同主張『重疊』的3戶」,怎麼了嗎?

重點是,建商竟然連「毫無爭議的3戶」都不願提前過戶,硬要趁著「租金補貼斷炊」之際,逼著「在外自費租屋、燒錢打官司」的陳姓地主提前求饒,如此缺德算計若給壞人得逞,天理何在。

B.如果建商接受二審判決,那麼,陳姓地主縱然不滿意法院判的分屋方式,也還是會為了早早結束官司而選擇接受。

問題是,搜尋關鍵字【大家地產111上字806裁定:卓家雄拖累「合建其他地主」有家歸不得、騙不上訴卻偷襲三審大搞凌遲戰!】便知,是建商先騙不上訴再偷襲上訴,陳姓地主是被迫跟著上訴三審,這段被拖延「時間成本」的帳,當然應該算在建商的頭上!

C.也因為官司懸而未決的責任在建商,且又在三審中,建商豈可以「單方面主張」以「尚未最終定讞的階段性二審之僅對建商有利的部分判決內容」要求陳姓地主全盤接受?

倘若接受了,萬一後來三審裁定下來的結果與二審內容矛盾,誰又該為此負責?

【地主為何只收3間?因為只有這3間「毫無爭議」!誰會傻傻接受「最早簽約分最爛」的無恥邏輯?】


2.結果被告只肯要3間,其他全部拒收

沒想到,被告在112年3月27日回了一封存證信函(這是證據「原證8」),明明白白地說:除了「3樓A9、4樓A5和A9」這3間之外,其他原本該分給他們的房子,他們統統「拒絕接受」!


破解:

奇怪?陳姓地主主張「建商與地主雙方主張重疊、毫無爭議的3戶」可先受領,其餘「你說是我的,我不認同;我說是你的,你也不認同,所以讓法院判斷決定」,因此暫無法過戶,到底怎麼了嗎?

又,到底有哪個「腦袋正常」的地主會接受「第一個簽約的優先分配整層最沒價值低樓層,後面簽約的其餘地主再從中間樓層開始分配;換言之,最早簽約的分最爛」這種無恥分法?

此例一開,豈不是鼓勵所有合建地主「都要拖到最後一位時才簽約」?

反過來看,陳姓地主主張「依據地主的土地占基地的比例,由下往上,按比例水平分上去」,這才比較符合誠信與情理。

更何況,目前為止,法院也從未認同建商的分配法。


【拿「未定讞的階段性判決、且還只擷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硬塞地主接受、又官司還在三審審理中,到底在無理取鬧什麼!】


3.法院早就認定該給12間,被告只收3間根本是無理取鬧

但是,之前的另一次訴訟,臺灣高等法院已經實質審理過,判決認定被告在這次合建案中,依法至少應該分到附表3寫的那些房子。

這證明了什麼?我們通知要交的20間(附表2),跟法院認定的那些房子(附表3),裡面至少有12間是完全重疊的!也就是說,我們通知交這12間完全合情、合法、符合契約規定。

結果被告居然回函說只願意拿其中3間,硬是拒收另外9間!這很明顯就是完全沒有正當理由的故意耍賴(拒絕受領)。


破解:

有事嗎?請問官司定讞了嗎?

其實,陳姓地主亦可「照建商的邏輯反過來」這樣說:

陳姓地主主張的房子當中,「二審法院判給陳姓地主的」與「陳姓地主所主張的房子」,共有9間(包含C+D店面及九樓免找補兩戶),那為何建商不同意將這「高院判決」與「地主主張」吻合的建物,在三審定讞之前就過戶給陳姓地主?

再請問,陳姓地主+建商+高院共三方,皆共同主張「毫無爭議、百分百屬於陳姓地主」的房子「共3間」,為何「建商至今仍不願意提前過戶」給陳姓地主呢?

更何況,當初先騙不上訴、隔日就暗中偷襲上訴三審的是建商!如今官司被濫訴建商它自己拖住,卻反過來喊冤怪地主不配合交屋,到底是在無理取鬧什麼?乖乖等三審定讞結果出爐不行嗎?

分明就是企圖無限期拖延官司、最好成功製造「判決理由矛盾」來凌遲陳姓地主。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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