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09再小的租賃案件,也要照正規程序走◎文陳泰源

141109再小的租賃案件,也要照正規程序走◎文/陳泰源

某位屋主,請我幫忙出租機械車位。

我代po於出租網站,很順利地接到一通想要承租車位的來電客,但,這名客戶只租3個月,而且只租1500元;換言之,管理費每月1400元扣下來,3個月,屋主只賺300元。

基於租期過短,金額過低,同時與屋主算是朋友關係,所以決定不收取服務費,純粹服務性質。也因為這樣,屋主嫌麻煩,我也偷懶,最後與承租方協議,租賃合約就不用寫了,於是種下禍根。......↓


承租兩個月後的某日,傳來不幸的消息,房客竟然換開了一台休旅車停,因為機械車位有限高,導致房客的休旅車頂鐵架斷裂,欲尋求賠償,找人負擔維修費。

我打電話給房客,原先用意是打算關心、安撫,結果不小心弄巧成拙變吵架,

房客說:「
第一:機械車位的長寬高限制“告示牌”太隱密,我車出事後,仔細找才發現。
第二:我有看見隔壁有人停了一台X5系列的車,所以我以為我的休旅車應該可以停。
第三:我記得當初我有問過你休旅車能不能停,你回答我說“應該可以”,雖然現在死無對證,不過……

聽到這兒,對方話沒講完,我便勃然大怒回嗆,當然我也後悔這樣反應:「請你不要栽贓我,我沒開過車,到現在都還沒有汽車駕照,我怎麼可能跟你說休旅車應該可以停?」

就這樣不小心把房客激怒了,對方完全針對我了,緊咬當初我身為房仲,卻沒有協助房東/房客雙方擬定租賃契約,導致房客車子出事,求償無門。

後來我們還請警察維持秩序,屋主、我、房客、社區總幹事、車位維修保養廠商代表在現場,無奈,房客一直針對我嗆,說我沒有給雙方簽租賃合約,要我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選擇沉默不予理會與爭辯,並避免再度激怒房客;而房客或許知道自己理虧,最後也不了了之。


結論與心得:
1.經過此事件,也才因此上了一堂法律課,感謝 蔡志雄 律師教導,根據民法422條清楚寫明: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換言之,如果租賃約定期間超過1年以上者,才需要白紙黑字,如未滿1年,可以口頭相互約定,或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只能說,感謝民法422條保佑了我。

2.服務業,縱使客戶再怎麼蠻橫不講理,都一定要避免激怒對方。

3.租期再短、租金再小,再怎麼跟屋主或房客的關係有多麻吉,一定都還是要按照正常流程跑,要簽租賃約,萬一出事,才能降低被波及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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