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房僅住3年!婦遭國防部告「拆屋還地」討租金
【260729東森 千萬房僅住3年!婦遭國防部告「拆屋還地」討租金】
這麼熱的天,72歲阿嬤仍堅持睡在梯間,一張簡陋木板床搭成臨時的家,因為在國防部提告拆屋還地之後,她的家門鎖被強行更換,拿不到王夫骨灰罈。......↓
拒拆屋還地住戶孫阿嬤:「我來台灣已經29年,它(國防部)不溝通,這樣壓迫我老百姓,什麼罪啦!」
拒拆屋還地住戶黃女士:「(她)單獨照顧她先生到104歲。這個骨灰啊,還有一些東西啊、證件啦!都沒有拿出來。」
記者:「那你們看了應該也蠻心酸的。」
拒拆屋還地住戶黃女士:「對…對,非常。」
講到老鄰居,黃女士忍不住哽咽,公寓八戶被迫搬遷。因為當初買的房屋只有地上權。
記者洪詩晴:「這回發生爭議的地點就在遼寧街夜市,也就是臺北市龍江路上,左右兩邊都是國防部政戰局的土地。」
拒拆屋還地住戶黃女士:「這樓就是我的…我買的房子。這一間他(前屋主)有做一點裝潢,所以我就願意多花一點錢,沒想到才住了三年就被告了,拆了我們然後一毛錢都不賠。」
住戶指出,這棟老公寓是民國四五十年間,一名將軍由眷舍改建而成,買下來之後也都有房屋權狀,但更一審,國防部勝訴。
拒拆屋還地住戶黃女士:「我的房子今年還在繳房屋稅,你們會對非法的房屋課徵房屋稅嗎?打了八年的訴訟,我現在要賠八十幾萬,還要加每年5%的利息,將近一百萬。」
聯勝房屋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表示:「如果騰本上有登記時限,那當然你就是有個心理準備;但是如果沒有的話,那你恐怕一邊住一邊提心吊膽。」
房仲提醒,購買前得審慎評估風險。至於爭議,國防部沒有做出回應,在官司確定之前,住戶有家歸不得。
東森YT→https://youtu.be/QgMBqHWcosg
記者:洪詩晴、王承義
【2018年08月27日,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37 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7Yk2Y5 )】
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勝訴
法院認定被告等住戶與屋主屬於無權占有國有土地,判決被告等必須拆屋還地、遷出房屋,並給付過去五年占用土地的「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的補償金);部分尚未點交的住戶,自民國 107 年起每月還需繼續給付相當於租金之金額,直到返還土地為止。
【案件背景與雙方主張】
土地與建物現況:爭議土地為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巷內的國有地(管理者為國防部政戰局)。土地上蓋有一棟 4 層樓雙併公寓,外加頂樓加蓋、梯間與水塔。
【被告(住戶/屋主)抗辯】
合法買買或贈與:屋主多是早年向建商或前手合法購買或受贈,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且多年來依法繳納房屋稅。
歷史時空背景:主張該建物於民國 40~50 年代經陸軍總部同意,由「謝義少將」興建眷舍。
眷改條例保障:軍方曾在民國 92 年召開協調會並製作紀錄,表示會將住戶列管,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比照原眷戶」辦理改建,因此主張並非無權占有。
已配合點交:部分屋主(如崔婉慧、鄔自財、陳定國、周翠女等)已於 106 年底將房屋騰空點交給軍方,認為不應再被追討高額補償金。
【法院的核心認定與判決理由】
● 會議紀錄非最終核定,《眷改條例》不等於合法占有權法源。
● 92 年陸軍後勤司令部的會議紀錄僅為「初步清查」,需呈報主管機關(國防部)最終核定才算數。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係為了加速收回眷村土地、執行整體改建所設,並未賦予住戶在民法上合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
● 不符合「一戶一舍」的軍眷自建規定:依歷年軍眷管理辦法與行政法院判例,軍人奉准自建眷舍,原則上以「一戶一舍」供軍眷自住為限。本案建物興建之初即為「4 層樓 8 戶」的集合住宅,非單一眷舍,難以認定為合法的軍眷住宅。
● 無權占有即須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無權占用土地受有利益,致國有財產受損,依法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 追溯時效 5 年:依民法第 126 條,租金請求權時效為 5 年,國防部得追討起訴前 5 年的不當得利。
【判決結果概要】
屋主(崔婉慧、詹蔣美妹、鄔自財、陳定國、林惠真、林惠華、周翠女、盧孝友、黃月琴等):
● 須將各自擁有的房屋、頂樓加蓋、水塔及梯間拆除騰空,將土地返還國防部。
● 須給付國防部數萬至九十多萬元不等的過去 5 年不當得利。
● 尚未點交者,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月須另給付 1 萬至 1.9 萬元不等的補償金。
純居住者(詹勳義、黃貞、盧阿芳、孫愛素等):
● 須自占用的房屋內遷出。
投資/法人公司(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因曾於民國 100 年至 103 年間持有 4 樓房屋約 3 年,亦被判給付 22萬3957 元之不當得利。
【2022年03月22日,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qaLD2p )】
判決結果大逆轉!
臺灣高等法院廢棄了原審(一審)判決,改判住戶(上訴人)獲得勝訴,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要求住戶拆屋還地、遷出及給付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之補償金)的請求「全部被駁回」。
【高院逆轉改判的三大核心理由】
第一、軍方當年發函同意興建,雙方存有「使用借貸關係」
歷史公文證實:陸軍總司令部於民國 57 年曾出具公文(系爭函文)給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協助「謝義少將」申請興建雙併 4 層共 8 戶之建物。
知悉且同意:法院認定軍方當年對謝義興建 4 層樓集合住宅完全知情且同意,雙方已就該國有土地成立「借地建屋」之使用借貸契約。
管理機關承受:雖然土地管理機關後來由國有財產局變更為國防部政戰局,但本於管理機關之一體性,後續機關必須繼受原先的使用借貸契約。
第二、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住戶繼受借貸關係屬於「有權占有」
保障社會經濟與安定:依民法第 426 條之 1 規定,租地建屋者若轉讓房屋,基地租約對房屋受讓人繼續存在。
借地建屋比照適用:高院認為,在「借地建屋」的狀況下,若後手買受人(現住戶)無法繼受土地使用權,將導致房屋遭逼拆、危害社會經濟。基於維護房屋整體價值與安定社會之公益目的,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
現住戶繼受權利:住戶直接或輾轉自謝義買受房屋,依法繼受了該土地的使用借貸關係,對國防部而言屬於「合法有權占有」,並非無權占有。
第三、國防部主張「終止借貸關係」不合法
非允許第三人使用(民法第 472 條第 2 款):住戶依法繼受成為借用人,並非「未經同意之第三人」,軍方不得以此終止契約。
變更眷改處分非「不可預知之需用」(民法第 472 條第 1 款):房屋屬於耐久財,出借土地興建建物時,雙方已可預期使用期限與房屋耐用年限相當。軍方自主決定將土地納入眷村改建處分範圍,屬於機關自行變更規劃,不符合「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的法定終止條件,其終止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2023年01月12日,三審,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91 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8YjlAd )】
訴訟結果再次大翻轉!
最高法院廢棄了二審(高院)讓住戶勝訴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審。
軍方(國防部政戰局)在上訴第三審後取得重大法律突破,最高法院全盤否定了二審法院「使用借貸關係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 讓後手繼受」的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的兩大核心法律理由】
第一、法律見解錯誤:「使用借貸」屬債權關係,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
債之相對性:最高法院指出,使用借貸屬於「債的關係」,依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即當年出借土地的軍方與借用人謝義少將)之間發生效力,並不具備「物權」的追及效力。
拒絕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 是針對「有償租賃」關係所設。
最高法院明確宣示:使用借貸關係無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 的餘地。
後手無法繼受:後續向謝義或前手購買房屋的現住戶,無法據此向國防部主張繼受原先的使用借貸契約。因此,住戶不能以此作為占有國有土地的合法權源。
第二、程序法適用瑕疵:程序視同上訴與撤回效力認定有誤
個別專有部分不具必合一確定性:
二審法院認為拆除共用梯間/水塔涉及全體住戶(合一確定),進而將「未提起上訴」的其餘住戶專有部分拆遷問題一併納入「視同上訴」處理。
最高法院認定這屬於「訴外裁判」(各屋主對各自專有部分的拆遷訴訟標的並非必須合一確定,二審不該越權替未上訴者改判)。
【2024年09月24日,四審、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eQD5KR )】
高院更一審「完全遵循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正式判定住戶(上訴人)敗訴,必須「拆屋還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本案更一審判決的四大關鍵核心與結果】
貫徹最高法院見解:(免費)使用借貸不得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無權占有確定:高院更一審認定,當年謝義少將雖與軍方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但使用借貸僅為「債權/非物權」關係。
後手無法繼受:後來向謝義或其後手買房的現住戶,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無法繼受「免費」借地權利。因此,現住戶對於國防部政戰局而言,一律屬於「無權占有」國有土地。
無公法或眷改保障:法院認定該建物不符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的軍眷住宅規定,住戶不具備公法上的占用權法源。
【不動產實務綜合分析】
更一審判決再次為全台灣「有屋無地(建號獨立但占有國有地/他人私有地)」的老舊建物劃下嚴格的法律紅線:
無償「借地」與有償「租地」天差地遠:若早期僅為親朋或長官部屬間的「借地建屋」(無償使用借貸),房屋一旦轉手,買家絕對無法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或「占有連鎖」繼續無償使用土地。
【2025年09月24日,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https://reurl.cc/qaLDx3 )】
這份最高法院裁定,代表著這場長達數年的拆屋還地官司「全案終局確定」!
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了住戶方的第三審上訴,且不得再抗告。
【實體法上訴駁回:未具體指摘違背法令,純屬事實爭執】
最高法院指出,黃月琴等 7 人提出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僅是就二審法院採證、事實認定(如:使用借貸消滅、不適用民法第 426-1、425-1、876 條、不適用眷改條例第 26 條、無權占有且無違誠信原則等)進行爭執,並未具體表明二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亦未具備法律見解原則重要性,因此上訴不合法,直接裁定駁回。
【本案全歷程終局回顧】
這起龍江路老舊眷舍土地拆屋還地案,歷經了一審國防部勝訴→二審大翻盤住戶勝訴→三審廢棄發回→更一審改判國防部勝訴→最終由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住戶上訴,為這場長期的地權與屋權法律戰正式畫下句點。
它再次向不動產市場樹立了極為明確的法律見解:
● 免費『借』用(無償使用借貸)無法落實「買賣不破『租』賃」精神
法律對「租地建屋(有償)」給予轉讓後的繼續存在保障(民法第 426 條之 1);但對於「借地建屋(無償)」,最高法院嚴格限縮其僅能約束原借用人,後手買家絕無法自動繼受免費使用土地的權利。
● 「有屋無地、無明確註明回收時限」的老舊建物買賣,風險極高
即便賣方領有合法建物所有權狀,若土地屬於國有地且源於早期無償借用,後手買受人隨時面臨土地管理者提告「拆屋還地」並追討「提起訴訟時的『前 5 年起算』不當得利」的風險。
【買房慘遭拆屋還地!同情還是情勒?揭公平正義的「殘忍真相」】
針對新聞裡,「龍江路229巷4號一帶」的年邁受訪者,我想提出「對不起,有點殘忍」的幾點回應。
● 拒絕拆屋還地的黃女士說:「才住三年就被告,國防部拆了我們卻一毛不賠。」
* 買地上權的房子,簽約、辦理過戶時就應該會知道,沒有土地所有權,尤其像本案這種老舊房子,購買時,基本上無法貸款,只能全現金,也因此「肯定」很便宜。
* 謄本上也沒有註記「使用年限」,當然得承受「隨時」被告拆屋還地的風險。
* 國防部依法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最終也獲得勝訴。倘若住戶們覺得當時購買被前一手騙,應該向「賣方」與「房仲」提告求償才對。
* 本案與其它地上權案相比,還有個極大的不同關鍵點!那就是,「無償借地」,而非「有償租地」,換言之,屋主在持有期間,不僅免繳地價稅(地價稅由國防部支出),連地租都(長年)沒付!
● 拒拆屋還地住戶黃女士:「我的房子今年還在繳房屋稅,你們會對非法的房屋課徵房屋稅嗎?打了八年的訴訟,我現在要賠八十幾萬,還要加每年5%的利息,將近一百萬。」
* 不好意思,稅捐稽徵處「還真的會對」非法的房子課徵房屋稅耶!頂樓加蓋就是常見的範例。「稅捐處」本來就只管「使用者付費」,「建管處」才是管建物合法與否的單位。
* 長年「免費」佔用土地,因此法院判賠錢(地租補償金),這不是「剛剛好」嗎?
* 年利率5%滾利息,不過就是法定利率,而且依法也只能追溯「提起訴訟當時的前5年」、「比5年前更早的免費占用期間」國防部也討不到,屋主們其實是賺到吧?
總而言之,
雖然,我很同情您們的遭遇,
但也請原諒我,話講得冷血。
● 拒拆屋還地住戶黃女士:「我的房子今年還在繳房屋稅,你們會對非法的房屋課徵房屋稅嗎?打了八年的訴訟,我現在要賠八十幾萬,還要加每年5%的利息,將近一百萬。」
* 不好意思,稅捐稽徵處「還真的會對」非法的房子課徵房屋稅耶!頂樓加蓋就是常見的範例。「稅捐處」本來就只管「使用者付費」,「建管處」才是管建物合法與否的單位。
* 長年「免費」佔用土地,因此法院判賠錢(地租補償金),這不是「剛剛好」嗎?
* 年利率5%滾利息,不過就是法定利率,而且依法也只能追溯「提起訴訟當時的前5年」、「比5年前更早的免費占用期間」國防部也討不到,屋主們其實是賺到吧?
總而言之,
雖然,我很同情您們的遭遇,
但也請原諒我,話講得冷血。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留言
張貼留言
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