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的「失控多重濫訴」?拆解「違約建商」顛倒是非戲碼!


【261017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的「失控多重濫訴」?拆解「違約建商」顛倒是非戲碼!】


真心覺得卓家雄的睜眼說瞎話功力一流:

* 違約的一方,明明是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可以說是地主。

* 拒絕交屋的一方,明明是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可以說是地主。

* 違反誠信的一方,明明是「被法院認證」的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可以「栽贓地主」違反善良風俗?

* 拿「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仍為建經公司」的爭議屋免費使用、爽爽住、登記公司營運、參與區權會投票來掌控管委會的,明明是大家地產,卓家雄竟然無恥地反向地主討要這段期間的房屋稅、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對於那些「卓家雄的支持者們」,我只能說:祝你們合作愉快。哈哈哈哈哈


【起訴狀原文】


二、被告違反系爭合建契約之受領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並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等規定,連帶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包含營建融資所生之利息、墊付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設備維護等費用,以及給付予原地主之租金補貼:

(一)按,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民法第398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同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三)再按,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拒不履行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除陷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外,亦構成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件2)。

(四)復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判決:「常殷公司主張:伊因王蕙娥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第4條、第8條第1項約定,配合辦理土地信託及合併、申請系爭大樓使用執照及已登記6戶建物之第1次所有權登記,而延宕該大樓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之時程,致伊須依其他地主所立合建契約,增加給付約3個月租金補貼計86萬9757元,受有損害,王蕙娥應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第3項約定及民法第216條、第226條、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賠償伊前述租金補貼損失等語,…上情對於常殷公司完成系爭大樓之興建及後續相關產權登記及點交時程之進行,非無影響,其期間至少超過3個月,可認與常殷公司於交屋前需給付其他地主租金補貼,二者間有因果關係存在,並可歸責於王蕙娥,則常殷公司依前述法律關係,請求王蕙娥如數賠償因前述延宕期間而增加給付其他地主之租金補貼,並加計自104年8月22日(即前述常殷公司請求王蕙娥給付函文送達後加計30日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附件3)。


白話翻譯與破解【法院認證「違反誠信」的大家地產卓家雄,竟有臉反控地主「違反善良風俗」?】


二、被告(地主:陳俊發、胡淑惠)違約不肯收房子,這叫做「債務不履行」!而且「陳姓地主」這種行為違反了善良風俗、故意害我們(大家地產卓家雄)受損害。所以,「陳姓地主」必須依照民法的各種賠償規定,連帶賠償我們建商所有的損失,包括:蓋房子跟銀行借錢產生的利息、我們幫忙墊的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設備維護費,還有我們賠給其他地主的租金補貼,統統都要賠!


破解:

陳姓地主「違約」不肯收房子?陳姓地主「違反善良風俗」?

有事嗎?

先搜尋關鍵字【大家地產109訴8972判決:全盤駁回隱瞞獎勵容積還想一屋二賣「松蔦青語」的無誠信卓家雄!】便知:民事一審法官,依據「契約解釋」判陳姓地主大獲全勝,且建商還被法官狠批「違反誠信」。

再搜尋關鍵字【大家地產111上806判決:卓家雄「面寬斜著量」遭法官識破並推翻鑑定!地主獲獎勵容積、饒河店面加高樓各2戶!】便知:民事二審法官,改用「情事變更」突破「契約解釋」才讓地主少拿一點點,為的就是看建商能否別再濫訴下去,顯然卓家雄不領情「林純如法官」的用心良苦。

也就是說,只要依據「契約解釋」,「違約」、「違反善良風俗」、「債務不履行」的一方,當然是「大家地產卓家雄」。


白話翻譯【合建是「互易」不是「施捨」!蛋糕你建商切的,憑什麼逼地主拿最小塊?】


(一)法律小常識(民法第398條):我們這種互換財產的合建契約,法律上就跟「買賣房屋」是一樣的道理。

說明+破解:

合建是「互易契約」,換言之,雙方「同時」都是債務人,也「同時」都是債權人。

建商:有義務把房子蓋好交付給地主(此時建商是交付房屋的債務人);同時也有權利要求地主過戶土地(此時建商是請求土地的債權人)。

地主:有義務把土地過戶給建商(此時地主是過戶土地的債務人);同時也有權利要求建商交付符合契約坪數與規格的房子(此時地主是請求房屋的債權人)。

關於這點,沒有問題。但是,


依據「合建契約」:

甲方得就本標面積的佔本基地面積比例分回新大樓坪數百分之六十。(而原契約60%換算陳姓地主可分回的建物坪數為488坪)

再依據「補充協議」:

* 載明「增加甲方(地主)得分配權利」。(換言之,這是為了「增加」地主的權益所增補的契約)

* 同時載明「固定坪數」450坪與「比例」65%/528.65坪分回。

* 又,「固定坪數」450坪換算成比例僅約55%,低於「主契約」的60%/488坪,明顯與補充協議的「增加甲方得分配權利」真義不符。

* 更別說,契約是建商擬定的/蛋糕你切的,選擇權/要吃哪一塊,當然在我地主這一邊。


白話翻譯與破解【拖累其他地主有家歸不得的元兇就是建商,竟然還有臉討賠償?】


(二)買家本來就要收房(民法第367條、第231條):既然是買賣,法律規定買家(地主)對賣家(建商)就有付錢(或交出土地)以及「把房子接收下來(受領)」的義務。如果買家故意拖延不收房,賣家就可以要求買家賠償拖延造成的損失。

(三)最高法院說過的話:我們建商如果已經合法把房子準備好、通知你們來收,結果你們(地主)卻耍賴不肯收;這不只單純是你們遲遲不肯接收,在法律上更直接構成「違約(給付遲延的債務不履行)」!

再次強調:

第一、承上講過,只要依據契約解釋,道理站在陳姓地主這一邊,否則不會一審(契約解釋)全勝、二審(情事變更)大勝。

第二、搜尋關鍵字【大家地產111上字806裁定:卓家雄拖累「合建其他地主」有家歸不得、騙不上訴卻偷襲三審大搞凌遲戰!】便知,惡意拖延官司的,是建商,不是陳姓地主。

第三、如今,仍在三審審理中,根本尚未定讞。

所以,建物買家/陳姓地主「沒有故意」不收房;而建物賣方/建商「當然不可以要求」陳姓地主賠償「拖延造成的損失」,因為那是建商「自找的」。(真是典型惡人先告狀)


白話翻譯與破解【邏輯錯置又倒果為因,拿別的案子張冠李戴想嚇誰?】


(四)搬出過去法院判建商贏的案例來嚇人:

以前高等法院有判過類似的案子(見高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8號判決):如果因為地主不配合辦理信託、合併或登記,導致整個大樓完工和交屋時間拖延,害建商必須多付給其他地主三個月的租金補貼;法院認為這跟地主的拖延有因果關係,所以判地主必須把這些租金損失賠給建商!

建商在這裡企圖暗示法官:「以前別的案子地主拖延要賠錢,所以本案(松蔦青語)你們(被告陳姓地主)也必須賠我們(大家地產卓家雄)租金跟利息與代墊費!」


破解:

別的案子(高院108年度案例)是因為地主「無理不配合」辦理信託或登記導致延宕;

但是,在「松蔦青語合建本案」裡,房子之所以無法結算交屋,是因為

* 還在最高法院三審審理中。

* 而且是建商自己「騙不上訴卻偷襲上訴三審」造成的。

建商把「自己濫訴、官司未定讞」造成的產權卡關,包裝成「地主拒絕受領」,然後再用「買賣契約的法條」來索賠,簡直顛倒黑白!

像卓家雄這種,使用「重複起訴、多重濫訴」來掩蓋其無理「強迫地主」吞下「建商敗訴主張」的套路,「已被世人看穿」且「不過如此」。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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