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瞎扯合建是「選擇之債」!高樓住宅與壹樓店面「我全都要」?
【261024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瞎扯合建是「選擇之債」!高樓住宅與壹樓店面「我全都要」?】
已被法院認證違約的,明明是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好意思繼續栽贓給地主;明明建商才是拒絕交屋的一方,且騙不上訴卻偷襲上訴導致官司未定讞,卻反過來嫁禍地主卡案。
明明建商早已把「地主沒錢假扣押的戶別」賣光光、毛利超過10億元!甚至「霸佔爭議屋」爽爽自住還免費當公司總部使用,卻轉頭向法官哭訴「幫地主代墊」水、電、管理費、房屋稅?
天底下怎會有如此不要臉的建商?
接下來,讓我來逐條拆解這份讓人大開眼界的民事起訴狀,看看建商究竟是如何把「顛倒是非」發揮到極致。......↓
(五)經查,系爭建案係由被告(陳俊發、胡淑惠)提供土地,原告(大家地產/卓家雄)提供建築所需資金及技術負責施工興建,且初由原告以起造人名義取得建物之建造執照(嗣依信託契約變更起造人為訴外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大樓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兩造復依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所訂分配房屋之約定,辦理房地互易之產權過戶程序。既系爭合建契約乃著重於房地產權之相互移轉,性質上應屬互易契約無疑。
(五)簡單來說,這個合建案的合作方式是這樣的:由被告(地主)出土地,我們原告(建商)出錢出力負責把房子蓋好。一開始建照是用我們的名義申請的(後來因為信託合約才把起造人改成安信建經公司)。等到大樓蓋好、拿到使用執照後,雙方再依照合建契約第 7 條的約定,來辦理「房地產權互換」的過戶手續。因為這個合建契約的核心就是「拿土地換房屋、房屋換土地」,所以在法律性質上,它絕對就是一種「互易契約」(以物易物)!
這部分只是建商的鋪陳,沒有問題。
不過,因為契約寫「(固定坪數)450坪」或「比例65%(換算為528.65坪)」二擇一。
然而,
接下來,讓我來逐條拆解這份讓人大開眼界的民事起訴狀,看看建商究竟是如何把「顛倒是非」發揮到極致。......↓
【起訴狀原文】
(五)經查,系爭建案係由被告(陳俊發、胡淑惠)提供土地,原告(大家地產/卓家雄)提供建築所需資金及技術負責施工興建,且初由原告以起造人名義取得建物之建造執照(嗣依信託契約變更起造人為訴外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大樓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兩造復依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所訂分配房屋之約定,辦理房地互易之產權過戶程序。既系爭合建契約乃著重於房地產權之相互移轉,性質上應屬互易契約無疑。
白話翻譯:
(五)簡單來說,這個合建案的合作方式是這樣的:由被告(地主)出土地,我們原告(建商)出錢出力負責把房子蓋好。一開始建照是用我們的名義申請的(後來因為信託合約才把起造人改成安信建經公司)。等到大樓蓋好、拿到使用執照後,雙方再依照合建契約第 7 條的約定,來辦理「房地產權互換」的過戶手續。因為這個合建契約的核心就是「拿土地換房屋、房屋換土地」,所以在法律性質上,它絕對就是一種「互易契約」(以物易物)!
破解【法官:合建不是「建商單方面特定」強迫地主「擇低」受領的「選擇之債」,而是「限制種類之債」】
這部分只是建商的鋪陳,沒有問題。
不過,因為契約寫「(固定坪數)450坪」或「比例65%(換算為528.65坪)」二擇一。
然而,
大家地產/卓家雄主張:建商是「債務人」,所以「擇低」履約即可,強迫地主接受450坪、企圖A走屬於陳姓地主的78.65建坪(528.65-450=78.65),還想「免費稀釋」該建坪所需分配之陳姓地主的「土地」。
陳姓地主主張:契約是建商擬定的,選擇權當然在地主;且「為增加甲方得分配權益」的「補充協議」裡的450%僅55%,比「原/主契約」的制式條文60%還要少,因此當然是65%比例分配(換算坪數為528.65坪)。
重點是,
本案目前三審審理中的一審判決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972 號民事判決),不僅依據「契約解釋」判陳姓地主應以65%分配建坪之外,針對卓家雄的「建商是債務人所以擇低履約即可」的主張,法官蔡英雌在判決書裡有一段是這麼說的:
種類之債,係以物之種類及數量指示給付之標的物而言;如指示種類係在特定範圍內給付某部分者,學說稱為「限制種類之債」。
選擇之債,則係謂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宗為給付標的之債。
二者不同,不容混淆。
查……(本案)顯然僅以種類指示給付物,且該指示種類係在特定範圍內為給付,屬「限制種類之債」。而「限制種類之債」應由債務人即原告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即被告陳俊發、胡淑惠同意指定其經交付之物時,始為「特定」,與「選擇之債」係於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一」宗為給付標的之債,二者間「性質迥異」。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俊發、胡淑惠就系爭合建案之建物分配指定,既屬「限制種類之債」而非「選擇之債」,於經雙方「合意特定前」,無從僅由「原告」依民法第208條規定,「自行特定」被告陳俊發、胡淑惠於合建案完成後所得請求之建物,則原告主張……為被告陳俊發、胡淑惠保留,剩餘……以上房屋部份,應由原告分得,並「依選擇之債」為被告陳俊發、胡淑惠選屋云云,誠有誤會,難以採憑。
就知道,
在「限制種類之債」的法律架構下,必須經過雙方「合意特定」才能決定給哪一戶,建商憑什麼「自行特定」叫地主吞下450坪及最差戶別?這完全是用法律名詞包裝的強盜邏輯!
(六)次查,本案屬長期不動產開發案,依系爭合建契約約定及一般工程與融資實務,必須待全體地主完成選屋、分屋及受領交屋手續,原告始得向信託機構辦理塗銷信託、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結案,進而取得建物與土地之完整產權以供銷售,並於銷售獲利後,始有充足資金以結清鉅額之營建融資。
是被告配合受領房屋,絕非其個人單純「愛領不領」之權利拋棄,而是牽一髮動全身、攸關原告能否順利履行他項義務之關鍵契約義務。被告無視系爭合建契約之約定,為謀求私利而罔顧原告與其他原地主之權益,惡意拒不配合辦理選屋、交屋程序,致系爭建案無法順利結算,其行為已構成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此部分亦請詳後述)。
(六)另外,我們「大家地產」要哭訴:蓋房子是長期開發案,按照業界習慣與融資規定,必須要全部地主都乖乖選好屋、分好屋、辦完交屋受領手續,我們建商才能去跟銀行建經公司塗銷信託、跟政府申報完工結案,這樣我們才能拿到完整的房屋土地產權拿去賣,賣掉賺錢後,我們才有錢去還向銀行借的龐大營建利息與本金啊!
所以,被告(陳姓地主)配合收下我們準備的房子,絕對不是他個人「高興要不要領、愛領不領」的個人權利而已,而是牽一髮動全身、關係到我們建商能不能還錢解套的「關鍵契約義務」!結果被告陳姓地主竟然為了他自己的私利,完全不管我們建商跟其他地主的死活,惡意拒絕配合辦理選屋交屋,害我們整個案子卡住無法結算。他這種行為就是故意拖延、沒有好好履行契約(違約債務不履行)!
這段講得好像是陳姓地主「已經成功假扣押」建案「松蔦青語」,害得建商一間房子都不能賣似的?
事實上,就是因為陳姓地主沒有那麼多錢可以執行假扣押(總銷金額的至少三分之一),才讓建商可以將「陳姓地主沒有選的戶別」搶先賣光光!換算總銷金額已經「至少超過10億元」!
所幸!信託銀行(瑞興)為了避免捲入糾紛被提告,於是將「建商認為是陳姓地主的房子」與「陳姓地主主張的房子」統統保留了下來,這才避免了建商「一屋二賣」。
也就是說,陳姓地主沒錢假扣押的戶別、信託銀行沒保留的部分,早被建商賣光光、賺得盆滿缽滿;而有爭議的戶別,信託銀行(瑞興)則為雙方保留下來,待官司定讞了以後,再依據判決書執行過戶。
因此,這已是對建商最大的善待,怎可說是陳姓地主卡案、故意拖延、不履行契約呢?(卓家雄真的超會栽贓卸責的,真的是誰跟他做生意誰倒楣。)
(七)再查,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第一項(請參原證1,第2頁),就系爭合建案完工後之建物分配明定:「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註:即被告)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註:即原告)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此等約定方式旨在避免兩造受分配房屋之範圍有相重合之爭執,益徵如未經雙方合意更換樓層,被告應與其他合建地主儘先分認低樓層之房屋,至於高樓層之房屋原則上則由原告所分得,此即雙方簽約時所存之
共識。
然而,細究被告主張其應分得之建物(請參附表1),被告顯未與其餘合建地主分認完低樓層之戶別,即逕行選定高樓層之建物。再參以另案訴訟判決認定被告應分得之建物(請參附表3),除認被告得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約定以二樓A1、A2更換九樓A1、A2之2戶外,其餘建物皆為五樓以下之戶別,更凸顯被告之主張完全背離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之約定,而僅意在阻撓系爭建案之選屋分配,並迫使原告無從如期完成交屋,從而需持續負擔鉅額營建融資之利息、墊付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設備維護等費用,以及給付予原地主之租金補貼(具體金額請參後述)。
(七)另外,我們大家地產還要挑毛病:按照合建契約第7條的規定,我們當初說好是「水平方式」分配——地主由1樓店面開始「由下往上」連續分配,我們建商則由頂樓「由上往下」連續分配。這個約定本來就是為了避免雙方選到重複的樓層。
結果你們看被告(陳姓地主)主張要分得的房子,竟然沒有乖乖把低樓層認領完,就直接跑去選高樓層!對照之前法院判決裡認定的分配結果,除了當初用補充協議換到9樓的2戶之外,其他基本上都是5樓以下的低樓層。這證明了地主根本是故意違反合建契約的樓層分配原則,純粹就是想來鬧場、阻撓選屋,害我們無法交屋、必須天天幫他們背負龐大的融資利息、管理費、水電費和租金補貼!
第一、依據合約文字:「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陳姓地主)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大家地產卓家雄)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
建商的主張:1樓共4間店面,陳姓地主只能分1間,而建商分2間,還有1間是其他地主的;2樓以上,一層8戶整層水平,統統都由陳姓地主分配,接著依序分三樓整層→再分四樓整層……分完之後,才輪到「契約也是寫水平、由下往上」的「其他地主」從五樓開始分,因為「陳姓地主是最早簽約」的……WTF?
種類之債,係以物之種類及數量指示給付之標的物而言;如指示種類係在特定範圍內給付某部分者,學說稱為「限制種類之債」。
選擇之債,則係謂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宗為給付標的之債。
二者不同,不容混淆。
查……(本案)顯然僅以種類指示給付物,且該指示種類係在特定範圍內為給付,屬「限制種類之債」。而「限制種類之債」應由債務人即原告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即被告陳俊發、胡淑惠同意指定其經交付之物時,始為「特定」,與「選擇之債」係於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一」宗為給付標的之債,二者間「性質迥異」。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俊發、胡淑惠就系爭合建案之建物分配指定,既屬「限制種類之債」而非「選擇之債」,於經雙方「合意特定前」,無從僅由「原告」依民法第208條規定,「自行特定」被告陳俊發、胡淑惠於合建案完成後所得請求之建物,則原告主張……為被告陳俊發、胡淑惠保留,剩餘……以上房屋部份,應由原告分得,並「依選擇之債」為被告陳俊發、胡淑惠選屋云云,誠有誤會,難以採憑。
就知道,
在「限制種類之債」的法律架構下,必須經過雙方「合意特定」才能決定給哪一戶,建商憑什麼「自行特定」叫地主吞下450坪及最差戶別?這完全是用法律名詞包裝的強盜邏輯!
【起訴狀原文】
(六)次查,本案屬長期不動產開發案,依系爭合建契約約定及一般工程與融資實務,必須待全體地主完成選屋、分屋及受領交屋手續,原告始得向信託機構辦理塗銷信託、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結案,進而取得建物與土地之完整產權以供銷售,並於銷售獲利後,始有充足資金以結清鉅額之營建融資。
是被告配合受領房屋,絕非其個人單純「愛領不領」之權利拋棄,而是牽一髮動全身、攸關原告能否順利履行他項義務之關鍵契約義務。被告無視系爭合建契約之約定,為謀求私利而罔顧原告與其他原地主之權益,惡意拒不配合辦理選屋、交屋程序,致系爭建案無法順利結算,其行為已構成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此部分亦請詳後述)。
白話翻譯:
(六)另外,我們「大家地產」要哭訴:蓋房子是長期開發案,按照業界習慣與融資規定,必須要全部地主都乖乖選好屋、分好屋、辦完交屋受領手續,我們建商才能去跟銀行建經公司塗銷信託、跟政府申報完工結案,這樣我們才能拿到完整的房屋土地產權拿去賣,賣掉賺錢後,我們才有錢去還向銀行借的龐大營建利息與本金啊!
所以,被告(陳姓地主)配合收下我們準備的房子,絕對不是他個人「高興要不要領、愛領不領」的個人權利而已,而是牽一髮動全身、關係到我們建商能不能還錢解套的「關鍵契約義務」!結果被告陳姓地主竟然為了他自己的私利,完全不管我們建商跟其他地主的死活,惡意拒絕配合辦理選屋交屋,害我們整個案子卡住無法結算。他這種行為就是故意拖延、沒有好好履行契約(違約債務不履行)!
破解【無爭議戶別早賣光落袋破10億!「栽贓建商」賺飽飽竟賣慘指控「沒錢假扣押的受害地主」卡案拖延不履約?】
這段講得好像是陳姓地主「已經成功假扣押」建案「松蔦青語」,害得建商一間房子都不能賣似的?
事實上,就是因為陳姓地主沒有那麼多錢可以執行假扣押(總銷金額的至少三分之一),才讓建商可以將「陳姓地主沒有選的戶別」搶先賣光光!換算總銷金額已經「至少超過10億元」!
所幸!信託銀行(瑞興)為了避免捲入糾紛被提告,於是將「建商認為是陳姓地主的房子」與「陳姓地主主張的房子」統統保留了下來,這才避免了建商「一屋二賣」。
也就是說,陳姓地主沒錢假扣押的戶別、信託銀行沒保留的部分,早被建商賣光光、賺得盆滿缽滿;而有爭議的戶別,信託銀行(瑞興)則為雙方保留下來,待官司定讞了以後,再依據判決書執行過戶。
因此,這已是對建商最大的善待,怎可說是陳姓地主卡案、故意拖延、不履行契約呢?(卓家雄真的超會栽贓卸責的,真的是誰跟他做生意誰倒楣。)
【起訴狀原文】
(七)再查,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第一項(請參原證1,第2頁),就系爭合建案完工後之建物分配明定:「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註:即被告)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註:即原告)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此等約定方式旨在避免兩造受分配房屋之範圍有相重合之爭執,益徵如未經雙方合意更換樓層,被告應與其他合建地主儘先分認低樓層之房屋,至於高樓層之房屋原則上則由原告所分得,此即雙方簽約時所存之
共識。
然而,細究被告主張其應分得之建物(請參附表1),被告顯未與其餘合建地主分認完低樓層之戶別,即逕行選定高樓層之建物。再參以另案訴訟判決認定被告應分得之建物(請參附表3),除認被告得依105年12月8日補充協議約定以二樓A1、A2更換九樓A1、A2之2戶外,其餘建物皆為五樓以下之戶別,更凸顯被告之主張完全背離系爭合建契約第柒條之約定,而僅意在阻撓系爭建案之選屋分配,並迫使原告無從如期完成交屋,從而需持續負擔鉅額營建融資之利息、墊付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設備維護等費用,以及給付予原地主之租金補貼(具體金額請參後述)。
白話翻譯:
(七)另外,我們大家地產還要挑毛病:按照合建契約第7條的規定,我們當初說好是「水平方式」分配——地主由1樓店面開始「由下往上」連續分配,我們建商則由頂樓「由上往下」連續分配。這個約定本來就是為了避免雙方選到重複的樓層。
結果你們看被告(陳姓地主)主張要分得的房子,竟然沒有乖乖把低樓層認領完,就直接跑去選高樓層!對照之前法院判決裡認定的分配結果,除了當初用補充協議換到9樓的2戶之外,其他基本上都是5樓以下的低樓層。這證明了地主根本是故意違反合建契約的樓層分配原則,純粹就是想來鬧場、阻撓選屋,害我們無法交屋、必須天天幫他們背負龐大的融資利息、管理費、水電費和租金補貼!
破解【好處全占盡!因為「我是建商」所以由頂樓往下分屋;又因為「我是地主」所以我可以分店面卻不用分配低樓層住宅?拆解卓家雄「自相矛盾」又「貪婪」的嘴臉!】
第一、依據合約文字:「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陳姓地主)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大家地產卓家雄)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
建商的主張:1樓共4間店面,陳姓地主只能分1間,而建商分2間,還有1間是其他地主的;2樓以上,一層8戶整層水平,統統都由陳姓地主分配,接著依序分三樓整層→再分四樓整層……分完之後,才輪到「契約也是寫水平、由下往上」的「其他地主」從五樓開始分,因為「陳姓地主是最早簽約」的……WTF?
(目前有其他地方的地主正在跟卓家雄談合建嗎?記得要當最後一位簽約者唷!誰第一個跟卓家雄簽約誰倒楣。)
陳姓地主主張一:土地占基地的比例,從店面開始,由下往上水平分。(也就是從1樓開始,大約3分之1比例,由下往上,水平分配,是不是很符合誠信原則?)
陳姓地主主張二:1樓4間店面統統全部屬於陳姓地主,那們就可接受2樓與3樓同樣整層分配。
試問大眾,您們認為,誰的主張,比較像個人話?
陳姓地主主張一:土地占基地的比例,從店面開始,由下往上水平分。(也就是從1樓開始,大約3分之1比例,由下往上,水平分配,是不是很符合誠信原則?)
陳姓地主主張二:1樓4間店面統統全部屬於陳姓地主,那們就可接受2樓與3樓同樣整層分配。
試問大眾,您們認為,誰的主張,比較像個人話?
另外是否發現,建商的主張其實還有個矛盾,那就是,建商自己說它是「由上往下」分配的,既然如此,憑什麼分店面?而且還要分2間?……因為它自己也是地主啊!
高樓層住宅比較有價值所以我要分高樓層,就說我是建商;一樓店面比較貴,所以我要分店面而且還要分2間,就說我是地主。……像卓家雄這種「雙標搶肉吃」的「貪婪嘴臉」,世人見識到了吧?
第二、正因為,
A.「民事二審法官林純如」沒有將「建商同時身兼地主身分」這個點併入「誠信原則」一起考量;才會判決出「卓家雄是建商,所以由上往下分住宅,卻沒寫明有何依據可分配到1間店面又竟同時將其排除也該由下往上分屋的『一半地主』之身分」。
高樓層住宅比較有價值所以我要分高樓層,就說我是建商;一樓店面比較貴,所以我要分店面而且還要分2間,就說我是地主。……像卓家雄這種「雙標搶肉吃」的「貪婪嘴臉」,世人見識到了吧?
第二、正因為,
A.「民事二審法官林純如」沒有將「建商同時身兼地主身分」這個點併入「誠信原則」一起考量;才會判決出「卓家雄是建商,所以由上往下分住宅,卻沒寫明有何依據可分配到1間店面又竟同時將其排除也該由下往上分屋的『一半地主』之身分」。
所以她的判決,確實有其不周延。……但,陳姓地主其實沒那麼在意,可勉強接受法官的判決。
重點是......↓
B.卓家雄自己不甘心輸官司,先騙陳姓地主不上訴,隔日卻偷襲上訴三審導致本案仍在審理中、根本尚未定讞!
所以說,所謂的「阻撓建案之選屋分配」導致「建商無從如期完成交屋」的這個「責任」,當然在建商它自己,怎可歸咎於陳姓地主呢?
因此,建商因為「濫訴」而「持續負擔」的鉅額營建融資之利息、「墊付」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設備維護等費用,以及給付予原地主(其他地主)之租金補貼。到底憑什麼由「陳姓地主」賠償?
建商爽住爭議屋、免費霸佔登記公司使用、還拿「爭議屋」來參與區權會掌握高達五分之一票數選出自家人當社區主委點交問題公設......,這個「使用者」竟還有臉說是「幫地主墊付」喔?怎麼這麼無恥啊?
未完待續……
==「松蔦青語」合建糾紛之大家地產卓家雄「換個題目重複告地主」濫訴紀錄==
(原告起訴狀01)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缺錢?官司尚未定案,竟「換題目加碼重複告地主」索討近4400萬!→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9/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html
(原告起訴狀02)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騙不上訴偷襲三審後,卓家雄再拿「未定讞之部分判決重複濫訴地主」逼就範!→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1.html
(原告起訴狀03)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哭了?控訴墊錢幫代管,實則霸佔爽住爭議屋再嫁禍地主!→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2.html
(原告起訴狀04)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的「失控多重濫訴」?拆解「違約建商」顛倒是非戲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3.html
(原告起訴狀05)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瞎扯合建是「選擇之債」!高樓住宅與壹樓店面「我全都要」?→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4.html
B.卓家雄自己不甘心輸官司,先騙陳姓地主不上訴,隔日卻偷襲上訴三審導致本案仍在審理中、根本尚未定讞!
所以說,所謂的「阻撓建案之選屋分配」導致「建商無從如期完成交屋」的這個「責任」,當然在建商它自己,怎可歸咎於陳姓地主呢?
因此,建商因為「濫訴」而「持續負擔」的鉅額營建融資之利息、「墊付」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設備維護等費用,以及給付予原地主(其他地主)之租金補貼。到底憑什麼由「陳姓地主」賠償?
建商爽住爭議屋、免費霸佔登記公司使用、還拿「爭議屋」來參與區權會掌握高達五分之一票數選出自家人當社區主委點交問題公設......,這個「使用者」竟還有臉說是「幫地主墊付」喔?怎麼這麼無恥啊?
未完待續……
==「松蔦青語」合建糾紛之大家地產卓家雄「換個題目重複告地主」濫訴紀錄==
(原告起訴狀01)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缺錢?官司尚未定案,竟「換題目加碼重複告地主」索討近4400萬!→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9/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html
(原告起訴狀02)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騙不上訴偷襲三審後,卓家雄再拿「未定讞之部分判決重複濫訴地主」逼就範!→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1.html
(原告起訴狀03)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哭了?控訴墊錢幫代管,實則霸佔爽住爭議屋再嫁禍地主!→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2.html
(原告起訴狀04)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的「失控多重濫訴」?拆解「違約建商」顛倒是非戲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3.html
(原告起訴狀05)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瞎扯合建是「選擇之債」!高樓住宅與壹樓店面「我全都要」?→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10/da-jia-developer-complaint-115-2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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