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名人當鄰居?信義房屋房仲蹭「李多慧」住處賣房踩紅線?經紀公司強硬發聲!



【261005三立 打出想跟多慧當鄰居!房仲蹭李多慧住處賣房踩紅線 經紀公司強硬發聲】


韓籍啦啦隊女神李多慧先前開箱新家,秀出超大客廳和多間房間,表示和先前住的區域不太一樣,但並未透露住家任何蛛絲馬跡,外界也不知道他住在哪。沒想到如今住家地點竟成了房仲銷售噱頭。......↓


記者黃珊:「手機滑啊滑,卻意外滑到有房仲拿藝人李多慧的住宅當作賣點來銷售房屋,引發隱私疑慮。」

經紀公司得知此事之後,態度硬起來,表示這一切都並未經過李多慧本人同意,已經透過正式管道向信義房屋反映,記者也致電房仲本人,截稿前並未得到任何回應。


律師鄧茗佳:「如果沒有客戶同意之下就在社群媒體上去公開或暗示某位名人可能是我的客戶或是某位名人居住的地方可能在哪,這個部分可能會構成個資法第41條的規定,這部分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不過拿藝人當作鄰居招攬生意也被網友痛批是萬年不變的行銷模式。

聯勝房屋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你如果把它拿來做為商業廣告、有營利的行為恐怕就會有進一步的糾紛。」

先前周杰倫買下中正區和平大苑豪宅,也曾成為房仲銷售話術,多年前,房仲更曾拿言承旭和多位藝人住在民生社區當招牌,利用藝人效應為房產地段加分,不過這回房仲為了蹭熱度拚業績,若踩到法律紅線反而得不償失。

三立YT→https://youtu.be/dU4aWPOT63Y

記者:黃珊、廖文璞


【想跟李多慧當鄰居?房仲廣告「與某某名人為鄰」到底有無違法?】


這則新聞,記者採訪了某位律師,律師提到了「個資法第41條」,有興趣詳細了解的,請自行搜尋。

至於非律師的我,在此提供幾個範例,用白話方式一起釐清「紅線」到底在哪?

---

範例一、

「蔣萬安」每當選舉的時候,都會到「永安國小」投票,這是「公開」報導過數次的資訊,所以合理推論他住大直。

因此你可以跟人說:蔣萬安是大直人。

但是,媒體報導「並未揭露過」他住在哪個社區。所以假設你知道,也公開講「蔣萬安住在OO社區」,那應該就觸法了。

---

範例二、

張忠謀住在「西華富邦」20樓後加碼4樓戶,這是媒體報導過且網路搜尋便知的資訊。

所以你當然也可以公開說:「張忠謀住西華富邦20樓與4樓。」

但是,媒體報導「並未揭露過」他住在「哪一棟、門牌號碼幾號」。所以假設你知道並公開講「張忠謀住在西華富邦的A棟OO號的20樓跟4樓」,那可能就觸法了。

---

範例三、

隋棠住在「大直傑座」,這也是媒體報導過的,而且因為之前曾與樓下住戶發生「可能是樓上太吵,也或許是樓下太敏感」的糾紛,所以也得知她住頂樓。

因此你可以公開說:「隋棠住在大直傑座的頂樓。」

但是,你不可以因為接到「大直傑座」其他住戶的委賣或招租的物件,在「未經」隋棠「本人同意」就公然「商業」廣告「想跟隋棠當鄰居嗎?快來跟我買或租房子。」

畢竟,拿來做為「銷售/營利」使用,就有「肖像權、姓名商業授權、個資法」等問題。

---

又,凡事一體兩面,

你確定,主打「與蔣萬安、張忠謀、隋棠」當鄰居,一定加分嗎?

比如說:

如果你支持三星或英特爾,或許會討厭與張忠謀為鄰吧?

如果你是沈伯洋的支持者,應該會不屑與蔣萬安為鄰吧?

至於隋棠,縱然那次糾紛,隋棠有獲得平反,輿論過半認為是「樓下太敏感」居多;但如果你是淺眠體質,心理仍難免有疙瘩吧?

---

所以,廣告「想跟李多慧成為鄰居歡迎找我」做為房屋銷售手法,

一來,未必加分,尤其客戶是北一女校友的話;
二來,李多慧住哪個社區,媒體並未揭露過;
三來,未經本人同意,公然使用其「名字」做為「商業」廣告用途,已有觸法疑慮。

結論:得不償失。

---

捫心自問:

從業超過16年的我,是否曾犯下類似過錯?
……記憶很模糊,應該是沒有?

我頂多廣告「與名人為鄰、與政商名流為鄰、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而已;
因為,「指名道姓與某名人為鄰」當作行銷手法,向來不是我的「習慣」。

所以,還是學我,使用「與名人為鄰」就好。

PS:有人知道,新聞裡提到的信義房屋,是哪一位房仲嗎?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大家營造106訴674判決:百餘裂縫、沉陷、反向傾斜!違法施工害慘鄰!建商地主遭拖累被害慘!

寧要平凡,不要翻倍!解密《南川麵館》八德店房東「拒絕合建」的真實考量

官商勾結疑雲》建管處梁家源科長「二度濫權開罰」再戰訴願!怒控公權力淪為圖利「大家地產卓家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