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1上字806裁定:卓家雄拖累「合建其他地主」有家歸不得、騙不上訴卻偷襲三審大搞凌遲戰!
【260827大家地產111上字806裁定:卓家雄拖累「合建其他地主」有家歸不得、騙不上訴卻偷襲三審大搞凌遲戰!】
在民事二審的判決中(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806號),法官親赴現場實地勘驗,當場戳破大家地產卓家雄「店面面寬要斜著量」的荒謬主張,並推翻偏頗的建築師鑑定報告,判我父母獲得饒河黃金雙店面、高樓層兩戶、獎勵容積要分配、分屋按比例而非整層低樓層,可謂明顯大勝!
沒想到,「大家地產」卻再次使出陰招——「卓家雄」透過中人傳話「不上訴」騙我父母,背地裡卻算準「法定期限倒數幾日前」發動突襲上訴!
為了避免「地主上訴權利過期」,我父母被迫在時效最後一天,先以「個人名義」緊急遞狀,這才有了這份高等法院要求「補提律師委任狀」與「補繳 124 萬裁判費」的民事裁定。
更可惡的是,卓家雄的太太──「謊后公關陳思婷」事後竟拍片抹黑,拿「我方律師預寫上訴的狀紙日期」並隱匿「法院實際收發章日期」,栽贓我父母「先」上訴!企圖把「合建其他地主」有家歸不得的鍋讓我父母來揹!
這不只是一份法院精算訴訟標的價額的程序裁定,更是建商惡意偷襲、背信棄義的鐵證。以下,我將逐段拆解這份裁定原文,用最白話的法理與最真實的判決紀錄,徹底撕下這對黑心夫妻的偽善面具!......↓
【裁定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裁定原址:〔 https://reurl.cc/EY45Ym 〕
上 訴 人:陳俊發、胡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24萬8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白話翻譯【地主被迫防禦上訴!法院限期 10 日內補提律師委任與 124 萬裁判費】
針對高等法院 114 年 3 月 31 日的二審判決,地主(陳俊發、胡淑惠)向最高法院提起三審上訴。
高等法院依法開立裁定:命地主必須在收到裁定送達後 10 天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的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124 萬 0086 元;若逾期未補正,將直接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讀後心得【大家地產突襲上訴!地主遭騙險過期,防禦遞狀破解卓家雄陰險招數】
4月01號,判決書網路版出爐。
↓
4月08號,雙方皆收到法院寄來的紙本判決書,如要上訴,限期20日內,否則過期失效。
↓
4月24號,卓家雄透過「寶吉第建設總經理/蘇義閔」傳話「不上訴」、另約時間去信託銀行(瑞興)依據判決內容辦理產權過戶,騙地主/我父母鬆懈防備。
↓
4月25號,卓家雄背地裡偷偷跑去「突襲上訴」!而且,連落落長的「上訴理由狀」也早就都寫好了。
↓
4月28號,我方委任律師「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去電詢問書記官,及時得到「卓家雄偷襲上訴」的消息,才趕緊於當天,先以「個人名義」遞狀聲請上訴三審、鎖住權利。
也正因為是被迫倉促應戰,根本來不及附上律師委任狀,才會有後來這份法院命「補正委任書」與「補繳裁判費」的裁定。
更令人髮指的是,卓家雄的太太「陳思婷」事後竟然拍片抹黑,只亮出我方律師代為「預先於4月24號寫好」的日期,卻惡意不秀出「法院實際收發章的收狀日期」,抹黑陳姓地主/我爸媽「先」上訴。
這種拿時間差來移花接木,再次印證了「大家地產卓家雄」就是一個為了利益可以毫無誠信與底線的黑心建商!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另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法院詳細列舉《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說明:
1.律師強制代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依法必須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親屬/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若未委任,二審法院應定期限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2.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若一訴主張多項標的,原則上價額合併計算;但如果數項標的在經濟目的上一致(競合或選擇),則採「價額最高者」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3.補繳裁判費為必要程式: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依法繳納裁判費。這屬於法定必要程式,如有欠繳且限期未補正,法院將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
4月28號,我方委任律師「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去電詢問書記官,及時得到「卓家雄偷襲上訴」的消息,才趕緊於當天,先以「個人名義」遞狀聲請上訴三審、鎖住權利。
也正因為是被迫倉促應戰,根本來不及附上律師委任狀,才會有後來這份法院命「補正委任書」與「補繳裁判費」的裁定。
更令人髮指的是,卓家雄的太太「陳思婷」事後竟然拍片抹黑,只亮出我方律師代為「預先於4月24號寫好」的日期,卻惡意不秀出「法院實際收發章的收狀日期」,抹黑陳姓地主/我爸媽「先」上訴。
這種拿時間差來移花接木,再次印證了「大家地產卓家雄」就是一個為了利益可以毫無誠信與底線的黑心建商!
【裁定原文】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另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白話翻譯【三審上訴的法定天條:律師強制代理與裁判費合併計算的法規依據】
法院詳細列舉《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說明:
1.律師強制代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依法必須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親屬/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若未委任,二審法院應定期限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2.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若一訴主張多項標的,原則上價額合併計算;但如果數項標的在經濟目的上一致(競合或選擇),則採「價額最高者」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3.補繳裁判費為必要程式: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依法繳納裁判費。這屬於法定必要程式,如有欠繳且限期未補正,法院將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讀後心得【破解黑心建商突襲招數,補齊程式重錘反擊】
為什麼,身為平民百姓之我父母於一審、二審期間都全權委任律師處理官司,可是在面對「一定要由具備律師身分者才符合上訴規定」的三審時,卻突然變成以「個人名義」先上訴?而且裁判費都還沒繳,連上訴的理由狀都還沒寫?
這不就再一次證明,是大家地產「先」偷襲上訴的嗎?否則我父母為何要這麼做?上訴還要繳124萬元耶!我父母官司都大贏了,何必要「冒輸的風險、花124萬元」再上訴?
也因為「大家地產惡意上訴,導致與我父母官司未決」,才造成「合建其他地主們」至今仍無法跟著交屋入住、一起被迫在外持續租屋。
然後,卓家雄的太太─「大家數位行銷/謊后公關/陳思婷」竟然還敢拍片抹黑我父母「先」上訴!?惡劣至極!
【裁定原文】
二、查上訴人對114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上開判決關於:
㈠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辦理判決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公開銷售不得為反對、禁止或妨礙行為。
㈡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依103年4月24日合建契約書就判決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建物之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㈢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指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判決附表甲項次3至8、11至18建物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㈣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06萬4577元本息部分,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不同標的,前開聲明㈠至㈢之建物相同、訴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前開建物交易價額7340萬6014元(計算式:每坪售價24萬1356元×304.14坪=7340萬60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第121、160頁參照),再與聲明㈣合併計算,本件上訴利益為9047萬591元(計算式:7340萬6014元+1706萬4577元=9047萬59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4萬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
法官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書記官鄭信昱
白話翻譯【法院核定三審訴訟利益:7340萬高樓層建物+1706萬金錢請求,合計9047萬元!】
法院盤點地主因建商偷襲上訴而被迫跟進的四大上訴聲明,並進行訴訟利益精算:
1.訴訟標的項目:
㈠ 建商請求地主不得妨礙高樓層(判決附表壹項次3至8、11至18)公開銷售。
㈡ 確認地主對該高樓層建物之分配請求權不存在。
㈢ 駁回地主反訴請求安信建經將該高樓層建物交付並辦理過戶予地主。
㈣ 駁回地主反訴請求建商給付1706萬4577元本息。
2.訴訟標的價額精算:
* 前開聲明㈠至㈢標的建物相同、目的同一,依據每坪(純建物、不含土地)售價24萬1356元乘以304.14坪,核定建物價額為7340萬6014元。
* 加上聲明㈣金錢請求1706萬4577元,本件上訴利益總計為9047萬0591元。
3.裁定命令與救濟:
*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4萬0086元,命地主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補正(含律師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
* 若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9047萬元)」不服,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500元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3.裁定命令與救濟:
*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4萬0086元,命地主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補正(含律師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
* 若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9047萬元)」不服,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500元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讀後心得【防禦反擊戰!揭露建商陰險偷襲,拿回屬於爸媽的每一分權益】
下次,如果再有記者聽信「謊后公關陳思婷」之「我父母先上訴」的說法,肯請幫我反問回去:
第一、為何「大家營造」在北投建案違法施工導致「詹鎮維」的房子反向傾斜、百餘裂縫、沉陷,官司要從103年打到114年共11年「直到不得上訴為止」才肯罷手?
第二、為何「大家營造」在北投建案違法施工導致「黃河龍」的房子反向傾斜、百餘裂縫、沉陷,官司要從103年打到「至今」年共12年「尚未結束」仍不肯放過受害人?
第三、為何「大家營造」欠「豪展營造」僅16萬元工程尾款,可以讓下包廠商為了討債被迫提起訴訟,一路打到二審整整花了4年,縱使官司「全勝」仍因扣除兩個審級的律師委任費而「倒虧」?
第四、妳說是陳泰源的父母「先」上訴的,那請妳秀出大家地產上訴之「法院收發章日期」。而不是拿陳泰源的父母「為了以防萬一而預先撰寫好的聲請上訴狀的日期」。強調:不是「狀紙預寫日期」,而是「法院收發章」的日期。
第五、根據判決紀錄,
民事一審,法官依據「契約解釋」判陳姓地主大獲全勝;
民事二審,法官為了讓建商「分一點回去」,改用「情事變更」突破契約白紙黑字的約定,「酌減」陳姓地主應分得的坪數,仍屬大贏;何況,建商主張爛B店面屬於陳姓地主,CD雙店面屬於建商,結果法官卻判相反的決定,改由陳姓地主獲得CD雙店面,建商分得自食惡果爛B店面。
更別說,上訴還要繳納124萬餘元裁判費、還要繼續燒錢打官司、繼續在外租屋、望屋興嘆之有新家歸不得、還要眼巴巴地看著「卓家雄&陳思婷」這對栽贓夫妻「免費」住在「訴訟中的爭議屋裡爽爽過日子」、同時連累其他合建地主們跟著一起繼續在外租屋……
試問:陳姓地主上訴的「動機與必要性」到底在哪裡?
既然如此,那就讓我在此祈求:老天爺,請您一定要開眼,讓惡人必有「現世報」。
【「松蔦青語」合建糾紛司法紀錄】
一審》大家地產109訴8972判決:全盤駁回隱瞞獎勵容積還想一屋二賣「松蔦青語」的無誠信卓家雄!→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7/da-jia-development-judgment-109-8972.html
二審》大家地產111上806判決:卓家雄「面寬斜著量」遭法官識破並推翻鑑定!地主獲獎勵容積、饒河店面加高樓各2戶!→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7/da-jia-development-judgment-111-806.html
二審裁定之上訴三審》大家地產111上字806裁定:卓家雄拖累「合建其他地主」有家歸不得、騙不上訴卻偷襲三審大搞凌遲戰!→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8/da-jia-development-ruling-111-806.html
.pn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png)
.png)
.jpg)
.jpg)
.png)
.png)
.png)
.png)
留言
張貼留言
我是陳泰源!